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协议:10个案例

微山湖生态、文化旅游度假开发项目合同书

甲方:铜山县柳泉镇人民政府

住所:江苏省铜山县柳泉镇

法定代表人:仇建武 镇长

乙方:江苏中华演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根据铜山县生态示范区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和《铜山县生态示范区建设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精神,为落实生态示范区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结合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铜山县柳泉镇人民政府(甲方)江苏中华演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乙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开发建设微山湖(柳泉)自然山水生态旅游度假区的协议。具体如下:

第一条 确定生态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范围和生态旅游区核心区范围:

1、生态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范围:从北村楼山岛周边地区以南至大冯村凤凰山,西至湖岸,所有陆地、湖岛、荒山、荒地、山林,及现有湿地、池塘、水面。规划面积(含水面 平方公里)约 平方公里。(见附图)

2、生态源旅游度假区土地使用期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生态源旅游度假区土地使用方式:采取征用或租赁等方式。

第二条 明确甲乙双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协助乙方开发所要求清理的湖区、湖面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乙方开发过程中如涉及徐州市84号文件所规定的相关内容,赔偿标准按《徐州市84号》文件执行。

(2)甲方负责景区外(104国道以西至开发区道路建设并协助乙方搞好水、电、通信、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协助乙方争取该项目土地计划指标和乙方办理征用土地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按规定协助乙方做好土地征用申报批相关手续。甲方协助乙方做好所需开发部分的景区居民搬迁工作,协助投资方协调处理好与当地村民关系。拆迁赔偿费标准按现行国家规定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对乙方在本项目开发期两年内提供铜山县政府规定相关优惠政策。未开发的荒山、荒地,若乙方征用,应办理合法的征用手续,并缴纳法定的费用。对已开发利用的荒山、荒地、水面由投资方给予一次性补偿,或实行租赁经营,另行签订合同。

(5)甲方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负责维护整个规划区内及湖区治安,为投资方提供安全、宽松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环境。

(6)甲方协助投资方对生态旅游度假区规划方案的编制、论证和报批,及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协助投资方争取国家及省、市政府相关优惠政策扶持、资金扶持及办理林权证等;并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农民开展农业旅游,打造“一村一品”、“一户一品”特色旅游。

(7)甲方按乙方需求提供住宅区开发建设用地并协助乙方办理住宅区开发土地征用手续,其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负责组织编制高起点、高品位的微山湖(柳泉)生态旅游区规划设计方案,做足微山湖山水文章,打好微山湖品牌。按照规划实施开发建设微山湖生态旅游区。乙方应于签

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提供该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和可研性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报批确认后,乙方在当地注册成立专业旅游投资开发公司,具体负责整体开发。乙方应合法经营,遵守国家法规,及时交纳在当地国家规定的税费。

(2)乙方必须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乙方在3-5年内完成生态旅游区核心区开发,乙方应于上级相关部门认可的条件后开始施工建设,确保该项目总投资额在70亿元人民币,其中合同签订后第一年旅游项目开发投资不能少10亿元,第二年项目投资30亿元人民币,第三年项目投资30亿元人民币。全面推进,分批实施。乙方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实施分期开发,达到规定的投资强度和规模,滞则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

(3)乙方负责景区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并做好与区域环境保护相衔接。乙方应合理合法使用土地和水面,不得破坏土地和周边环境,如改变土地用途须经甲方同意,办理相关征用手续,方可实施。

(4)乙方对开发微山湖(柳泉)生态旅游开发经营权,包括旅游区经营管理权、门票收益权,建设项目的开发权与招商权,核心区土地的购买、租赁或承包权,荒山、荒地、湿地及水面有偿或无偿使用权等。所有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5)乙方对本项目采用游憩区与旅游房地产综合开发模式,为了确保风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核心区规划绿化用地比例占60%,建设用地比例占40%;在总体规划区内绿化用地控制在65%,建设用地控制在35%。其中建设用地中80%用于住宅开发,20%用于景区公共设施配套。

(6)乙方在本项目开发建设中与当地新农村建设相衔接,为丰富和完善铜山城镇体系,推进当地城镇化进程,推动、规划柳泉城镇西拓,积极参于柳泉旅游小镇(名镇)开发建设,打造滨湖山水新城镇。

(7)乙方在本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充分吸纳当地居民参于本项目开发建设和生态旅游区管理服务,同时致力发展农村旅游项目,引导开发销售具有当地特色的旅游商品和纪念品。

(8)乙方应及时足额支付征用或租赁甲方土地的各项费用,否则造成后果由乙负责。

(9)乙方应优先安排甲方符合用工条件的劳动力,在同等条件下,失地居民优先聘用。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自双方签订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应信守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若违约应赔偿对方相关损失。

