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产生劳动经济纠纷的问题与解决

易产生劳动经济纠纷的问题与解决

1、合同期满,企业不续签,员工不同意,企业需要赔偿吗?

解答:企业提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为什么合同到期终止了,不续签合同也要给赔偿?

解答:这是20xx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新的规定,企业不续签合同也必须赔偿劳动者。

3、试用期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解答:如果能证明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用赔偿,负责需要赔偿。

4、公司没有和员工签合同,员工离职去仲裁告公司要求赔偿,怎么解决?

解答:如果确实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将难以避免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了,仲裁机构还会考虑审查过错责任。可以考虑一下是否员工存在完全过错责任。

5、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并入另成立的一家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变更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如果员工的劳动关系在分公司,且与分公司解除后再行安排入职另一子公司的,此时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6、合同到期超过一年没有续签,公司需要赔偿吗?

解答: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最长11个月。

7、与应届毕业生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学生违约去其他单位上岗,公司可要求赔偿吗? 解答:关键看是否能举证证明其存在违约行为了,如有,则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8、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宽限期及双倍工资罚则?补签后是否需双倍赔偿空白期差额?

解答:劳动合同的续签,参照劳动合同的订立执行,即适用宽限期和二倍工资罚。补签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期间涵盖整个劳动关系期间的,可不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9、公司没有和员工签合同,员工可否随时离职?

解答:员工有离职自由的权利,他可以随时提出离职。

10、每周工作时间超过法定规定,也没有调休,公司需要赔偿吗?

解答:如果员工以未支付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解除,企业应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算方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执行。

11、社保可否申请个人缴纳,连续三个月未缴医保年限是否清零?

解答:深户的可以申请个人窗口缴费,非深户的不行。如果超过3个月,不是医保年限清零,而是享受的最高可报销额度的连续缴费年限需要重新计算。

12、经济补偿金最多可以拿到多少个月呀?

解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13、员工主动离职,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解答:如果是员工个人原因离职,则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14、转正后解除合同,公司怎么补偿?

解答:员工个人过错导致解除合同时公司无须补偿。如是公司原因则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赔偿金则按经济补偿金双倍计算。

15、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都有哪些呢?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6、工作过程中受惊吓罹患精神病能否认定工伤?

解答: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属工伤。需要符合这样条件的,才能认定工伤。

17、因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试用期内考勤),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解答:辞退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行使,解除的事实如成立则需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解除理由合法有据,假如贵司能证明该员工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时,可以不支付补偿,但仅是一般违纪行为则可能被视为违法解除,要支付赔偿金了。

18、试用期不购买三金的算违法吗?

解答:试用期也是在劳动关系内,企业必须为员工购买,负责属于违法。

19、公司安排员工从行政主管调到销售管理做前台,但是工资不变,员工提出离职补偿金及年终奖是否需要给?

解答: 1、属于工作岗位的变动,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协商一致,否则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并要求补偿。 2、年终奖金知否支持看约定及制度规定。

20、如果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要承担什么风险?

解答:1、员工可以此为由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发生工伤等情况时,公司承担全部相应费用。

21、员工入职2年,由于生病已经休息了3个半月,现在还在病中,请问公司是否能与其解除合同,如何赔偿?

解答:还需要看员工累计工龄是多少,才能确定员工的法定医疗期。法定医疗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可以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计算。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还需加付一个月工资。

22、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这三金的根本区别?

解答: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合法解除或终止的给予劳动者的一定金额的补偿;赔偿金一般是违法解除或违法行为的惩罚性的赔偿;违约金则给予合同或法律的规定,对于违约行为的一种制裁。

23、双倍工资指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包括还是不包括奖金?

解答:未签劳动合同合同的二倍工资是指税前工资,包括奖金。

24、未领到毕业证的应届毕业生,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吗?学生身份的求职者单位能签订劳动合同吗?

解答: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在校大学生实习并不视为就业,故如确定其身份属在校生,则无需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4、关于经久补偿金和赔偿金,实操中的纳税,能不能给讲讲?

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

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5、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书面合同,但是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的,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解答:到期后没有续签超过一个月的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26、辞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有没有比较好的办法?

解答:无论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企业单方面的解除权仅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赋予的权利,除这些权利外,别无他法。

27、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哪些内容?

解答: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8、对于公司的绩效影响到年底的双薪和绩效工资,员工投诉期是多长时间?

解答:在职期间劳动报酬的争议,没有时效限制。员工离职后,需要在一年内提出。

29、国家规定孕妇受法律保护,也就是工厂不可随意开除,那请问哺乳期(喂奶)妈妈受法律保护吗?工厂若辞退需赔偿吗?

