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支资金协议书

借支资金协议书

甲方: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

乙方:安吉新嘉园C区A组团项目经理部

乙方以公司名义承接安吉新嘉园C区A组团工程,由于乙方资金困难,需向甲方借支壹佰肆拾贰万零捌佰捌拾元正春节前支付该项目人工费、材料款及现场经费。经甲方资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甲方同意借给乙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定本协议。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贰万零捌佰捌拾元(¥1,420,880元)。

二、使用期限:20xx年02月03日----2010 年 06 月 03 日(暂定,以实际归还时间为准)。

三、借款用途:春节前支付该项目人工费、材料款及现场经费。

四、资金使用费月利率 1 %,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五、借款到期时,如乙方不能归还,由甲方从乙方的工程款中一次性扣除本息。乙方如逾期,甲方另收取乙方借款金额每天0.05%的罚金。

六、乙方保证上述借款按协议规定用途使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收取按借款总额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七、其他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第二篇: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协议书

附件6

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协议书

第一条 本协议当事人

购 房 人(以下简称“甲方”):

购房人姓名:李运灿

联系地址: 广西北流市六靖镇西山村村头组5号 联系电话:136xxxxxxxx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综合开发公司 (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潘海康

联系地址: 江门市杜阮镇

联系电话: 3671075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江门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次交存主体、

标准、时间和有关规定等相关问题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没有设电梯住宅(); 设电梯住宅( ); 别墅();

不设电梯()

商铺(); 设电梯商铺();车位();车房(√);

小区名称:绿景苑

座落位置:江门市 蓬江 区 杜阮 镇绿景苑5幢 M12车 房;

建筑面积: 5.35 平方米;

本物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时间为 2005 年3月17日。

第三条 本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协议的相关事项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二、按照法律法规有关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管理制度。

三、甲方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甲方所有。

四、甲方委托乙方指定的专户代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分行)负责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甲方应按照《江门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交存首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次交存的标准是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 元的标准交存。

甲方首次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的依据是(按照打“√”项):

(一) 没有设电梯的商品住宅(含别墅)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或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交存。()

(二) 内设电梯的商品住宅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或购房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交存。()

(三) 没有设电梯的与住宅相连的非住宅项目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由业主或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20元 的标准交存。(√)

(四)内设电梯的与住宅相连的非住宅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由业主或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 交存。()

六、甲方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或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办 理房产证、房屋抵押、房屋产权转让等)前,应持管理机构的《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自行到代管银行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七、甲方、乙方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时,甲方应持代管银 行发给购房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登记簿》(以下简称 《登记簿》) 和由广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以 下简称《专用收据》)的第一联(收款人记账凭证)与乙方办理房屋 交付使用手续,并向乙方提交《登记簿》和《专用收据》)的第一联 (收款人记账凭证)的复印件备案。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办理房屋 交付使用手续。

八、甲方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办理房产证、房屋抵押、房屋产权转让等)时,应持《登记簿》和《专用收据》的第一联(收款人记账凭证)到房屋交易登记所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九、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办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手续。

十、甲方、乙方双方应自觉遵守《江门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如果甲方或乙方违反《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江门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此而引发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附 则

一、本协议由购房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

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建设单位(盖章): 购房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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