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合作协议


                                                         

20##年中集车辆

经销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中集车辆

20##年经销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深圳中集车辆营销服务有限公司         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中集车辆集团在         区域设立的营销服务分支机构,全权负责中集车辆集团国内各专用车工厂所有产品在该区域的市场营销和经销体系管理,是中集车辆集团所有车辆产品在该区域的统一对外供货渠道和统一服务机构。深圳中集车辆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是中集车辆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负责对全国各分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为更好地开拓中集车辆集团专用车产品在本地区的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友好协商,就中集车辆集团专用车产品(以下简称甲方产品)的经销事宜,订立本合作协议,供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乙方的资质

1、 乙方须直接或间接具备汽车产品经营资质,可开具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有必要的场地和销售队伍。

2、 乙方的注册资金不得小于100万元,注册地必须在              行政区域范围内。

3、 乙方签约时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等资质文件复印件。

4、 为保证沟通的及时和便利,乙方签约时需提供详细的经营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并提供经营负责人的E-MAIL地址,供甲方建立经销体系档案,以方便日常业务沟通,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第二条:合作经销时限、区域、产品、经销类型和年度目标

1、 甲方确认乙方为      年度合作经销商,在                行政区域范围内经销甲方       产品。

2、 乙方选择且甲方同意授予乙方与甲方合作的签约类型为(在□中以√和×钩选):

□  战略型专营经销商:  中集专用车销量占各品牌专用车总销量的比例=100%。

□  战略型主营经销商:  中集专用车销量占各品牌专用车总销量的比例≥80%。

□  准战略型主营经销商:中集专用车销量占各品牌专用车总销量的比例≥60%

□  非战略型兼营经销商:中集专用车销量占各品牌专用车总销量的比例<60%。

               

经销商分类和分类标准:原则:同时考核销量和品牌忠诚度

3、乙方承诺中集专用车产品年度销售目标数为           台(最低保证数:战略型专营不低于100台,战略型主营不低于100台,准战略型主营不低于80台,非战略型兼营不低于60台)。未完成最低保证数的经销商,其台阶返利奖励系数均降档执行。

4、经销商类型的确认和升降级变更

甲方在日常销售工作中,将时刻关注各经销商的专用车经营合作关系(中集专用车产品销量占该经销商专用车产品总销量的百分比),对于确实有证据证明某经销商经营合作关系达不到年初签约类型要求的经销商,甲方有权随时变更该经销商的所属类别、调整该经销商的商务政策。

至09年年底,乙方可根据自身经营合作关系对应甲方经销商分类标准,向甲方提出经销商类别变更要求,并提供经营合作关系的真实有效书面数据,交甲方审核,若确可达到更高类别的经销商评定要求,可在年底将此经销商类别授予变更升级,并按照变更升级后的经销商类别的商务政策执行返利。对于实际合作紧密度未达到签约标准的经销商,将实行奖励系数降挡执行。

第三条:货款结算

1、预付款政策

经销商无论与甲方签约与否,与甲方签订购车合同时,均需要向甲方以现款的形式支付预付款,在预付款到帐后,合同方生效。

各车型预付款收取标准:

备注:如果以上车型为整车销售,底盘另收1万元预付款(非常用类底盘3万元)。

2、货款付款政策

不同类别的经销商付款政策不同,原则是越紧密付款条件越优惠、越宽松,具体标准如下:

备注:

1)   战略型经销商,可享受次月月度结算政策,但需在协议签订时向甲方交纳保证金,月度最大欠款额度战略专营不得超过150万,战略主营不超过100万,保证金按以上标准以现款的形式交纳。

超过此欠款额度,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补付余款应付款与欠款额度的差额,否则甲方将暂停发货,由此造成的客户纠纷及损失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2)   对于签约经销商,可以用银行承兑结算,超过以上规定免息期的银行承兑,乙方要向甲方以现金的形式贴现,贴现按月息     的标准执行。对于不签约经销商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承兑汇票,必须以现款形式结算货款。

3、 年末货款清零

清零范围:合同约定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交货,且确已到货的所有订货(在途和未发的订货除外)。

清零时限:协议期末,即20##年12月31日。

清零与返利的关系:在清零范围内而不能清零的销售数量,既不核发当年返利,也不计入当年的返利计算数(可能影响乙方能够达到的最高返利区间),次年也不核发返利,也不计入次年的返利计算数。

