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各类制度

第一部分 管 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制度

1、贯彻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应诊时间不少于12小时/天,并能及时提供家庭出诊、家庭病床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有方便居民的通讯联络方式。

3、深入社区,及时了解、掌握社区人口动态、居民健康状况和卫生需求,开展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项工作,满足群众的基本卫生需求。

4、坚持以健康为中心,建立健康教育管理网络,制定社区健康教育计划,开展咨询、讲座等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指导并帮助社区居民不断提高健康水平。

5、认真执行会诊、转诊制度。根据病情指导、帮助病人转诊。对疑似传染病患者,在指导病人转诊的同时,应严格执行传染病上报制度、隔离消毒制度。

6、坚持岗位责任制度,做到因事设岗,因岗设人。

7、建立并完善居民健康档案。执行登记、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登记记录,分档管理,按期统计上报。

质量管理与考核评价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必须把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质量放在首位,把质量管理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各项工作中。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为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

3、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并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自身工作的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方案,完善内部约束机制。主要内容包括:质量管理目标、指标、计划、措施和效果评价方法及信息反馈等。

4、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手术、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规范及管理制度,交接班等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

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加强对全体人员进行质量管理教育,组织其参加质量管理活动,提高质量意识。

6、质量管理组织应定期对各项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并有文字记录,形成报告,定期(每季度)逐级上报。

7、质量的检查结果与评优、奖惩相结合,并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考核评估。

继续教育与技术考核制度

1、坚持“三基”训练,不断提高医、护、药卫技人员的业务素质。切实抓好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做到计划有安排、措施有落实、定期有检查。

2、每月讲座不少于1次,业务学习活动每周不少于1次。

3、医药护技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三基”考核,每年不少于2次。必须做到人人达标。

4、除参加规范化培训以外的卫技人员应参加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并取得规定学分。

请示报告制度

凡遇到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中心(站)领导或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1、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及必须动员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全体医务人员的力量抢救病员。

2、紧急手术而病员的家属和单位领导不在。

3、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和贵重药品,发现成批药品变质。

4、重大经济开支报批。

5、增补、修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

6、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接受其它任务。

医疗差错事故防范与处理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成立医疗质量监控组织,由中心主任担任组长,医疗康复部负责人任副组长,中心(站)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医务部,负责监督本中心(站)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并做好相关的咨询服务以及医疗纠纷调查、核实工作。

2、制定防范、处理预案,主要内容应是针对容易引发医疗差错事故的医疗质量、医疗技术水平、服务态度等因素制定相应预防措施,进行目标管理。

3、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争议。

4、严格执行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争议的报告制度。实行医务人员→科室(站) →医疗质量监控组→中心主任报告制度,同时上报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5、实行医疗差错事故的责任分析、处罚及整改。

(1)对已发生的医疗差错事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对医务人员、科室在医疗差错事故中的责任进行逐级分析,明确相关责任及程度。

(2)根据责任程度,即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进行相应处罚,并根据造成差错事故的原因,责成责任人、科室、机构进行整改。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感染管理工作内容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感染监测

1、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压力灭菌器消毒效果监测:工艺监测、化学监测、生物监测使用中的消毒液的浓度监测、生物监测。

2、有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开展感染病例监测。

3、环境卫生学监测。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感染控制

1、感染病例报告与控制。

2、消毒灭菌与隔离。

3、消毒药、械及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全过程管理。

4、重点部门管理。

5、抗感染药物合理应用。

6、医疗废物管理。(按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执行)。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消毒、灭菌基本要求

1、凡高度危险性物品(穿过皮肤或黏膜进入人体无菌组织或器官内部的器材,或与破损的皮肤、黏膜密切接触的器材和用品,如穿刺针、输液器、注射器、导尿管、膀胱镜、活检钳等)必须采用灭菌方法。

灭菌方法包括热力灭菌、电离辐射灭菌等物理方法。戊二醛、环氧乙烷、甲醛、过氧乙酸等化学消毒剂进行灭菌的方法。对于耐高温、耐湿度的物品首选压力蒸汽灭菌方法。

2、凡中度危险性物品(仅和破损皮肤、黏膜接触,而不进入无菌组织的器材和用品,如胃镜、压舌板、体温表、避孕环等)选择中水平或高水平消毒法。对于内窥镜、体温表等要求严格的物品必须达到高水平消毒。

高水平消毒方法包括热力、微波和紫外线;含氯、二氧化氯、过氧乙酸等消毒剂消毒方法。 中水平消毒方法包括超声波、碘类消毒剂、醇类、醇与氯已定的复方、酚类消毒剂进行消毒。

3、低度危险性物品(仅直接或间接地与健康无损的皮肤接触的物品,如听诊器、血压计袖带等)可用低水平消毒方法,或只作一般卫生处理。

低水平消毒方法包括通风换气、冲洗等机械除菌法,单链季铵盐类消毒剂(苯扎溴铵等)、双胍类消毒剂(氯已定等)。

4、凡标有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不得重复使用。

5、必须使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消毒药、械,并按照批准使用的范围和方法使用。

6、凡被肝炎、爱滋病、结核等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医疗用品必须按先消毒、后清洗、再消毒或灭菌的原则处理。可采用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使用浓度为2000mg/L。

7、连续使用的化学消毒剂应监测浓度,确保有效含量。

8、常用消毒剂戊二醛在使用中应注意加入缓冲剂活化后只能存放28天,连续使用1-2周。戊二醛化学消毒剂浸泡过的医疗器械,必须用无菌蒸馏水彻底冲洗后,才能使用。

治疗室、换药室感染管理制度

1、工作人员进入治疗室、换药室衣帽整洁,操作时戴口罩。

2、做各项治疗应严格遵守无菌操作原则。操作前后应严格洗手,必要时用消毒液泡手。工作人员手细菌总数≤10cfu/cm2。

3、治疗室、换药室应保持整洁,有清洁区、无菌区和污染区之分,无菌物品与非无菌物品分开放置,消毒、供应、保管均由专人负责。治疗护士每天应检查各无菌包的消毒日期及治疗盘内物品是否整洁,并使物品呈备用状态。未使用过的无菌物品过期必须重新灭菌。无菌物品打开后(包、盒、罐),存放不得超过24小时。

4、无菌物品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无菌物品的取用应在清洁台上进行,并用无菌持物钳取用,持物钳用后立即放回干燥罐内。罐、钳每4小时更换1次,有污染时随时更换。单包装钳一用一灭菌。单个包装的无菌持物钳不得重复使用。

