长期供货合同范本(修改)

长期供货合同范本

出 卖 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联 系 地 址: 电子邮件: 买 受 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联 系 地 址: 电子邮件: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供货产品情况 (顺序重新排)

2.1.1 生产厂商为:佛山市科谷电源有限公司

2.1.2 产品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标准为:个

2.2 产品质量

2.2.1 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为:

2.2.2 为证明其出售的产品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应在出售给乙方的所有产品上标注该产品经过出厂检验合格的标志或附有以标签、文件等方式制作的产品合格证,甲方承诺:该标志、合格证所称的“合格”,即表示该产品质量符合甚至高于本合同第2.2.1条约定的质量标准。

2.2.3 如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因此导致乙方重新购买同类产品的合理差价及乙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相关间接经济损失。

2.3 产品包装

2.3.1 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应具备如下的包装标准:

2.3.2 如甲方不能达到本包装的标准,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因此导致产品损坏、变质等减损产品价值的情况出现,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因此导致乙方重新购买同类产品的合理差价、乙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相关间接经济损失。

2.4 产品数量

鉴于长期供货合同的特殊性,本合同产品数量以乙方的实际需要为标准,最终按照双方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同时双方明确:本合同对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总的购货数量和每个月(或每个结算周期)的购货数量均没有要求和限定。

产品保证:

甲方所供货的产品没有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同时乙方购买本合同约定产品后可贴自有商标向市场销售。如因甲方所供产品因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方面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该损失均由甲方赔偿。

2.5 供货期间

本合同甲方向乙方供货的期间为 :长期 ,自本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始计算。本供货期间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3. 合同价款及支付

3.1 合同价款

3.1.1 产品单价以双方协确认的报价表为准。

3.1.2 考虑到市场的变化和双方的利益,以及本合同确定的长期关系,双方一致同意,当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的市场价格连续三个月上涨或下跌超过本合同约定单价的 10 %时,双方应达成补充协议重新确定单价并协商解决此前三个月已经结算货款的追加或退还问题。

3.1.3 如双方无法就新的单价达成一致意见,则仍按照本合同3.1.1条约定的单价与市场实际单价之间差价的50%上涨或下调,但对于此前三个月的结算不再调整。

3.2 货款的结算与支付

3.2.1 周期

经双方协商一致,前3个月确定乙方与甲方采取:生产前付订金30%,发货前付:50%,货到检验OK后3个工作日内结完20%.3个月后实行月结的方式结算价款,即以一个日历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的 20 日至 25 日为本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和上一个结算周期的付款期。

3.2.2 结算

双方应在核对期共同就本结算周期发生的提货单、收货单、退货单等有效单据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确定该结算周期内乙方实际收到的甲方货物数量,按本合同3.1条约定的单价计算该结算周期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总价款。

3.2.3 付款

乙方在与甲方核对清楚并确定了该结算周期的付款金额后,于下一个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内向甲方支付该货款。甲方应在乙方付款日前5日向乙方开具等额的正式#5@p提示乙方付款,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迟延付款的,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金。

3.3 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采用现金/支票的方式以人民币支付。甲方提供并确认其帐户如下:

开户银行: 帐 号: 单位名称:

4. 交付

4.1 交付方式

4.1.1 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的交付方式为甲方送货至乙方指定的地点。具体程序为:乙方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发出书面送货通知(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均可),送货通知应该记载明确乙方需要的产品型号、数量及送货时间,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应按通知的要求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将乙方指定数量、型号的产品送到指定的地点。

4.1.2 甲方因送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4.1.3 在甲方将产品送达至乙方指定的地点之前,无论乙方付款与否,该产品的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检验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接收后,该风险始转移给乙方。

4.2 交付地点

4.2.1 乙方指定的甲方交付地点为:广东省中市市小榄镇盛丰村东宝南路39号

4.2.2 如乙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改变送货地点的,以乙方向甲方发出的送货通知所实际记载的送货地点为准,如乙方在送货单上没有记载送货地址的,视为送货地址为4.2.1条指定的地址。

4.3 甲方向乙方交付产品时,应该由甲方或实际承运人向乙方提供送货的产品清单并留存一份给乙方保存。乙方接收人员在送货单上的签字或乙方在该送货单上的盖章行为,视为为甲方完成交付义务。但上述行为仅表明乙方接收了甲方发送的如该清单所列的数量、型号的产品,并不表示乙方已经检验完毕,乙方检验应该在检验期内进行。

4.4甲方应按照乙方送货通知指定的期间向乙方履行交付义务。如甲方超出乙方指定的交付期 3 日交付的,乙方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包括乙方因此延误工期形成的罚款、损失以及临时购买其他替代产品的差价。