第四条 争议解决

如双方发生纠纷,应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由合同履行所在地法院处理。

第五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甲方:**县人民政府

乙方:李小东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

为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加快**县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投资开发期限、项目内容及投资规模

乙方在**县杨树乡界牌村(大堰寺山场)分两期开发别墅群、会厅、特色小吃楼、果园、养殖场等旅游项目(涉及湖区开发以65米水位计算),面积为45亩,总投资为1000万元(具体界址以乙方与权属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国土部门发放的土地证为准)。整个工程建设分两期开发:

第一期开发时间为20xx年4月至20xx年3月;开发内容为:基础设施建设、果园、养殖场、会所、特色小吃楼,开发林地面积为15亩,投资500万元;

第二期开发时间为20xx年4月至20xx年3月;开发内容为:别墅20幢,开发林地面积为15亩,投资500万元;

第二条 投资方式及合同期限

1、乙方采用独资方式投资,开发区域内的土地、水面、林木风景资源采用租赁或出让方式。

2、乙方投资**旅游资源开发土地出让的期限为40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租赁(出让)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延长使用时间,双方可再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取得开发地的使用权。但应与甲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支付使用费。

第三条 土地、林木、水面出让(租赁)标准

(一)土地出让标准

旅游项目开发范围内购买土地应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由乙方与相关职能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到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征地报批手续。征地补偿费、报批规费、土地出让金概由乙方缴付,土地出让金标准按评估价执行。

(二)林木植被处理

1、乙方在林地上进行基本建设时,须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并须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如需间伐林木的,还应履行相关的批准手续。

2、乙方在土地上种植其它林竹和观赏植物,免收植被补偿费。

第四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甲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应按合同要求及时将乙方所需土地交付给乙方经营使用。

2、甲方保证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负责乙方享受有关招商引资和旅游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并帮助协调乙方与当地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3、甲方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适当优惠安装程控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4、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发区内的有关资料,在乙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开发时,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的未履行部分(不可抗力因素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直至废除合同,收回土地、林地、水面的使用权。

(二)乙方

1、乙方全权负责项目开发及生产经营管理。乙方一切经营管理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县旅游开发管理若干规定》,并受其制约和保护。依法自主地开展业务,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

2、为加快项目开发进度,确保项目开发的科学性、合理性,乙方开发的项目必须符合**县旅游总体规划,建设项目须得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正式批复后方可实施。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二个月内拿出项目可行性报告、开发总体规划和平面效果设计图,按规定程序上报市计委批准立项后方可动工兴建,一期工程必须在2年内全部完成投资,并建成对外开放。

3、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在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甲方将收取乙方10元/m2的闲置费,2年内未动工或开工建设未达到合同投资总额1/4以上或未达开发面积的1/3,甲方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4、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一次性向**县旅游局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履约金为投资总额的1%),未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自动失效。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按规定程序完成规划设计和基础设施动工后返还50%,在一期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再返还50%。(

5、乙方注册登记费缴纳期限和标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武发(2005)3号文件有关招商引资的旅游开发优惠政策办理。乙方按国家税法规定在甲方指定地点依法纳税,税收优惠按国家税法和武发(2005)3号文件的有关税款优惠政策办理。

6、乙方与土地、山林、水面权属单位签订好出让(租赁)协议后,应及时交付征地补偿费、土地出让金和报批规费或租赁费。出让(租赁)的土地费用必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付清。

7、乙方必须有效保护开发区域内的林木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未经批准不得破坏开发区域原有植被,对所排放的废水要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排放。乙方在开发期间按国家环保标准对生活、建筑垃圾进行处理或配合县有关部门对废水、废气、生活、建筑等垃圾进行处理。对开发范围内的文物、各类古树、各类珍稀动植物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给予保护。

8、乙方所需员工,应优先聘用所在地居民,也可由乙方根据国家有关劳动用工规定进行招

收。须按国家规定办理员工的各项保险。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条款,如有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第六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修改与补充,应征得甲、乙双方同意,经协商一致,形成书面材料,双方签字后方可生效,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有关土地报批、水面使用、证照办理等相关手续由杨树乡政府和旅游局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3、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本合同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4、本合同一式八份,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县旅游局、招商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产局、杨树乡政府等各执副本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或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或代表签字:

二OO*年元月十四日

甲方:山东省单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山东省招远市文伯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充分发挥单县浮龙湖旅游资源优势,加快推进浮龙湖生态文化旅游开发区建设步伐,促进全县旅游业的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在单县浮龙湖生态文化旅游开发区投资旅游综合开发项目,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乙方作为投资主体,实施浮龙湖旅游开发区的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建设五星级大酒店、北京城微缩景观、影视旅游城、农业观光区、林业观光区、水上观光区、餐饮一条街、商业一条街、佛教旅游观光区和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标志性建筑、儿童游乐园、休闲渡假村、音乐广场、人造沙滩等旅游综合开发项目,总投资100亿元。

第二条 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开发区域交与乙方用作旅游开发,在此规划区域内,乙方享有包括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配套设施及其有关行业的开发经营权。

1、浮龙湖2.8万亩水面由乙方开发使用;

3、浮龙湖内岛屿约420亩、龙潭水寨周边湿地约1500亩及沿湖周围生态农业、生态林业、旅游渡假村、滨湖景观带、商业一条街、停车场等原浮龙湖旅游规划用地约1.2万亩由乙方开发使用(其地界坐标详见附图,具体界址以乙方与甲方权属单位签订的合同或甲方国土部门发放的土地证为准)。

第三条 乙方在项目开发建设中占用的土地,应当按照不同土地性质采取出让、租赁或合作经营等方式依法获得使用权,并与甲方权属单位签订好出让、租赁或合作经营协议书,按照协议规定负担相关费用。

第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乙方除上缴省、市报批费用以及匀摊县政府先期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外,政府土地纯收益等县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乙方。对于出让土地,甲方应在乙方按照规定交纳费用后为乙方办理完成各种用地手续。

第五条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完成浮龙湖综合开发项目的立项和注册登记。甲方在乙方注册资金到位后,按金融部门规定的贷款比例负责协调贷款,配合乙方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项目扶持资金。

第六条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 日内,提供《浮龙湖旅游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报甲方批准后以详规为依据进行旅游综合开发。乙方在旅游开发区范围内的综合开发及经营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乙方应于详规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始动工建设,项目建设期为两年,乙方应在规定的建设期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施工。

第八条 乙方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必须有效保护浮龙湖生态旅游开发区内的生态环境,防止水质污染,按国家环保标准对废水、废气、生活建筑垃圾等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九条 乙方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引资开发。但未经甲方批准不能将开发项目

出让或变相出让给他人。

第十条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编制浮龙湖旅游开发区公共设施配套方案和实施计划,由甲方出资按计划完成各项公共设施的配套,如不能按时完成,影响乙方旅游景点的对外经营,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甲方应保证乙方旅游开发所需要的水位和水量,如果低于或高于规定的最低或最高水位线,影响乙方旅游景点的经营和旅游设施的安全,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旅游开发区防火、周边环境保护和社会治安工作,保障景区、景点的正常经营和游客、景区员工生命及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十三条 甲方对乙方兴建的旅游景点项目实行8年税收奖励政策,其中前五年内所产生的营业税,按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比例给予奖励,后三年的营业税,按5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为推进项目顺利实施,甲方成立专门班子,负责为乙方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协调、联络、土地征用及手续办理、资金及基础设施配套等问题,为乙方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宽松的经营环境。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另行招商。

1、未按本合同第五、六、七条规定实施开发导致项目超过约定期限达6个月未动工建设的;

2、违反经甲方批准的《浮龙湖旅游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开发的;

3、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将景区开发项目出让的。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解除合同时,乙方在此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实现的投入由乙方自行处理,但必须保证已形成的固定资产完好无损。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本合同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乙方项目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负盈亏,一切经营管理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乙方所有土建工程须高度重视安全施工。乙方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所在地居民,用工应按照《劳动法》的要求符合法定程序。

第十九条 乙方在项目建设及经营期间,应按照甲方要求,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做好企业上市工作,推动企业良性发展。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单方终止或违约,否则由违约

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招商二局一份,旅游中心一份,财政局一份,存档一份。甲、乙双方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浮龙湖旅游开发区域位置面积详图

甲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人所在地:

银行名称:

帐号:

电话:

邮编:

20xx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人所在地: 银行名称: 帐号: 电话: 邮编:

乔家大院旅游区投资开发建设项目合作意向书

甲方:祁县远大投资公司

乙方:上海盛富有限公司

丙方:重庆中昊

甲方代表祁县人民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公司,对乔家大院景区的开发建设已获得充分的授权。甲方与乙方、丙方就祁县乔家大院旅游景区投资开发建设及后续经营事项的合作事宜,经过初步协商,达成如下合作意向:

一、各方同意共同投资乔家大院景区项目开发建设和景区经营。

二、各方同意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山西祁县设立乔家大院景区开发建设和景区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暂定为“山西乔家大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核准。