5、治疗车上的用物应摆放有序,上层有清洁区,下层为污染区,每班使用后清水抹布湿式擦拭1次,有污染随时用0.05%含氯消毒液消毒。每周用0.05%含氯消毒液彻底擦拭一次。

6、口表、氧气湿化瓶、止血带、火罐、刮痧板等物品用后分别浸泡在0.05%的含氯消毒液内30分钟,清水冲洗干净备用。其中,口表应再次用0.05%含氯消毒液浸泡消毒30分钟,冷开水冲洗后备用。换药碗、玻璃注射器使用后应彻底清洗后进行灭菌;接触感染性病人的应先浸泡在0.05%的含氯消毒液内30分钟,再清洗及灭菌处理。

7、抽出的药液、开启的静脉输入无菌液体须注明开启时间,超过2小时后不得使用;启封抽吸的各种溶媒超过24小时不得使用。

8、碘酊(碘酒)、碘伏、乙醇(酒精)应按要求密闭保存,每周更换2次,容器每周灭菌2次。常用无菌敷料罐应每日更换并灭菌,置于无菌储槽中的灭菌物品(棉球、纱布等)一经打开,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提倡使用小包装。

9、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使用后毁型并放入黄色垃圾袋,污染敷料放入黄垃圾袋内。

10、治疗室、换药室每天上、下午各通风一次,做治疗时减少人员的走动。每日进行空气消毒。空气消毒可采用紫外线照射、静电吸附、臭氧及熏蒸等各种符合消毒技术规范的方法。每季做空气培养一次,空气中细菌总数≤500cfu/m3。

11、地面、桌椅保持清洁,地面每日用清水拖地,如被血液、脓液及其它分泌物污染时,及时用0.05%含氯消毒液拖地。桌椅每日湿拭处理。有污染时随时消毒。治疗室、换药室的抹布、拖把等用具专用。抹布、拖把用0.05%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清水洗净、晒干备用。

12、污物桶每日清洗,每周消毒一次,冲洗干净后备用,每日更换黄垃圾袋。

口腔科感染管理制度

1、保持室内清洁,每日操作结束后应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2、对每位病人操作前后必须洗手,操作时必须戴口罩、帽子,必要时配戴防护镜和手套。

3、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按卫生部《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执行。

4、麻醉药应注明启用日期与时间,启封后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现用现抽,尽量使用小包装。

5、技工室的印模、蜡块、石膏模型及各种修复体应使用中效以上消毒剂或紫外线进行消毒。

6、X线摄片室应严格控制摄片中的交叉感染。

7、用后棉球、敷料等医用垃圾,必须放入黄色垃圾袋。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1、中心(站)所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必须由中心统一采购,使用科室不得自行购入。

2、中心采购时应注意对产品“六证一报告”确认,并做好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和记录工作。采购记录应包括:购进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严格保管,上架存放,标记清楚。按照记录应能追查到每批无菌器械的进货来源。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进无菌器械。

3、科室在领取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时,应填写“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领取单”,并将标注有“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产品说明书留存,依次粘贴于科室“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领取本”中,同时详细记录产品数量、规格和领取日期。

4、使用前,使用者应对器械仔细检查。不得使用过期、已淘汰、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

5、使用时注意观察,若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它情况,必须停止继续使用,同时保留样本,及时报告医疗康复部,并在科室“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领取本”中详细记录。

6、使用过的无菌器械,使用者必须及时初步销毁,使其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并在相关消毒液中浸泡消毒作无害化处理。科室每天集中、统计、记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毁型、处理登记本”。

7、有条件的供应室应对收集到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及时进行终末毁型处理,并记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毁型物品记录本”。

8、经毁型机处理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碎渣,用黄色特种垃圾代包装密封后,交市政特种垃圾机构处理。

9、临床科室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立刻报告医疗康复部,医疗康复部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辖市(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10、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应立即封存,及时报告辖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经验证为不合格的无菌器械,在辖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销毁。

11、医疗康复部履行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采购、管理和回收处理的监督检查职责

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家庭及个人健康档案,分文本类、电子类。

2、健康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基本人口信息,主要慢病患病现况,治疗康复情况,慢病相关生活行为因素,家庭社会经济状况。

3、资料要记录真实、准确,档案中各类项目应有较高的利用率,须保持动态连续性,实行动态管理,生活行为因素每季度监测1次。

4、建立健康档案索引目录,健康档案要按照编号放置,便于取放。

5、建立家庭健康档案,要画出三代家系图,并记录家庭中不同阶段的家庭主要健康问题,对家庭主要健康问题提出保健、治疗、指导建议,一年更新增补一次。

6、有转、会诊病人时,一般要书写转、会诊单。可以把病人原始档案里的资料借给转诊的医生,应办理借阅登记手续,用完后及时归还。

7、临床病情应及时在健康档案中体现。

8、健康档案一般供主管的辖区全科医生阅览或借用,不得涂改、转借和丢失。确保病人的隐私不向外泄漏,严格保密。

9、社区的全面资料由信息资料室的负责同志保管,必须注意清洁,无污损,无丢失。文本内容与电脑内信息始终保持一致。

10、社区健康档案,每年更新增补一次(社区健康档案主要包括社区基本资料,社区卫生服务资源,社区卫生服务状况,社区居民健康状况等)。

信息资料管理制度

社区卫生档案及信息对指导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运作起着重要作用,是开展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重要保证,是建设社区卫生信息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1、社区卫生档案的内容:建立统一的社区卫生调查表、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家庭病床病历、残疾人及精神病人防治资料等社区卫生服务台账资料。

2、社区卫生档案的内容必须登记详细、真实,项目齐全,编写清楚规范,随工作开展及时收集、整理,并按类型归档。

3、社区卫生档案必须进行严格管理,确定专(兼)职卫生档案管理人员,专柜保存,对卫生档案的编写、收集、归档实行专人负责制。

4、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卫生档案、文件的管理规定,对社区卫生档案进行管理和利用。在社区卫生档案的利用上,本着充分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严格档案的借入借出,对借出时间期限做出明确规定,责任者的签章手续必须齐全。

5、对收集的社区卫生档案必须实行定期审查制度,要求收集齐全、完整,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责任人进行改正、补齐,问题严重者可令其重做,不符合要求者,不能验收归档。

