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典型经济纠纷案例选编

合同管理典型经济纠纷案例

目 录

案例1 授权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 ............ 1 案例2

案例3

案例4

案例5

案例6

案例7

案例8

案例9

案例10

案例11

案例12

案例13 加强印章管理,规避法律风险 .............. 3 合同变更要注意完善细节 .................. 6 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管理 ........ 8 利用约定管辖条款,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 10 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会被法院以非法所得收缴 .................................... 13 强化分包结算管理,减少分包合同争议 ..... 16 分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尤其是分包工作内容减少时,要及时办理分包结算 .............. 19 分包领料人离职,分包结算起争议 ......... 22 加强对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的管控 ......... 24 禁止擅自为分包商提供担保 ............... 26 设备租赁合同管理要闭合 ................. 28 加强材料买卖合同管理,完备合同条款 ..... 30

案例14 加强材料买卖中间结算控制,降低合同风险 . 32

案例15 妥善处理协助执行案件 ................... 34

案例16 抓住诉讼时效做文章 ..................... 36 案例17

案例18

案例19

案例20

案例21

案例22 胜诉案件应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 38 出具欠条、证明材料和接受调查取证应谨慎 . 41 注意文明施工,防止出现侵权行为 ......... 43 业主不能依审计决定擅自扣减承包商工程款 . 45 加强保险合同管理 ....................... 50 从严控制整体分包项目,加强过程管控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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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授权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

一、案情简介

20xx年4月,A公司项目经理部与B公司签订了加工定作合同,约定B公司为该项目经理部加工橡胶制品若干,合同中特别约定:“货款必须按合同所约定的账号结算,否则造成经济损失,全部由定作方(即A公司项目经理部)承担。”合同履行中,A公司项目经理部按指定账户向B公司支付了货款10万元。20xx年6月,A公司项目部在B公司的合同经办人C没有出具书面收款授权的情况下,以现金方式向C支付了15万元。不久,C从B公司辞职。B公司拒绝承认收到业务员C的15万货款,由此引发诉讼。

二、处理结果

法院终审认定,合同约定货款必须向B公司指定帐户支付,B公司未授权业务员C收款,C收款属于个人行为,因此判决A公司败诉,A公司向B公司支付货款15万元、违约金和利息。

三、管理建议

本案例反映了授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授权管理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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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签约方的合同签订人(法定代表人除外)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内容。

2、合同约定款项支付到指定账户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将款项付至合同指定账户。若需要付到其他账户,必须要求对方单位出具书面的委托书。

3、支付合同款项时,尽量通过银行电汇或者银行票据进行,不得将现金、现金支票以及收款人一栏为空白的转帐支票直接付给对方的合同经办人。

4、代债权人向其他人付款时,必须要求债权人出具书面的委托书。

5、分包单位的材料领用人必须是经过分包单位授权的代理人。如施工中由对方代理人以外的人领取了材料,事后必须要求对方的代理人及时补办签字手续,确认领用材料的数量和单价。

6、妥善保管签约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若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对方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是复印件或者是传真件的,一定要及时索要原件。

7、项目经理部必须留存分包队伍合同签订人、材料领用人、分包工程款的领用人、分包结算签订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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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加强印章管理 规避法律风险

一、案情简介

20xx年底,A公司将工程项目分包给施工队B,并下文成立了项目经理部,刻制了项目经理部印章。20xx年,某工程队C持有一份盖有该项目经理部印章的分包合同和有B签认的分包工程结算单,将B和A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者共同支付欠付的分包工程款60多万元。据A公司项目经理回忆,该项目的印章一直由其保管,未使用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对外签订任何分包合同,也未曾将项目经理部的印章交由B使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主张该分包合同上的项目经理部印章是B私刻的。C举出相关证据证明,该分包合同上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和A公司项目经理部与工程发包方办理中间计量时使用的项目经理部印章一致。

二、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C公司持有的分包合同上加盖的项目经理部印章和A公司与工程发包方办理中间计量时使用的项目经理部印章一致,A公司主张项目经理部印章系B私刻缺乏相应证据,因分包合同系A公司项目经理部与C签订,项 3

目经理部无独立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判决A公司承担给付分包工程款的责任。

三、管理建议

此案例主要反映的项目经理部印章管理问题。为避免项目印章管理出现类似问题,杜绝因项目经理部公章管理不善引发纠纷,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做到:

1、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应统一刻制,以公司名义承接的项目由公司刻制,以子公司名义承接的项目由子公司刻制。公司(子公司)成立项目经理部的文件中应附有项目经理部的印模。

2、公司(子公司)成立项目经理部的文件必须明确抄送业主、监理、质检、银行等部门和机构,项目经理部必须及时将相关文件交送到有关机构和部门,以便有相关证据证明我方刻制印章的唯一性,防止分包队伍私刻项目经理部的印章。

3、未经公司(子公司)同意,项目经理部一律不准刻制分部或工区印章,不得自行发文成立分部或工区。不得任命分包商负责人为项目工区负责人。

4、严禁项目经理部将项目印章、项目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出借给分包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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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使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做好详细的印鉴使用记载。

6、未经批准,严禁在空白的合同书、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等上面加盖项目经理部的印章。

7、在项目完工后,项目部印章应及时交回公司(子公司)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待项目债权债务清结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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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合同变更要注意完善细节

一、案情简介

20xx年12月,A公司项目经理部,经中间人B介绍,与C公司签订了工程材料买卖合同。A公司项目经理部在收取材料后,向C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货款10万元,向中间人B支付了货款32万元。后A公司项目经理部和C公司协商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在原打印的合同上添加了手写条款“由中间人B代C公司收款”,但只在一份合同上添加了该手写条款,且没有加盖印章或签字确认。尔后,双方办理了材料款结算,结算金额为45万元。

