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顾问合同

                                                   

【项目名称】

前期/筹备期/运营期

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xxx【】

 二零零【】年【】月


【项目名称】前期/筹备期/运营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合同

甲方:        【】

法人代表: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乙方:        【】xxx【】

法人代表: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调一致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项目名称】项目实行专业化之物业管理顾问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1章 本合同中有关定义

1.1 [本物业]指【项目名称】项目,座落在【】,是经【】市政府批准、由甲方开发建设的【物业类型】。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各项指标以政府审批文件中记载的数据为准。

1.2 [本合同]指乙方以酬金制形式为【项目名称】项目提供顾问服务之《【项目名称】前期/筹备期/运营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合同》。

1.3 [交付使用之日]指甲方发出首份业主入驻(住)通知单上所载明的入驻(住)日期。

1.4 [业户]指本物业内各单元的业主、租客和住户及其合法授权人。

第2章 顾问服务期限和有驻场合作方式

2.1   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项目交付使用之日前【】个月止。项目交付使用之日暂定为【】【】【】日,且甲方需提前45天书面通知乙方。

2.2   筹备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期限自项目交付使用之日前【】个月至项目交付使用之日止。

2.3   运营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期限自项目交付使用之日至【】【】【】日止,计【】个月。

2.4   如项目交付使用之日提前,则按实际日期计算;如交付使用之日推迟,唯最迟不超过【】【】【】日,如超过,则【】【】【】日为运营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起始日期,且运营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期限顺延。

2.5   合同期内,乙方将派遣驻场物业管理顾问协助甲方开展物业管理工作,驻场顾问人员的费用服从本合同第3.3条的规定。

第3章 物业管理顾问酬金及相关条款

3.1 物业管理顾问酬金标准:

3.1.1  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每月人民币【】元整(RMB【】元)。

3.1.2  筹备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每月人民币【】元整(RMB【】元)。

3.1.3  运营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每月人民币【】元整(RMB【】元)。

3.2 酬金支付时间和方式:

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物业管理顾问酬金:

3.2.1甲方于本合同签署生效后计【】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第一季度)前期物业管理顾问酬金,合计人民币【】元整(RMB【】元);其余部分酬金将按季度支付,甲方应在每季度首【】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季度酬金。

3.2.2.筹备期顾问酬金按季度支付,甲方应在每季度首【】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季度酬金。

3.2.3甲方于发出首份入驻(住)通知单后【】个工作日内支付运营期物业管理顾问酬金(第一季度),合计人民币【】元整(RMB【】元);其余部分酬金将按季度支付,甲方应在每季度首【】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季度酬金。

3.2.4 前期、筹备期和运营期物业管理顾问酬金,均按季度支付,不足一季度的,甲方则按实际月份数量支付。

3.3乙方驻场顾问人员费用:

3.3.1 乙方驻场顾问人员费用金额为每月人民币【】元整(RMB【】元)。

3.3.2 乙方驻场顾问人员费用由乙方派驻人员驻场之日起每【】个月结算一次。甲方于乙方派驻人员驻场之日起,往后的十日内向乙方支付首期驻场顾问人员费用,即人民币【】元整(RMB【】元),其后每【】个月结算一次;甲方须于每【】个月的首月十日前支付给乙方【】个月的驻场顾问人员费用。

3.4 上述款项由甲方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以支票的形式支付。乙方提供发票。

3.5 甲方须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各项管理顾问费用,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

帐户名称:【】

帐    号:【】

银行帐户:【】

第4章 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内容

4.1 前期顾问服务内容

4.1.1 提供前期规划设计的顾问意见,包括:规划平面布局、主出入口及广场设计、会所功能设计及设施配套、普通商业功能设计分配、平面交通流向设计、停车场管理、建筑防灾、抗灾(火、水、地震)、办公及后勤用房的选位、信箱选位及邮件处理、废弃物管理、标识系统建立及其它相关方面等;

4.1.2  提供各类图纸的顾问审核意见,包括:各类建筑施工图纸、供水、排水、排污系统图纸、低压配电系统图纸、电梯及垂直交通系统图纸、弱电系统图纸、保安系统图纸、消防系统图纸及其它相关方面图纸等;

4.1.3  提供物业工程设备及材料选择的顾问建议,包括:外墙及公共区域建筑材料、停车场防滑防撞设备材料、绿化设计及养护系统、空调系统、电梯系统、备用发电机、水泵、设备变频和节能模式、游泳池设备的选用及其它相关方面等;