6、社区卫生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地反映情况,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责任者的签章手续必须齐全。

7、对社区卫生档案资料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因此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损害患者权益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8、配有社区卫生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中心(站)要有专兼职专业人员作为系统的维护人员,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并有相关的管理制度。

9、各系统工作站点,必须有明确的计算机操作规程、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使用人员必须熟知有关事项,切实掌握使用要领。

10、根据上级要求及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

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制度

1、凡参加预防接种的工作人员须持有《镇江市预防接种上岗培训合格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的科学态度,掌握免疫程序、疫苗性质、接种方法、途径和禁忌症以及预防接种副反应的观察、处理方法;卡介苗接种者必须取得“卡介苗接种人员证”。

2、本地出生一个月的儿童和寄居本地三个月以上流动儿童中的适龄儿童均应建立儿童预防接种证,并规范登记儿童预防接种登记簿。

3、门诊开诊前,应对接种室进行消毒。门诊接种必须分室(分桌)接种,标志明显。

4、接种前应详细询问儿童健康状况,必要时作健康检查,凡有禁忌症者一律不得接种。接种对象、部位、方法、剂量、次数、间隔时间应严格按有关说明或疾控中心规定执行。被接种的儿童应在接种现场观察30分钟方可离开。

5、接种时要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实行一人一针一管,使用后的针管要毁型消毒。喂服脊灰糖丸疫苗必须做到一人一勺(一杯)。

6、接种现场应备有冷藏包,发现过期、变色、发霉、有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无标签或标签不清,安瓿有裂纹的疫苗一律不得使用。安瓿开启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使用完,未使用完的应销毁。

7、做好疫苗的领发、登记、保管、报损的登记工作。疫苗的运输和保存应严格按照冷链要求执行。

8、建立计划免疫门诊日志,对每名接种的儿童逐一登记门诊日志,并填写完整。

9、认真、及时填报计免门诊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10、计划外疫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辖市(区)疾控中心购买,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收费,做到价格公示上墙,儿童家长本着知情同意、自愿的原则选择接种。

传染病管理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传染病责任疫情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2、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法定传染病的诊断、登记和报告,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例应及时(城镇2小时、农村6小时)电话向辖市(区)疾控中心报告,同时进行网络报病。乙类传染病城镇于6小时、农村于12小时通过网络报病。丙类传染病于24小时内通过网络报病。法定传染病报告率和及时率达100%。传染病报告卡由本单位保存3年。

3、发现传染病暴发疫情或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及时(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报告,并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积极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4、配合疾控部门做好传染病流调、访视、疫点处理及密切接触者隔离等控制工作。

5、针对各种传染病发病季节、传播途径等特点,积极在社区开展重点和多发传染病的防治知识宣传。

6、加强本中心(站)职工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和相关法规的学习、培训。

7、落实消毒和人员防护工作,有防止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

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2、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熟悉国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病种和报告办法。发现法定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时,要立即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网络直报,特殊疫情根据要求立即电话报告,不迟报、不漏报、不错报,并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人员配备及要求

(1)有一名分管主任具体抓传染病报告工作。建立中心(站)传染病报告自查小组,每月定期对中心(站)该项工作进行检查和质量控制。

(2)设有至少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集、审核、登记、报告及相关传染病管理工作;并专册登记传报的病例,督促有关科室做好传报工作。

(3)定期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学习传染病防治知识和相关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新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上岗之前,必须进行传染病报告工作的培训。

(4)对不执行本制度或因违反规定造成危害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进行处理。

4、传染病报告卡填报要求

(1)做好门诊登记工作,定期检查填写门诊工作日志,凡发现确诊为传染病时,要在门诊工作日志表上登记患者的详细家庭地址和病名。

(2)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完整的合格的传染病纸质报告卡,包括发病卡、专归卡、死亡卡的报告。

(3)传报卡要求填写准确、完整,要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

(4)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工作;无直报条件的单位疫情管理人员收到报告卡后,按报告病种和报告时限的要求先将卡片内容电话报告所在辖市(区)疾控中心,再将传染病报告卡寄出。

(5)卡片的保存。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5、报告病种和报告时限

(1)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进行报告。

(2)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如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进行报告。

(3)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报告。

(4)一旦出现甲类及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如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疑似病人、或罕见疾病、新发疾病及其它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疾病的传染病疫情,需立即电话告知所在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个别病种的确认须由相关单位认可后方能上报。

①脊髓灰质炎,要由国家确认实验室进行审核确认。

②甲类传染病及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须由有确认权限的单位或实验室进行审核确认。

③艾滋病应由省级有确认权限的单位或实验室进行审核确认。

(6)每月5日前检查追踪上月已报病例卡片的诊断变化和转归情况,如疑似病例改为确诊病例或排除,未分型改为已分型、死亡等,要对原报告卡进行订正报告。

(7)在传染病漏报检查和暴发调查中发生的未报告病例,要及时补充录入。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制度

1、建立社区社会人口学(35周岁以上人口分年龄组构成、主要慢病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心血管疾病、脑卒中、肿瘤现患病人分年龄组构成)登记,掌握社区居民的社会人口学分布状况。

2、建立社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病人的个人健康档案,进行长期的动态管理。

3、35周岁以上社区居民每次就诊必须测量、记录血压。

4、对社区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现患人群、高危人群和普通人群进行各种形式的有针对性的健康干预和生活行为因素定期监测。

5、做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各种相关资料的汇总、分析,并及时将年度总结和汇总资料上报给上级业务部门。

6、认真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信息资料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健康档案文本保管,资料微机输入,保持微机内的记录与文本记录一致,并做到同步更新及动态变更,管理有序。

2、社区居民健康档案由社区中心(站)保管,应保证居民信息资料的完整性与可利用性。

3、做好健康档案文本借阅工作,按规定手续办理借阅、归还工作。

4、对各科室(站)查阅、使用电子版健康档案设置不同层级的使用权限,保证信息安全。

5、熟练运用各种卫生服务管理软件,配合中心(站)办公室保证信息渠道通畅,每月有资料汇总、统计、分析,主要数据上墙。做好信息的开发利用工作。

计划免疫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及时掌握本辖区儿童(包括外来儿童)情况,建立新生儿预防接种卡、证,按免疫程序的规定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组织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实施预防接种的安全注射。