20xx年7月,C公司以A公司项目经理部未及时付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A公司仅付货款10万元,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5万元。

二、处理结果

在法院一审过程中,A公司主张基于C公司与中间人B委托收款的代理关系,A公司向B付款应视同向C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

C公司主张合同上有关委托收款是A公司单方手写添 6

加,并未取得C公司同意,对C公司无约束力,因此A公司应按照结算金额45万元,向C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5万元。

法院认定A公司手写的委托收款条款,未经双方签字确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判决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35万元。

三、管理建议

1、合同条款修改时,必须由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双方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2、签订的合同页面较多时,要加盖骑缝章或者由合同签定人逐页小签。

3、合同内容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经过公证和备案的合同变更时,对变更的部分也必须公证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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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管理

一、案情简介

20xx年,A公司委托B公司加工一批钢模板。合同约定:A公司提供图纸,B公司按照约定时间于20xx年12月30日交付货物。后由于B公司资金不足,备料不充足,未能按时交付货物。20xx年1月,A公司多次电话或派人催货,其中在08年1月26日的催货函载明:“……贵公司应于20xx年12月30日发货的模板,20xx年1月10日未能发货;和贵厂口头约定1月20日发货,但至今仍未发货……”。后因考虑到B公司多次拖延发货,并以不发货胁迫A公司加价,加之考虑到工期紧张,A公司无奈之下于20xx年2月9日致函B公司解除合同。20xx年5月,B公司以货物已经加工完毕,受不可抗力影响(20xx年1月14日—20xx年2月1日的大雪冰冻天气)为由,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接收货物,支付价款。

二、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08年1月26日的催货函表明双方已经口头协商约定将模板的交货时间重新约定为1月20日,由于 8

受不可抗力影响(20xx年1月14日—20xx年2月1日的大雪冰冻天气),B公司迟延交货并不违约,A公司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鉴于合同已经不能实际履行,遂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90万元。

三、管理建议

1、合同履行中,双方来往函件较频繁,必须高度重视来往函件的措辞。合同来往函件中必须严格界定宽限期和合同变更的区别。在合同对方单位违约、容许对方迟延履行合同时,催促对方履约的函件必须防止将宽限期表述为履约期限的变更。

2、建立往来函件的审核把关制度。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往来函件,发文要经过部门会签、领导审核。

3、要建立往来函件登记管理制度。要加强往来函件的保管,形成往来函件的规范档案。

4、解除合同时,要力争采取协议解除的方式,双方签定书面的解除协议。单方面解除合同时,必须慎重,必要时,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先确定合同解除的效力,以免被对方抢得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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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利用约定管辖条款,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

20xx年10月,A公司项目经理部与B公司签订一份分包合同,该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为:“诉讼应由某市某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仲裁应由某某市经济协议仲裁机关作出裁定”。后B公司因进度不能满足分包合同的要求而被A公司责令退场,双方因结算事宜产生争议,A公司将B公司诉至工程所在地的C地法院,诉讼标的为200万元。

二、处理结果

A公司在答辩期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指出分包合同约定了地域管辖,即应由某某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C地法院以管辖约定无效为由驳回了A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同时由于分包合同仲裁条款约定错误,仲裁机构也不受理仲裁。

三、管理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争议管辖的法院,约定的法院必须是与合同有关联的法院,即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10

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同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管辖条款是一个较简单但十分重要的条款。按照公司《合同范本》有关要求约定争议处理条款,将对我们解决纠纷提供很大便利,为此我们应做到:

1、为规避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和降低诉讼成本,在我方享有一定主动权的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合同中,应约定在我方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合同争议。

2、在同一份合同中不得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否则约定无效。同时约定两个管辖法院或约定的法院不明的约定也无效。

3、约定仲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约定的仲裁机构要明确具体,并且要客观存在。

(2)仲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置,仲裁机构名称中都没有“市”字,约定仲裁机构时不得约定某某市仲裁委员会。如,应约定武汉仲裁委员会,而不应约定武汉市仲裁委员会。

(3)不能约定在某某工商局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

4、由于仲裁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到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原则上要求我方作为出租方的船舶租赁、设备租赁合同,不选择仲裁解决合同争议。 11

5、关于约定诉讼。在分包合同中应约定由“甲方(我方)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对管辖法院的级别进行约定,如:“若出现争议,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的约定就违反了不得对级别管辖进行约定的规定,将直接导致此约定无效。

6、加工定做合同应约定在项目经理部所属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7、对方在无管辖权法院起诉的,要在答辩期间内及时提起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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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会被法院以非法

所得收缴

一、案情简介

20xx年8月,A公司与B交通设计院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某路面改造工程承包给B交通设计院总承包施工,工程造价为3000万元。B交通设计院于同年9月与个人黄某签订了《某路面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分包给黄某施工,B交通设计院按合同价的5%提取管理费,计150万元,其他一切费用及税金由黄某承担。此后,B交通设计院从黄某处收取管理费120万元。后双方因结算争议诉至法院。

二、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B交通设计院在与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黄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 13

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的规定,法院依法做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收缴B交通设计院已获取的非法所得120万元管理费,同时判决B交通设计院向黄某支付剩余工程款。

三、管理建议

本案例中反映出的是,分包合同中约定收取管理费所导致法律责任问题。为规避此类法律风险,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分包合同应避免“总包单位收几个点管理费”或者“总包合同清单价下浮X%做为分包单价”之类的表述,若发生诉讼,这种约定极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非法所得而予以追缴,还有可能被处以罚款。

注:20xx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20xx年3月19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赣高法[2005]52号文下发的 关于印发《二00四年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 14

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更明确的指出:“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对因其超越资质而取得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承包方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对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予以收缴。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收取管理费的,对该收取的管理费部分予以收缴。”