4.1.4  提供物业配套设施及功能设置的顾问意见。对设施、设备的配置及容量的合理性、服务功能及布局的合理性,以及目前设计图纸中遗漏、缺陷或多余的项目提出改善意见和建议;

4.1.5  评估影响物业管理运作及收费之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物业之整体功能设计、公共区域/各单元内装修标准及选用之材料、工程设施/设备规格、员工编制及薪资福利水平、能源消耗指标预期等,对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进行测算。

4.1.6  配合销售宣传活动,提供销售期间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培训(包括销售人员及物业管理人员);协助销售期间的物业管理形象策划(包括但不限于制服的款式选定);厘定销售中心及样板区物业管理方案等。

4.2    筹备期顾问服务内容

4.2.1协助甲方制定《物业管理规约》

根据国家建设部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草拟一份《【】物业管理规约》供甲方参考。

4.2.2物业管理组织架构

提供对本物业管理处各部门组织架构、基本工作职责之专业建议,协助设计人力资源组织架构。

4.2.3物品采购计划

协助审订或编制项目物品采购清单,指导项目物业管理单位采购物业管理运行所需用的专用设备、工具及其它必需物品。

4.2.4 前期开办预算

根据物业之特定情况,协助审订或编制物业管理处前期开办费预算草案。

4.2.5 物业管理运行成本及费用预算

协助编制首年度物业管理运行成本及费用预算。

4.2.6编制相关文件及制度

协助为本物业审订或编制符合物业之特定管理需求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户手册》、《装修手册》及相关之各项管理规章与细则。

4.2.7 能源收费方法

对物业内之供电/水系统从未来物业管理角度提供相关顾问建议包括:物业及配套设施部分之供电/水系统合理分割与独立计量要求;物业内公共区域各地段/层面照明用电系统、清洁/绿化用水之系统与业主单元内之供电/水系统合理分割与独立计量要求。

4.2.8 特约服务项目及代收代缴项目

为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协助设置特约服务项目及代收代缴服务项目。

4.2.9停车场系统及路线规划

综合物业实际状况以及各项安全秩序维护需求,向本物业提供有关物业内停车场系统设置与运营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出入管理系统、行车路线、停车场出入口、停车场规划等。

4.2.10垃圾处理办法

乙方结合项目内之图纸设计要求及与公共区域实际可利用状况,就日后产生各类型生活垃圾之储存及处理方式提供书面物业管理顾问建议,包括:确定垃圾房位置/面积、精装修与环卫控制标准、收捡及清运流程。

4.2.11物业项目之人事管理制度

协助拟定《员工手册》及各项人事管理制度,制定各部门的职能分配和各岗位的职责范围;协助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工作程序。

4.2.12员工到岗时间安排

根据物业竣工交付使用之计划与日期,协助进行物业管理部门各级员工到岗顺序、时间节点及人员数量方面的安排。

4.2.13员工培训计划

乙方对本项目提供培训:物业管理概论、入伙流程、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紧急事件处置培训等(平均每个单项安排一次培训,每次两个课时)。

4.2.14员工制服

协助并提供本物业部门各职级员工制服样式建议,供本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参考。

4.2.15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工程验收的技术规范与质量标准,协助甲方做好本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4.2.16物业接管验收流程与标准建议

为本物业提供接管验收的流程及标准内容之建议,并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协助相关物业管理接管验收工作的进行。

4.2.17移交本物业单元给业户之程序

为本项目物业管理单位提供向业户移交房屋之参考程序(包括业户入伙文件及程序等),协调各部门做好业户验房入驻(住)工作。

4.2.18物业管理方案的建议

对编制的包括:《安全秩序管理方案》、《工程设施维修保养方案》、《财务运行方案》、《人事管理方案》、《业户服务方案》、《应急预案》等。

4.2.19安全秩序控制

协助对物业内部公共地方,设备用房及物业周边等区域的安全程度进行评估,订制巡逻路线、巡逻周期及频次,并提供相应安全管理系统建议。

4.2.20入伙方面

协助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对交楼及入伙过程进行演练,并适当提供指导意见或建议。

4.3    运营期顾问服务内容

4.3.1物业保险事项

协助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制订投保计划,指导办理本物业公共区域相关保险事项。

4.3.2日常业户服务

1)   协助/指导项目物业管理单位确认业户相关文件的有效性,以及监督交楼入伙流程的执行情况。建立物业/业户信息反馈系统;