2、提出疫苗需求计划,建立健全疫苗领发登记,做好疫苗管理。

3、做好冷链设备的使用、保养工作,建立冷链运转记录。

4、进行常规接种率报告,针对传染病和预防接种后不良反应或事故进行报告。

5、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健康教育。

6、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

7、定期对辖区内流动儿童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登记簿。对集贸市场和外来人口较密集的地方进行上门串户接种,消除免疫空白点。在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集聚处设立固定接种点,专门负责外来儿童接种工作。外来儿童接种工作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相结合。

片区负责人员每二个月一次对外来儿童进行查漏补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季度一次抽查1/4居委会外来儿童接种情况。及时发现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并按规定给予接种或补种。对外来儿童家长进行计划免疫知识宣教。

8、掌握辖区内托幼机构、小学学生预防接种情况,定期查漏补种,杜绝发生因漏种而引发相关传染病的爆发。

9、参加辖市(区)疾控中心半年一次对外来流动儿童建卡、建证、接种情况的抽查。

传染病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传染病上报工作,对法定传染病,按规定时限上报,并按规定做好传报卡的保密工作。

2、对各部门报来的传报卡,认真检查核实项目,避免缺项,杜绝错卡及死卡现象。及时与疾控机构交换疫情,使传报卡达到及时、正确。

3、督促有关科室做好传报工作,每周各科核对传报一次,每月底对各科室传报工作进行自查。

4、对外院报来的传报卡进行分类,认真逐项填写访视单,交访视人员,并督促其认真、及时进行访视,把好访视质量关。

5、按时参加辖市(区)疾病控制中心传染病防治工作月会,并做好疫情的核对和分析工作。

6、及时、准确上报月报表及其它报表。

7、做好各种资料保存工作,并将各种资料装订成册。

8、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的防治知识。

传染病访视人员岗位职责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传染病访视应该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接到疫情后,必须当天上门访视,根据不同传染病的管理要求逐项核对、询问访视单的内容,认真填写访视单,字迹要清楚,填写要完整。

2、访视后的传报卡要明确户口所在地址、疾病名称,以便正确统计疫情。

3、加强传染病病人的管理,对留家的传染病病人,指导隔离消毒,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4、三次上门访视访不到视为死卡,全年死卡率<5%;对长期外住的病人应积极与病人居住地取得联系,请居住地医疗机构进行代访。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掌握责任社区各类慢性疾病的患、发病情况、患者的个人信息、资料以及变动情况,社区内主要慢性疾病的患、发病趋势。

2、严格遵守慢性疾病相关的管理规定,负责制定并落实慢性疾病病人的随访、体检、康复治疗指导和健康教育的工作计划。

3、遵守居民健康档案使用的有关规定,切实按计划做好随访、体检、长期用药和接诊记录的规范书写并录入电脑。

4、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规定,做好社区居民慢性疾病相关的生活行为因素的监测工作。

5、按照各类慢性疾病系统管理要求,做好资料的分析、统计工作,及时上报中心(站)信息资料室。

6、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学习,认真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卫生应急预案

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社区卫生应急工作,保障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蔓延,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精神,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职能,特制定本预案。

1、目的、原则

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和发展,坚持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坚持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完成市、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组织机构

成立以主要领导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业技术组,后勤保障组,宣传信息组。①专业技术组由临床医疗科室,社区责任医生和社区站的骨干力量组成,负责完成上级指派的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并依法开展有关社区综合性预防、健康教育工作;②后勤保障组负责物资储备,以保证应急处理紧急救治的需用。③宣传信息组由行政、院感、保健组成,负责信息的收集、上报。各个专业技术组织实行分工负责,协调作战。

(2)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启动预案,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积极展开医疗救治,上报信息。在当地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依法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和后勤人员进行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积极开展健康教育。

3、应急报告与信息发布

(1)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专用设备,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与按临时疫情报告制度规定的日报或零报告。

(2)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②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③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④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做好信息报告网络体系的技术指导工作,确保突发事件应急报告信息畅通。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不得随意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4、应急处理

(1)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或按照规定将病人转送至指定的医疗机构。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并按国家规定做好污水、医疗废物的处理工作。

(3)服从市、辖市(区)应急指挥部的调配和指挥,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处理工作及配合街道、居委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5、保障措施

(1)按照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指示,成立各种技术队伍的预备队,并保证预备队成员按时参加上级的业务培训,随时准备参加医疗救护、流行病学调查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等项工作。

(2)社区卫生中心(站)内储备足够的应急预防救治药物、隔离防护用品和消毒药械等物资。对来自各方面的捐款捐物,进行专帐专人管理,确保突发事件使用。

(3)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体医护人员的防治知识和技术培训,制定各应急专业队伍人员职责。

(4)疫情报告管理组及网络直报员随时做好设备维护,保证畅通。负责登记、统计使用的本、卡、册。消毒组和综合预防保障等应急组织随时待命参加突发事件调查,救治等工作。

(5)实行值班制,开通专用电话,做好值班记录。

(6)建立奖惩制度,对为处置突发事件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者,按条例规定追究责任,对拒绝接诊病人、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按条例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者下岗,取消执业资格。

6、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病意识

(1)利用黑板报、宣传画、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开展社区综合性预防措施的宣传。

(2)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疾病、传染病防治知识的科普宣传和咨询活动,使群众了解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征和预防方法,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预防接种技术操作规范

一、皮内接种法

1、适用疫苗:卡介苗。

2、注射部位:左上臂三角肌外下缘皮内。

3、操作方法:

(1)家长抱紧儿童,露出儿童左胳膊;

(2)用1ml一次性注射器或蓝芯注射器配4.5号针头吸取1人份摇匀后的疫苗,皮肤常规消毒,等酒精干后,左手绷紧注射部位皮肤,针头斜面向上,与皮肤呈10°~15°角刺入皮内。再用左手拇指固定针管,但不要接触针头部分,然后注入疫苗,使注射部位形成一个圆形皮丘,针管顺时针方向旋转180°角后,拔出针头。勿按摩注射部位。

二、皮下接种法

1、适用疫苗:麻疹疫苗、乙脑疫苗、流脑疫苗、风疹疫苗和腮腺炎疫苗。

2、接种部位: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皮肤。

3、操作方法:

(1)如在儿童左上臂接种,家长取坐位,儿童应坐于家长腿上;家长左臂抱紧儿童,使儿童头部靠在家长左肩部;将儿童右臂置于家长身后;家长用左臂固定儿童双腿,右手握住儿童左手,防止在接种过程中乱动。