2、分包合同的价款应采取工程量清单的方式计价。

3、分包合同中不得出现委托分包单位施工的字样,否则诉讼中法院有可能将分包合同关系认定为委托关系,导致分包单位的对外债务由总包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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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7 强化分包结算管理,减少分包合同争议

一、案情简介

20xx年,A公司某项目经理部与B施工队签订分包合同,合同约定B施工队承接A项目的钻孔桩和部分桥梁施工任务,合同为综合包干单价合同,包括工料机等一切直接间接成本和税费、风险费等,合同总价款暂定1600万元,其中主要材料由项目部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部为B施工队另行提供了水电和部分周转材料。B施工队完工后,向项目经理部报送了自行编制的结算资料。项目部认为分包商提供的资料不全,口头通知分包队伍的结算不符合要求。双方结算主要争议焦点有:周转材料的实际使用天数和租金标准;水电损耗较大,费用达不成一致。此外,部分安全罚款没有得到B施工队的确认。双方争议金额约为100万元。20xx年,B施工队将A公司诉至法院。

二、处理结果

案件诉讼过程中,分包商主张项目部在收到分包结算后,没有及时批复,按照建设部和财政部关于工程结算相关规定,总包单位收到分包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在规定时间内 16

没有提出意见的,则视为认可。由于项目部提供给分包单位使用的周转材料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等原因,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争议金额100万元双方各承担一半。项目部由于管理不善,遭受了一些损失。

三、管理建议

此案主要反映的是分包工程结算方面的问题。综合目前项目管理现状,办理分包工程结算时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分包结算的办理要及时。对分包单位报送的结算书要及时审核,及时反馈书面意见,不可束之高阁。

2、最终的分包结算必须签订书面的分包结算书。结算书应包含以下内容:共计应给付的工程款数量、确认已付工程款数量、确认已领材料的价款、确认其他应扣款项、扣留的质保金数额、剩余款项的支付时间及质保金退还时间等。

3、在最终的分包结算中,应明确中间结算与最终结算的关系,同时约定分包工程完工结算为最终结算,双方对结算价款再无任何异议。

4、在分包工程结算前,应全面清理已付款项、明确代扣代缴项目及金额,比如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租赁设备台班、甲供材、借款、安全罚款、代扣水电费、税金或其他代垫代付款等,以前欠缺相关手续的应将有关签字确认手续补 17

齐,并将该手续做为最终结算的前置程序。

5、分包结算协议应由双方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修改或添加,双方必须在修改或添加处签字盖章并注明时间。

6、办理分包结算过程中,在对方报送的结算金额有审减时,必须要交由对方签字确认,并要求对方填写相应的确认时间,且其填写的确认时间应在我方审减时间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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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 分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尤其是分包工作

内容减少时,要及时办理分包结算

一、案情简介

20xx年,某公司项目经理部A与施工队B签订分包合同,合同约定B承接A K135+100---K137+200段的土石方工程,约定了暂定工程量和单价,价格包干不调整,总价约200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B施工能力有限,加之业主要求提前工期,A与B口头协商:减少原合同中土石方工程量,收回约500万元的工程由项目部自行组织人员和设备完成。同时在B施工期间,A为其提供了大量的设备进行配合施工,其中挖掘机、压路机、装载机等台班若干,提供的设备进场时A没有要求B在设备进场单上签字,退场时也没有退场记录,双方对设备台班价格也没有书面约定。20xx年,项目完工通车。双方办理结算时,A要求按照B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并扣回设备台班费,B认为在该项目上投入较大没有利润,要求A补偿未果,遂将某公司诉至法院,提出公路工程已经竣工并投入使用,K135+100---K137+200段的所有土石方工程均由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要求公司支 19

付合同约定的价款。

二、处理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向法院提交了分包合同、施工图纸、项目已经通车的证明,主张K135+100---K137+200段的所有土石方工程均由其完成。A提出:K135+100---K137+200段的土石方不是由B独自完成,还有部分是项目部自行完成的。项目虽然已经通车,但这不能证明K135+100---K137+200段的所有土石方工程均由B完成,B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要依据现场工作人员出具的工程量签认单来确定,设备租赁台班费按照设备工作记录的台班费和市场价进行计算并在结算款中扣回。本案件正在一审中。

三、管理建议

此案主要反映的是分包工程履行中工作内容变化和结标方面的问题。综合目前项目管理现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分包合同(特别是土石方分包合同)中约定工作内容的时候不宜采用比较含糊的“XXX起止桩号”或“XX范围的所有工作内容”的表达方式。

2、合同变更(不论工程量是增加还是减少)都应当有书面补充协议。

3、合同履行过程中给分包单位提供设备、材料的,要 20

约定设备台班、材料单价,履行过程中要有数量签认,在结算时一并扣回。

4、结算一定要及时。尤其是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不是全部由该分包单位实施,有其他单位参与实施或项目经理部参与实施的,或项目部提供设备的,一定要及时办理结算,便于在分包结算中将非分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予以扣除,以免发生诉讼时双方争执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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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 分包领料人离职,分包结算起争议

一、案情简介

某分包单位的民工陈某在项目部领用了部分材料,后该民工与分包单位因工资纠纷而离职,该民工领用的材料价值约30万元。分包结算时,该分包单位不认可陈某是其工作人员,双方对结算款是否应扣除陈某领用的材料价款产生分歧较大,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二、处理结果

由于项目经理部不能提供分包商授权陈某领用材料的授权委托书,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民工是该分包单位的员工,法院认为,陈某的领料行为不能视为该分包队伍的领料行为,项目经理部不能要求从分包结算款中扣除陈某领用材料的价款。项目部若要挽回经济损失,须自行向该民工追讨。

