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合同的性质

论网络团购三方所涉及合

同及其性质

姓 名 刘 晶 学 号 20120023117 电 话 159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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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团购三方所涉及合同及其性质

近几年来网络团购以其方便快捷、价格优惠的特点飞速发展,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网络团购是由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团购网站联系商户,确定团购内容后发起并参与的,通过团购网站聚集消费者并在线订立团购合同,线下进行消费的消费模式1。伴随着网络团购风靡,随之而起的是大小团购网站的兴起,给人们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思考:团购网站与消费者、商户之间的关系及其所处的法律地位。本文以简单阐述团购网站、消费者与商户三者之间的合同性质。

要讨论三者之间合同性质先要明确在交易中的地位。一般合同只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但是《合同法》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两条规定合同可以为第三人设立权利义务。但团购网站并不直接向消费者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也不直接享受消费者支付的价金,这些权利与义务是属于商户。所以我认为团购网站并不属于消费者与商户之间合同中的第三人,而只是为消费者与商户之间的交易提供一个平台;整个交易过程虽然买卖双方并未有实质性的接触,但本质上仍是基于意思自治的条件下产生的买卖或服务合同。团购网站是独立于商户与消费者合同之外的,在网站上所发布的产品和服务信息则是由网站与商户所签订的另外一个合同所约定。消费者登录团购网站进行浏览、选择是消费者与团购网站之间的合同。团购网站应以合同形式明确与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由此,消费者、商户、团购网站三者之间两两订立合同,各自在所订立的合同中居独立地位。

三者之间交易地位明确三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从而确定他们之间合同的性质。

一、消费者与团购网站之间合同及性质

消费者要登录一个新的团购网站需要先进行注册,以糯米网为例,注册信息很简单并由一个用户协议(基础服务条款与团购专业条款),在该用户协议中对消费者与该网站的权利义务均有规定。消费者在成为团购网站的用户后,便可以无偿利用团购网站的技术和服务来了解团购信息、完成订立合同、支付价款等,而且消费者并不需要像团购网站支付服务费。这种通过达成这种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的注册行为使得团购网站与消费者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虽然消费者和网站之间并没有明确的条文写明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消费者通过同意用户协议并注册的行为表明愿意使用网站的服务,从而达成一种无偿服务合同。团购网站被界定为“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商户也说明了团购网站提供的是一种服务,消费者利用该网站进行团购的时候就无形的与团购网站订立了一个服务合同。

团购网站中后会有“先行赔付”等一些承诺性的语言,有些网站并对产品类别的团购提供“质量担保”。“先行赔付”实际上是团购网站与消费者之间的一种保证合同,即当商户不履行商业网络团购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由团购网站向消费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团购网站一般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违约发生后消费者既可以向商户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向团购网站先行要求赔偿。团购网站在先行赔付后可以向商户进行追偿。“质量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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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吴楠楠:《商业团购网站的合同地位》,人民法院报,20xx年第7版 《合同法》 3 《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工商市字[201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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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网站与消费者之间的质量保证合同,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可以基于此类条款要求网站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所谓“先行赔付”“质量担保”的范围很窄而且在实践过程中程序复杂繁冗,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一般缺乏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团购网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间仅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六个月。此后,则不能要求团购网站承担责任。此类保证合同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保证作用。

综上所述,团购网站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是服务合同,支持“先行赔付”与“质量担保”的团购网站与消费者之间还存在保证合同。

二、团购网站与商户之间的合同及性质

团购网站与商户之间具体合同协议内容我们无从得知,一般来说我认为存在由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构成的结合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合同。居间合同分为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若果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则被称为是报告居间,若是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撮合、斡旋,则被称为媒介居间。网络团购的过程中团购网站以提供技术为支持将消费者与商户聚合在一起,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处于媒介地位。这种媒介服务形成了事实上的居间关系,团购网站应当以居间合同为依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居间人有支付报酬请求权,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据合同法六十一条仍不明确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团购网站盈利中有一部分是从其促成的每笔交易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分成,最终依据成交总量确定报酬。传统意义居间人具有撮合、斡旋商户与消费者,使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因此,居间人需要积极地寻找机会订立合同或居中斡旋。但是在网络团购中,网站的义务是为商户与消费者提供交易平台与技术支持、为商户发布团购信息,仅此而已;它并不需要去主动寻求交易机会,也无义务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居中斡旋。消费者与商户之间的合同以双方自由意思表示为基础而订立,不受团购网站居中斡旋的作用的影响。

此外,居间人仅能向商户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为合同的成功订立提供媒介服务,而不

4会参与到商户与消费者的关系中,更无权从事接受订单和价款等行为。在团购活动中,团

购网站不仅会接受订单、接受价款、发送回执,《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中还规定:团购网站商户应当与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签订网站进入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团购交易的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这些义务远远超出了传统居间人的义务范围。因此,团购网站与商户之间不可能只存在居间合同,还必须有其他合同来规范商户与团购网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团购网站所进行的接受订单、接受价款、发送回执的行为已经涉及到了消费者与商户合同的领域内,已经行使和承担了属于商户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团购网站这种行为必定是需要商户进行委托的。委托合同是受委托人与和委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分为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意向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

5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物。商户与团购网站之间的委托属于特别委托,委托事项也因委托

合同内容的不同而不同不得同一而论。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项的费用, 4

5 吴楠楠:《商业团购网站的合同地位》,人民法院报,20xx年第7版 《合同法》三百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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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应向其支付报酬。上文中提到了团购网站盈利中的一部分是按照成交的交易总量计算的报酬,另一部分则是向商户收取的固定费用和报酬,作为向其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和代为从事接受订单、接受价款、发送回执等行为的对价。受托人还有交付财产的义务,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团购网站在接受价款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转交给商户。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项的过程中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委托人承担。但是这种情况也不完全等同于代理。代理要求代理人代被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团购网站发布团购信息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是代理消费者与商户从事交易的行为。且代理需为本人计算,代理制度的价值就是以被代理人的利益为取向。一个团购网站上由众多的商户很难做到都以被代理人的利益为取向。