(2)接种人员用1ml注射器配上5.5号针头,吸取1人份疫苗后,皮肤常规消毒,左手绷紧局部皮肤,右手持注射器,食指固定针柄,针头斜面向上,与皮肤呈30°~40°角,快速刺入针头长度的1/3~2/3,放松皮肤,左手固定针管,回抽无血,注入疫苗,快速拔出针头,用消毒干棉球稍加按压针眼部位。若有回血,应更换注射部位,重新注射。

三、肌内接种法

1、适用疫苗:白百破联合疫苗、白破联合疫苗、乙肝疫苗。

2、接种部位:乙肝疫苗为上臂外侧三角肌中部或大腿中部前外侧肌肉。

3、操作方法:

(1)大腿中部前外侧肌肉注射

①家长将儿童抱于腿上,右胳膊抱紧儿童上身,固定儿童头部和右胳膊,家长左胳膊抓紧儿童双腿。在儿童的大腿正面画一条竖线,然后将此竖线在大腿根部和膝盖之间三等分,画出三条横线,取中间外侧部分为注射部位,尽量在此部位的中点进针。

②用0.5ml或1ml注射器配上6号或5.5号针头,吸取1人份疫苗后,皮肤常规消毒,左手

拇指和食指叉开,绷紧注射部位肌肉,右手持注射器,与皮肤呈90°角,在左手拇指和食指之间快速刺入针头长度的2/3,固定针管,放松皮肤,回抽无血,注入疫苗后快速拔出针头,用消毒干棉球稍加按压针眼部位。

(2)上臂外侧三角肌注射

①如在儿童左上臂接种,家长取坐位,儿童应坐在家长腿上;家长左臂抱紧儿童,使儿童头部靠在家长左肩部;将儿童右臂置于身后;家长用左臂固定儿童双腿,右手握住儿童左手,防止在接种过程中乱动。大年龄儿童可取坐位或立位,注射侧的手叉腰。右上臂接种时相反。 ②用0.5ml或1ml注射器配上6号或5.5号针头吸取1人份疫苗后,皮肤常规消毒,左手将三角肌绷紧,右手持注射器(以执毛笔式),与皮肤呈90°角,快速刺入针头长度的2/3,固定针管,放松皮肤,回抽无血,注入疫苗后快速拔出针头,用消毒干棉球稍加按压针眼部位。若有回血,应更换注射部位,重新注射。

4、接种白百破联合疫苗、白破联合疫苗、乙肝疫苗等,要将疫苗充分摇匀。

四、口服法

1、用于口服脊灰疫苗的接种。

2、用消毒的药匙将脊灰疫苗送入儿童口中(液体疫苗可直接滴入),用凉开水送服咽下。

3、月龄小的儿童,推荐使用液体疫苗。若喂服脊髓灰质炎糖丸疫苗时可将糖丸碾碎,放入药匙内,加少许凉开水溶解成糊状服用,或将糖丸疫苗溶于5ml凉开水中,使其完全溶化口服咽下。

4、口服疫苗时要看服下肚,如儿童服苗后吐出应先饮少量凉开水,休息片刻后再服。

传染病管理工作规范

为做好传染病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范制定本制度,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中规定。

1、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

(1)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2)建立传染病报告、登记、传染病漏报自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登记、传染病漏报自查工作。

(3)认真做好法定传染病的诊断、登记,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报告,法定传染病报告率和及时率达100%,有条件的单位开展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

(4)发现传染病暴发疫情或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及时(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积极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2、传染病疫情处理

(1)积极做好传染病人的诊治、转诊工作,配合辖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流调等疫情工作。

(2)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要求,在辖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做好疫源地消毒

工作。

(3)认真做好传染病人的访视工作,访视率达100%。

3、健康知识宣传教育

针对各种疾病的发病特点,在社区积极开展主要和常见传染病的防治知识宣传。

4、业务学习培训

加强本单位职工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和相关法规的学习、培训,并做好培训与学习记录。

5、其它工作

(1)做好计划免疫工作的管理、计划免疫相关疾病的发现、报告和调查处理。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传染病漏报调查工作、疾病相关因素的调查和防治干预研究工作。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管理工作规范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慢病)的人群防治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一项基本工作职责,以社区为基础的慢病防治工作主要包括主要慢病的临床诊治、病人的规范管理、社区居民的健康教育、疾病监测、生活行为因素监测。本方案中所指的慢病包含高血压、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糖尿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胆囊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意外恢复期及后遗症期、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综合征、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前列腺增生症、恶性肿瘤等11种慢病。

1、组织建设

(1)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成立慢病社区防治工作小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全科)医疗、疾病控制、护理等相关业务人员组成。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慢病社区防治工作应接受市、辖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并按要求上报相关业务信息。

2、工作目标

(1)完成社区诊断

(2)建立社区居民个人健康档案

①60岁以上居民健康档案的建档率≥90%;

②35-59岁以上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60%

(3)居民健康档案的有效管理

①60岁以上居民健康档案的管理率≥90%

②35-59岁以上居民健康档案的管理率≥80%

(4)主要慢病患病知晓率

①35岁以上居民高血压的患病知晓率≥90%

②35岁以上居民糖尿病患病知晓率≥80%

(5)主要慢病现患病人的有效管理率

①35岁以上居民高血压患者的有效管理率≥90%

②35岁以上居民糖尿病患者的有效管理率≥80%

(6)社区居民慢病防治知识知晓率≥85%

(7)社区35岁以上居民每次就诊血压测量率≥90%

(8)居民病伤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出具/报告/家访率达100%

3、社区干预

(1)干预目标人群:

①现患病人:高血压、糖尿病和其它慢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胆囊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意外恢复期及后遗症期、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综合征、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前列腺增生症、恶性肿瘤)的现患病人。

②高危人群的管理:指肥胖的人群(BMI≥28)和高血压/糖尿病一级亲属阳性家族史者。 ③普通人群:社区内主要慢病现患病人和高危人群以外的35岁以上居民。

(2)干预措施:

①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以居民个人健康档案作为社区慢病防治与管理的主要平台。

②健康知识宣教:给予慢病现患病人、高危人群针对性的慢病防治知识和健康生活行为方式的宣教。

③现患病人的指导:对高血压、糖尿病病人进行血压、血糖的定期监测,指导病人规则、合理用药,倡导病人合理膳食和保持适宜体力活动。

④健康环境建设:在社区努力营造一种生活与行为方式健康、体力活动充足的健康氛围,张贴公益型健康促进海报,定期更新社区健康教育橱窗内的卫生宣教知识内容,组织可行的群众性健康知识活动。