三、管理建议

此案反映的主要是分包材料管理和民工管理方面的问题。

1、分包材料应该实行专职领料人制度。具体可以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单位的材料领用人,或者要求分包单位提 22

供其材料领用人书面授权,项目经理部要核对分包材料授权领用人的身份证,并留存其身份证复印件。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非该专职领料人领料后,应要求其及时确认,完善手续。

2、分包领料,要实行严格的限额领料制度,防止分包队伍超领材料,给项目造成损失或增加项目资金压力。

3、要建立对分包材料的定期核算制度。

4、在进行分包最终结算时,必须先办理材料结算。

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分包单位报送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的花名册,并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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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 加强对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的管控

一、案情简介

20xx年,某项目部的分包队伍施工完毕,项目部与其办理了分包结算,工程款也已支付完毕。20xx年春节期间,该分包队伍所聘用的农民工集中到工程当地的劳动部门讨要工资,金额约60万元。当地政府部门,因无法联系到分包单位,找到总包单位--某项目部,项目部认为与分包单位的结算已经办理完成,款项已支付到位,农民工工资的给付责任应该由分包单位承担。

二、处理结果

因总包单位不能提供分包商已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证据材料,后经当地劳动和建设部门协调,总包单位另行拿出30万元,替分包单位偿还了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目前,总包单位正向分包单位追偿。

三、管理建议

此案反映的主要是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控问题。项目部在项目管理中要做到:

1、分包合同中要约定分包队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义 24

务,分包队伍必须出具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必要时,可以实行分包队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2、动态监控,要求分包商与其使用的农民工签定短期的劳务协议,对工资发放和相关保险的交纳作出约定,并交项目经理部备案。

3、必要时可以代分包队伍发放农民工工资。但代分包队伍发放农民工工资时,必须要求分包队伍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并长期妥善保管书面授权委托书,否则容易被认定为农民工与项目部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4、每月工程结算支付前审查每一协作队伍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情况,作为结算支付前置程序。

5、为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维护农民工的权益,项目部可督促分包单位或者代分包单位办理农民工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若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参保农民工名单,项目部可以统一协调,但应以分包商的名义签订保险合同或分包商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项目部办理,相关保险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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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 禁止擅自为分包商提供担保

一、案情简介

20xx年,C项目经理部将工程分包给A单位,A单位在施工需要加工一批钢护筒,A单位找到钢结构加工单位B,B担心A的履约能力,要求总包单位C为其提供担保。经A单位多次要求,同时考虑到工期比较紧,急需钢护筒,C遂同意为A公司提供担保。后A公司未能及时向B支付加工费,B公司发来律师函要求C承担担保责任,否则将诉讼解决。

二、处理结果

收到B公司发来的律师函后,C非常重视,经C多次协调,A公司分期支付了拖欠B的加工费。

三、管理建议

为了避免因对外担保导致公司损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未经公司同意,严禁项目经理部为分包队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2、对于已经为分包队伍提供担保的,在项目经理部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时,必须督促分包单位先行支付该部分 26

款项,或者由分包单位出具相应的委托手续后,项目经理部从分包单位工程款中直接支付。

3、严格执行协作队伍履约保证金制度,通过履约保证金去约束协作队伍履行项目部为其担保的债务,降低项目经理部自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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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 设备租赁合同管理要闭合

一、案情简介

某项目经理部与设备供应商签定设备租赁合同,约定了合同单价。设备进场时,办理了进场交接手续,退场时,未办理交接手续。设备结算时,由于双方未办理退场手续,双方对实际租赁的天数发生争议。同时,项目部认为设备人员配备不足,设备性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要扣减部分设备租金,设备供应商对项目部的主张不认可,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二、处理结果

因在设备合同中,没有对设备每月最低有效作业天数作出约定,且在设备合同履行过程中缺少设备不能有效作业而影响施工的有关签证,法院没有支持项目部。因设备商在退场时,项目经理部与设备供应商没有签定书面的退场协议,结合有关证据,认定实际租赁的时间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一致。

三、管理建议

此案反映的设备租赁合同签定、履行中的问题,项目部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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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设备租赁合同条款,租赁合同应对设备性能状况、每月的最低有效作业天数等内容作出相应约定。

2、在设备合同中,尤其是特种设备的租赁合同中,要明确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同时要对设备安全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约定。

3、在设备进场时,要对设备的性能、状况进行检查,并签定书面的设备交接清单。

4、在设备合同中,要对设备停置台班的计量进行约定。

5、在租赁的设备退场时,要与设备供应商签定书面的退场交接协议,明确设备及配件的交接时间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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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3 加强材料买卖合同管理 完备合同条款

一、案情简介

20xx年,公司A项目经理部与某石料供应商B商定:由B向A供应施工所需要各种石料,规格不同单价各异,双方未签定书面的买卖合同。20xx年11月,项目完工后,双方对石料的单价发生争议,A项目部材料人员认为甲规格的石料应该按照当地材料信息价90元/方,B公司认为供应材料时,当地基建项目较多,石料供不应求,市场价格较高,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在项目业主单位协调下,各石料供应商才同意按照业主提供的参考价格供应大量石料的。故甲规格石料价格应参照A与业主的结算价150元/方,因石料供应量大,总价相差近200万元。经多次协商未果,B公司诉至法院。

二、处理结果

一审过程中,A项目部提供了当地的材料信息价资料,B则提供了项目业主单位提供的参考价格。一审法院采信了B提供的价格,判决A项目部按照150元/方价格支付甲规格石料材料款。二审中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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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建议

此案主要反映的是材料买卖过程中的合同管理的问题。综合目前项目管理现状,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除了金额较小且能即时结清的合同外,所有的买卖合同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条款应当力求完备,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物规格、数量、质量;(3)计价方式及价款;(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5)违约责任;(6)解决争议的方法。各单位可以参照公司《合同范本》订立合同,并结合实际情况做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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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4 加强材料买卖中间结算控制 降低合同风险

