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合作协议书

融资合作协议书

甲方(资金方): 有限公司

乙方(项目方): 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为开发项目,向甲方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共同确认的基本条件:

1、 甲方保证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可经银行查询并能收到银行回复。

2、 借款总金额为¥100,000,000(人民币 壹亿元),首次贷款金额为¥30,000,000(人民币叁仟万元),分为三张承兑汇票,每张承兑汇票金额为¥10,000,000(人民币壹仟万元).

3、 承兑汇票的使用期限为一年,后半年甲方送新票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4、 开票费5万元,前期各种费用5万元,合计10万元,贴息18%,平台费 2%,中介费另行承诺。

5、 甲方将开出的承兑汇票背书给乙方,甲方不能直接给乙方开票。

6、 食宿以及交通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 操作细则:

1、 乙方向甲方发出邀请函,并把项目资料一同发来(作反担保审核),甲方前期派二人到乙方企业所在地,收到5仟元费用(不退)看到企业6证一卡、项目资料真实有效。

2、 甲方通知开票的同时要拿到现金10万元(5万元开票费,5万元其它费用)。

3、 甲方确认开票时间是三个工作日,在这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将10万元现金存入当地银行,储名和密码由甲方设置,卡有乙方保管。

4、 甲方送承兑汇票的人员到乙方所在地后,由当地银行查询无误,收到开票银行回复后,将存入银行10万元现金兑现,由甲方持票人保管。

5、 乙方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保证贴息及中介费兑现,扣回已付的10万元保证金(5万元开票费,5万元其它费用)。

6、 前期承兑汇票到期前十日内,由甲方保证送到后期汇票。

7、 甲乙双方在操作期间发生任何矛盾,与中介人无关,乙方承诺保证中介人的往返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有限公司

中介方:

20xx年3月20日

 

第二篇: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合作协议

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合作协议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甲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复内大街55号联系人:周大伟电话:010-66108250传真:010-66108277乙方: 中海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东大名路908号金岸大厦21层联系人:吴留平电话:021-65954970传真:021-65952137第一条 为建立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和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第二条 合作领域:1.商品融资质押监管业务,是指第三方(客户)将合法所有商品质押给甲方申请融资,乙方或经乙方授权的其下属企业受甲方的委托监管质押商品,甲方基于乙方或经乙方授权的其下属企业对质押商品的监管,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2.进口业务项下现货、权利凭证的质押监管和融资,出口业务项下现货和权利凭证的质押监管和融资等。3.其他在乙方或经乙方授权的其下属企业可以协助甲方控制货物或货物权利凭证的前提下开展的第三方授信业务;4.业务信息共享、客户资源共享和市场开发;5.与双方合作开展的业务相对应的信息系统之间的合作开发、使用,信息传递和信息共享。以上领域的合作细节和方式,由双方及有关他方后续书面确定。第三条 甲方设专人与乙方沟通,交流信息,协商合作方式、管理制度、作业流程及相关的单证等。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对甲乙双方已确定的合作方式,相关的管理制度、作业流程及单证等向下属分行和支行进行宣传、指导和培训,对不按双方协议执行的下属分行和支行进行整改和纠正;乙方设专人与甲方沟通,交流信息,协商合作方式、管理制度、作业流程及相关的单证等。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对甲乙双方已确定的合作方式,相关的管理制度、作业流程及单证等向有关下属企业进行宣传、指导和培训,对不按双方协议执行的下属企业进行整改和纠正。第四条 甲乙双方认为,建立集中统一的质押监管业务管理制度和作业流程及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是规范管理、减少风险、提高效率的保证。为此,双方同意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定期沟通双方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流程,商定统一的质押监管合同范本和单证格式,合作研究开发质押监管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第五条 甲方同意乙方采用相对集中,或统一标准、授权经营的质押监管业务管理模式。乙方应选择资信较好、风险控制能力较强、有一定的风险管理制度的仓储企业开展业务,包括:1.乙方统一制定乙方参与合作的下属企业开展质押监管业务的标准,符合开展