(3)干预活动频次与活动形式

①干预频次:1次/季度;每个季度更新/追加一次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

②干预活动形式:入户宣教(调查、随访、随诊、指导)、定点宣教(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委会、广场)、知识竟猜、招贴画、诊疗、宣教等。

(4)社区居民主要慢病监测:对社区内35岁以上人群进行高血压、糖尿病及其它主要慢病(冠心病、脑卒中、肿瘤等)的患病动态监测:对社区内的慢病新发病人实行报卡制度,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报告,按年度进行统计汇总。

①高血压的患发病监测

②糖尿病的患发病监测

③其它慢病(冠心病、脑卒中、肿瘤等)的患发病监测

(5)社区居民生活行为因素监测:对社区内35岁以上人群进行主要生活行为因素的监测。 ①居民主要膳食情况监测

②居民体力活动情况监测

③居民吸烟、饮酒、体重的监测

(6)社区居民病伤死因监测:为全社区非医疗机构死亡的居民出具《医学死亡证明书》、完成死因的家访核实工作,并将资料报告给上级业务部门。

4、考核指标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是否由专人负责慢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居民健康档案;

(2)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建档率;

(3)居民个人健康档案的有效管理率;

(4)现患病人的管理率、规则用药率、控制率;

(5)社区居民生活行为因素监测的内容与频次;

(6)针对现患病人、高危人群发放的健康教育资料;

(7)每年开展人群健康知识宣传的次数。

第三部分 保 健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1、开展全天候妇女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2、开展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生殖健康、女职工保健、心理卫生等妇女保健工作,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3、开展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做好妇幼卫生的信息统计、分析总结、补漏和质控工作;掌握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和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影响妇女健康的主要因素,制定干预措施。

4、制定辖区内妇女保健业务培训计划,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和讲座,定期开展业务交流。

5、开展健康教育工作,通过宣传展板、健康教育处方、培训讲座、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妇女保健科普知识。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指导;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讨论本辖区妇女保健工作计划,总结、交流妇女保健工作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妇女保健工作。

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

1、孕产期保健工作必须由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并经专业培训合格的妇幼卫生人员负责。

2、本地户口的孕产妇和寄居本地的流动人口孕产妇均应建立《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

3、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保健情况,提供孕产妇系统管理服务,妇女妊娠12周内建立《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产前检查次数≥8次,进行高危妊娠筛查、管理,实行住院分娩,产后访视≥3次(剖宫产术后不少于2次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一、二级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方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做好孕妇在妊娠20-24周转往接产医院就诊的工作。

4、通过每次产前检查筛查高危因素,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专册登记,并在《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上详细记录高危妊娠的发生、转归、结局等情况;根据职责分工,对高危孕产妇及

时给予治疗或者转往上级医院就诊。

5、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宣教工作,门诊有健康教育展板、健康教育处方,普及孕产期保健、优生优育等妇幼卫生科普知识。

6、开展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工作,认真及时填写各种台账、报表,做好统计、分析总结和上报工作。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1、开展全天候儿童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2、儿保门诊健康检查内容应包括咨询、体格测量及评价、体格检查(包括神经精神发育检查)、常规开展儿童智力筛查、听力筛查、口腔保健、眼保健、必要的化验检查、个别指导。

3、对检查中发现的营养不良、低出生体重儿、活动性佝偻病、缺铁性贫血等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发现肥胖、矮小、性早熟、铅中毒、智力发育迟滞等发育偏离的儿童建议逐级转诊治疗。

4、开展儿童系统管理、生长发育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儿童健康状况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及时填报各种报表、台帐,做好生命监测的补漏及质控工作。

5、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工作,门诊有健康教育展板、健康教育处方,开展健康教育讲座等。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定期下基层指导,召开工作例会,布置各项保健工作,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儿童保健工作。

妇幼卫生统计工作制度

1、根据江苏省卫生厅和镇江市卫生局的要求,负责本辖区“三网”监测与妇幼卫生报表的统计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加强质量管理。

2、每月对上报数据进行质量控制,核对原始资料和上报数据,及时纠正错报、漏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负责对上报报表进行审核汇总,按时报辖市(区)妇幼保健所。

4、每年对报表进行统计分析,掌握辖区内妇幼保健的主要指标和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开展敏感指标动态分析,并进行双向信息反馈。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 ,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2、监测对象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孕产妇。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和外省来镇江就医而死于镇江者。

3、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镇江市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并报所在辖市(区)妇幼保健所。辖市(区)妇幼保健所接到《镇江市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后,汇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保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到医院核实,将资料汇总后报市妇幼保健院。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孕产妇,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报《镇江市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

4、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单位,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书面材料形式报所在辖市(区)妇幼保健所;在一周内将《镇江市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上报辖市(区)妇幼保健所。以上年

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每年10月15日以后补漏的上年死亡数放到下一年度统计。

5、通过查户籍档案、生命统计、疾控中心死亡报告单等方式,核对15-49岁育龄妇女死亡名单,填报育龄妇女死亡调查表,并报辖市(区)妇幼保健所;从育龄妇女死亡名单中筛查孕产妇死亡名单,与上报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核对,避免漏报。

6、参加相关的工作例会和培训;负责对基层妇保医生进行孕产妇死亡监测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7、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质控工作的管理,孕妇产妇死亡病例要经过医院、辖市(区)级围产保健协作组、市级围产保健协作组三级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1、了解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生存状况,掌握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为儿童保健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监测对象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缩动四项生命指征之一,而后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但不包括外省来镇江就医而死于镇江者。

3、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以实足年龄计算,计算方法是用儿童死亡时间减去出生时间即为其实足年龄。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指刚出生至5岁差1天的死亡儿童,其中不足28天为新生儿死亡,不足1岁为婴儿死亡,满1岁到差1天满5周岁的为1-4岁儿童死亡。

4、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每年10月15日以后补漏的死亡数放到下一年度统计。

5、建立完善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网络,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对辖区内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或自动出院的危重儿童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写《江苏省儿童死亡报告卡》,于每月5日前上报辖市(区)妇幼保健所;及时将辖区外的或无法追踪的儿童情况或资料反馈到辖市(区)妇幼保健所。