一、案情简介

20xx年,公司A项目经理部与某混凝土供应商B签定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供应A项目经理部施工所需要混凝土,混凝土标号不同单价各异,混凝土方量定时结算。同年9月,A项目部材料人员给B公司办理了当期混凝土方量结算。同年10月,在办理当期混凝土结算时,B公司工作人员提出9月份的方量结算有误。经A项目部工作人员核查,发现9月份结算确有差错,遂按9月份的实际方量重新进行了结算并汇总到10月份的结算单中,但并未将9月份的结算原件予以收回销毁也未在10月份的结算单中注明“本次结算包含9月份的混凝土供应量,9月份的混凝土方量结算单作废”等字样。20xx年,B公司以A项目部尚未支付9月份混凝土款为由提起诉讼。

二、处理结果

一审过程中,A项目部在诉讼中花费大量精力,找出混凝土供应的原始凭证(混凝土罐车称重收货单等),证明20xx年10月份的结算单的混凝土数量已经包含了9月份供 32

应混凝土的数量,9月份的混凝土方量结算单应当作废。一审法院基本接受A项目部的解释,判决我方胜诉。B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进行中。

三、管理建议

此案主要反映的是材料买卖过程中的结算问题。结合目前项目管理现状,办理材料买卖合同结算时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明确中间结算与最终结算的关系,中间结算应当标明材料供应的时间段,前后之间有包含关系的,应当注明当期结算已包括前期的数量;中间结算要相互衔接,做到不重复、不遗漏。

2、要坚持结算的审核制度。合同结算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把关,领导审定后方能对外出具结算单。

3、结算协议应由双方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如有修改或添加,必须双方在修改或添加处签字盖章并注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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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5 妥善处理协助执行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xx年,A公司某项目经理部与B施工队签订分包协议,B施工队依约履行了合同,但项目经理部一直未与其办理工程结算。20xx年B施工队与C公司产生诉讼,C申请法院要求A公司协助执行,暂停向B施工队支付。

二、处理结果

A公司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在15日内及时提出了协助执行异议,提出A公司与B施工队的工程未办理结算,分包工程存在缺陷需要修复,两者的债权并没有确定,而且未到履行期限。依照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精神“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法院收到异议后没有强制执行A公司。

三、管理建议

协助执行,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协助法院执行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一项法 34

律义务。如第三人对协助执行通知的内容有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一般15日)内及时提出,法院对异议不做实质性的审查。

法院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项目经理部协助执行的案件越来越多,既要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又要依法妥善配合,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要认真对待,将法院送达的文书资料和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情况及时通知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合同部门,若被执行单位在公司不享有债权,或者没有办理结算导致债权尚不能确定的,或者虽然有债权但没到期的,都应及时提出协助执行的书面异议,切不可置之不理。

2、若被执行单位在我公司享有确定的到期债权,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我们应立即停止支付或采取其他协助措施,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协助执行的相应金额停止向分包单位付款。若不顾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而将相关款项支付给了被执行单位(分包商或材料供应商等),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要求协助义务人追回所付款项或直接从我方帐户划扣相应金额,并可以对协助义务人处以高额罚款,甚至可能对相关直接责任人采取司法拘留的处罚。

3、要善于利用协助执行措施清收工程欠款,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及时请求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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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6 抓住诉讼时效做文章

一、案情简介

19xx年12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于19xx年底办理了竣工决算,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最后付款时间为19xx年6月。其后4年,B公司一直未向A公司追索欠款。至20xx年6月B公司来人来函要求A公司支付欠款,A公司拒付,由此引发诉讼。

二、处理结果

由于B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19xx年-20xx年其向A公司主张过债权,B公司起诉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其已经丧失了胜诉权,受理此案的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管理建议

诉讼时效是把双刃剑,我们既要善于利用诉讼时效对抗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同时要加强对自身债权的管理、防止债权超过诉讼时效。

1、分包结算办理完毕后,未经批准,相关人员不宜再出具任何书面债权证明材料给分包队伍,否则会引起时效中断,对我方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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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已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其债权,从法理上看,我们可以不再支付。但若长期协助单位或涉及民工工资案件的,也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3、对于我方的债权,应定期向债务人催收,并留有有效书面催款证据。可行的方法有:

(1)特快专递送达:这种方式应当完善细节,必须在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即标有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的邮件外贴纸)“内件品名”栏中标明催收函文件名称,并务必清楚地注明“因??(事件)向你方索要??(性质的欠款)??(具体金额)万元,请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完毕”。如:因EHJ2004-012号塔吊设备租赁合同向你方索要租赁费10万元,请于20xx年1月1日前支付完毕。只要催款的意思表示清楚,并留有对方签收单据和邮局记录,这种方式是最为经济有效的催告方式。

(2)专人送达:必须要获得对方签收盖章,如不能盖章的,可要求相关管理人员(办公室、财务部等人员)或单位责任人签字签收。

(3)公证送达:邀请公证员现场公证送达催收函,此方式法律效力高,但是成本偏高。

4、尤其要关注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租金支付纠纷的诉讼时效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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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7 胜诉案件应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一、案情简介

20xx年10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由A公司租赁一套塔吊设备给B公司,B公司每月向A公司支付租赁费若干。A公司设备交B公司使用后,B公司恶意拖欠租金共计60万元。A公司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在一审中达成调解,调解协议书中约定,B公司分三次向A公司支付,每期20万元,付款时间分别为20xx年8月30日、9月30日和10月30日。

B公司支付了第一租赁费,后两期款项未付。至20xx年4月中旬,A公司发现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存在问题,第二期债权已超过法定半年的强制执行申请期,第三期债权即将到期(20xx年4月30日截止)。A公司随即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B公司支付40万元,并承担双倍利息。