5. 检验及质量保证

5.1 在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产品按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交付乙方后,乙方应首先即时对甲方送货的数量、型号进行清点、检查,并在甲方或承运人提供的送货单上签字。对于产品数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只按照实际接收的数量签收。对于产品型号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乙方有权只签收符合约定的部分,对不符合约定的产品由甲方负责调换,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

因上述情况导致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接收产品的,对未接收部分的检验期间顺延,且乙方有权仅就实际接收的数量付款。

5.2 乙方接收产品后,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及时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乙方的质量检验仅限于对该产品的外观或明显质量瑕疵(如:损坏、变质等)进行检验。对于乙方检验后出现的该产品内在的、不宜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需依法在该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内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5.3 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确定检验期间为 日,自乙方收到甲方的产品之日起开始计算。乙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产品的存在外观上或其它明显质量瑕疵的情形通知甲方。乙方怠于通知的,视为产品质量无外观上的或其它明显的质量瑕疵。

5.4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产品符合本合同第2.3条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确认出售给乙方的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 3年 ,自该产品标明的出厂日期开始计算。同时甲方承诺乙方接收产品后,实际享受的质量保证期不低于 3年 。乙方有权就自其接收之日起质量保证期已经不足 3年 的产品要求甲方调换,因此发生的运输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5.5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乙方扣留人民币 元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首先从乙方的应付货款中扣留。乙方扣留质量保证金的,不属于逾期付款,不支付迟延履行金。质量保证金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满 个月后支付甲方。

5.5 因甲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可暂扣尚未支付给甲方的货款用以抵偿其损失,或在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再行支付甲方。乙方因本条所述原因暂扣甲方货款的,不属于逾期付款,不支付迟延履行金。

6. 退货

6.1 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退货并要求甲方退还全部货款。

6.2 对于乙方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而发生经济损失的,甲方在退还全部货款后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 违约责任

7.1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之约定,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2 本合同针对违约方的具体违约行为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所发生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守约方因此需要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7.3 对双方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 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事件”指一方无法控制的,致使该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

8.2 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其最大可能减少损失。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无需对因不能履行或损失承担责任,并且不得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尝试恢复履行受影响的义务。

9. 通知

9.1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并可通过人工送递或航空挂号邮寄(预付邮资)、公认的快递服务或以传真发送至另一方的指定地址,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按以下方法予以确定:

9.1.1 人工投递的通知,视为人工投递之日送达;

9.1.2 航空挂号邮寄,视为邮戳日期后第十天送达;

9.1.3 开递送达的通知,视为服务机构发出后第五天送达;

9.1.4 传真发送的通知,视为发送日后第一个营业日送达。

9.2 指定的通讯地址以合同开头所标明的联系地址为准,任何承租方更改通讯地址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通知则视为原地址有效,不得以联系地址变更为由主张没有收到对方的通知,对方发往原联系地址的通知视为已经送达。

11. 其他

11.1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

11.3 本合同的附件是构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依其规定对合同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11.4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第二篇:BT合同范本(长春修改1)

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投资建设-回购合同

发 起 人: 投 资 人: 签约地点:长春市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长春市 项目投资建设与回购合同

甲方(发起人):

乙方(投资人):

鉴于:

一、甲方经**省(市)人民政府授权,对 (项目名称) 进行建设。

二、本项目采用BT模式融资建设,甲方为本项目的发起人和回购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全面回购本项目并按期支付回购款项。

三、乙方为本项目的投资人和建设人,具有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资质,依法获得了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主体资格,相关证照已提交甲方备案。

备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3、机构代码证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5、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6、融资能力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7、为本项目提供的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名单8、企业固定资产情况、主要工程机械9、企业对外投资情况10、公司最近几年在类似项目中履约情况良好,具有较好工程质量和项目管理能力的文件等。

四、乙方依法取得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主体资格后,设立组建项目公司。甲方授权乙方对本项目进行融投资与建设。

五、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中,下列词汇和语句具有本款 1

所赋予的含义:

1.1.1 “BT模式”:BT是英文BUILD-TRANSFER的缩写,在本合同中的中文意思即:建设-移交。双方认可的BT模式是指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并承担期间的风险,在乙方按约定将本项目建成竣工移交给甲方指定的管护单位后,按长春市审计局审定的BT全部工程结算值收回投资。

1.1.2 “协议”:指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投资人签订的本投资建设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件_______以及各单项工程的建设协议。

