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合作协议书 兹有兰建设、李斌、赵祥龙 三人,为经营福小嘴餐厅(西安店)而缔结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根据下列条款组建合伙企业。

第一条 组织形式、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合伙期限、经营范围

1、组织形式: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其相关规定组建合伙企业。

2、企业名称:全体合伙人以名义从事经营。

3、经营场所:全体合伙人的主要经营场所位于

4、合伙期限:合伙关系从本协议签订之时发生,至日终止。 非因下列原因,不得提前终止:

(1)提前达到本协议预期的目的;

(2)某一合伙人死亡、精神错乱、破产之后,其他合伙人不愿维持合伙关系;

(3)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

5、经营范围:全体合伙人共同从事餐饮服务等项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并由营业执照所载明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 出资

1、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人民币元,每一合伙人已按下表所列的种类、数量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人:兰建设 出资种类:现金 价值量: (人民币) 出资占比: 50 %

出资人:李 斌 出资种类:技术 价值量: (人民币),现金 价值量: (人民币) 共计价值量: (人民币) 出资占比: 30 % 出资人:赵祥龙 出资种类:技术 价值量: (人民币) 出资占比: 20 % 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而有必要追回投资时,各合伙人自接到通知后 日内,按上表所列的比例追回出资数额。以上出资为合伙人共同财产。

2、合伙人除参与盈余分配外,不得因出资而要求其他报酬。

3、合伙人的股权不得转让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4、合伙人退伙时按退伙时的财产状况,根据本协议载明的出资比例和退伙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资的义务返还出资。不能用实物返还的,应当允许折价返还现金。

5、退伙人出卖已返还的财产时,本协议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三人如决定继续投资其他餐厅时,乙方可以技术出资,出资占比为三人投资总额的30%。

第三条 盈余分配

1、盈余是指每一会计年度内的营业总收入减去成本,并按营业总收入的,提前后备基金后的纯利润。

2、纯利润分配时间为每半个经营年度分配一次,约定分配之间之外任何一方物权动用资金,征得三方一致同意的除外。

3、利润分配方式为按出资比例分配。

4、合伙人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后,实施之前,可对分配方案和帐目进行审核,任何人对分配方案持有异议,应由合伙人全体会议讨论裁决。

第四条 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

1、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若有争议,依半数以上的主导意见决定。合伙人无论出资数额大小,每人对合伙事务仅有一票表决权。

2、全体合伙人推选理全部日常事务,可调用一定数量的资金维持餐厅的正常运转,具体数额由三方协商决定。其余两人有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力。

3、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应像对待本人的事务一样慎重。

4、合伙人有权在每月查阅帐簿,其他合伙人不得拒绝。

第五条 合伙债务的分担

1、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所定的出资比例承担合伙债务,合伙人接到履行债务通知后应于日之内,将各自所应分担的份额,交给主管财会的合伙人。

2、新的合伙人对其加入合伙前的合伙债务应按核定的出资比例和盈余分配比例分担清偿;退伙人对退伙时已存在的合伙债务,不论到期与否,都应承担清偿义务。

第六条 入伙与退伙

1、接纳新的合伙人须由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

2、三方在合伙期间不得抽逃资金或无故退出合作。如有特殊情况,需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需向其余合伙人支付剩余合伙人总投资额两倍的违约金,法定原因除外。

第七条 合伙的终止

1、无论合伙关系因何种原因终止,都应即时向全体合伙人公布资产负债表。

2、三方合伙存续期间,应对涉及对合伙企业的信息保密,包括:产品配方、销售业绩、利润比例、财务信息、技术秘密等。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泄露。

3、终止时的清算程序如下:(1)清偿合伙债务;(2)结清未付工资;(3)返还出资;

(4)分配盈余。

第八条 其他

1、合伙会计年度以商号经营会计年度为准。

2、合伙所有的明细帐目应充分显示合伙的经营状况、资金周转状况和纳税情况。合伙人以商号的名义开列银行帐户,银行支票和期票应由合伙负责人与主管财会的合伙人共同签署。

3、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三方约定由 法院管辖。

缔约人签名: 缔约人签名: 缔约人签名: 缔约日期: 年 月 日

缔约地点:

 

第二篇:三人合伙协议书

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甲方): 身份证号:

合伙人(乙方): 身份证号:

合伙人(丙方): 身份证号:

鉴于甲、乙、丙三方同意,共同出资经营而缔结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根据下列条款组建合伙。

第一条 组织形式、名称、经营场所、合伙期限、经营范围

1、组织形式:合伙人根据相关规定组建合伙。

2、经营名称:全体合伙人以名义从事经营。

3、经营场所:全体合伙人的主要经营场所位于 非因下列原因,不得提前终止:

(1)提前达到本协议预期的目的;

(2)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

4、经营范围;全体合伙人共同从事、等项经营活动。

第二条 出资

1、甲、乙、丙三方各出资人民币元,出资总额人民币________元, 出资人姓名、出资种类、价值量(以人民币为单位)、占出资总额的百分比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而有必要追回投资时,各合伙人自接到通知后日内,按上表所列的比例追回出资数额。以上出资为合伙人共有财产。

2、合伙人除参与盈余分配外,不得因出资而要求其他报酬。

3、合伙人的股权不得转让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4、合伙人退伙时按退伙时的财产状况,根据本协议载明的出资比例和退伙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资的义务返还出资。不能用实物返还的,应当允许折价返还现金。

5、退伙人出卖已返还的财产时,本协议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条 盈余分配

1、盈余是指每一会计年度内的营业总收入减去成本,并按营业总收入的____%,提前后备基金后的纯利润。

2、本协议当事人均享有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3、合伙人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后,实施之前,可对分配方案和帐目进行审核,任何人对分配方案持有异议,应由合伙人全体会议讨论裁决。

第四条 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

1、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若有争议,依半数以上的主导意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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