质押监管业务标准的企业,由乙方统一对下属企业和业务范围进行授权,并向甲方提交《中海集团物流有限公司质押监管业务授权名单》。2.对未纳入《授权企业名单》的乙方下属企业或纳入《授权企业名单》但超出授权范围的项目,乙方根据具体情况对每个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乙方向甲方出具《中海集团物流有限公司质押监管项目审批通知书》(见附件),作为承认该企业的该项目适用本协议约定的依据。3.乙方有义务对上述被授权企业和已审核通过的合作项目的承办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并对上述企业违反根据本合作协议签署的具体业务协议的行为承担责任,对上述企业违约行为给甲方及其承办业务的分行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未得到乙方授权和超出授权范围的企业或项目,不适用本协议规定。5.乙方对授权参与合作的下属企业名单进行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但涉及正在合作的乙方下属企业时,应先经甲方同意。6.乙方集中统一印制、发放、管理乙方下属企业使用的仓单和有关单证,统一制定监管合同范本,加强签章管理。7.乙方集中统一开发质押监管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便规范操作和提高效率。甲方将积极配合,争取早日实现双方数据信息共享。第六条 在日常的质押监管业务中,乙方授权其参与合作的企业向客户推介质押融资产品,与客户和甲方分行或支行协商质押监管业务的具体方式,签订质押监管合同等。甲方及其下属分支行将在业务发展和开拓中,给予支持和配合,以增强双方的市场竞争能力。第七条 甲乙双方将视客户情况为对方的客户提供适当优惠的利率和适当优惠的货物监管费,以提高双方合作的市场竞争能力。第八条 甲方可根据乙方的推荐,对乙方推荐的客户根据甲方内部管理规定进行资信的评估和融资。具体融资形式根据业务需要,由客户提出业务申请,甲方接到申请后根据法律法规和甲方内部的业务管理规定进行独立的内部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具体的融资业务。但本条款不得解释为乙方为推荐的客户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及甲方对乙方推荐的客户提供任何形式融资的承诺。第九条 本协议的附件《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适用静态质押)》《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适用动态质押)》为甲乙双方商定的协议标准文本。具体的业务合作中,在遵守协议标准文本基本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及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十条为加强管理,防范业务风险,双方定期核对合作业务的发生额和余额。第十一条双方对业务合作中了解

和掌握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负有保密的义务。本条款不因合作协议的无效、变更、解除、终止而无效。第十二条本协议签署以前乙方及其下属企业已经与甲方签署生效的相关协议不适用本协议。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具体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 (仲裁地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到期时,双方若没有异议,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如此类推。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各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中海集团物流有限公司质押监管项目审批通知书附件(二):中海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授权企业名单附件(三):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适用静态质押)附件(四):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适用动态质押)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公 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年 月 日附件(一):公司质押监管项目审批通知书编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司审核,同意 公司参与下表项目的质押监管业务合作。该项目适用贵行与我司 年 月 日签署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受其约束。公司(公章)年 月 日项目名称 合作方名称 甲方(质权人) 乙方(出质人) 丙方(监管人) 融资合同编号 项目基本情况描述 中海集团物流有限公司质押监管业务授权名单公司名称 联系地址 主要覆盖区域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中海北方物流有限公司 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2-1号深业大厦18楼H座 黑龙江、吉林、辽宁东三省地区 徐 欣 常务副总经理 0411-82734560 139xxxxxxxx 0411-82734560 Xux@cs1656.com周百伟 副总经理 0416-3586078 138xxxxxxxx 0416-3586700-078 zhoubw@cs1656.com 周杰 项目物流部经理 0411-82700018 133xxxxxxxx 0411-82107979 zhoujie@dl.cn中海华北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广银大厦1205 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山西等华北地区 赵粤 常务副总

经理 022-23335515 136xxxxxxxx 022-23335500 zhaoyue@chinashippingtj.com中海山东物流有限公司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73号香港花园C座16楼 山东、河南、江苏北部、成都等地区 鲍铭远 常务副总经理 0532-89071188 139xxxxxxxx baomy@csl.cn中海华东物流有限公司 高阳路815号1号楼2楼座 上海、浙江、江苏南部、安徽、湖北、湖南、重庆等地区 潘 勇总经理65968001 135xxxxxxxx65968002 pany@csl.cn中海福建物流有限公司 厦门市保税市场大厦六楼B、C座 福建、江西等地区 董大欣 总经理 0592-5075688 138xxxxxxxx 0592-5330128 dongdx@csclxm.com 任汉鑫 事务科经理 0592-5607583 136xxxxxxxx 0592-5600777-583 renhx@csclxm.com中海华南物流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大道东838号(鱼珠木材市场内)广州市穗林码头经营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 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等地区 吕磊 常务副总经理 020-38783975/020-82490083(鱼珠) 138xxxxxxxx/137xxxxxxxx 020-38783975/020-82490083(鱼珠) lvl@csl.cn 安 营销部经理 020-82491186 139xxxxxxxx 020-82492628 liwa@csclgz.com中海海南物流有限公司 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帝豪大厦21层2105室 海南省 林阿勇 常务副总经理 0898-68554516 136xxxxxxxx linay@csl.cn 陈国琼 总经办经理 0898-68554514 139xxxxxxxx chengq@csl.cn注:上表所列主要覆盖区域仅为开展业务便利设置,如本表所列乙方机构在本表所列其主要 覆盖区域之外与工行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同样受双方签署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约束。 附件(三):编号: 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文本)(适用静态质押)甲方(质权人):地址:乙方(出质人):地址:丙方(监管人):地址:鉴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海集团物流有限公司签署了《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合作》协议,且甲方与乙方签署了或即将签署一个或多个《商品融资合同》(以下简称“融资合同”),为保障融资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作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存储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第一条 法律关系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监控质物的责任。第二条 质物 第2.1条 质