第四条:备用车管理

1、  为降低运输成本、提高交货效率、及时满足部分货源已经落实的消费者的购车欲望,甲方鼓励乙方根据市场情况提出以买断方式实施备用车计划。

2、  乙方须提前  45  天向甲方以正式订货合同的形式下达备用车计划,为帮助乙方预防产品滞销风险,备用车计划的额度、车型、配置等应听取甲方意见和建议,但滞销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可在乙方出现滞销时协助乙方促销。

3、  作为鼓励,甲方虽不会给备用车订单任何价格优惠,但可在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限上给予如下优惠:

预付款统一为合同总价的20%,但可免贴息接受3个月期的银行承兑汇票。

甲方保证备用车按备用车合同计划准时到货,无论乙方是否提货,乙方必须在到货之日起三天内一次结清余款,但甲方可接受乙方全部以6个月期银行承兑汇票免贴息结算余款。

若乙方以现款方式准时结算备用车余款,甲方年底将给予乙方额外奖励。

4、  乙方备用车的销售价格必须遵循实际形成销售时甲方的价格政策,否则同样视为违规降价销售,甲方将按照以下价格有关规定对乙方实行处罚。

5、  备用车在实际形成销售时,同样应提供准确有效的终端客户信息,否则不享受基本返利。

第五条:价格体系维护和双方利益维护

1、 普通类产品以价格表为基础、特殊产品以工厂核价为基础向乙方报价、销售。(政策性、阶段性价格调整另行通知)

2、甲方希望广大经销商一起维护价格体系,进而维护大家的合理利益,乙方以甲方的开票价为基础向终端客户加价销售,具体加价标准由甲方制定发布,未经甲方授权和批准,绝不允许低价向终端客户销售。但可能会有经销商违反价格政策违规销售,造成价格体系混乱,损害大家的利益,为此,甲方将不定期抽查各经销商价格执行情况,同时鼓励各经销商对违规销售情况互相监督、检举,并积极提供证据,并会不定期向终端客户了解经销商实际销售价格。对于举报和调查清楚的违规事实,4S店将取消违规经销商违规合同的返利资格,并处以价格违规幅度10倍以内的罚款,此罚款在经销商年终返利中扣除,并全部用于奖励举报人(价格特例情况除外)。

价格特例:☆对于甲方集团化运作的项目,允许甲方有价格特例。

☆对于与甲方有战略合作关系的大客户,允许甲方有价格特例。

☆对于招投标项目,允许甲方有价格特例。

☆对于甲方遇有与竞争对手竞争,并对甲方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允许甲方有价格特例。

☆以上情况,若是以经销商为实施主体,需由甲方授权,该业务的返利政策另行商定。

☆经销商以统一开票价与甲方结算,但经销商为与甲方竞争对手竞争,在获得甲方批准后以低于统一开票价销售的,甲方另外以一单一议的方式,以信息费的形式给予经销商适当补偿,但未经授权批准的行为,视为违规销售。

3.   乙方在单笔销售业务可获取一定的加价收益,同时甲方不干涉乙方以自身有优势的配套销售服务资源和销售服务能力获取额外的收益,如上牌服务收益、保险返利收益、按揭服务收益等。

4.   甲方对乙方经销甲方产品的利益保障主要来源于单台销售加价、年底的基本返利和销量台阶返利,甲方制定的返利政策向战略型经销商倾斜。原则是合作关系越紧密、品牌忠诚度越高、销售数量越大、遵守甲方价格体系越规范,则获取的返利越多。

5.   在全年返利之外,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市场表现、合作规范性、合作紧密度、单项产品或新产品市场开拓贡献、对甲方市场份额提高的贡献等因素,给予乙方额外的不定期的模糊奖励。奖励额度和奖励方法由甲方确定。

第六条:返利

返利执行条件:只有签约经销商方可享有台阶返利,台阶返利与销售数量和指标完成率有关。如达不到所签的经销类型中要求的销售比例,返利标准按销售比例进行折扣。

台阶返利:货款清零。

返利执行时间:每年年底前预提一小部分,余下本年末或次年1月开始执行。

返利执行方式:基本返利与销量台阶返利在年底前进行预估后,提前将大部分返利由乙方向甲方开具“信息费”或“服务费”或甲方认可的等费用发票或以低开票少付款的形式体现,以现金方式预支,以帮助乙方准备清零货款,余下在经销商次年一月起付款的新合同中以货款折让的方式执行。

