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与开发商)

常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委托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传 真:

受委托方(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资质等级: 国家一级 证书编号:(建)109032 法定代表人:田路3008号皇都广场C座七楼

联系电话: 0755-83865935 传 真: 0755-83864577

甲方通过 协议 (招投标/协议)方式将御湖豪庭(物业名称)

委托乙方实行前期物业管理。为保障本物业的正常运行,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御湖豪庭

物业类型: 住宅

街道路号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物业占地面积,

1

其中,住宅 平方米,非营业性公建 平方米,营业性公建平方米。

分期建设的项目,首期竣工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首期建设情况:总建筑面积平方米,非营业性公建 平方米,营业性公建 平方米,公益性公建 平方米,其他 平方米。

其他分期建设计划:

分期建设项目在后期开发中规划方案或指标如有变更,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如果涉及本合同条款的变更,甲乙双方应作出书面记录并备案。

项目的相关设施设备发生变更,甲方应经乙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对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备案。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条 在本物业建设阶段,乙方前期介入提供的服务内容有: 1、2、3、甲方于 (具体时间)付给乙方 元的前期介入管理费。

第三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乙方设立专门机构,并委派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环境卫生、绿化管理;

(三)协助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安全防范、消防、交通等事项;

2

(四)物业装饰装修的安全性能、垃圾清运等管理服务;

(五)应业主要求进行的室内特约维修服务;

(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七)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具体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五)。

第四条 乙方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与物业买受人约定上述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第五条 甲方应在售楼现场将本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业主临时公约》等内容进行公示。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前期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起始交费时间等内容,并要求物业买受人承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与乙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要求物业买受人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作出书面承诺。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方式。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等内容,由乙方按下述标准与物业买受人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由乙方向业主收取。

住宅: 1.5 元/平方米.月(包含电梯电费及二次加压供水等公共能耗及公共用水费用等);

商业用房: 2.0 元/平方米.月(电梯电费及二次加压供水等公共能耗及公共用水费用另行分摊);

露天车位: 60 元/平方米.月(小型车);

车库车位: 50 元/平方米.月(仅为物业服务费不含租金);

甲方提供停车场的清洁、养护和维修服务并按上述标准收取停车物业服务费,但不收取车辆保管费也不承担车辆及车内财物保管责任;

住宅改做办公楼用途的,管理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0.5元;

3

住宅改做商业用途的,管理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0元。上述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物业电梯电费及二次加压供水等公共能耗及公共用水费用按其实际发生的运行成本由业主向乙方均摊交纳(住宅不再另行分摊此项费用,均包含在1.5元/平方米.月的物业管理费中)。其中,电梯运行维护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按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二次供水加压费据实分摊,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政府对此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区域内停车场(库)的管理由乙方与车位使用人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和双方在车位使用及车位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政府对此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空臵房,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和设施设备运行费由甲方全额交纳。

第十条 乙方每年 1 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设施设备运行费用和非营业性公建的收支情况;甲方参与支付上述费用的,甲方可以向乙方了解物业服务费用和设施设备运行费用的收支情

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非营业性公建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乙方取得的经营收益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非营业性公建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乙方承接物业前,甲方配合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经查验,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存在问题,甲方在物业正式交付前解决上述存在问题。

第十三条 甲方于物业交付前 三十天 (七天/十天/三十天),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并配臵物业管理所需的必要用品,所有权归属于全体业主,前期管理阶段由乙方使用。乙方在物业交接后两个月内将购臵用品清单交甲方备案。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 4 况。

平方米,位于 ;其他 平方米,位于 。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五条 甲方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移交给乙方管理,并与乙方办理物业管理书面交接手续,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本物业及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单位的联系方式;

5、本物业的业主资料和产权资料明细。

本物业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六条 物业交付前,甲方应配合乙方制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乙方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乙方根据本合同以及《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约定以及本区域管理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使用人应给予配合。

第十七条 乙方可采取劝阻、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临时业主公约》以及本区域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 乙方应当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臵、装修质量引起的纠纷责任、装修施工人员的管理、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国家装饰装修规定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甲方对装饰装修事项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同时,在乙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时应予约定。

第十九条 物业交付使用后,甲方应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承诺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 5

任。保修期内,甲乙双方按以下第 一 种方式操作:

(一)甲方委托乙方维修,按以下约定操作:

1、为了确保属于甲方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的物业保修工作的顺利进行,甲方授予乙方对施工单位保修质量的监督权力:所有施工单位的保修质量由乙方进行最后验收签字确认,甲方凭乙方签字确认合格的书面材料才支付施工单位的质量保修款。

2、根据国家规定属于甲方保修范围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在保修期内,由甲方授权乙方通知施工单位及时维修养护,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如施工单位维修在保修协议规定的时间内不及时维修,乙方可书面请示甲方,经甲方签字同意,乙方有权自行维修或委托其他专业公司维修,有关费用从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中支出。甲方有权对乙方安排维修的质量和费用标准进行审核监督。

