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约定书

房屋产权约定书

我夫妻贰人共同购买坐落于永仁县永定镇环城东路19号的住宅一套(原产权证号:永仁县房权证永定镇字第20060421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06第263号)(房屋面积:55.90㎡),现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按照《婚姻法》相在规定该房产是在我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应属于夫妻共有房产,现经我二人协商一致,约定该套 房屋产权归陈继华壹人所有。

作为本项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我们明确知晓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已经向我们宣讲清楚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我们已明确知晓由我们签名、按指印的约定书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即作此约定后李唐荣不再拥有该套房屋的共有权,该套房屋的产权登记在陈继华名下,由陈继华壹人单独所有。

特此约定

约定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房屋产权证明

房产证明

兹有我辖区居民/身份证号码: 在以下地址: 省 市/县 区/村/居委会 (无具体门牌号,房屋坐落于东邻 南邻 西邻 北邻 )拥有房屋产权属于 所有,面积为 m2。

特此证明

证明机构名称:

证明机构联系电话:

经办人: 证明机构 日期: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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