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融资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 、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向甲方出具的《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的记载为准。第2.2条 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2.3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5@p、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第2.4条乙方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若质物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融资额度的使用,并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如有第三方担保)立即偿还已使用的融资额度。第2.5条 质物在转移过程中,甲乙双方根据融资合同的约定,向丙方出具《出质通知书》(见附件),丙方按照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如经核对,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出质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见附件)及《出质通知书(回执)》(见附件);如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出质通知书》记载不符,丙方应及时向甲方签发《出质通知书(回执)》说明情况。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丙方在向甲方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的同时,应收回乙方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并注销作废。第2.6条 三方若无其他书面约定,丙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主要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审查的方法。对于有外包装的质物,如丙方承担从厂商发货至监管仓库的运输,丙方需对质物的真实性负责,如丙方没有承担该段运输,甲方可要求丙方对质物进行开包抽检,抽检率 %。 2.7条 丙方有能力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可选项):2.7.1 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定期提供质物的市场价格;2.7.2 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质物的实质性检验。第三条 监管期间 第3.1条 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控制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第3.2条 丙方根据本协议第2.5条的规定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时,即质

物转移占有完成时,动产质押专用仓单项下质物的监管期开始。第3.3条 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提货通知书(适用解除全部质押监管)》(见附件)后,其监管责任解除。第3.4条 质物根据本协议被全部提取后,丙方不再承担相应质物的监管责任。第四条 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第4.1条 本协议项下丙方出具的《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是依附于本协议,由丙方根据质物实际情况出具的,表明质物已由丙方代表甲方实际占有和控制的凭证。《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不得转让。第4.2条 丙方在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前应对质物的情况进行查核,并根据查核结果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丙方保证《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的记载与质物相符以及《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的真实性和唯一性。第4.3条 如果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乙方应先交还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并注销作废后,丙方方可向甲方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第4.4条 如果《动产质押专用仓单》遗失或毁损,甲方应向丙方出具书面说明,丙方可据此重新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原《动产质押专用仓单》自动注销。第4.5条 甲方应在相应《动产质押专用仓单》项下质物全部被提取后向丙方归还该《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正本。 第五条 质物监管第5.1条 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丙方应当根据甲方和乙方的要求,结合质物的属性和特点,选择适宜的保管场所,提供适宜的保管条件,妥善、谨慎的保管质物,保证质物的安全,防止质物毁损或灭失。第5.2条 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第5.3条 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和乙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第5.4条 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当即通知甲方。第5.5条 监管期间,丙方应当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第5.6条 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第5.7条 丙方应当在甲方享有质权的质物上明显标识甲方的标签或指示(见附件)。如甲乙双方协议增加质物的,丙方应保证增加的质物与同一融资合同项下的原质物同存一处。第5.8条 丙方保证,其对存放监管质物的场

地或者仓库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若由于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的权属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影响丙方监管责任的履行,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条 查询查验第6.1条 甲方有权就《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以及《动产质押专用仓单》记载事项的真实性向丙方进行查询,丙方应当及时查核并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第6.2条 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6.3条 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或丙方查验质物。第6.4条 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提交质物状况报告,提交频率为每 次。第6.5条 监管期间,甲方有权查询质物,接到甲方的书面查询后,丙方应当就甲方的查询事项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如实回复查询。第6.6条 监管期间,甲方有权查验质物,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协助,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七条 提取质物第7.1条 监管期间,乙方向甲方申请签发《提货通知书》(见附件)时,必须事先在甲方存入等值于提货价值的保证金或提前归还相应融资或追加与提货价值相当的商品作为新的质物,并提交《提货申请书》(见附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指定的提货人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原件到丙方办理提货。第7.2条 丙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提货通知书》原件后传真至甲方,经甲方审核确认并在传真件上再次加盖预留印章后传真回复丙方(双方必须使用指定传真机,传真号码见附件),丙方方可放货。在乙方实际向丙方提取货物时,丙方应向乙方交付解除质押的货物。其余由丙方占有、监管的未解除质押货物,丙方不得向乙方交付。第7.3条 《提货通知书》是提取质物的唯一有效凭证。未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丙方无权将质物放予任何他人。《提货通知书》非加盖甲方预留的印章且经甲方指定人员亲笔签字(见附件),并经本协议第7.1和7.2 条规定的审核确认程序,质物不得提取。丙方必须按照《提货通知书》上注明的各项要素办理提货。第7.4条 质物提取后,丙方向甲方签发相应的《提货通知书(回执)》(见附件)。第八条 追加质物第8.1条 监管期间,根据融资合同的约定,乙方经甲方同意或应甲方要求追加质物的,甲、乙双方应联合向丙方发出《出质通知书》。追加质物转移占有的方式和相关程序按照本协议第2.5条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相关规定办理。对于追加的质物,应与原质物存放于一处,并由丙方另行出具《动产质押