二、处理结果

法院裁定:由于第二期债权20万已超过法定6个月的申请执行期限(20xx年4月1日前,法律规定执行申请期限为6个月),法院对该债权不予采取强制措施;第三期债 38

权20万尚没有超过执行期限,应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同时由于B公司迟延履行,应当加倍支付第三期20万元租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三、管理建议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有时间要求的,20xx年4月1日生效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被执行人迟延付款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1倍。

在本案中,A公司未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其中一期20万元的债权失去了法律的保护,教训深刻。同时B公司迟延付款,A公司借此要求双倍支付延迟履行期利息,挽回了部分损失。鉴于此,我们应当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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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切实加强债权管理,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专人负责,建立详细的债权档案。

2、加强对经济纠纷案件的动态管理。

3、在案件胜诉的情况下,应当及时申请执行。

4、要注意分期付款案件执行时限的起算时间,避免出现某一期款项超过申请执行的时限。

5、对于被执行人延迟付款的,应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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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8 出具欠条、证明材料和接受调查取证应谨慎

一、案情简介

A为某项目经理部的材料管理人员,该项目经理部的分包单位C的材料供应商B私下找到A,要求A为其出具其曾经为该项目供应材料的证明,A答应并出具了书面的证明材料,证明B曾经向项目部工地供应过材料,而实际B是向在工地施工的分包队伍C供应材料,但A出具的证明材料并未完整表达该意思。后因分包单位C未向B支付材料款,B持A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分包队伍签字确认的结算单,起诉该项目经理部,要求该项目经理部支付材料款50万元。

二、处理结果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因B持A出具的证明其曾经向项目供应过材料的书面证据,而A为材料管理人员,其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法院极有可能判决由项目经理部承担给付50万元材料款的责任。

三、管理建议

1、相关人员向分包商、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等出具欠条和任何形式的证明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相关事实, 41

并经过相关审批手续方可对外提供,否则不得对外提供任何书面材料。

2、任何人不得擅自就经济往来事项接受相关方(对方当事人及委托律师等)的调查取证,对法院、公安机关等必须予以配合的调查取证须经过相应的内部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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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 注意文明施工,防止出现侵权行为

一、案情简介

某日晚,A公司某公路项目过江大桥引桥下的公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受害人(过路人)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逃逸,查找未果。同年,死者家属将A公司告上法庭,其诉由为:施工单位不文明施工,随意堆放材料导致桥下公路上人行道一片狼藉,加之重型施工车辆频繁辗压导致公路人行道损害严重,行人为通行而被迫走上行车道,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要求A公司与业主、路政部门连带承担死者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万元。

A公司派人积极应诉,各方当事人之间就人行道的损坏原因及人行道的损坏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无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A公司认真收集证据,并向法庭充分陈述了抗辩理由,原告不能举证证明人行道的损坏是A公司所为,也无法证明项目部的施工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路面不平,雨天积水没有证据表明由A公司施工造成,同时路段附近积水的存在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法 43

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驳回原告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管理建议

施工过程纷繁复杂,牵涉面广,危险源多,难免会发生侵权行为。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仅仅是句口号,应当落到实处:

1、项目经理部应尽可能在施工现场及周边设置显著警示标志和标牌;周边居民点张贴施工公告和安全注意事项;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人员除负责内部职工和分包单位人员安全管理外,还应向外部人员告知接近或进入施工区域的安全风险。

2、文明施工,处理好相邻关系,避免侵权行为发生,做到“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3、项目经理部应积极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事故后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降低项目损失。

4、发生纠纷要积极面对,寻找合适的抗辩理由,化解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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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 业主不能依审计决定擅自扣减承包商工程款

一、案情简介

19xx年9月,业主A公司与承包商B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B公司承包A公司办公综合楼工程,工程价款执行XX定额和取费标准,实行包工包料承包。合同于同年12月经县公证处公证。合同签订后,双方如约履行,工程于19xx年12月竣工,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工程造价经A公司审定为280万元,双方对此结算均无异议。

此后不久,县审计局对A公司办公综合楼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审计结论认为,A公司审定的工程造价多计20万元,应予审减。审计局做出处理决定:限期由A公司向B公司收回差额款项。

20xx年1月,B公司又承包了A公司的宿舍楼建筑工程。该工程完工后于20xx年11月办理结算时,A公司以执行审计局的决定为由,从B公司的宿舍楼工程款中扣除了办公楼多计工程款20万元。B公司认为A公司扣款是违约行为,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退回扣除的工程款。A公司辩称其扣除有依据,不同意B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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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有效。审计局作出的审计决定对B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A公司据此扣付B公司建筑工程款不当。20xx年7月,人民法院判决:A公司退还B公司扣付的20万元工程款。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诉称:审计局是法定的审计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因此,审计局对基建项目做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具有法律效力,A公司依此决定扣回工程款并无不当。B公司不同意扣款是对审计结论不服,属行政纠纷,不应由法院作经济纠纷处理。审计决定未经法定程序撤销,A公司仍应执行,B公司也应协助执行。B公司辩称:经双方协商办理的工程决算,合法有效。审计局的审计决定是对A公司做出的行政行为,不影响民事结算的效力。因此,A公司无权扣回该工程款。

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县审计局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对B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A公司仅以执行审计决定为理由,扣回B公司的工程款没有合法根据,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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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建议

业主投资效益审计是国家审计的重点内容之一,作为施工企业我们必须正确应对国家审计。要做到:

1、签订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时,力争避免在合同中出现诸如“工程结算价格以甲方审计机关或政府审计部门核准的价格为准”或者“由甲方单独聘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核定工程造价”的条款。

