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编号: 新2013—1号

甲方: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政支行 乙方:xxxx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开销(预)售 新政镇滨江大道三段33号“东南国际”商住小区项目的按揭贷款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为支行和促进商品房销售,甲方根据乙方提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作为乙方销售新政镇滨江大道三段33号“东南国际”项目的按揭贷款银行。甲方对购买该项目住房的借款人提供单笔贷款额度最高为7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对购买商业用房的借款人提供单笔贷款最高为50%,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贷款的用途只能用于借款人购买该项目住房或商业用房。

第二条 该项目根据仪国用(2012)第0275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面积为12197.6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37800平方米,有住房111套,面积约10000平方米, 商业房21套,面积约8800平方米,酒店约9000平方米,地下商场及地下停车场约10000平方米,预计售房款约为20200万元,乙方特邀甲方作为此售房款的监督机构。

第三条 乙方同意将该项目销售款全部存入在甲方开户的:南充市龙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仪陇分公司房屋销售款专户。其中:包括甲方提供按揭贷款借款人支付的首期房款和按揭贷款的全部存入该帐户。

第四条 在房屋他项权证未办妥之前,乙方同意为借款人(购房人)提供偿还贷款本息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和房屋回购责任。并在甲方指定帐户上存入相当于住房全部按揭贷款余额5%的款项,营业房全部按揭贷款余额10%的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动用该款项。如借款人在乙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催收通知后15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开立的帐户(包括售房款专户、保证金户)中主动扣收。履约保证金帐户帐号: :

开户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政支行

商品房销售款监管帐户帐号:

开户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政支行

第六条 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和借款人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如用在建工程(非现房)抵押的,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期房抵押证明交于甲方保管,在项目竣工后,应协助甲方和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等交由甲方保管。

第七条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劝决。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劝决:

(一) 向贷款人所在地仲裁机构提出仲裁:

(二) 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条 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 乙方保证购房人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设定的以所

购房屋为抵押物,其销售时没有另外设置抵押权,且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和财产纠纷。若存在重复抵押或产权、财物纠纷,乙方必须负责偿还甲方已发放该户借款本息。

(二) 乙方必须保证为购房人提供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所需之全部购房合同副本一式壹份。乙方不得通过虚假交易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否则,甲方以乙方提供虚假合同套取资金,要求乙方偿还该户借款本息。

(三)乙方不得利用他人虚假房屋交易等方式,向甲方申请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甲方一经发现将终止乙方提供一切贷款,并立即收回向乙方发入的所有贷款本息。

(四)乙方的销(预)售款不得不进入销售专户而私下坐支。乙方以项目房屋折抵工程款项、抵偿债务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五)乙方为借款人(购房人)提供还偿贷款本息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从购买人办理了按揭贷款之日起至乙方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等交由甲方保管之日止。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1)

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旬阳县吉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旬阳县添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促进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发展,满足客户汽车消费需求。甲、乙双方根据各自业务的特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风险共担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汽车按揭贷款担保业务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为乙方开展汽车按揭贷款担保业务的合作经销商,负责汽车消费市场的开拓,目标客户的选择,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汽车按揭贷款所需要的各种资料。

第二条:乙方只有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购销合同》.首付款证明和相关贷款担保资料后经审查购车人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的,才能向甲方出具《贷款担保通知书》。对不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的客户,乙方不予提供贷款担保;对贷款资料不完整的,退回一应资料,待甲方重新补充完善后提交乙方审查,汽车按揭贷款担保金额为车辆购置价的70%,且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甲方负责做好汽车消费目标客户的资格审查,资产及贷款偿还能力的调查工作,负责汽车按揭贷款合同公证、车辆抵押等手续。车辆保险由乙方指定与之合作的保险公司办理。甲方对于销售的车辆有义务提供工商验证、检测、

缴纳附加税,车辆牌照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甲方必须保证只有在办理完车辆入户上牌、抵押登记手续后,方可将所购车辆钥匙交给购车人。并将车辆购买#5@p原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于办理完车辆牌照起10日内一并交给乙方的合作银行,同时将有关手续交乙方一份建档。甲方因故不能按时提供上述资料,造成乙方不能及时出具贷款担保函,导致乙方合作银行不予发放贷款,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乙方办理的每一笔汽车按揭贷款担保,原则上要求甲方必须对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

第五条:甲方必须在客户发放贷款前代收乙方所需费用(贷款担保额5%的风险抵押金、担保费4%、评估费300元、资料费100元、车辆保险费和续保押金2000元)打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六条:因甲方销售车辆的质量问题(以厂家的三包标准为准)及其他因甲方的原因,导致借款人拒绝偿还汽车按揭贷款的,甲方应无条件承担贷款偿还义务,并在7日内归还购车人所欠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

第七条:如果出现贷款违约,乙方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责任配合乙方协同催收。因甲方未严格执行本协议或甲方出具虚假资料、证明等,导致出现贷款违约的,无法联系到借款人及所购车辆的,经法律诉讼程序后,仍无法执行收回贷款的,甲方应承担偿还车辆按揭贷款本息的全部还款责

任。

第八条:由于甲方的故意违法行为或与购车人恶意串通导致借款人不愿或不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贷款本息,甲方全部负责承担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

第九条:因借款人未按汽车按揭借款合同及汽车按揭贷款担保合同履约,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承担车辆回购义务,并根据乙方授权负责回购车辆的处理工作,甲方在对回购车辆的处理中应优先确保该车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清收。

第十条: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乙方有权停办汽车按揭贷款担保业务。

1、与甲方合作所办理的汽车按揭担保贷款不良占比超过5%;

2、甲方未按协议约定认真履约;

3、甲方与借款人串通,向乙方提供虚假账户资金流水、资产证明、车辆购置#5@p和未安装GPS定位系统等相关资料,经乙方核实确认的。

第十一条:乙方的贷款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利率政策等相关信息;甲方应定期向乙方反馈汽车销售行情、价格变动等市场信息。

第十二条:如果发生纠纷或者争议,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可选择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另行续签。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在有效期内签定的有关条款文本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双方在原协议期限内办理的所有业务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项,参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方:(盖章 ) 乙 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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