三、拟设立公司的注册资金为4000万元。

四、甲方以乔家大院经营权评估作价投资入股。

五、乙方、丙方以货币出资入股。

六、甲、乙、丙股权比例分别为25%,50%,25%。

七、拟设立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

八、拟设立公司设立后,项目开发建设的主要内容有:项目规划、立项、拆迁、建设、商铺销售、景区经营管理。

九、项目的建设要执行《乔家大院旅游发展规划》和《乔家大院文物保护规划》。如确需变更或调整,须报请祁县人民政府批准。

十、项目投资额度为2亿元。

十一、项目建设完工后各建筑物及构筑物物权形态明确如下:

1.景区古建修复区建筑物所有权归祁县人民政府,经营权在公司存续期间归公司所有。

2.景区新建商铺归公司所有,最终形成公司的销售收入。

3.以集体土地形成的停车场在公司存续期间其经营权及收益归公司所有。

4.所有公用设施及构筑物所有权归祁县人民政府所有,在公司经营存续期间公司具有无偿使用权。

5.工程完工后商铺售卖完成后的物业管理收入归公司所有。

6.公司乔家大院经营权的营业收入在经营权转让期限内归公司所有。

十二、经营权转让后祁县人民政府的权益。

1、公司正常经营期间,每年承担祁县人民政府接待开支20000人次的门票费用。

2、公司正常经营期间,每年6月30日前向祁县人民政府交付文保管理费1000万元。 十三、经营权转让后原乔家大院原职工安置的处理。原乔家在册正式职工(除退养人员外)原则上由新成立公司全部接收,由新公司进行安置和进行岗位调配。除经营权变更过程中涉及到国有职工身份置换的问题,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妥善处理。

十四、乙、丙应在本意向后十五日内按比例缴足1000万元资本金 ,签定合作协议后十五日后缴足2000万元资本金,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放弃权利。

十五、项目前期工作在公司成立前委托甲方先行办理,所涉及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六、本意向签订后,未征得乙、丙方的同意,甲方不得就该项目和第三方签订任何合作协议。

十七、本意向书是各方合作的基础,各方的具体合作内容以双方的正式合同为准。 十八、本意向书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九、本意向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甲方:xx县人民政府

乙方:李小东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xxxxxxxxx)

为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加快xx县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投资开发期限、项目内容及投资规模

乙方在xx县杨树乡界牌村(大堰寺山场)分两期开发别墅群、会厅、特色小吃楼、果园、养殖场等旅游项目(涉及湖区开发以65米水位计算),面积为45亩,总投资为1000万元(具体界址以乙方与权属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国土部门发放的土地证为准)。整个工程建设分两期开发:

第一期开发时间为~年4月至~年3月;开发内容为:基础设施建设、果园、养殖场、会所、特色小吃楼,开发林地面积为15亩,投资500万元;

第二期开发时间为~年4月至20xx年3月;开发内容为:别墅20幢,开发林地面积为15亩,投资500万元;

第二条 投资方式及合同期限

1、乙方采用独资方式投资,开发区域内的土地、水面、林木风景资源采用租赁或出让方式。

2、乙方投资xx旅游资源开发土地出让的期限为40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租赁(出让)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延长使用时间,双方可再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取得开发地的使用权。但应与甲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支付使用费。

第三条 土地、林木、水面出让(租赁)标准

(一)土地出让标准

旅游项目开发范围内购买土地应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由乙方与相关职能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到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征地报批手续。征地补偿费、报批规费、土地出让金概由乙方缴付,土地出让金标准按评估价执行。

(二)林木植被处理

1、乙方在林地上进行基本建设时,须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并须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如需间伐林木的,还应履行相关的批准手续。

2、乙方在土地上种植其它林竹和观赏植物,免收植被补偿费。

第四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甲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应按合同要求及时将乙方所需土地交付给乙方经营使用。

2、甲方保证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负责乙方享受有关招商引资和旅游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并帮助协调乙方与当地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3、甲方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适当优惠安装程控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4、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发区内的有关资料,在乙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开发时,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的未履行部分(不可抗力因素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直至废除合同,收回土地、林地、水面的使用权。

(二)乙方

1、乙方全权负责项目开发及生产经营管理。乙方一切经营管理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xx县旅游开发管理若干规定》,并受其制约和保护。依法自主地开展业务,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

2、为加快项目开发进度,确保项目开发的科学性、合理性,乙方开发的项目必须符合xx县旅游总体规划,建设项目须得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正式批复后方可实施。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二个月内拿出项目可行性报告、开发总体规划和平面效果设计图,按规定程序上报市计委批准立项后方可动工兴建,一期工程必须在2年内全部完成投资,并建成对外开放。