2、认真作好工程签证和基础资料管理工作,工程计量、变更必须及时报监理和业主,并力争最短时间取得监理和业主的书面批复。已取得业主和监理批复的变更和计量,审计单位不得无故扣减。

3、在政府审计的过程中,要积极应对。及时提出书面的异议。提供相关资料要慎重。要严格审查审价的依据、审价的程序、审价人员的主体资格。加强沟通,包括与审计部门的沟通和业主的沟通。审计过程中的签认要慎重,必须经过严格授权后方可签认。对审计结果的分类对待,要区分合同是否有约定,没有约定的,要予以拒绝。要区分不同业主和审减金额大小,对长期合作的核心业主且审减金额较小的,可以酌情考虑接受,否则应予以拒绝。

4、正确把握政府审计和工程审价的区别,为正确应对 47

审计工作奠定基础。

首先,前者是依据国家《审计法》等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主要审查工程概、预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及超支原因,有无隐匿资金、隐瞒或截留基建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有无以投资包干结余的名义私分基建投资的违纪行为等等。而工程审价则主要依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工程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工、机、料价格参数、设计图纸、工程实物量、承包合同等为基础,在竣工验收后,结合施工变更作出符合实际情况的造价审查结果,作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依据。

其次,二者的标的、从业人员构成也不同,审计是以基建项目为标的,以会计师、审计师为主要从业人员;而工程审价则以单位工程为标的,以注册造价工程师为主要从业人员。

再次,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是一种审计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对其它单位不产生连带法律约束力。凡对建设单位投资项目进行的审计结果,对施工单位的造价结算不具有约束力。工程审价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以承发包双方发生的实物交易为依据,按照国家或地方施工工、料、 48

机消耗标准进行核算,对双方有约束力。其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可作为双方结算的法律依据。

最后,二者的目的也不相同。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对公有制投资者资金进行有效的控制,减少投资者滥用职权截留资金,其职能是一种监督行为。工程审价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法律手段,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从而达到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目的的行为。

案例21 加强保险合同管理

一、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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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12月,A公司的万吨巨轮满载矿石途经B项目施工水域时失去控制,触碰正在施工中的大桥临时桥墩,造成重大财产损失。B项目部在向当地海事局报告的同时向承保该工程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公司C报案,当地海事局在调查期也依法对肇事船舶进行了扣留。B项目部向保险公司C和船方A索赔损失600万元。

二、处理结果

通过多方协调,保险公司C在事发后的第6天作出了预赔300万元的决定,随即B向海事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扣押肇事船舶。肇事船方A公司迫于船期压力,经过多轮谈判同我方达成赔偿协议,B公司向A支付赔款500万元。

三、管理建议

1、关于保险义务的明确。要注意工程承包合同中关于保险责任的划分,若合同(含招标文件、澄清等)中明确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属于承包商的责任或在工程量清单100章已将相关费用已计价给承包商时,我们要及时投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若投保责任属于业主,要催促业主及时投保。

2、保险合同签订阶段。鉴于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不平衡报价因素,在投保的时候不能简单的根据合同清单价进行投保,而应当根据实际价格进行调整:报价低的部分依据 50

实际情况调高,报价高的部分适当下调;或者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合同清单价款只作为计算保费的依据不作为理赔依据,理赔按实际损失计算。防止保险公司以投保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只能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而浪费保费,同时又防止保险公司以出险部分为不足额投保为由而进行比例赔付。

3、保险合同履行阶段,及时交纳保险费。

4、保险索赔时,要注意选择合适的索赔方式,掌握必要的保险知识。

(1)要注意选择合适的对象。第三方造成我方工程损失的面临两种索赔选择:一是基于侵权向船方索赔(侵权之诉);二是基于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索赔(行使合同权利)。我们要适时选择索赔对象,特别是要抓住有赔付实力的保险公司,但要减少损失也不能忽视致害的第三方。选择保险公司会面临以下几个问题:不足额投保等导致的一定比例的免赔,保险公司只赔偿我们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停工、设备租金、设备闲置费、人员工资)等不予赔偿。选择肇事方时虽然可以主张直接和间接的损失,但又面临肇事方赔偿能力或者赔偿责任限制(海事碰撞中)等问题。所以需要综合运作,适时选择索赔对象。

(2)要采取必要的诉讼或保全措施。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选择诉讼保全的方式给相对方施加压力,既为谈判增加 51

筹码,也为今后的执行做好铺垫。

(3)加强保险知识的学习,防止保险公司拒赔。发生较大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为逃避责任常会引用总除外责任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免赔”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千方百计要找出投保人存在过失的证据,而事故中投保人一般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定的过失,甚至有违规违法的存在。目前,法律上“重大过失”无明确规定,加之其主观性强而不好把握。我们不要轻易将自身过失认为是保险合同中的“重大过失”,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有理,对此我们还是应该依据保险法第18条据理力争。(《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按此规定,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解释何为“重大过失”,在其不能提供已经向投保人解释的证据时,就不能以“重大过失”拒赔。

案例22 从严控制整体分包项目,加强过程管控

一、案情简介

A公司将项目整体分包给了民营企业B,虽然委派了项 52

目经理但项目公章交由B使用,项目的分包、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合同,全加盖了项目经理部印章。业主的工程款全被B结算支取,而项目的分包工程款、材料款、设备租金未付清。后材料供应商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项目部欠其的50万元。

二、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材料供应合同加盖了项目经理部的印章,鉴于项目经理部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

三、管理建议

由于整体分包项目严重违反了建筑法和相关法规,从行政责任来看,整体分包项目有可能被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从民事责任来看,整体分包项目有可能由于合同无效而对分包队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风险巨大。我们要从严控制整体分包项目,整体分包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1、整体分包项目要进行严格的评审,周密的策划,只有安全质量技术风险较小,施工难度较低,风险基本可控的项目才可以采用这种模式,对国债资金项目、国家相关审计部门要进行完工结算审计的项目,禁止采用整体分包方式。