2)   协助制定/审核物业管理所需之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及表格,以达到规范控制及管理,并监督其落实情况;

3)   协助完善物业档案管理体系:包括图纸、收楼资料、业户档案和日常各类文件资料的管理;

4)   协助督导二次装修管理工作的开展,指导完善二次装修的审批、监督管理巡查及验收工作:

5)   协助制定停车场、垃圾处理等管理办法;

6)   协助提供处理业户投诉方法及程序,以求达到优质服务标准;

7)   指导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定期拜访业户,以收集改善管理运作之意见及建议,协助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做好业户公关工作及日常业户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业户接待、投诉、处理、要求等;检查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程度。

4.3.3清洁服务

1)   拟定物业清洁服务之基准,如建材之类别、位置、清洁次数及所需员工数量;

2)   协助制定多种有偿清洁服务项目,厘定符合市场及项目情况的的收费标准;

3)   协助制定适当报表监督清洁日常运作,如《清洁服务质量评价表》等;

4)   协助制定该物业的清洁管理方案及清洁服务标准,作为监管之指标。

4.3.4人力资源和培训

1)   协助甲方项目物业管理人事管理程序等;

2)   系统的培训及考核管理工作持续开展,包括:物业管理专业知识方面、管理服务形象方面、物业工程技术管理方面、业户服务技能技巧方面、综合素质能力提高方面及其它需要方面。

4.3.5 安全秩序管理

1)   协助甲方项目物业管理单位根据现场情况完善安全管理岗位,编制相关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2)   协助甲方之项目物业管理单位策划消防演习,以及对消防预案进行抽查审定。

4.3.6 财务管理

1)    提供收取物业服务费之程序;

2)    提供设备设施的运行费用及控制措施,在物业建筑和主要设施确定后,制定物业管理开支预算案,为项目物业管理取费标准的制定提供合理依据;

3)    协助甲方之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审核物业大宗物品采购及协助甄选与物业相关之外包商 (可根据项目需要提供专业意见)。

4.3.7 工程方面

1)    对园林水系及绿化的维护/节能提出顾问意见;

2)    协助调查项目有关系统及各项机电设备的运行情况,并适当提供参考意见或建议;

3)    审订有关物业长期维修保养计划或方案,并适当提供建议;

4)    协助制定各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种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如跑水、停电、电梯失灵等事故的紧急处理预案。

4.3.8 业户满意度调查

协助每年组织一至两次《业户满意度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总结。

第5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  甲方提供与本物业推广、租赁、销售以及物业管理有关的政府许可与证明文件。提供与本物业有关的全面详实资料及数据,包括物业建筑图纸、物业建筑材料技术规格、物业设施、设备、法律文件以及其它有助于乙方提供专业服务所需相关资料。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所有甲方借出的图纸、文字资料等专业服务所需的相关文件。

5.1.2  确保及时通知乙方一切可能对乙方服务产生影响的活动、讨论、事件及其他与“本物业”相关的资讯。

5.1.3  在合约期内甲方有权就本项目使用“xxx”之标牌及旗帜,用于推广、宣传及其他相关之用;有权向社会各界宣布与甲方合作之事实,有权、有选择地播放、展示、发布乙方有关物业管理资讯、信息(如录相、图片、文字说明)、广告等,但以上资讯、信息、广告之具体内容须书面报送乙方备案。

5.1.4  甲方有为乙方保守本物业之相关商业机密之义务。此处所称机密指乙方提供之所有书面的物业管理计划、制度、会议记录、技术资料、应变办法及合同金额等,甲方不得将该资料和知识产权向任何第三方(除甲方集团公司外)透露。

5.1.5  甲方有权要求根据项目开发建设的进度,调整乙方各期间所提供的服务内容。

5.1.6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考察、监督乙方工作的实施及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甲方有权就乙方拟定的各类物业管理文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5.1.7  甲方须在签约后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进行沟通及联络,若该被指定人变化或其联络方式变更,均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果由于通知不及时而导致顾问服务工作受到影响,则甲方需自行承担后果。

5.1.8  甲方须依据本合约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物业管理顾问服务酬金。

5.1.9  甲方应及时签收乙方提供之物业管理顾问工作报告、管理建议等文件。

5.1.10如该协议因甲方过错提前终止,甲方应补偿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乙方所有驻场员工支付的经济赔偿,具体数额另行协商。