09年返利标准:

备注:

1)   不签约的经销商不能享受返利,无论销量如何。

2)   年终销售数量为各品种的销量,计算返利时,按照各品种销量达到的对应区间,按照对应返利标准分别计算各品种返利后相加,为最终返利数。

各品种返利计算方法为:返利=销售数量×达到的最高区间返利标准

例如:A经销商销售甲方产品普通半挂车200台、自卸上装100台、罐式半挂20台,那么A经销商应得的返利为:200台×1300元/台)+(100台×500元/台)+(20台×1100元/台)=33.2万

3)   执行返利的销售总数为到12月底货款已清零的数量,当年应清零而未清零的销售数当年不计算返利,下年度也不计算返利。

4)   清零标准为:合同规定当年12月底之前交货并确已到货的合同数,在途和未到货的可并入下年考核。

5)   主机不单独计算销量,而与专用车合并计为一台。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

1、根据甲方业务发展需要,甲方有与其它经销商合作的权利。

2、在与乙方保持正常经销关系的同时,甲方有权为所有甲方产品的用户提供维修服务和配件供应的权利。

3、甲方有权制定或调整产品的经销价格、结算方式、商务政策等相关规则,有权对乙方的市场销售价格提出建议或意见,在不影响乙方整体利益的情况下乙方应予采纳。

4、甲方依据乙方的经营业绩、经营能力及市场需求的变化情况,有权对乙方的经销区域、经销品种等进行适当的调整。

5、如乙方被确认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甲方合理规定的经营活动,或有重大经营风险的可能存在,或经营能力严重丧失,甲方有权单方面调整经销商类别直至终止本协议。

6、甲方有权利定期或不定期对使用甲方产品的用户进行走访。

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终端客户的准确流向信息,以便甲方为终端客户提供甲方的售后服务。信息填报方式见协议附件《终端客户流向信息表》。

8、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维护终端价格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对违反甲方终端价格政策的经销商视对市场秩序的影响施以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有义务维护终端市场价格,除招投标订单以及确属特殊订单的情况外,甲方原则上不得以低于市场指导价的价格直销。

2、在乙方确保有能力向其掌握的客户正常销售甲方产品、为甲方获取订单的情况下,甲方原则上不主动向该客户直接销售甲方产品。

3、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维护其经营所在地的经营秩序。

4、甲方有义务以统一和相对稳定的区域经销价格向乙方提供产品。

5、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要求配合乙方对批量订单进行商务谈判。

6、甲方有义务对乙方销售人员进行必要的商务和业务培训。

7、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和完善必要的产品目录、价格表、产品图册、技术资料及其它宣传资料。

8、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做好产品售中及售后服务,对甲方产品在售中及售后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负责。

9、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产品库存进行调剂销售,但由此产生的费用如运费、改装费等由乙方负责。

10、甲方有义务按照双方签定的合同的条款要求,保质保量准确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产品。

11、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的经营状况和客户信息向任何第三方保守秘密。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销售过程中给予相关政策、技术、商务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

2、乙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其经营场所使用甲方注册商标及品牌标识,并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内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3、乙方有权在确保按照甲方制定的销售政策完成甲方产品销售指标的前提下从甲方获得返利。

4、乙方有权在确保甲方产品正常销售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其市场销售价格。

5、乙方有权建议甲方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合理及时调整经销价。

6、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销售的甲方产品按照甲方售后服务政策提供售后服务。

第十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有义务积极维护甲方产品品牌形象,积极维护甲方声誉。

2、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产品销售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如上牌、检测等)和内部环境(正确处理同类产品不同品牌销售的关系,不抑制甲方产品的销售。提供最低限度所需的免费车辆停放场地、装卸车条件,并对车辆存放、移动或装卸车过程中的安全负责。随机附件有固定的,独立的室内存放场地及安全保证等)。

3、乙方有义务处理好产品交付过程中发生的用户纠纷,有义务帮助甲方处理好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客户纠纷。

4、乙方有义务按甲、乙双方约定的区域价格政策销售甲方产品。

5、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地方法规政策、地方税费政策及其它与产品销售有关的同行信息,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与甲方产品有竞争因素的其他任何厂家提供甲方的有关产品、价格、政策等信息。

6、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合作建议,反映中集车辆产品的不足之处和同行产品的优势所在以及对双方合作关系的建议和意见,以利甲方及时向中集车辆集团和下属工厂反馈,促进中集车辆集团和各工厂及时调整和改进。