专用仓单》。第九条 质权行使第9.1条 甲方根据融资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第9.2条 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第十条 特别声明第10.1条 乙方、丙方同意:丙方占有质物的行为均视为代表质权人甲方行使,自丙方向甲方出具《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之日起,质物即完成交付,甲方在乙方财产之上设定的质权即生效,乙方、丙方不得采取或试图采取任何措施主张该交付的瑕疵,亦不得对该质权的效力提出任何抗辩。第十一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第11.1条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监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第11.2条 丙方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即视为甲、乙、丙三方对记载于相应出质通知书的费用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第11.3条 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乙双方。第11.4条 对于乙方应付丙方的全部费用,丙方在甲方行使质权受偿时享有优先受偿权。第十二条 留置权第12.1条 丙方未足额收取本协议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前,享有对与未收取费用相对等额度质物的留置权,并仅有权在此额度内拒绝办理质物的提货手续。第十三条 保险第13.1条 若甲方要求,乙方应当就质物向甲方认可的保险人购置保险,投保的险种、金额、期限应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指定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第13.2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丙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第14.1条 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两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第14.2条 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款的约定与本协议其他条款抵触时,本款无效)。第十五条 通信和联络第15.1条 本协议项下的往来通知、确认及其他相关文件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至接受方(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5.2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当事方同意,可以选择发送电子数据单证。第15.3条 甲乙丙三方预留印鉴及签字样式(见附件)。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第16.1条 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但甲方就其实际损失享有优先受偿权:(1) 在监管期

间,除不可抗力的事件外,质物毁损灭失或由于丙方未尽到保管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2) 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放货的;(3) 因丙方原因,存放仓储质物的仓库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4) 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第5.3条的规定,未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或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5) 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其他情况。第16.2条 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1)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2)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3)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4)因乙方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5)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第16.3条 甲方因违反本协议对乙、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乙、丙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协议效力第17.1条 无论本协议是否已经终止或失效,一旦丙方根据本协议第2.5条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该《动产质押专用仓单》项下质物的监管继续适用本协议。第17.2条 如果甲方与乙方所签署的融资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性质的正式合同或附属文件全部或部分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第17.3条 如果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以及整个协议的有效性。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第18.1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18.2条本协议项下争议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九条 其他第19.1条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1:出质通知书附件2:动产质押专用仓单附件3:提货申请书(适用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附件4:提货通知书(适用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附件5:提货申请书(适用解除全部质押监管)附件6:提货通知书(适用解除全部质押监管)附件7:质物标签附件8:预留印鉴及签字样式第19.2条 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第19.3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签约三方各执 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效力。甲方(公 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乙方(公 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丙方(公 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年 月 日签订于 附件1:出质通知书编号: 致: 公司(监管人) 根据 公司(出质人)与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支行(质权人)签署的编号为 的《商品融资合同》,出质人将下列货物(明细见下表)质押给质权人。货物品名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产地) 数量( ) 重量( ) 单价 金额 货物是否在库 备注现将出质事实及质物情况通知贵司,请贵司根据出质人、质权人与贵司签署的编号为 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并严格履行贵司在监管协议中的义务。根据三方约定,出质人支付上述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等因质物仓储监管产生的相关费用,收费及支付方式为: 出质通知书(回执) 编号: 致: 公司(出质人)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支行(质权人)我司已收到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出具的编号为 的《出质通知书》,我司已知上述货物已质押给质权人。(以下根据情况选择并划√)¤ 经核查,已交由我司监管的货物与上述出质通知书一致,我司已出具《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编号为: 。我司将根据出质人、质权人与我司签署的编号为 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要求,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并严格履行我司在监管协议中的义务。¤ 鉴于 : 我司不予办理质权人保管凭证出具的手续。说明:本通知书(包括回执)一式三份,三方各保留一份。附件2: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格式 正 本编号: 公司仓单存货人(出质人) 名称: 质权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支行