1.1.3 “项目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

1.1.4“单项工程”:指本协议项下的各个独立的建设项目。

1.1.5 “承包人”:指投资人通过招投标选定的或通过其他法定方式确定的且经回购人认可的针对本协议项下的项目进行建设的承包商。

1.1.6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项下的贷款人或其它资金提供人。

1.1.7“融资文件”:指投资人为完成工程项目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或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任何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票据、保函及其他文书。

1.1.8 “临时工程”: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

1.1.9 “回购担保文件”:指 向投资人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对回购人回购本工程的担保书及相关文件。

1.1.10 “建设期”指本项目的建设周期,从乙方正式入场起至全面验收备案基准日止。

1.1.11 “元”指人民币单位“元”。

1.1.12 “基准日“指本合同中用于确定具体时间界点的日期。

1.1.13 “日”或“天”指一个公历日。

2

1.2 释义

在本协议中:

1.2.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1.2.2任何所指的一定天数的时间期间指公历日;

1.2.3若要求回购款支付之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要求支付日为此非营业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1.3 合同文件的组成与解释顺序

(1)本合同及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书面确定对合同的修改、补充文件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附件;

(3)本项目中标通知书;

(4)投资人投标文件及其所有附件;

(5)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澄清和答疑;

(6)双方有关本项目的洽商、变更及书面协议或文件;

(7)其他按规定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的附件;

第二条 双方一般权利、义务

2.3 甲方的权利

(1)有权按建设期资金监管方式监管投资人的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2)有权按工程进度要求检查、监督本工程进度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工程质量,抽查本工程监理部门的有关资料;

(3)审定工程进度计划,并监督投资人按批准的建设进度计划实施。

3

(4)负责施工阶段重大技术及费用变化调整的审批工作。

2.4 甲方的义务

(1)组织完成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等技术文件的编制,以及工程施工图设计(预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查。

(2)甲方应及时取得工程所需的并只能由回购人取得的核准;按时完成立项审批工作,向乙方提供有关建设程序的法律文件及各种政府批文;

(3)积极协助乙方取得各种工程建设所需的执照、许可和核准;

(4)完成工程征地及拆排迁工作,使BT工程开工前达到“三通一平”(即通路、通水、通电和土地平整),并向乙方完整移交所完成工作的资料;

(5)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监理单位;

(6)为乙方的融资出具相关支持性文件;

(7)协助乙方协调项目所在地与工程有关的有权部门的关系,并从有权部门获得批准;

(8)保证乙方能够获得建设用地的相关权利及在建设期间有权进入该土地;

(9)参与BT工程的竣工验收,并组织工程的移交工作,办理相关手续;

(10)按合同约定支付回购资金。

2.5 乙方的权利

(1)行使项目融资权,完成BT工程的融资工作。

(2)行使项目建设权,负责BT工程的建设期管理。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收取BT融资建设项目回购价款。

2.6 乙方的义务

(1)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建设单位职责,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

4

(2)依据政府授权、协议等相关技术文件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预审、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项目前期手续,并支付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3)协助甲方完成工程征地及拆排迁工作,支付拆排迁的所有费用。

(4)负责办理工程建设一切相关手续,依法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支付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5)负责投保建设期的相关保险,并缴纳因实施本合同项目所产生的一切税费。

(6)在建设期内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移交;

(7)依据双方约定将项目的所有权和权益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第二章 投资建设项目概况

第三条 BT融资建设项目

3.1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3.2 项目融资及建设范围:

3.3 本项目工程由乙方负责施工建设。

5

第四条 工程设计

4.1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施工图纸在合同签订前,由甲方委托设计单位完成,并提交乙方。

4.2甲方对本项目的设计承担责任,因设计的重大瑕疵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工程质量标准

按相关法律法规达到工程验收标准。

第六条 工程造价计算

6.1本合同项下工程造价的确定

6.1.1甲方依据施工图设计、吉林省现行市政工程定额及取费标准,由设计单位组织编制施工图预算。如定额发生调整,从实施之日起执行调整后定额。

6.1.2双方同意在上述设计主体预算造价的基础上,最终根据工程实际以工程量按预算加签证进行结算,以审计局审定值确定BT工程的最终结算值。工程材料价格,执行当期材料价。

6.2附属工程费用和其它费用按实际发生据实结算,以审计局审定值确定最终结算值。

第七条 合同价款

7.1依据所列项目的施工图主体预算额,本合同建设费用暂定

****万元。

7.2设计、监理、质检费、审计费、勘探费、竣工资料归档费等由乙方支付的其它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计入合同总价。

7.3融资费用:(待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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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期

8.1建设期执行甲方确定的书面开竣工文件,预期的建设期为_______个月。

8.2 建设期的延长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建设期应予以相应延长:

(1)由于甲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建设工期延误;

(2)因甲方的原因导致第三方干扰造成的工期延误;

(3)国家法律变更导致工期延误。

(4)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

第三章 投融资

第九条 项目融资

9.1 乙方的投融资义务

乙方负责本项目工程的建设及移交的全部资金的筹措。

9.2 项目资本金

9.2.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依法设立以实施本合同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即BT模式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本项目投资的30%,首次出资不少于_______元人民币,且应在项目公司成立之日缴足。

9.2.2建设期内,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资本金比例符合所适用的法律和政府批准文件的要求。

9.3 项目公司

9.3.1乙方一经投资设立BT模式项目公司就不得随意抽回其出资,不可任意决定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方针等事项。

9.3.2乙方保证在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中明确,项目公司的资产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得减资,不得未经甲方同意变更股东;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应报甲方备案。

7

9.3.3乙方不享有在项目实施期间解散项目公司的权利。

9.3.4项目公司成立后,乙方保证将本合同内相关的权利、义务转移给项目公司。

9.3.5项目公司注销后,依据合同约定应当由项目公司履行的义务及由此产生的责任皆由乙方负责履行并承担。

9.4 担保权益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并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以项目公司为融资平台,凭本协议和甲方出具的回购承诺函及回购担保文件向贷款人质押贷款。贷款人可以根据适用法律、本协议及融资文件行使质押担保权益。

9.5 融资文件

9.5.1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15日内签订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融资合同,并将副本送交甲方备案。

9.5.2除第9.4款规定的质押外,乙方不得在本项目的任何资产上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及处臵本项目的任何资产,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9.6 资金使用

乙方根据第9.4款获得的融资,只能用于本项目本身需要,不得用于本项目以外的用途。

第四章 项目监管

第十条 项目监管

10.1 甲方的监管权

10.1.1甲方有权对项目的投融资、进度、现场等进行抽查、检验、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前述活动。

10.1.2甲方有对涉及工程投资、标准等重大问题变更事项的审批权。

10.1.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融资计划、投资控制计划、工期、质量控制措施等工作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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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乙方若更换本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须事先通知并经甲方同意。

10.2 财务监管

10.2.1财务报表。乙方应在项目工程投资期间,通过项目公司对项目工程进行独立核算,每月编制工程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独立核算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10.2.2乙方设立的项目公司账户为项目公司和甲方的共管账户,支付的工程款项经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支付。

10.2.3项目公司按月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情况说明,并提供对账单及其他相关资料,以便甲方检查监督。

10.2.4编制资产目录。乙方设立的项目公司应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将各单项工程的资产(即依本协议建设的、采购或其他有偿、无偿方式取得的动产、不动产、权利或利益等)逐项详细登记制作成资产目录,并应注明取得该资产和权益的名称、种类、取得时间等。

10.2.5甲方为执行检查,应通知乙方限期提供帐簿、表册、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文件供甲方查核。甲方对于财务报表内容及相关财务问题的查询,乙方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10.3 监理机构的监管

10.3.1投资监理人:本项目的投资监理机构由甲乙双方都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担任,在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授权范围开展监理工作。

10.3.2施工监理人:施工部分监理机构由甲方按招投标规定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的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费用控制、安全等实施监督工作。甲方负责对其工作进行考核。甲方有权对施工监理人的工作进行抽查、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这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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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选定:

11.1 乙方成立的项目公司应根据本项目协议规定负责本协议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建设,并承担建设工程的费用和风险。

11.2 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成立的项目公司有权依法依规选定施工单位,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

(2)施工单位应具备所承揽工程的施工能力和施工经验,人员、设备等技术条件齐备;

(3)依法依规办理施工招标等必要手续,对于确实不需要办理的,应事先征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管理:

12.1甲方与乙方设立的项目公司联合成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联合办公,全面负责工程建设及建设期项目管理。

12.2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接受长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

12.3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与进度,并在发生重大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事故时,有权要求乙方成立的项目公司与施工单位解除施工合同。

12.4乙方成立的项目公司应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项目工程按期保质完成。乙方成立的项目公司将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强化施工管理,加大施工监督与物料设

10

备质量验收力度。

12.5乙方成立的项目公司负责编制工程进度计划报表、财务用款计划报表与统计报表,并按月报送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应及时审核、确认并通知乙方实施。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管理

13.1 原则上按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现行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13.2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臵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3.3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3.4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3.5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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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期不予顺延。

13.6甲方同意采用乙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13.7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13.8确定变更价款