3、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在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甲方将收取乙方10元/m2的闲置费,2年内未动工或开工建设未达到合同投资总额1/4以上或未达开发面积的1/3,甲方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4、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一次性向xx县旅游局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履约金为

投资总额的1%),未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自动失效。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按规定程序完成规划设计和基础设施动工后返还50%,在一期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再返还50%。

5、乙方注册登记费缴纳期限和标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武发(~)3号文件有关招商引资的旅游开发优惠政策办理。乙方按国家税法规定在甲方指定地点依法纳税,税收优惠按国家税法和武发(~)3号文件的有关税款优惠政策办理。

6、乙方与土地、山林、水面权属单位签订好出让(租赁)协议后,应及时交付征地补偿费、土地出让金和报批规费或租赁费。出让(租赁)的土地费用必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付清。

7、乙方必须有效保护开发区域内的林木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未经批准不得破坏开发区域原有植被,对所排放的废水要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排放。乙方在开发期间按国家环保标准对生活、建筑垃圾进行处理或配合县有关部门对废水、废气、生活、建筑等垃圾进行处理。对开发范围内的文物、各类古树、各类珍稀动植物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给予保护。

8、乙方所需员工,应优先聘用所在地居民,也可由乙方根据国家有关劳动用工规定进行招收。须按国家规定办理员工的各项保险。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条款,如有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第六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修改与补充,应征得甲、乙双方同意,经协商一致,形成书面材料,双方签字后方可生效,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有关土地报批、水面使用、证照办理等相关手续由杨树乡政府和旅游局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3、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本合同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4、本合同一式八份,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县旅游局、招商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产局、杨树乡政府等各执副本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或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或代表签字:

二OO六年元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和湿地国际关于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五年合作框架协议

作者:湿地国际? 文章来源:湿地国际-中国 点击数:114 更新时间:2009-11-07 1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和湿地国际

关于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五年合作框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以下简称“国家林业局”)和湿地国际于20xx年9月8日签署了有效期为五年的“合作备忘录”。五年来,在“合作备忘录”的指导下,双方在湿地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开展了广泛的合作,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的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 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双方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共同推动中国的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经充分协商,双方达成下一个五年合作框架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原则

1、双方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领域,开展平等、互利合作;

2、国家林业局将为湿地国际在中国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3、湿地国际将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影响,为中国的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提供和寻求信息、技术和资金支持;

4、双方在具体合作项目中所取得的有关科研成果的产权以及出版物的版权按照具体项目商定的协议办理。

第二条 合作目标

1、提高中国湿地保护管理水平与加强能力建设;

2、提高中国公众的湿地保护与参与意识;

3、促进中国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三条 合作方式

1、双方根据实际需要,交流信息、培训人员、举办研讨会;

2、双方开展技术和资金合作项目;

3、湿地国际邀请国家林业局派员参加湿地国际有关会议、培训班以及有关湿地保护的活动;

4、建立年会磋商机制,审议合作成果,确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5、双方分别指定国家林业局对外合作项目中心和湿地国际—中国办事处为双方合作的窗口单位。

第四条 合作领域

1、实施《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和《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

湿地国际将通过各种渠道在国际上寻找技术和资金支持,协助国家林业局实施《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和《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

2、参与湿地和湿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

国家林业局鼓励和支持湿地国际投入技术和资金,参与中国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项目和工程。

3、气候变化

加强湿地保护与气候变化的研究工作,以预防并减缓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影响。

4、扶贫

开展湿地保护与替代生计活动,推动社区扶贫工作。

5、水资源管理

推动流域综合管理相关的措施和机制,特别是要发挥湿地在流域综合管理中的作用。

6、提高公众意识

国家林业局将与湿地国际共同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7、国际政策及国际公约

国家林业局与湿地国际根据国际政策和国际公约有关协议,加强信息交流、推动项目合作。

第五条 合作框架协议的修改、延长和终止

双方同意可对本框架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如一方需要对本框架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年会上进行协商,签署相应文件,作为本框架协议的附件。附件同本框架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框架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除非提前终止。期满后,如双方均无异议,则可续签合作框架协议。

本框架协议一式两份,分别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疑义,将参照两种文本做出解释。20xx年签署的“合作备忘录”于本框架协议签署之日失效。

