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变更协议

法人代表变更协议

1.公司名称:河北巨鹿县秀叶果蔬育苗有限公司。工商执照注册资金:伍拾万元人民币,其中:实收资本10万元。现任法人代表:张名和。公司现有固定财产(评估价)折合人民币798,232元。

2.公司厂地总面积共10亩地,系租赁南哈口村民刘文英的土地,每亩年租金700*10亩=7000元人民币,租赁起始日: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租赁期限:五年;租金交付方式:按5年期一次性付清租金。根据经营情况,公司如果不继续使用地,可以提前归还南哈口村民刘文英的土地。在经营期间,本块儿土地不得转让和拍卖;地面上的所有附着物(即财物),其所有权归属河北巨鹿县秀叶果蔬育苗有限公司所有。

3. 河北巨鹿县秀叶果蔬育苗有限公司主营工厂化育苗,原三座温室育苗大棚因管理需要,经股东之间协商,同意由总经理壹人育苗使用,育苗经营中的盈亏、土地年租金、温室维护维修费及场地使用的工具等费用由总经理壹人承担。

4. 河北巨鹿县秀叶果蔬育苗有限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张名和,因本人年纪已大,为了公司的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主动让位给年富力强的新入股东XXX同志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

5.新加入的合作股东在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之前,须投资 万元人民币,公司必须另行签订股东制中每人出资金额和财产权的协议书。(注:如有需要办理贷款,原育苗公司三座温室大棚不能在贷款财产抵押之内)。新任法人代表履职后,河北巨鹿县秀叶果蔬育苗有限公

司后期如有继续发展,前期(即新任法人代表履职前)的资产归总经理所有,后期新增的一切资产及产生的收益与总经理无关。

6. 履职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向相关部门上报公司每批的育苗数量,按三座大棚原报量执行,及扶贫办补助每株苗的金额承诺,年发出每一批苗的费用按原来正常费用由总经理付交代办人办理.国家对于发长农业扶贫政策,外商投资者自筹资金建厂总金额比例补助款,投资总金额年一次性按银行利息补贴,承包土地租金补助款,贷款贴息等各项补助款,总经理可以享受补贴款总额10%的待遇。

7. 公司的公章、法人代表的个人私章、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由法定代表人保管;财务专用章、合同章、税务#5@p章、密码器由总经理保管;需要协商解决的事项提前电话沟通。

8. 原法人代表负责办理工商执照法人代表手续的变更,新入股东协助办理。

原法人代表: 新入股东: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第二篇:企业法人代表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企业法人代表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来源:胡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 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李某就读于北方某名牌大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大学毕业后到一家房地产公司面试。李某的综合素质比较出色,在体育方面也有特长。

当时李某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比较欣赏李某,于是决定留用李某,与李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做内勤管理人员。1年之后,李某提升李某为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助理。不久,李某被某猎头公司挖走,房地产公司损失比较大。公司新换了负责人韩某,韩某以前与李某不和,对李某提拔的人也不是很看重,韩某对李某以前的人事安排也不是很满意,于是决定进行调整。韩某安排李某做外勤销售人员。李某以自己签订的合同中只约定做内勤管理人员为由,拒绝了公司的安排。而韩某却表示合同是李某签的,李某已经走了,现在公司由他负责,所有人员都需要由他重新安排,而不是按合同办,遂拒绝了李某的要求。双方发生了争议。李某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履行原劳动合同。仲裁庭受案后核对情况属实,经调解,该公司表示会尽快对公司人员作出调整,并将李某安排回内勤工作,李某接受了调解。

这是一起企业法定代表人变化与劳动合同的履行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

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据此,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出现变更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务行为的后果仍然要由企业承担。至于投资人的变更,也不会改变企业这个实体组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企业仍要继续履行其与劳动者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行为都是代表企业这个实体组织的行为,企业必须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行为负责,承担责任。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自然人可以变动,但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行为的归属却不能变,也就是说,只要企业存在,原主要负责人与劳动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依然有效。

案例中,该房地产公司的原主要负责人李某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为有效的劳动合同,现任的负责人韩某应当承认并继续履行该合同规定的义务。认为与李某所签劳动合同是前任领导的行为,对新任领导没有约束力,新任领导就可以不履行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李某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该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对李某所承诺的义务,不履行劳动合同就会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实中,不少企业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后,新任领导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作出重大调整,对人事安排作出重新调整。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如果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共识,而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状况变化无法履行原合同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

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未发生变化,原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则应当继续履行,否则企业要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

2008-20xx年度上海卢湾区“十大优秀律师”,荣获上海“劳动争议代理最佳奖”,擅长企业法律顾问,邮箱hulvshi119@163.com手机159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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