13.8.1按建设管理程序,依据施工图变更设计、吉林省现行市政工程定额及取费标准,组织编制预算,可按此审定的预算进行中间计量。

13.8.2双方同意在上述核定的工程造价基础上,根据工程实际,以工程量按预算加签证最终进入结算,以审计局审定值确定BT工程的最终结算值。

13.8.3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13.8.4甲方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甲方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13.8.5甲方确认增加或减少的工程变更价款计入合同建设费用。 13.8.6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

14.1乙方确保依照已核准的设计及工程项目所列标准实施各单项工程。

12

14.2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

14.2.1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提供关于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结果的完整文件。

14.2.2甲方有权定期检查工程质量控制情况,以证实本工程的质量控制是否符合要求。乙方应协助进行此种定期检查,但甲方的上述检查不免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14.2.3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对任何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工程、材料或设备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乙方对此进行纠正。

14.3甲方未能监测、检验,不应解释为甲方放弃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也不应免除乙方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六章 工程验收、移交、保修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

15.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5.2 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5.3 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验收通过 天内办理竣工结算。

15.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15.5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合同价款的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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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15.7移交的条件:

(1)建设内容已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以及协议约定全部完成。

(2)工程质量经过环保、消防、人防、规划等有关部门正式验收且质量等级在合格以上。经验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和施工单位应负责返修,并承担返修费用,直至到达合格标准。

(3)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已经签署《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书》。

(4)若存在未完工程需要进行移交的情况,有关各方应积极协商,明确后期责任,衔接好资金和技术问题。

15.8移交内容

(1)设计文件和协议规定的完整的BT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实体以及与建设项目配套的通用设备和利用建设项目资金购臵的不依附于建筑物的专用设备。

(2)完整的建设前期档案资料,包括: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审批、技术交底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等资料,由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的论证或会审意见以及相关会议纪要。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各有关责任主体的技术管理档案和质量合格文件。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证明。

(5)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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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管理、使用维护和设备、设施运行中必备的其它技术文件,相关的各类经济技术指标、表册和说明文件等资料。

15.9移交过程应形成正式的会议纪要,并以会议纪要约定的时间作为完成项目交接的时间。

15.10交接完成后,甲方负责工程的使用管理、工程质量保修以外的维护等工作。在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期间,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的保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工程保修

16.1乙方对本项目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为 2 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起始日期。工程竣工验收前双方签订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16.2非乙方原因引发的工程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七章 工程价款审计

第十七条 工程结算

17.1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在30个工作日上报结算卷,甲、乙双方共同对乙方做出的竣工结算工程款进行确认。结算方式采用预算加签证及设计变更的形式,各种资源(人工、材料、机械使用)价格发生变动时按当年当期的结算文件进行调整。

17.2如果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情况,按照双方约定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依据预算加签证的形式按实际情况进行核增核减,并计入工程结算价。

17.3乙方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为本项目建设工程向保险 15

公司足额投保相应险种,保险费用计入本项目建设成本。

17.4工程结算价由财政局组织的评审机构审核确认,最后由审计局评审确认。

第八章 回购款的计算、调整和支付

第十八条 融资成本的确认与支付

18.1本合同中提到的融资成本,是指乙方因履行建设责任而产生的融资成本。建设资金存入项目公司账户后,甲方只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待商定)。融资成本在建设期内以利息形式支付。

第十九条 建设资金的支付

19.1在乙方按照本合同及相应附加协议履约后,甲方负责在五年内支付完毕建设资金,每年等额还款(待商定),具体细节在甲方与乙方投资的项目公司签订的《回购协议》中确定。

第二十条 税收

20.1乙方及项目公司应依法缴纳各种税费,接受税务、审计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甲方支付回购款资金来源

21.1 甲乙双方共同在长春市指定相应的地块,长春市政府以该地块产生的可支配收益做为支付回购款的资金来源,如土地收益不足以还款,以财政收入支付剩余的回购资金。(具体地块见其他相关协议)

第八章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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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在本合同期内,不因甲方、乙方主体发生任何变更而影响本合同(及补充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执行,若甲方、乙方的主体发生变更,则由甲方、乙方权利义务继承者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解除

23.1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双方须协商并取得一致,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或文件。若本合同生效之日后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工程的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双方将根据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共同商讨本合同的修订事宜。

23.2本合同项下工程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修订或更改建设计划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批,对确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者无法履行时,经双协调,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3.3 任何一方将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须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 终止

24.1甲方回购资金全部支付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章 违约责任 (待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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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争议解决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因履行合同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内容提交长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一章 附则

其他规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须加盖甲、乙双方公章,并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通知

除非另有规定,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由面呈、公认的快递、邮寄、电邮或传真方式送至或发至各方。

发起人:(公章) 投资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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