康定县人民政府 深圳市宇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木格措景区旅游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合同双方: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深圳市宇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XXX 职务:董事长 为加快“环贡嘎山两小时旅游经济圈”建设步伐,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本着诚实守信、互利双赢的投资合作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康定木格措景区旅游项目合作开发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景区范围: 木格措景区指评审通过的 中 《木格措景区总体规划》 “木格措景区”所指范围。 甲、乙双方对木格措景区的具体范围,根据《木格措景区总体规划》,以“木格措景区范围红线图”的形式进行界定。【附件 1】 第二条 景区合作开发项目: 根据《木格措景区总体规划》,景区合作开发的项目包括:入口接待服务区、七色海风景游赏区、药池温泉休闲区、木格措生态观光区的基础设施、接待服务设施和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 合作方式: 1、木格措景区的所有权属甲方。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对约定的旅游项目进行合作开发,其中景区合作开发项目中的经营性项目及相关配套设施由乙方独资开发建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乙方在康定县工商部门注册成立木格措景区项目开发公司。公司注册成立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均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担。公司股权转让按公司法运作,但事先需征求甲方意见,不得损害甲方利益,不得影响景区开发进程。 3、乙方享有《木格措景区总体规划》成果的优先使用权。 第四条 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合作期限 50 年。即:2007 年 11 月 28 日至 2057 年 11 月 27 日。 第五条 开发建设的内容、期限及履约保证金: 乙方按照《木格措景区总体规划》、《木格措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家 AAAA 级景区标准对合作开发范围内的项目分三期进行建设,甲乙双方总投资概算为 4 亿元人民币。所有开发建设内容以评审通过的规划为依据,不得超出规划范围。 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200 万元人民币,在第一期开发建设期的前 6 个月内,甲方视履约情况分期全部返还乙方进行项目建设(不计息)。

1、第一期开发建设期为一年(从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实现景区开营接待游客的目标。 该期主要建设并完成景区基础设施和景区入口接待服务区、芳草坪、七色海、药池、杜鹃峡、野人海等区域的相关配套接待服务设施及部分经营性项目。具体内容为: (1)甲方负责完成的基础设施:完成城区至景区和景区内的道路及供电设施建设。供电设施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移交供电部门,城区至景区大门的道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交由公路部门管护。 (2)乙方负责完成的基础设施及非经营性项目:完成景区供水、排污及环保设施建设;完成现有步游道、环湖栈道等设施的改造升级;完成景区导识系统、高原反应检测站、观景平台、景区厕所、休憩座椅、景区旅游车站、景区停车场(景区大门、野人海各一个)、景区旅游车停靠站等设施建设;完成入口接待服务区的景区大门、旅游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完成芳草坪、七色海、药池、杜鹃峡、野人海的环境整治及牌匾、石刻等景点打造的相关项目按 4A 级景区标准启动智能化管理系统建设,启动游客服务中心项目建设。投资概算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项目若因气候和建设项目审批、方案设计等因素的影响应适当延长土建项目的建设时间。 (3)乙方负责完成的经营性项目:完成景区氧吧茶亭及