住址: 住址: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质 物 货物品名 规格/型号 数量( ) 重量( ) 包装 标记 损耗标准 生产厂家(产地) 商标 存储地点/货区号/货位 备注制单人: 审核人 签发人 签发日期 签发公司签章 副本 仅用于签发公司记账凭证编号: 公司仓单存货人(出质人) 名称: 质权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支行住址: 住址: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质 物 货物品名 规格/型号 数量( ) 重量( ) 包装 标记 损耗标准 生产厂家(产地) 商标 存储地点/货区号/货位 备注制单人: 审核人 签发人 签发日期 签发公司签章 副本 仅用于出质人记账凭证编号: 公司仓单存货人(出质人) 名称: 质权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支行住址: 住址: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质 物 货物品名 规格/型号 数量( ) 重量( ) 包装 标记 损耗标准 生产厂家(产地) 商标 存储地点/货区号/货位 备注制单人: 审核人 签发人 签发日期 签发公司签章 附件3:提货申请书(适用解除部分质押监管)编号: 致: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支行(质权人):根据编号为 号的《商品融资合同》的约定,本公司: 1.已偿还贵行融资 万元,利息 万元。2.已在贵行存入与提货价值相当的保证金 万元;3.已提供与提货价值相当的经贵行认可的其他质物。按照约定,现本公司向贵行申请对下表中质物解除质押监管,请予签发《提货通知书》。货物品名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产地)

数量单位( ) 重量单位( ) 单价 金额 货物是否在库 备注此次提货的价值为 万元,提货经办人为: ,身份证号码为: 。提货后处于监管人占有监管下的货物继续用作本公司向贵行融资的质押担保。附件4:提货通知书(适用解除部分质押监管)编号: 致: (监管人)经审查,本行同意 公司根据编号为 的《商品融资合同》和编号为 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办理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专用仓单》项下下列货物提货、出库手续。提货经办人为: ,身份证号码为: 。提货后的处于贵单位代我行占有监管下的货物继续用作出质人向本行融资的质押担保,质物的价值为 万元,请贵单位签发新的《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对质物进行确认。货物品名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产地) 数量( ) 重量( ) 单价 金额 备注提货通知书(回执)编号: 致: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支行我司已收到贵行签发的编号为 的《提货通知书》,根据编号为 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本公司已于 年 月 日办理 公司的提货事项 (编号为 的仓单项下本次提货明细及质物结存明细见下表)。货物品名 规格 型号 生产厂家(产地) 数量( ) 重量( ) 备注提取 结存 说明:本通知书(包括回执)一式二份,质权人、监管人各保留一份。附件5:提货申请书(适用解除全部质押监管)编号: 致: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支行(质权人)根据编号为 号的《商品融资合同》约定,本公司已按期(提前)偿还贵行全部融资本息,现本公司向贵行申请对位于 仓库 货位的,由 公司监管下的质物解除质押监管,请予签发《提货通知书》。提货经办人为: ,身份证号码为: 。附件6:提货通知书(适用解除全部质押监管)编号: 致: 公司(监管人) 根据编号为 号的《商品融资合同》和编号为__________ 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规定,我行同意解除由贵司为我行监管的、位于______________仓库______________货位的全部质押物,请予办理。提货经办人为: ,身份证号码为:

。提货通知书(回执)编号: 致: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支行我司已收到贵行签发的编号为 的《提货通知书》,根据编号为 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本公司已于 年 月 日办理 公司的提货事项 (编号为 的仓单项下本次提货明细及质物结存明细见下表)。货物品名 规格 型号 生产厂家(产地) 数量( ) 重量( ) 备注提取 结存 说明:本通知书(包括回执)一式二份,质权人、监管人各保留一份。附件7:质物标签质权人 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支行出质人 货物品名 货物数量 质物对应的融资合同编号 附件8:预留印鉴及签字样式致: 公司(监管人)根据编号为 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出质通知书》、《提货通知书》的有效签章为我行预留印章加我行指定人员的亲笔签名,印章式样为:我行签发《出质申请书》、《提货通知书》的指定人员为:1、 ,其签字式样为 。或2、 ,其签字式样为 。贵公司应妥善保管本印鉴样式,于每次办理提货前应对《提货通知书》上的签章进行严格核对,并请电话核实:指定电话号码: 指定传真号码: 联系人: 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支行 (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年 月 日说明:本附件一式两份,由监管人、质权人各保留一份。致: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支行(质权人)根据编号为 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我方签发本协议项下所有文件、通知、单据(除签订合同外)的有效预留印章样式:我公司签发本协议项下所有文件、通知、单据的有权签发人为:1、 ,其签字式样为 ,或2、 ,其签字式样为 。贵行应妥善保管本印章样式,并在业务往来中严格核对,并请电话核实:电话号码: 指定传真号码: 联系人: 公司(监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年 月 日说明:本附件一式两份,由监管人、质权人各保留一份。致: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支行(质权人)公司(监管人)我公司签发本协议项下所有文件、通知、单据(除签订合同外)的有效预留印章样式:我公司签发本协议项下所有文件、通知、单据的有权签发人为:1、 ,其签字式样为 ,或2、 ,其签字式样为 。公司(出质人) (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年 月 日说明:本附件一式三份,由出质人、质权人、监管人各保留一份。 附件(四):协议编号: 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文本)(适用动态质押)甲方(质权人):地址:乙方(出质人):地址:丙方(监管人):地址:鉴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海集团物流有限公司签署了《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合作》协议,且甲方与乙方签署了编号为 的《商品融资合同》(以下简称“融资合同”),为保障融资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法律关系第1.1条 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管质物的责任。第二条 质物 第2.1条 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融资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 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第2.6条签发的《质物清单》的记载为准。第2.2条 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2.3条 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供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5@p、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第2.4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第2.5条 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之前可以要求有