7、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及方式承担付款义务。

第十一条:甲方对乙方提供如下必要的绩效提升支持

1、甲方应根据市场需求,不断补充完善产品公告,向乙方提供产品宣传资料,帮助乙方培训销售人员,或安排乙方优秀销售人员到中集车辆集团各工厂培训。

2、甲方支持与乙方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商务活动,双方可有针对性地就甲方新、特、优产品向客户推介,通过研讨会、产品说明会、车展、现场操作演示等多种形式促进产品销售。

3、甲方有义务根据所掌握的市场情况对乙方提出销售资源分配的合理建议,其中包括合理的销售人力资源布局。

4、如乙方有要求,甲方可利用自己成熟的管理经验帮助乙方建立销售的绩效考核体系。

  第十二条:其它声明

1、甲乙双方均应严守双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漏给第三方,否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10万元。

2、本协议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须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后方可修改。未尽事宜由双方以补充协议形式体现,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3、在实施过程中,对本协议和协议附件条款有争议的,按照协议文字、协议目的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解释。

4、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的一切可能争议,均由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协议有效期自2009 1 1 日起至20##年1231日止。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7、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附件一:经销商档案


附件二:经销合作建议书

每月认真填报此表的经销商,年底给予适当额外奖励。

填报单位:

(签章)

 

第二篇:经销商合作协议

北京奥普威尔贸易有限公司UP&WELL

甲方:北京奥普威尔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

北京奥普威尔贸易有限公司UP&WEL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坐垫产品的合作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代理人

1、本合同双方当事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在其主管的业务环节中所签署的

各种文件、单据、作为双方签订、履行合同的有效凭证。

2、双方如变更或撤换代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7日通知对方,委派

和撤换代理人的通知书亦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议定,在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 产

品的合作达成协议。

2、在合作期内,甲方为乙方提供充足货源。

3、甲方为乙方提供免费的专业产品展示指导与销售指导。

4、甲方为乙方提供其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注明所执行标志的代

号、编码、标准名称,以备确认。合同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5、乙方向甲方订货,应当以商品订单生成之日发出订单,双方约定的订单形式为传真。

6、订单及订单答复以传真等书面文字为载体,应由双方代理人签字或盖

章并相互发送至本合同指定的传真号码,方为有效。

北京奥普威尔贸易有限公司UP&WELL

7、乙方在接到甲方货物后应及时验货,货到3日内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

甲方可为其调货,不予退货;超过3日甲方可不为其调货。

8、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乙方在其销售过程中零售价格不得低于甲方

所提供的建议零售价。

三、合作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采用 方式结算.(a、现款现货;b、月结:即本

月结清上月货款。c、其他 )

2、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为:

(1) 转账支票 (2)电汇 (3)现金

四、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保密协定

1、甲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的瑕疵。

2、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商品价格及交易条件,乙方承担保密责任。甲方提供

的其他资料,若做出声明的,乙方应视为机密材料。甲乙双方在合作过

程中,对所获取的双方商业经营模式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3、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本条款规定继续有效。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的条约,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赔偿细节视双方当事情况定)

六、合同的解除

1、任何一方非因对方违约提出解除本合同,均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双方协商确定的日期解除。

北京奥普威尔贸易有限公司UP&WELL

2、任何应当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本合同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影响产品在其合作区域形象、市场价格秩序

(3)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任何一方依照上述约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在 5 日内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以后,应当恢复履行。一方中止履行后,对方在 5 个工作日内仍未恢复履行能力的,中止履行合同方有权解除合同。

3、甲方若发现乙方在合作期间,有违安程产品在其当地形象、市场秩序, 甲方有权无需预先告知即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七、合作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为:

2、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月。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4、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重新签订新的合同,甲乙双方签署新合同后,本合同效力以新合同确认为准;如未签订新的合同,乙方仍然下达订单且甲方接收的,视为本合同自动顺延 (日/周/月),逾期仍未签订新合同,本合同自动废止。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执,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并将协商结果作为协议附件

北京奥普威尔贸易有限公司UP&WELL 存入合同;协商不成的,双方可选择 :

1、向甲方所在地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1、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按照双方约定的解释顺序进行解

释。

2、本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双方应当另行书面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

章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 贰 份,双方各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北京奥普威尔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电话/传真:010-83707658 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盖章: 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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