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养护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

3、根据国家规定属于甲方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在保修期内,由甲方授权乙方通知施工单位维修养护,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如施工单位维修在保修协议规定的时间内不及时维修,乙方有权自行维修或委托其他专业公司维修,维修费用从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中支出。

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甲方不委托乙方维修,按以下方式操作:

1、 2、3、

第二十条 由于甲方原因,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要 6

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应按每日应交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和政府收费方面的规定,擅自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对于擅自收费部分或超出标准部分,甲方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应当返还,并按每日应返还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除上述条款外,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止。

第二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2、 3、 4、 5、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非营业性公建、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办公用品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 7

成部分,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1、向常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备案部门(签章)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一:规划平面图

附件二:物业构成明细

附件三: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附件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附件五: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8

附件一:规划平面图

附件二:物业构成明细

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与开发商

9

附件三: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1、房屋承重结构;

2、房屋主体结构;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内天井;

7、户外墙面;

8、屋面;

9、门卫;

10、

11、 10

附件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1、绿地平方米;

2、道路平方米;

3、污水井个;

4、雨水井个;

6、垃圾房(桶)

7、水泵个;

8、水箱个;

9、电梯部;

10、信报箱个;

11、消防设施;

12、公共照明设施

13、监控设施

14、露天停车场平方米;

15、室内停车场平方米;

16、共用设施设备用房

17、物业管理用房

18、会所个 19、20、

11

附件五: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一)公共事务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与开发商

12

(二)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

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与开发商

13

(三)公共设施、设备、场地日常运行、维修、保养

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与开发商

14

15

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与开发商

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与开发商

16

(四)保洁服务

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与开发商

17

18

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与开发商

(五)绿化养护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与开发商

(六)其他管理

19

 

第二篇:商城前期物业管理协议

商城一期前期物业管理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是指*****公司

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乙方所购物业销售(预售)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乙方所购物业基本情况:

类 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坐落位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时,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管理事项

一、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根据国家、地方政府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为乙方提供商城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保养管理服务;

二、提供商城共用区域的保洁、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绿地养护,停车场地管理等服务项目;

三、商城装饰装修管理

1

见附件:《商城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 委托管理期限:委托管理期限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商城业主委员会所选聘的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正式进驻时止。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商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化、公共环境卫生等项目维护、修缮,并提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服务;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商城的物业管理制度和《商城临时管理规约》,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商城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商城的管理制度和《商城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5.甲方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8.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情况;

9.可接受乙方委托,向乙方提供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2.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商城临时管理规约》;

2

3.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或代收代缴的费用;

4.装饰装修所购物业时,遵守《商城临时管理规约》及相关制度;

5.不得占用、损坏商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前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6.转让或出租物业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确保受让承租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7.在特殊情况下,除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必须服从商城统一营业时间安排;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商城临时管理规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当甲方因维修养护或其他物业管理需要,在合理时间内对乙方所购物业进行巡视检查或施工时,为甲方提供方便,不得无理拒绝或阻挠。

第四条 物业管理费用(包括管理服务费,但不包括商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3

一、乙方需每季度向甲方缴交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以建筑面积计算。物业管理费(暂定)为人民币4.19元/月·㎡,可根据市场行情予以调整;

二、管理费以开发商发出入伙通知书所规定之日起计;

三、管理费用按季结算,业主应于本物业正式通知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按每季度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季度的首月5日前履行交纳义务。如当天为法定假日,则缴交管理费用的期限顺延至法定假日后的第一天。乙方逾期交付,除如数补交齐外,逾期每天按银行同期利率缴纳滞纳金给甲方,直至如数补齐费用之日为止;

第五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一、 装修垃圾清运费:4元/㎡;

二、 车位使用费:按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此费用仅为车场停

车系统设备维护费及保洁费,不承担车辆保管义务,车主

需自行为所停放车辆购买相关保险,若有特别需求,双方

视情况另行签订车辆委托管理协议);

三、其他有关费用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代收代缴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及乙方的委托,甲方可有偿提供水费、电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及代收服务费均没有包含在前述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中),具体执行方式及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

4

第七条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执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第八条 保险

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由双方自行分别投保。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依照规定对商城征收的税费,由 商城业主承担,乙方正常经营所产生的税费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管理协议及其它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如甲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乙方有权要求清退多收费用;

三、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或不按时缴纳各项费用,甲方有权处理,并要求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甲方可采取口头提示、书面限期乃至暂停供水、电等服务项目,如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甲方有权追究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其他事宜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5

第十三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向本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将协议样本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授权代表人(签章):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6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授权代表人(签章):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日期: 年 月

附件:.《商城临时管理规约》

日 7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