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给予积极的协助。第2.6条 在质物的转移占有过程中,甲乙双方根据融资合同的约定,向丙方出具《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见附件),丙方按照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如经核对,乙方交予的货物及实际库存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接受乙方交付的货物,代表甲方占有货物,丙方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见附件)时,视为质物交付完成,质押生效。丙方应及时将《质物清单(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抄送乙方,乙方认可《质物清单(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的内容及其效力。实际交付占有的质物以《质物清单》列明的为准,如融资合同对质物的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质物与实际交付的质物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质物为准。若三方无其他书面约定,丙方查核乙方交付货物主要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审查的方法。对于有外包装的质物,如丙方承担从厂商发货时开始的运输,丙方需对质物的真实性负责,如丙方没有承担该段运输,甲方可要求丙方对质物进行开包抽检,抽检率 %。 第2.7条 丙方有能力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可选项):2.7.1 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定期提供质物的市场价格;2.7.2 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质物的实质性检验。第2.8条 如乙方交予的货物及实际库存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记载不一致,丙方不得接收货物,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乙双方。第2.9条 在监管期间,无论乙方提货或换货,库存质物都应符合《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列明的要求,库存最低价值等于单价乘以质物数量(或重量),质物单价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第2.10条 丙方出具《质物清单》的同时,应向甲方发送质物的货位标识图。第2.11条 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丙方在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的同时,乙方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应收回,并注销作废。第三条 监管期间第3.1条 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第3.2条 丙方根据本协议第2.6条的规定接收乙方根据本协议提交的货物,并签发《质物清单》,完成转移占有,监管期开始。第3.3条 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释放全部质物时监管期相应终止。第3.4条 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提货通知书(适用解除全部质押监管)》(见

附件)后,其监管责任解除。第四条 质物监管第4.1条 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第4.2条 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在提交货物之间提前书面告知丙方。第4.3条 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第4.4条 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当即通知甲方和乙方。第4.5条 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并给予必要的协助。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第4.6条 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第4.7条 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向甲方出具的货位标示图保管质物,将乙方质押货物与其他客户货物区分堆放;质物移动货位时应及时更新货位标示图。第4.8条 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规定办理给予乙方提货或换货。第4.9条 监管期间,丙方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账登记记录,登记、核实监管质物(包括进出库的质物)和保证提货、换货后的质物对应的货物最低价值符合本合同第2.8条的规定。第4.10条 每周 上午10点前和质物发生变动当日,丙方须将监管的质物的进出库和库存信息以传真方式(指定接收传真机号码为: )或电子数据方式(指定接收邮箱为: )传送给甲方,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第4.11条 丙方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第4.12条 丙方应对相关质物以粘贴质押标签或树立标牌的方式设立质押标签(见附件)。但丙方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对质物设立质押标识,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的生效。即使丙方没有在质押物上设立质押标识,有关质押仍然生效。第4.13条 丙方保证,其对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若由于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的权属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影响丙方监管责任的履行,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条 提取质物第5.1条 质物的实际价值超出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的,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丙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

丙方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要求的质物的最低价值。第5.2条 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时,乙方应当事先向甲方提交《提货申请书》(见附件),并在甲方存入等值于提货价值的保证金或提前归还相应融资或者向甲方提供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要求相符的质物交付丙方占有与监管(即以货换货)。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指定的提货人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见附件)向丙方办理提货。第5.3条 丙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提货通知书》原件后传真至甲方,经甲方审核确认并在传真件上再次加盖预留印章后传真回复丙方(双方必须使用指定传真机,传真号码见附件),丙方方可放货。在乙方实际向丙方提取货物时,丙方应向乙方交付解除质押的货物。其余由丙方占有、监管的未解除质押货物,丙方不得向乙方交付。第5.4条 质物提取后,丙方向甲方签发相应的《提货通知书(回执)》(见附件)。第5.5条 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时,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为乙方(含乙方的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没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为乙方办理提货。第5.6条 以上各款中甲方要求的质物最低价值适用本协议第2.8条的约定。第5.7条 甲方签发《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提货通知书》和《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的有效签章为预留印鉴加指定人员亲笔签名,预留印鉴和签字样式见附件。非核实甲方印鉴和指定人员的亲笔签字无误,质物不得出仓、出库。丙方违反上述规定给与乙方提货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条 质物价格第6.1条 质物价格按照甲方、乙方送达给丙方的《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和《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见附件)列明的价格确定;甲方有权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和本协议的约定作出相应调整。第6.2条 因甲方调整价格对乙方造成的一切后果,丙方不承担对乙方的任何责任。第七条 质权行使第7.1条 甲方行使质权的方式为签发以甲方为提货人的提货通知书给丙方。第7.2条 甲方根据融资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第7.3条 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第八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第8.1条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