餐饮接待中心、购物、文化项目,完成芳草坪、七色海、药池、野人海的部分经营性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双方商定后,作为本合同附件)完成旅游环保观光车等设备的购置及运营前的各项工作。 双方要加大投资建设力度,2008 年 10 月完成第一期投资,实现景区开营接待游客。 该期建设投资规模概算为 20000 万元人民币(含甲方投资)。 2、第二期建设期限 2008 年 9 月至 2010 年底。 该期乙方负责投资完成《木格措景区总体规划》中“近期建设规划”的所有建设项目,在甲方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协助办理申报手续的前提下,成功创建国家 4A 级旅游景区。具体建设内容为: (1)完成第一期启动类的所有项目。 (2)按照国家 4A 级旅游区的标准,完成芳草坪、七色海、药池、杜鹃峡、野人海等景点的品质打造。 (3)完成游客服务中心、购物廊、文化娱乐等项目建设。(具体建设项目双方另行商定,在设计方案评审通过后进行建设) (4)进行国家 4A 级旅游景区标准规定的软、硬件建设,并进行木格措景区国家 4A 级旅游景区的申报、创评工作。 该期建设投资规模概算为 10000 万元人民币。 3、第三期建设期限为 2011 年至 2015 年。 按国家 5A 级旅游景区的标准,乙方负责投资完成以基础设施、接待设施为主的建设项目,并完善景区旅游产品,将木格措景区建成全国乃至世界知名旅游区。具体开发建设项目按照《木格措景区总体规划》和《木格措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双方协商后确定。 该期建设投资规模概算为 10000 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景区的所有权和行政管理权。 2、甲方积极协助乙方营造好木格措景区开发、建设、经营的外部环境,依法保障乙方正常的建设、经营、管理秩序;保证乙方不再向景区内的乡、村、组及个人支付各种资源使用费。 3、景区门票收益权属甲方,门票及其收益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监管办法另行商定。【附件 2】 4、甲方负责投资完成城区至景区和景区内的道路、供电设施建设,并保证与乙方第一期建设同步完成。城区至景区及景区内的道路按设计标准进行建设。甲方不在城区至景区大门之间的道路上设卡收费。 5、甲方相关部门依法向乙方收取税费。 6、甲方及所属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景区内的旅游项目建设提供用地。乙方严格按景区规划进行建设,具体用地办法见【附件 3】。 7、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乙方在投资立项、用地、环境保护、注册、证照办理和建设、经营等方面的相关事宜。 8、合作期满后,甲方无偿享有该景区全部基础设施和景区内的其他不动产,但乙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动产除外。 9、景区规划内的项目,乙方如未按期开发,甲方另行招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景区的特许开发经营权。主要包括:木格措旅游景区合作开发项目的管理权及经营权(不包括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权),以及建筑物、草场、水流和森林等旅游资源的使用权和保护权。 2、乙方必须按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和约定的建设期限及投资额实施景区开发建设,确保开发建设资金足额到位,保证工程进度。 3、乙方享有景区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含政府投资的部分)、接待服务设施和公益设施的管理权及使用权,并承担其维修、保护、改造责任(电力设施、城区至景区大门外的公路除外)。 4、木格措景区开发项目纳入康定县重点建设项目,并享受国家西部开发所给予的优惠及所在州、县的有关优惠政策。 5、乙方要按规划和开发建设进度要求,制定出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开发名录、分项目投资数额、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预期目标,经双方和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6、乙方享有木格措景区内经营性项目的优先开发权,乙方未按期开发的项目,甲方另行招商。 7、在开发建设经营管理过程中,乙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8、乙方在开发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水保和《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企业与当地群众关系。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录用康定县籍人员务工。 9、合作期满后,乙方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处置。本合同期限届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下一轮经营权的优先权。 10、按照景区规划,乙方不得在景区内修建宾馆、酒店。合作期满后,开发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服务设施(酒店、宾馆),乙方继续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 第七条 门

票的收益 1、门票总收入中扣减营业税、门票制作费、门票站办公费及景区“四员”(售票员、保洁员、财务员、安检员,不含乙方经营性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保费用等直接成本后,为门票收益。具体人数双方另行核定,保洁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景区所在地的村民。 2、门票收益按以下方式对乙方进行补偿: (1)在乙方保证对景区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项目投资不低于 3000 万人民币的条件下,门票收益中的 10为乙方合作开发的投入补偿;门票收益中的 90为甲方景区资源使用及投入收益。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资源保护费及各种基金等费用。 (2)合作期间的前 15 年(即 2007 年 11 月 28 日至 20 ,22 年 11 月 27 日) 甲方将门票收益中的 20交由乙方使用;合作期间的中间 20 年(即 2022 年 11 月 28 日至 2042 年 11月 27 日)甲方将门票收益中的 15%交由乙方使用;合作期间的后 15 年(即 2037 年 11 月 28 日至 2057 年 11 月 27 日)甲方将门票收益中的 10%交由乙方使用。该资金作为甲方对木格措景区的宣传营销、基础设施维护和景区公共设施更新的再投入,乙方不得改变该资金用途,不足部分由乙方解决,甲方负责监督使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本合同和相关附件。若有违反,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直接损失。一方严重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建设总投资额(4 亿元人民币)百分之一(400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以下情况属严重违约行为: (1)乙方从开工至竣工期间,若发生资金不到位或乙方原因造成建设项目连续停工 30 天、累计无故停工 100 天。 (2)甲方除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外的原因造成乙方景区建设项目终止。 (3)一方若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时限完成相应投资或建设项目。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终止合同,并无偿收回开发权: (1)本合同签订后,非甲方原因,乙方未按约定完成景区主要投资开发建设项目的。 (2)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造成严重破坏景区资源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让经营权的。 3、不可抗力发生时,双方免责并根据不可抗力影响程度,依照《合同法》规定分别采用解除合同、延迟履行的方式处理。 第九条 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 1、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变更。

(1)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同意变更。 (2)发生法定不可抗力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双方协商并书面同意变更。 (3)本合同与国家、四川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矛盾和冲突,依这些政策、规定为依据,双方协商并书面变更。 2、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合同期限已满。 (2)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同意终止。 3、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同意解除。 (2)因法定不可抗力因素依法解除。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合作期间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所形成的协议或经双方签署的纪要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正本一式十二份,双方各执六份。本合同签定地点四川省康定县。

