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种植收购合同1

农业种植收购合同

合同签订地:吉木萨尔县 甲方(收购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住所地: ,联系方式: 工商注册号: 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乙方(种植方):

住所地: ,联系方式:

为了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 种植、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情况

1、甲方□提供 □不提供种苗(籽种)。

甲方提供种苗(籽种)的,每亩标准为 公斤(株),单价为 元/公斤(株)。

种苗(籽种)的价款的付款方式:□于甲方交付种苗(籽种)时一次性付清 □于甲方交付种苗(籽种)时付价款的 %,剩余于回收产品时一次性扣回 □于甲方回收产品时一次性扣回。 2、乙方种植面积为 亩,种植地点为 ,种植方式为: 。 3、乙方交售产品的数量: 公斤/亩,上下浮动的范围为 %。

二、对种苗(籽种)、回收产品的质量要求

1、甲方保证:

籽种发芽率达 %以上,籽种发芽率以 为标准。籽种的纯度为 %,净度为 %。

种苗的要求为: 年生,直径 厘米,高度 米,无病 1

虫害,其他: 。

2、乙方交售产品的质量要求:

□不分等级,要求: □分等级,要求:

三、技术指导与培训

甲方 □是 □否 提供技术指导与培训。提供技术指导与培训的

方式为: 。

甲方对乙方种植期间 □有 □无 农资使用的特殊要求。如有

特殊要求为: 。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和甲方的指导进行种植、养护,

并确保交付的产品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四、定价及付款

1.收购价格实行下列第 种:

(1)保护价:

□不分等级: 元/公斤

□分等级:

交付产品时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的,按照保护价收购;市场价格

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收购价格。

(2)市场价:双方不事先约定价格,以收购产品时的市场时价

为基准,协商确定收购价。市场价确定方式为 2

(3)固定价:价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不分等级: 元/公斤

□分等级:

2.付款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

(1)定金: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定金 元(不得超过总价款20%),结算时抵作收购款。

(2)预付款: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预付款 元,结算时抵作收购款。

(3)货到付款: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给甲方,甲方自验收合格后 日内 次付清收购款。

选择定金或预付款方式的,剩余收购款的结算时间和方式

为: 。

五、交付、运输及验收方式

1、交付方式:□有 □无 包装。如有包装,包装物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方式: 。

交付的时间即甲方收购的时间为: 。

交付的地点为: 。

2、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

3、验收方式及时间:甲方在收购现场对乙方的产品进行当场检验,剔除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后计算重量;检验时间:与交货时间相同;检验地点:与交货地点相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支付收购款或乙方迟延交付产品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

2、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质量要求或掺入其他品种的,甲

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拒收,或要求乙方采取退、换货或降价等补救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不交付产品或擅自将产品出售给他人的,按照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双倍返还定金。

4、甲方未按照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的,应按照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或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定金。

5、因甲方提供的种苗(籽种)、技术指导或提出的种植要求存在

误差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不可抗力: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合同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八、解除合同的条件: 。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

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乙方签字捺

手印之日起生效,履行期限至 年 月 日止。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其他约定: 。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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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农业种植合同

农业种植( )产销合同

合同编号:
生产人:                        签订地点:
收购人: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生产人负责为收购人种植生产    ,并按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要求种植生产    亩, 生产人向收购人交售的数量为    千克(公斤),交售的时间为          。
第二条 收购人负责收购生产人种植生产的        ,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为                 。
第三条  生产人产出的          ,只要符合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交给收购人收购,每千克(公斤)的收购价为           。收购期间,若遇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由双方协商提高收购价;市场价格下跌,本条约定的收购价不变。
第四条  生产人应保质、按期、足额向收购人交售种植生产的          ,在完成约定的销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 收购人收购生产人交售的    总价为         ,结算的方式为        ;结算的日期为             
第六条  收购人负责向生产人提供种植生产      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可约定由收购人向生产人收取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费,具体为         。
第七条 如需收购人向生产人提供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的,具体的价格为种子          ;化肥          ;农药         ;农膜         
第八条 因收购人技术信息咨询指导培训服务失误或者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等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收购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条 生产人交售的         经检验不符合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的,收购人可以拒绝收购;经双方协商,收购人可以降级降价收购;造成收购人经济损失的,生产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条 生产人因自然灾害(如高温干旱、低温寒流、暴雨洪涝、台风、冰雹、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向收购人交售      的,应及时告知收购人,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        生效,于         失效。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生产人                       收购人
生产人:                     收购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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