6、参加相关的工作例会和培训;负责对基层儿保医生进行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7、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将5岁以下儿童死亡补漏、活产儿补漏和质控工作贯穿于日常工作中,做到有记录可查。质控重点是流动人口中活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漏报,同时对监测的表、卡、册进行质量检查。

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

1、围产儿死亡是指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1000克)至出生后7天的胎儿及新生儿死亡,包括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但不包括计划外引产。

2、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报所在辖市(区)妇幼保健所。

3、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围产儿,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报辖市(区)妇幼保健所。

4、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每年10月15日补漏的上年死亡数放到下一年度统计。

5、参加相关的工作例会和培训;负责对基层妇幼保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6、加强围产儿死亡补漏和质控工作的管理,围产儿死亡需经过医院、辖市(区)级围产保健协作组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开展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填写《围产儿情况调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

2、填报范围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1000克)至出生后7天的围产儿(包括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不包括计划外引产。若双胎或多胎均为缺陷儿,则需每例各填一张《出生缺陷儿登记卡》。

3、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4、填报单位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围产儿情况调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报所在辖市(区)妇幼保健所。

5、参加相关的工作例会和培训;负责对基层妇幼保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6、加强出生缺陷监测的质控管理,做到有记录可查。

妇女保健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按照妇女保健工作制度要求,做好妇女保健各项工作;开展全天候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2、认真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生殖健康、女职工保健等妇女保健工作。

3、严格遵守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规范,在执业范围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提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咨询服务,发放避孕药具。

4、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妇女保健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开展妇女保健健康教育工作,普及优生优育、妇女常见病及多发病的防治等卫生科普知识。

5、进行科学、有效的妇女保健基本情况社区诊断,做出分析、评价,制定干预措施。

6、做好辖区内妇女保健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及时反馈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进行质量控制。

7、定期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基层单位做好妇女保健工作。

8、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妇女保健工作任务。

孕产期保健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要求,做好孕产期保健各项工作;开展全天候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2、认真参加孕期保健、产前检查、产后访视、营养咨询、医学指导等工作,做好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

3、规范填写《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等医疗文书和台账,开展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监测等工作,做好报表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4、定期深入基层加强检查与指导,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保健的基础情况。

5、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进行孕产期保健、科学喂养和避孕节育知识的讲座和指导,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

6、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7、举办孕产期保健人员培训班,提高基层妇幼保健人员的业务水平。

8、承担上级布置的各项孕产期保健工作。

儿童保健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按照儿童保健工作制度要求,做好儿童保健门诊各项常规工作;全日开放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2、按照镇江市散居儿童管理要求,有专人负责辖区内新生儿访视工作。

3、建立本辖区0—6岁儿童健康档案,掌握本辖区儿童健康状况、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4、在社区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活动,宣传母乳喂养及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等卫生科普知识。

5、做好辖区内儿童保健资料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及时反馈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进行质量控制。

6、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高儿童保健专业技术水平。

7、定期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督促基层单位做好各项儿童保健工作。

8、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儿童保健工作任务。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规范

一、行政管理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有领导分管妇幼保健工作,能认真贯彻执行妇幼卫生的法律、法规,掌握辖区内妇幼卫生工作要求、工作进展和基础情况。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制定妇幼卫生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有年度工作总结。

(三)认真执行妇幼卫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责,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四)凡是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五)按照妇幼卫生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开展妇幼保健工作,保障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

二、人员配备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妇儿保健科(组)或防保科,中心配备专职妇儿保人员至少各有2名,站妇儿保健兼职人员所兼工作不得超过一项,妇保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妇产科医生。

(二)妇女保健、儿童保健人员要求

(1)必须是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2)具备内、外、儿科或妇产科专业基础知识,有一定培训、宣教和指导能力。

(3)妇保、儿保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动或调整人员,必须征求本辖市(区)卫生局同意并备案。

三、业务用房及设备

(一)儿童保健

1房屋面积:儿保设有两间固定用房,一间为体格发育测量室,一间为诊查室,每间使用面积10—15平方米。

2房屋要求:室内光线明亮、整齐、无污染、无噪音,周围无不安全因素。室内有流动洗

手设施,上有天花板,下有水泥防潮地面。

3设备配置:

(1)办公用品:保健资料橱、诊疗桌椅、候诊椅、痰盂、实物模型、宣传橱、计算机、电话等。

(2)儿保设备:检查台、儿童专用(杠杆)秤、小儿身长测量板、身高计、儿童保健电脑、皮尺、听诊器、压舌板、体温表、消毒缸、访视包、冷暖设备、臭氧或紫外线消毒灯、DDST智测包等。

(二)妇女保健

1、房屋面积:妇保设有两间固定业务用房,一间为接诊室,一间为检查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2、房屋要求:室内光线明亮、整齐、无污染、无噪声,上有天花板,下有水泥防潮地面,室内有流动洗手设施,周围无不安全因素。

3、设备配置:

(1)办公用品:保健资料橱、诊疗桌椅、候诊椅、实物模型、宣传橱、计算机、电话等。

(2)妇保设备:成人身长体重计、产前检查床、妇科检查床、皮尺、听诊器、血压计、骨盆测量器、访视包、冷暖设备、电子灭菌灯或紫外线消毒灯、立灯、多普勒胎心听诊仪、妇科检查器械、妇科治疗仪、红外线乳腺透照仪等。

访视包应配备医疗用品: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婴儿访视秤、布兜、电筒、75%酒精、碘酒、消毒棉签、消毒纱布、一次性手套等。

四、妇幼保健工作任务

(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对辖区内的妇幼保健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加强对妇幼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掌握本地区妇女、儿童健康情况,开展孕产妇系统管理、儿童系统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妇幼保健工作。

(三)认真做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工作,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的补漏调查工作贯穿在日常工作中,开展相关调查,定期进行质量控制。

(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妇幼卫生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工作,普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科学育儿等卫生保健知识。

(五)定期召开基层妇幼保健人员例会,开展妇幼卫生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医务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深入基层,进行妇幼保健的业务指导,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六)按照镇江市妇幼保健工作要求,使用全市统一的报表、台帐及管理卡册,全面掌握辖区内妇幼保健基础资料,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七)孕产妇系统管理要求

1、进行属地化管理,掌握辖区内已婚育龄妇女数和孕产妇数等基础情况。

2、做好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动员孕产妇建立《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产前检查,实行住院分娩。