5.1.11甲方应监督检查乙方顾问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合同执行情况,并给予公正、客观的评价。甲方如对乙方顾问工作有任何正式意见或要求均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5.1.1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顾问服务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以便乙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制定合理全面的阶段性工作计划和方案报甲方审核,并严格按照计划和进度执行。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根据本项目的实际需要和甲方的要求,及时调整各类顾问工作计划的内容及时间安排。

5.2.2  根据项目营销宣传之需要,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企业简介、主要业绩、物业图片及资质等级证书拷贝等资料。

5.2.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工作转委托或再委托第三方进行。

5.2.4  乙方指派壹名物业经理作为乙方的联络人。所有信息资料甲方传递给乙方的上述联络人即视为已交付乙方。若该联络人发生变动,乙方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安排新的联络人与原联络人进行工作交接。

5.2.5  乙方派人参加甲方所通知乙方参加的项目相关会议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但会议通知甲方至少要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5.2.6  在本合同期内及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得向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的经营情况及任何其它商业资料和秘密。

5.2.7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支付顾问费。

5.2.8  乙方应对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聘用合格员工提供相关建议。

5.2.9  乙方应当监督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当地物价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根据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适时、适当提出调整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建议,并随时将执行情况向甲方书面通报。

5.2.10 乙方可协助甲方及项目物业管理单位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维修保养、清洁及安全管理等专项管理业务。

5.2.11 乙方所发现本物业所存在的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均应告知甲方,由甲方负责或委托项目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处理、解决相关事宜。                                                          

第6章 违约责任

6.1甲方逾期支付乙方物业管理顾问酬金的,应承担逾期付款金额的每日仟分之叁(3 ‰)的违约金。如甲方在收到乙方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后的三十日内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并暂时停止提供顾问服务,直至甲方全部支付所欠的顾问酬金止。如甲方在收到乙方发出暂停提供顾问服务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仍未支付所欠款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继续追讨甲方所欠顾问服务酬金及违约金,同时乙方保留追究甲方相应赔偿责任的权利,但乙方不承担因解除本合同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6.2乙方未按时完成某阶段顾问服务工作,乙方除继续履行义务的承诺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该未完成阶段甲方应支付的顾问酬金的仟分之叁(3 ‰)计算。

6.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或因自身其它原因,致使直接造成对方名誉或经济损失的,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限期整改或解决,限期整改或解决不了的,对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7章 合同终止

7.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出现股权转让、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任何情况,均不构成修改或终止本合同的理由。

7.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内不得无故提前中止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如其中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前中止合同的,则须向对方赔偿相当于三个月的顾问服务酬金作为违约金。

7.3 在本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成为清盘和解散程序的对象,或有关部门强制停止营业或在其债务到期时无力偿付。从而使其不能继续执行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则本合同终止,因此而导致在耽误期间内不能执行该义务的合同一方应予以免责。

第8章 不可抗力

由于非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或任何一方均不能控制的其它不可抗力,例如:战争、暴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地震、海啸、罢工、核裂变、公司破产清算以及其它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确定)等,使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能执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因此而导致在耽误期间内不能执行该义务的合同一方应予以免责。

第9章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由于本合同或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异议或索赔,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书面文件后立即开始协商。如果在发出该书面文件后的三十日内仍未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10章    关于使用“xxx”名称及标识规定

10.1 本合同期限内,英文“xxx”和中文“物业管理顾问:xxx”的名称将在任何时候附本物业名称之后。甲方承认“xx”、 “xx”和“xxx”的名称及全部有关名称、商标、服务标志、版权及标记(志)均属乙方的专属财产。

10.2在本合同期内,甲方可以在本物业市场推广材料上以及推销宣传上使用乙方的标志和名称,但其使用方案须预先以文档方式向乙方报备。

第11章    通知与送达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通知应为书面形式,而且在下列情况下应视为已经充分送交(1)专人递送;(2)通过挂号或保证递送的邮件发出;(3)通过电子邮件、电传、电报或传真形式发送并取得必要的相应回答。这些通知送交下列地址,甲方、乙方通过上述通知程序指定的其它地址。

致甲方:【】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致乙方:【】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第12章    其它

12.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本合同的条款、承诺及补充协议等,必须经过甲乙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后方可放弃、修改或变更。

12.3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12.4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补充协议均以中文写成,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授权书必须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一)共同签署并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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