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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资 经 营

协议书

第一章 总 则

,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友好合作的精神,通过协议,一致同意合资成立新公司开发 项目,特订立本合作合同(简称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二章 合资双方

第一条 本合同及合资公司各方为:

(一)甲方: 公司是一家依照国家法律成立并存在的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法定地址:

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法人代表:

职 务:

(二)乙方: 公司是一家依照国家法律成立并存在的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法定地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法人代表:

职 务:第二条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履行本合同的各项义务,并

享有本合同的利益。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三条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一致同意合资成立项目开发经营企

业(简称合资公司)。

第四条 合资公司名称为: 公司(以工商部门最后核准名称为

准)。

第五条 合资公司的注册法定地址为: 。

第六条 合资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在国

家法律、法规和合资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合资公司的一切权益和财产归合资公司所有,甲乙双方以各自提供的合资条件承担风险、亏损和责任。以本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为负责限度。甲乙双方按合资规定的利益分配比例分享利润。

第四章 合资公司宗旨、经营范围和开发项目

第七条 合资公司的宗旨:

第八条 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合资公司成立后主要开发

第五章 注册资本及股份

第十一条

(一)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整。

(二)甲乙双方方均以货币投入,甲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合资公司 %的股份;乙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合资公司 %的股份。

(三)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 工作日内按照各自出资金额将注册资金缴付到指定银行帐户,并设立资金监管。

(四)项目投资超过注册资本的,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追加投资。

第六章 利润分成与风险亏损承担

第十二条

(一)甲乙双方按投资的比例进行利润分成,即甲方得%,乙方得%。

(二)合资公司的风险和亏损也按甲方 %,乙方 %的比例各自承担。

第七章 董事会

第十三条 合资公司设董事会。合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 人,乙方委派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副董事长由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4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决定。

第十六条 董事长是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由 方提名,报请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

第二十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决定随时解聘。

第九章 劳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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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合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及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合资公司按国家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二十五条 合资公司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合资公司按有关法规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合资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合资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第十一章 合资期限

第二十八条 合资公司的期限为10年,合资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资期限满6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十二章 合资期满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合资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合资双方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三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合资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由于合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合资双方协商同意,可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提前终止合作期限和解除合资合同。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由于合资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向原审批机构申请批准终止合同。如继续合资的,违约一方应赔偿合资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 合资一方未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资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资公司。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资公司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资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未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 2

承担各自自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五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通知对方,并应在事发之日起15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其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六章 适用法律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保护和约束。

第十七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七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公司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八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三十九条 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合资公司章程,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合资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邮、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公司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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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品牌合作经营协议(加盟模板)

合同编号:2012

乙方(签名)

品牌经营合作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联系: 传真: 电邮: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诚实、信任、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法律,就甲方与乙方合作建设 销售服务网络等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品牌合作涵义

一、 销售服务网络体系是甲方授权建设和管理的全国性销售与服务网络,该服务体系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及甲方产品、商标、独特装修设计均属甲方所有,受法律保护,未经甲方授权认可,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

二、本协议所指品牌经营合作涵义为:在乙方认同并接受甲方各项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的基础上,甲方授权乙方在 省 市 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街(商场)以“ ”品牌进行经营,未经许可不得超区域经营。乙方 (是/不是)“ ”品牌店在该城市经营的第一家店铺经营者。

三、甲、乙双方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互之间无产权归属关系。乙方将在甲方指导和监督下进行业务经营活动,并按甲方的统一规范和模式进行管理,享受甲方的专业服务,接受甲方监督。

第二章 品牌合作目标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勤勉、双赢的合作信念,以不断完善的销售管理体制与服务模式,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及优良服务,提高 系列产品市场认同度,创中国色彩 行业领导品牌,促进中国 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第三章 品牌店输出费

一、乙方确认选择经营 店经营(可选择类型有:宝石店、银钻店、金钻店、旗舰店)。 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品牌店输出费人民币¥ 元/店( 万 仟 佰元整),获得与甲方经营合作的资格,享有按本协议约定从甲方处获赠铺货产品的权利,以及按约购买甲方指定产品的权利。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商号及其一切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独特的装修设计,甲方拥有专有权。

2、当甲方商号、商标及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等专有权受到侵害时,有要求乙方协助的权利。

乙方(签名)

3、甲方对乙方的经营场所装饰、陈列等CI营运的规划有建议和决定权,对以上有损害甲方品牌形象的,甲方有权要求改正,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

4、如乙方未按本协议和公司经营管理及服务规范运作,影响甲方声誉则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作,并不作任何补偿。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提供甲方指定产品、商标及整套经营管理规范给乙方使用。