3、如本合同生效需履行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由甲方协助办理。甲方:康定县人民政府(盖章)法定代表人: 县长代表:乙方: 深圳市宇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周丽云董事长代表:签约时间:二 OO 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件三:用地方案 关于木格措景区开发的用地方案 为加快木格措景区的开发进度,保证合作开发协议的顺利实施,康定县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对木格措景区开发建设用地按以下方案供地:1、关于景区非经营性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景区基础设施用地指景区环保车道路、水电设施、卫生环保医疗救护设施等建设用地。 非经营性设施(含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指为景区大门票服务不独立收费的相关服务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包括:景区停车场、景区大门、游客服务中心、办公楼、员工宿舍等建设用地。 上述非经营性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由康定县政府负责无偿提供建设供地。2、关于景区经营性设施建设用地 经营性设施建设用地指在景区内实行独立收费的相关经营设施的建设用地(不含环保车游道建设用地)。 上述经营性设施建设用地由康定县政府按照优惠政策实施供地。甲方:康定县人民政府乙方:深圳市宇鹏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 2007 年 11 月 20 日

旅游合作开发合同

——(2011-2-15 14:44:15)

旅游合作开发合同

发包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开发商: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合作开发范围

为进一步发展旅游事业,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发挥资源优势,增加财税,甲方提供所辖乡内_________平方公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区域)的山场、土地、河流、水库与乙方合作进行综合旅游开发;

二、开发经营期限

旅游合作开放经营年限为_________年(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三、旅游开发投资规模

旅游开发总投资为_________万元,三年内资金投入不少于_________万元(包括:规划费用、广告投入、人员培训、旅游促销等);

四、旅游收入分配

1、从开业开始,前_________年按门票收入的_________%支付甲方(乡政府占_________%,村委会占_________%,),第_________年到第_________年按门票收入的_________%支付甲方(乡政府占_________%,村委会占_________%);第_________年以后按门票收入的_________%支付甲方(乡政府占_________%,村委会占_________%);

2、景区门票收入之外的旅游经营收入,甲方不参与利益分配,属投资商所有;

五、双方义务

甲方义务:

1、负责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申报金川乡旅游开发项目有关事宜和相关手续;

2、保证乙方的经营性用地(停车场、游步道、游客中心、公厕等)、旅游开发所需建设用地免费征用木材甲方应负责支持乙方落实,除国家法律规定的规费外,乡政府及村委会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村民的青苗补偿费由乙方按最优惠价格负责补偿;

3、负责与村委会签订旅游开发委托书(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4、负责景区公路的建设、维修,徽派民宅的维修保护;

5、负责旅游区内的林政管理;

6、协助处理社会治安;

7、负责协调处理好与当地村民关系;

8、负责动员村民配合旅游开发种植所需的农作物;

9、协助乙方落实该景区旅游规划的具体执行;

10、保证景区内的“三通”问题,即路通、电通、水通;

乙方的义务:

1、负责景区开发的所有投入;

2、负责提供景区整体规划,并报甲方及旅游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3、有按期缴交甲方门票收入分成的义务;

4、有按开发项目和开发时间完成旅游开发的义务;

5、负责建设景区内的旅游步道;

6、有保护当地资源的义务;

7、有照章缴交税费的义务;

8、有引导当地村民发展旅游经济的义务;

9、负责落实“四统一”标准即统一规划、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营销;

六、违约处理

1、甲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导致乙方无法开发、经营,除负责赔偿乙方所投入的全部资金费用外,另补偿乙方所投资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2、乙方不履行合同规定,乙方所有投资的全部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七、其他事项:

1、甲方必须确保在开发范围内,不准他人在景区公路沿线、游步道和景点兴建任何建筑;

2、旅游开发合作经营期内,甲方不得再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合作内容;

3、在景区内如甲方新增其他行业开发项目,不得影响旅游景区的规划与经营开发并征得乙方同意方可执行;

4、经营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乙方续包,如乙方未能继续承包,其投资经营的基础设施(门楼、停车场、游步道、)无偿交给甲方,投资景区配套的服务设施, 乙方全权处置,收益也归乙方所有;

5、乙方在开发中涉及有关林木问题,需事先报告甲方,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乙方经济严重损失,以致无力缴纳规费和门票收入,双方可协商解决或提请仲裁机关解决。

八、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报旅游局一份,景区所在村委会各一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补签协议,并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备注: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签字) 乙方代表:_________(签字) 甲方名称:_________ 乙方名称:_________

e - mail: _________ e - mail:_________

网 址:www._________ 网 址:www.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签定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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