解答:期期间的女职工如果存在法律规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应辞退情形,那工厂辞退女职工无需赔偿。

30、如果是员工对公司出台的一些规章不能接受(没违背法律法规),公司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辞退了,需要赔偿不?

解答:辞退员工必须有法定理由,仅因员工不能接受某些规章而进行预告解除本身就不合法,存在赔偿金的法律风险,此时已不在于你怎是么写辞退理由及内容的事了。需要关注的是其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吧!

31、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

解答: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规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时所支付的,不存在员工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赔偿金则可以同时适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32、对下岗职工的补偿应该如何补?

解答: 下岗属于国企改革时的特定概念,现行劳动合同法对此无规定,按照国企改革的政策执行。

33、员工意外险不想缴纳,怎么签订相应的协议?

解答:商业险只是公司额外福利,无论是否买了商业险,都应当为员工购买各项社会保险。未办社保并有工伤情况时,即使签了协议也是无效的。

34、怎么给驻外人员参保呢?他们在外面,我们在广州给他们参保,他们也不能用? 解答:原则上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且双方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的,可按约定执行。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参保了,驻外人员也能用到的,一旦发生工伤,是可以回到广州享受相关待遇的。

35、原公司还在,新注册一个公司,,解除原公司合同,新签到新的公司,这样需要支付补偿金么?

解答:从两者为不同的独立法人来看,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新合同中双方一致同意延续之前的工作年限,则可以无需支付

36、什么情况属于拖欠工资?如果公司说好20号发工资,每次都要推迟几天发,这算吗? 解答:看你所在地区的具体法律规定了。如在深圳,当地的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的支付周期在一个月以内的应在次月7号前支付,特殊情况下可延长5天,也就是最长时间在次月12日前支付并不构成拖欠,但实务中对此并未过于严格要求,一般情况下约定了支付日的也视为双方存有明确约定了,如有正当理由延期几日,如银行原因等,当然不一定会被认定为故意拖欠了。

37、培训协议约定的赔偿金如何计算?有没有限定?

解答: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8、如何判断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的呢?

解答:合法解除包括因员工过错导致的解除(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39条)及企业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0条),前者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后者须支付经济补偿。不符合前两种情况则为违法解除,应按经济补偿金双倍支付赔偿金。

39、赔偿金的25%和50%的比例如何区分?

解答:25%是无故拖欠工资和克扣的经济补偿金,或是工资、医疗费用等的赔偿费用;50%是拒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或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

40、员工旷工不来,可否停发工资,停缴社保?

解答:旷工期间,企业可不发工资;在劳动关系尚未处理前,建议不要停交社会保险

 

第二篇: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第二节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一、仲裁

一、仲裁(★★★)(P14)

1、仲裁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

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解析】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包括:(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选项CD);(2)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选项A)。

2、仲裁的基本原则(P15)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仲裁委员会(P16)

(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解析】(1)选项C: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2)选项D: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4、仲裁协议(P16)

(1)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有效的仲裁协议

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时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裁决(P17)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约定有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是否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是否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当事人的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8)仲裁裁决的作出

仲裁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解析】(1)形成2种不同意见: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2)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形成3种不同意见):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9)仲裁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0)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解释】考生应当准确区分两种情况:(1)对裁决不服时: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一方不履行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解析】(1)选项AB: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选项C: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3)选项D:仲裁实行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析】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民事诉讼(★★★)(P18)

1、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包括5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相关链接】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适用于《仲裁法》。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相关链接】劳动争议不适用于《仲裁法》。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解析】选项BC: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适用于《仲裁法》,但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2、审判制度(P18)

(1)合议制度

①一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②二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③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相关链接】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2)回避制度

【解释】《仲裁法》也规定了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相关链接】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两审终审制度

①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③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④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相关链接】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解析】(1)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3、地域管辖(P19)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多选题)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⑤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P28)

(1)适用于《行政诉讼法》的情形

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2)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解释】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诉,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级别管辖(P29)

一般情况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有: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地域管辖(P29)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选择

(1)一般情况下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首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先复议再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5、起诉和受理

(1)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相关链接】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链接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相关链接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6、审理(P29)

(1)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链接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相关链接2】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

外。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相关链接】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3)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解释】在仲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均规定了回避制度。

(4)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5)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7、判决(P30)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3)审理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8、侵权赔偿(P30)

(1)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当事人“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解释】在仲裁、民事诉讼中,均有调解程序,只有“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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