2、对整体分包项目要严把队伍选择关,原则上应在联 53

盟型分包商中选择,要坚持阳光操作,择优选用。

3、要把经营型整体分包纳入正常的管理程序,决不能出现管理真空。

4、加强对整体分包项目的过程管理,配备必要的管理资源,不能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不能使之成为管理的真空,监督的死角。

具体来说,对整体分包项目,要严把投标报价、市场准入、合同签订、履约担保、资源配置、帐户开设、印章使用、中间计量、资金支付、过程监控、完工结算、资料保管等关口,重点防范整体分包单位的债务连带到总包单位的法律风险。

1、投标报价环节

整体分包项目的报价,应坚持以我为主,防止分包单位利用前高后低的不平衡报价,先期套取资金,或在项目实施中遇到困难时违约,不履行后续合同义务。

2、市场准入环节

整体分包项目的合作伙伴,原则上,必须在联盟型分包商中选择。分包商必须是施工能力强、主体资格合法、信誉评价良好、资金实力雄厚、认同二航文化的优秀分包商。分包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 54

齐全有效。

3、合同签订环节

(1)合同单价的确定,要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避免采用直接切点提取管理费的方式。

(2)合同文本在借鉴公司范本的基础上,要将所有业主对总包单位的相关要求体现在分包合同中。

(3)合同中不得出现我方与分包队伍共同派员组成项目经理部的字样。

(4)分包合同中必须约定,分包单位在进行劳务分包、设备租赁和材料采购时,必须以分包商自身的名义,不得使用总包单位名义。

(5)分包合同中必须约定“分包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均由该分包单位承担”条款。

(6)若业主有审计条款,分包合同中必须约定一定比例的保留金,防止出现工程款已全部被分包单位领取,最终审计扣款由总包单位承担的情况。

4、履约担保环节

(1)整体分包情况下履约保证金,原则上应由分包商交纳。交纳的程序为:先由分包队伍交到我方账户,再由我方帐户交到业主帐户。

(2)在业主要求提供履约保函时,我方向业主提供履 55

约保函后,必须要求并落实分包单位给我方提供反担保。

5、资源配置环节

(1)项目经理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如项目经理、财务主管、总工、计划合同人员等必须到位,并切实发挥管控作用。要坚持整体分包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定期述职报告制度,定期报告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成本和分包履约情况。

(2)不得任命分包单位的人员作为我公司项目部的班子成员,也不得下文任命分包单位的人员作为我项目部工区负责人。

(3)分包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设备必须满足施工要求。项目部必须对照招标文件对分包单位的进场设备、主要管理人员的符合性进行检查。

6、帐户开设环节

(1)项目自己开设帐户,不能将帐户开设资料交由分包单位前往银行开户。

(2)不能将项目部的帐户借给分包单位使用,分包队伍应以自己的名义自行开设帐户。

7、印章使用环节

(1)项目经理部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必须做到由我方专人保管,并且只能在对业主、监理时使用。原则上要求,项目的合同专用章封存,不得使用。

(2)公司成立项目经理部的文件抄送业主、监理、质 56

检、银行等部门和机构时,项目经理部必须及时将相关文件交送到有关机构和部门。

(3)分包队伍对外的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和劳务分包等,一律不得加盖项目经理部的任何印章。项目部也不得替分包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8、中间计量环节

(1)与业主的中间计量必须由我方人员办理,资料应由我方人员编制,报送监理和业主的中间计量和变更索赔资料的经办人和审核人签名必须为我方人员,必须由我方人员报送监理和业主,不得由分包单位人员代为办理。

(2)原则上,不得以我方与业主中间计量、结算代替分包中间计量、结算。在监理和业主都已经批复我方计量、结算之后,必须与分包办理中间计量、结算。

9、资金支付环节

(1)预付款的支付应以分包单位开具预付款保函或提供一定的担保为前提,预付款的支付应坚持小额、分批的原则,不能将业主支付给项目部的预付款扣除我方的管理费后立即悉数支付给分包单位。

(2)我方项目部必须及时缴纳法定的相关税费,且必须由我方人员办理,不得委托分包单位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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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先由业主支付到项目经理部,而不能由业主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部支付给分包单位时,必须以分包单位的现场实物工程量为依据,不允许超付。

(4)我方从业主处领取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等款项必须由我方人员办理,严禁由分包单位人员直接办理。

(5)为保证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可以要求分包单位出具书面委托,由我方项目部直接将款项付给分包单位的劳务分包商、设备和材料供应商,但必须要求分包单位向项目部提供书面的委托书原件。

(6)所有的分包支付,必须要求分包单位开具符合要求的票据。

10、过程监管环节

(1)公司和分子公司要将整体分包项目纳入正常的管理范围,管理体系必须覆盖整体分包项目,不能让其游离于公司管理体系之外。

(2)整体分包项目相关信息必须录入公司综合管理平台,信息必须向公司和分子公司透明。

(3)公司和分子公司相关检查必须包括整体分包项目,整体分包项目也必须及时报送相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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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完工结算环节

(1)与业主结算书的编制必须由我方人员编制完成,报送业主。原则上,我方必须与分包队伍办理结算,且应在完成业主结算之后。分包结算必须签订书面结算协议。

(2)分包结算时,一定要对政府审计可能扣减工程款项如何处理作出约定。

12、资料保管环节

(1)业主批复的相关中间结算、变更、最终结算资料必须由我方人员保管,尤其对监理批复而业主没有批复的相关变更索赔的资料,不能交由分包单位。

(2)分包单位的劳务再分包、设备租赁、材料采购等合同最终结算退场协议都必须报一份交我方项目部备案。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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