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监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第8.2条 丙方签发《质物清单》即视为甲、乙、丙三方对记载于相应出质通知书的费用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第8.3条 乙方须在甲乙双方向丙方出具《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之前将监管费等费用 元存入丙方在甲方开立的专用账户,账号: 。第8.4条 丙方按月支取实际发生的监管费等费用;至本监管协议终止后,丙方须在三日内退还乙方预存的多余监管费。第8.5条 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监管费等费用的,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乙方未能按照丙方通知按时补足费用的,丙方有权对与未足额收取监管费对等的额度内的质物享有留置权,并仅有权在此额度内拒绝办理质物的提货手续。第九条 保险第9.1条 乙方应当就质物向甲方认可的保险人购置保险,投保的险种、金额、期限应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指定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第9.2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丙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第十条特别声明第10.1条 乙方、丙方同意:丙方占有质物的行为均视为代表质权人甲方行使,自丙方向甲方出具《质物清单(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之日起,质物即完成交付,甲方在乙方财产之上设定的质权即生效,乙方、丙方不得采取或试图采取任何措施主张该交付的瑕疵,亦不得对该质权的效力提出任何抗辩。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第11.1条 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两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第11.2条 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款的约定与本协议其他条款抵触时,本款无效)。第十二条 通信和联络第12.1条 本协议项下的往来通知、确认及其他相关文件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至接受方(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2.2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当事方同意,可以选择发送电子数据单证。第12.3条 各方在本协议指定的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在发生变化之前1天书面通知其他两方。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第13.1条 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但甲方就其实际损

失的赔偿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1)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的事件、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4.2条告知丙方质物的特殊保管要求的情况外,质物毁损灭失或由于丙方未尽到保管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2)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放货的;(3)因丙方原因,存放仓储质物的仓库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4)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第4.3条的规定,未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或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5)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乙双方造成的损失的其他情况。第13.2条 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1)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2)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3)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4)因乙方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5)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第13.3条 甲方因违反本协议对乙、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乙、丙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协议效力第14.1条 无论本协议是否已经终止或失效,一旦丙方根据本协议第2.6条签发了质物清单,且该质物清单项下货物未解除监管的,质物清单项下质物继续适用本协议。第14.2条 如果甲方与乙方所签署的融资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性质的正式合同或附属文件全部或部分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第14.3条 如果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以及整个协议的有效性。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第15.1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15.2条 本协议项下争议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六条 其他第16.1条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1: 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附件2: 质物清单 (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附件3: 提货申请书(适用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附件4: 提货通知书(适用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附件5: 提货申请书(适用解除全部质押监管)附件6: 提货通知书(适用解除全部质押监管)附件7: 预留印鉴和签字样式附件8: 质押标签附

件9: 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第16.2条 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第16.3条 本协议中首页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16.4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签约三方各执 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效力。甲方(公 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乙方(公 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丙方(公 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年 月 日签订于 附件1: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编号: 致: 公司(监管人) 根据 公司(出质人)与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支行(质权人)签署的编号为 的《商品融资合同》,出质人将下列货物(明细见下表)质押给质权人。货物品名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产地) 数量( ) 重量( ) 单价 金额 货物是否在库 备注现将出质事实及质物情况通知贵司,请贵司根据出质人、质权人与贵司签署的编号为 《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并严格履行贵司在监管协议中的义务。公司库存质押物质押期间应始终符合以下要求,请贵方审查执行!质押物种类要求 质押物结构比例要求 质押物出厂时间限制 质押物最低价值余额根据三方约定,出质人支付上述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监管产生的相关费用,收费及支付方式为: 附件2:质物清单(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监管人签发)编号: 致: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支行(质权人)抄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 (出质人)本公司已按照相关协议于 年 月 日接收下表货物并开始履行监管责任。本公司了解,出质人已将下表所列货物质押给贵行,并对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本公司业已收到贵行与出质人共同签发的编号为 的《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本公司同意接受贵行委托并将按照贵行的指示代为监管质物。本公司确认上述质物(详见下表)已存放于我公司拥有使用权的仓库/场地,上述质物确已在本公司的占有、保管、监管之下。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编号为 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占有、保管、监管责任。