2、甲方应乙方申请要求可向乙方委派专业工作人员协助开业及培训工作;派出人员工资、补助

由甲方承担,食宿及往返程路费由乙方承担。

3、甲方向乙方长期提供经营管理指导、咨询技术支持。

4、甲方向乙方长期提供新产品、新技术,并及时、准确、快捷地交付乙方。

5、甲方确认在乙方本合作经营店开业经营三个月内,赠送乙方装修费¥ 元,届时以赠送

产品方式体现,该产品按照甲方指定产品市场零售终端价值计算。

6、甲方确认在乙方本合作经营店开业经营六个月内,赠送乙方店租及人工费¥ 元,届

时以赠送产品方式体现,该产品按照甲方指定产品的市场零售终端价值计算。

7、乙方从甲方处购买的产品如有滞销,在进货三个月内,无开启,外观无破损,不影响再销售

的条件下,甲方负责调换,但调换额度不得超过进货金额的 %。

8、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乙方进行了各项相关信息的披露。

三、乙方的权利

1、获得甲方指定的产品,商标及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的使用权。

2、获得甲方在经营管理中的专业支持。

3、获得甲方在产品行销及市场宣传的支持。

4、甲方在全国范围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或其它项目时,乙方享有优先权。

5、甲方未在乙方所在省级媒体或国家级媒体投放广告宣传时,事先经过甲方认可后,乙方可在

当地投放广告进行宣传,甲方承担一半的广告费,(所承担广告费用不得超过当月进货总额

的10%,超过部分由乙方自己支付)。

6、乙方若是“ ”品牌店在该城市经营的第一家店铺经营者,则可要求甲方对首批货按照

100%换货率进行换货。

7、若乙方每半年(第一个半年按照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起算,之后每半年时间均依此类推)累计

进货额度达到人民币 万元以上的,则可要求甲方按照实际进货总额的 %返利,每半年返

利一次。本协议签订后第一批货物总价款不计算在乙方半年累计进货额度之内。

四、乙方的义务

1、遵守甲方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接受甲方的监督。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打折销售。

2、乙方应积极采纳支持甲方的合理化建议,并进行具体实施。因乙方原因,甲方有权撤回人员。

3、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不得扰乱市场,不得经营其它品牌产品。

4、乙方将合作经营店转让或营业场所搬迁或办理分支,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实施。

5、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统一装修营业场所。

6、乙方保证办妥经营店合法经营资格,积极协调好工商,税务及周边环境关系,保证正常经营。

7、乙方所属店铺形象及店员肖像等应无条件配合甲方进行宣传,开业十日内提供所属店面照片

一套给甲方存档备案,甲方可无偿用做宣传推广。

8、乙方于每月 日前应严格真实填写盘点表,并传真或邮寄给甲方,以确保甲方查看分析并帮

助乙方制定下一步经营促销方案。

乙方(签名)

第五章 产品及物料

一、甲、乙双方确认签署本协议及付款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赠送铺货产品(见清单)。

二、甲、乙双方确认签署本协议及付款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赠送开业礼品包(见清单)。

三、乙方向甲方购买产品,不论品种及数量均按产品零售价的百分之 (即 %)优惠进货,乙方可用信函、电话或传真的方式通知甲方,并将款汇至甲方指定账户,款到账后甲方安排发货,代办托运事宜,运费由乙方承担。

四、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为维护市场品牌形象统一,乙方经营所使用的产品包装盒(袋)、展示产品的陈列道具等物料必须从甲方处统一购买。

五、乙方中途提出解约,应以书面形式提前15天通知甲方,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应在两日内退还甲方所有授权证件,并立即停止使用甲方品牌,拆除店铺招牌。产品在无使用,外观无破损,不影响再次销售的,甲方可按乙方从甲方处的进货价6折回收。

第六章 违约责任

一、甲方应当遵守本协议各项约定,按照本协议约定优惠价格提供产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赠送活动,并应当及时提供其他各项约定服务。

二、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进行经营,并接受甲方的监督。乙方严重违反规定,在甲方三次要求下,在15天内仍然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退还任何费用。

第七章 保密责任

乙方有义务保守在经营中获悉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及其他相关事宜,若违反保密责任而给甲方造成损失,则乙方应当对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章 其他事项

一、甲、乙双方确认本合作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自 年 月 日之日届满,若乙方在合作期限届满后愿意继续合作,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以便安排相关事宜。若双方合作终止,乙方应当自终止之日起即拆除经营场所中甲方商标、商号或甲方品牌经营中其他标志性符号、图案,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二、若因履行协议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本着积极务实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要诉讼时交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裁决。

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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