3、按照高危妊娠分级管理要求,负责高危妊娠筛查管理工作,对高危妊娠的孕产妇进行专案管理,做好立案、结案和转诊工作。

4、产科工作严格执行《江苏省助产技术评审细则》和《江苏省爱婴医院(卫生院)评审标准》,做好产前筛查的宣传、咨询和指导等工作。

5、配合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新生儿听力筛查以及数据汇总、上报、阳性患儿召回等工作。

6、负责辖区内产妇产后访视任务,配合做好产妇产后42天健康检查工作。

7、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普及孕产期保健、母乳喂养、避孕节育等卫生保健知识。

8、负责辖区内《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开展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工作,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八)7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要求

1、开展属地化管理,掌握辖区内出生人口数及0~6岁儿童人数。

2、按照《江苏省散居儿童管理手册》要求,做好儿童系统管理工作。

3、认真做好新生儿访视工作,访视记录完整,数据真实可信。

4、开展儿童生命监测工作,认真做好各项统计工作。

5、儿童系统管理卡书写规范,诊断、处理正确。

6、开展体弱儿管理工作,准确掌握体弱儿收案标准和治疗原则,实行逐级转诊制度。连续管理两次未见明显好转、诊断不明及无治疗用药,及时转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就诊。

7、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普及母乳喂养、科学育儿知识。

镇江市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 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是指医疗保健机构对7岁以下儿童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对象为本市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7岁以下儿童。

第四条 7岁以下儿童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五条 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的内容

(一)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工作

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儿保门诊承担,工作内容为:

1、开展新生儿访视工作

在新生儿期应访视3次,时间为出院后1—2天、生后14天、28天。

(1)初访(出院后1—2天):重点是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指导,发现高危新生儿,注意新生儿的各种生理状态,如生理性体重下降、生理性黄疸、假月经、脐带及喂养情况,并做好记录。

(2)第二次访视(生后14天):主要观察脐部有无感染;黄疸是否消褪;生理性体重下降后的恢复情况;指导母亲预防小儿佝偻病的方法;强调并指导母乳喂养。

(3)第三次访视(生后28天):测体重,若增磅不足600克,应作为体弱儿收案管理。对新生儿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指导家长使用生长发育图,进行户外活动,宣传预防接种程序,按时进行疫苗接种。

2、建立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的保健卡(册)

婴儿出生后即建立系统保健卡(册),做到一人一卡(册)。对象为辖区内7岁以下常住儿童和流动儿童。

3、定期健康检查

对辖区内7岁以下散居儿童进行定期健康体检并认真做好记录, 重点是3岁以下的婴幼儿,时间为1岁以内每3个月一次(每次体检日期不超过预约检查日期前后两周),1—3岁每6个月一次(每次体检日期不超过预约检查日期前后一个月),3岁以后每一年一次(每年的

第二季度)。

(1)一般情况:如小儿出生时的情况(出生体重、胎龄、有无出生窒息、是否母婴同室和早开奶);父母的一般情况(职业、文化程度等);家庭情况等。

(2)喂养情况:喂养方式,辅食添加的情况。

(3)生活情况:询问有关佝偻病发病因素,如服用维生素D制剂情况、户外活动时间、佝偻病早期神经精神症状等;大小便情况;睡眠情况;目前的神经精神发育情况(掌握关键年龄段的动作发育);小儿的生活卫生习惯等。

(4)体格测量和评价:必须测量的指标有体重、身长、头围和皮下脂肪。根据需要可增加胸围、上臂围、顶—臀长等。评价方法对照WHO推荐的参考值,手工方法或电脑方法进行评价。

(5)体格检查:

①全身各系统、器官检查:包括精神状态、皮肤、淋巴结、心、肺、肝脾、生殖器、有无佝偻病的骨骼改变等。

②口腔检查:主要是检查小儿牙齿发育情况是否正常,有无龋齿或其它口腔疾病。(包括检查牙齿萌出数、口腔疾病、龋齿预防)。

③视力检查:42天和3个月检查视觉发育情况,可用红球追随、人脸晃动的方法测试;6个月—2岁采用婴儿选择注视观看法;2—3岁小儿采用点状视力表进行检查;3—4岁采用幼儿视力表或标准国际对数视力表;4岁以上采用标准国际对数视力表。或6个月以上均用屈光度筛查仪筛查。

④听力检查:可用摇铃、木鱼或听力筛查仪等工具筛查,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异常或可疑的小儿应及时转入专科检查,并予以记录及追踪随访。

⑤智力筛查:可采用丹佛发育筛查测试(DDST或DST)。1岁内测试2次(6个月、12个月),1岁后每年测试一次。发现异常或可疑的小儿应及时转入专科或上级保健机构检查,并予以记录及追踪随访。

⑥实验室、辅助检查:常规检查项目主要是血常规或血红蛋白,要求1岁内2次(6—9个月、12个月各一次),1岁后每年一次,如发现贫血,在矫治期间,应增加检查次数;建议检查项目包括眼屈光度检查、血铅、血BALP、肝功能、表抗、微量元素、骨密度测定、1岁和2岁分别进行一次尿常规检查、2岁以后每半年检查一次大便等。

(6)处理记录:在健康检查中发现的疾病或问题,其诊断或处理意见应详细记录在“处理记录”中。对筛查出来的体弱儿立即按分级分类管理要求转入体弱儿管理。

(7)健康宣教:对家长进行科学育儿知识宣教,如小儿喂养及护理、常见病预防、体格锻炼、早期教育、生长监测、预防接种、意外伤害防范等知识的宣教。

(8)资料统计、汇总、上报:定期对儿保工作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并及时上报上级保健部门。对汇总的数据进行分析、总结,为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4、小儿生长发育监测

应用小儿生长发育图对小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测,动态地观察婴幼儿生长发育趋势。1岁内测5次(1个月、3个月、5个月、8个月、12个月),1-2岁至少测3次(16个月、20个月、24个月),2-3岁至少测2次(30个月、36个月)。然后在生长发育图上画出体重曲线,评价曲线变化趋势,分析引起小儿体重曲线变化的趋势和原因,指导家长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二)集体儿童保健管理工作

由所属的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工作要求按照《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包括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相关培训、指导、检查、考核与合格评审,进行儿童入托入园体检、“六一”体检、儿童眼保健、口腔保健、听力保健及儿童常见病防治等等。

第六条 体弱儿的筛查和管理

儿保门诊筛查出的体弱儿必须严格按照《镇江市体弱儿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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