本质物清单为编号为 《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附件。在本公司监管期间,质物的最低价值/最低数量始终不得低于人民币 万元或者 吨,在质物的实际价值/实际数量等于质权人要求的质物最低价值/最低数量时,我公司保证按照《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给与出质人(及其指定人)办理提货手续。货物明细为: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生产厂家 单价 凭证号 货位号 包装 件数 标记本《质物清单》构成对质物、质押生效的确认。附件3:提货申请书(适用解除部分质押监管)编号: 致: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支行(质权人):根据编号为 号的《商品融资合同》的约定,本公司:1.已偿还贵行融资 万元,利息 万元。2.已在贵行存入与提货价值相当的保证金 万元;3.已提供与提货价值相当的经贵行认可的其他质物。按照约定,现本公司向贵行申请对下表中质物解除质押监管,请予签发《提货通知书》。货物品名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产地) 数量单位( ) 重量单位( ) 单价 金额 货物是否在库 备注此次提货的价值为 万元,提货经办人为: ,身份证号码为: 。提货后处于监管人占有监管下的货物继续用作本公司向贵行融资的质押担保。附件4:提货通知书(适用解除部分质押监管)编号: 致: (监管人)经审查,本行同意 公司根据编号为 的《商品融资合同》和编号为 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办理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专用仓单》项下下列货物提货、出库手续。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单价 凭证号 货位号 备注提货经办人为: ,身份证号码为: 。本次提货后,提货后的处于贵单位代我行占有监管下的货物继续用作出质人向本行融资的质押担保,质物的最低价值为 万元、或者最低数量为 ,请贵单位签发新的《质物清单》对质物进行确认。 提货通知书(回执)(监管人签发)编号: 致: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支行(质权人)贵行签发的 号《提货通知书》已经收悉。根据编号为 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本公司已办理贵行签发的以上《提货通知书》载明质物的提货、出库手续,提货人为 公司。本次提

货明细如下表: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生产厂家 单价 凭证号 货位号本次提货后,质物的最低价值为 万元或者最低数量为 。附件5:提货申请书(适用解除全部质押监管)编号: 致: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支行(质权人)根据编号为 号的《商品融资合同》约定,本公司已按期(提前)偿还贵行全部融资本息,现本公司向贵行申请对位于 仓库 货位的,由 公司监管下的质物解除质押监管,请予签发《提货通知书》。提货经办人为: ,身份证号码为: 。附件6:提货通知书(适用解除全部质押监管)编号: 致: 公司(监管人) 根据编号为 号的《商品融资合同》和编号为__________ 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规定,我行同意解除由贵司为我行监管的,位于______________仓库______________货位的全部质押物,请予办理。提货经办人为: ,身份证号码为: 。提货通知书(回执)编号: 致: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支行我司已收到贵行签发的编号为 的《提货通知书》,根据编号为 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本公司已于 年 月 日办理 公司的提货事项 (编号为 的仓单项下本次提货明细及质物结存明细见下表)。货物品名 规格 型号 生产厂家(产地) 数量( ) 重量( ) 备注提取 结存 说明:本通知书(包括回执)一式二份,质权人、监管人各保留一份。附件7:预留印鉴和签字样式致: 公司(监管人)根据编号为 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提货通知书》和《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的有效签章为我行预留印章加我行指定人员的亲笔签名,印章式样为:我行签发《出质通知书》、《提货通知书》的指定人员为:1、 ,其签字式样为 。或2、 ,其签字式样为 。贵公司应妥善保管本印鉴和签字样式,于每次办理提货前应对《提货通知书》上的印鉴和签字进行严格核对,并请电话核实:指定电话号码: 指定传真号码: 联系人: 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支行 (公章及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年 月 日说明:本附件一式两份,由监管人、质权人各保留一份。致: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支行(质权人):根据编号为 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我方签发本协议项下所有文件、通知、单据(除签订合同外)的有效预留印章样式:我公司签发本协议项下所有文件、通知、单据的有权签发人为:1、 ,其签字式样为 ,或2、 ,其签字式样为 。贵行应妥善保管本印鉴和签字样式,并在业务往来中严格核对,并请电话核实:电话号码: 指定传真号码: 联系人: 公司(监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年 月 日说明:本附件一式两份,由监管人、质权人各保留一份。致: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支行(质权人)   公司(监管人)我公司签发本协议项下所有文件、通知、单据(除签订合同外)的有效预留印章样式:我公司签发本协议项下所有文件、通知、单据的有权签发人为:1、 ,其签字式样为 ,或2、 ,其签字式样为 。公司(出质人) (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说明:本附件一式三份,由出质人、质权人、监管人各保留一份。附件8:质物标签质权人 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支行出质人 货物品名 货物数量 质物对应的融资合同编号 附件9: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质权人签发)编号: 致: (监管人)(出质人)根据编号为 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的规定,现将调整后的质物价格通知给贵公司,请按照下表确定的质物价格执行。名称 规格 生产厂家 单价(元)特此通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