团购网站与商户之间的合同有委托合同的性质,但是也并不完全符合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拥有任意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若把此合同视为委托合同,商户与团购网站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利于交易安全,会伤害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此外还存在合营合同说,这一观点将网络平台提供商作为通过平台交易的一方(卖方)当事人。该观点主要考虑到买卖双方的交易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的,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由于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交易双方实际上处于“互盲”状态,双方都是通过有形的网络平台与

6无形的双方进行交易,在外观上就像是一方在另一方的网站上进行交易一样。这种观点很

容易推翻,团购网站是独立于消费者和商户买卖合同的第三人,团购网站只是提供网络空间、发布团购信息,它并不参与商户的生产经营决策,对利润也无分配的权利,而且,团购网站与商户没有合作经营的意图。另一种观点是柜台出租者说,这一观点认为如果卖方想通过网络团购的方式销售产品或服务,需要设立“柜台”进行展示,团购网站与销售者签订的合同为网络空间的租赁合同,并向其收取商品登录费等相关费用,即所谓的“空间使用费”、“柜

7台使用费”。网络购物与现实购物是不同的,且对网络空间的使用与租赁合同没有必然的

联系。在现实柜台租赁中,出租方并不参与商户与消费者之间订立合同。因此这种观点也不能完全概述团购网站与商户之间的合同。

因此,在商户与团购网站之间存在的并非任何一种典型合同,而是由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部分构成的类型结合合同,还可能有代理的因素。因为团购网站据此同时具备了居间人资格和代为从事订立合同、接受价款等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的受托义务;而商户负担支付报酬的对待给付义务。所以,团购网站与商户的合同性质不可同一而论,要根据具体合同进行分析。

三、消费者与商户之间合同及性质

虽然网络团购与现实中的交易不同。但是,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消费者与经营之间仍是基于意思自治而订立的合同。从权利义务角度来看,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的双方是消费者与商户,消费者享有支付价金的义务以及取得物品所有权或享受服务的权利,商户享有提供服务或商品的义务以及价金的所有权。尽管在交易过程中团购网站会接受价金、接受价款,但这只是在受商户委托的范围内处理委托事务,并不参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商户与消费者的自由意思表示订立的。所以合同性质就是买卖合同或是服务合同。

团购网站中提供服务合同如:餐饮团购、电影票团购一般都会有有效期限。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 6

7 张海鹏:《法律让我们如何安身-论商业团购中的合同关系》,西南政法大学,20xx年2月 刘德良著:《网络时代的民法学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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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该服务合同在生效期前成立但并不生效,期限届满时该合同失效。合同法中并没有合同失效这一明确的概念,其法律后果也不等同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在此不敢妄议。团购产品的有效期限是由商户设定,仍以糯米网为例,在同一网站上不同商家对超过期限的合同处理是不同的。有些商家支持过期退款,有些商家则不支持,在此我认为这并不是附终止期限合同失效后的法律后果,而是该合同所附的一个条件。消费者在选择商家的时候会考虑期限届满后无法享受该服务的商家是否退款,作为该合同的所附一个条件,在合同失效后该条款并不失效。

再来讨论一下团购网站中倒计时的性质,这也是由商家决定,但此期限并不是合同所附的期限,因为此期限存在的意义在于催促或者吸引消费者与商家订立合同,合同订立之后该期限对合同意义便不存在了。所以该期限是要约邀请或要约的期限。

合同法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商业广告若作为要约来处理则需要具备当事人、标的、数量这些合同必要条款,则可以视为要约,消费者点击团购视为承诺。但是有些团购网站(例如糯米网)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规定所发布的团购广告为要约邀请,点击团购视为要约,商家受理后视为承诺。要约可以撤销撤回,承诺可以撤回在此不再叙述。

最低团购数量,合同法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最低团购数量就是该合同所附的一个条件,合同订立时不一定生效,只有数量达到最低数量之上合同才生效。如今团购网站几乎没有设立最低团购数量的标准,再次不再详细叙述。

消费者与商户之间订立的合同性质不难界定,但是合同中存在很多条件与期限,还要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以及消费者点击团购的性质,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同。

网络团购进入中国的时间很短暂,交易中三方的关系也没有具体的法律界定,在笼统的范围内归于合同法约束。交易中合同的性质难以界定使得在合同发生违约或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难以归责和救济。

综上,网络团购中三方的两两之间的合同性质大致叙述完毕,本文只是大致叙述了合同的性质并未就合同效力、履行、消灭以及责任进行分析。内容虽有借鉴但十分浅薄,希望刘老师不要见笑。

 

第二篇:团购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甲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鉴于:

1、甲方为行业优秀品牌,拥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及产品美誉度、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2、乙方合法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被授权经营的**网站(网址:)是知名的网站,其旗下拥有的在线团购平台(网址: )拥有良好的网络平台、广泛的人脉资源和信息资源。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为达到共赢目的,一致同意建立团购合作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团购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资信守。

一、定义

1、乙方网站:乙方拥有的在线团购平台__ ___。

2、团购用户:通过乙方网站报名、交纳产品或服务费用,参加本次团购的乙方网站用户。

3、截团日:乙方网站上本次团购信息中规定的团购截止日期,该截止日期后,乙方网站用户将无法报名参加本次团购。

4、团购结束:甲方将其承诺销售的团购产品或服务依本协议之约定向所有团购用户全部提供完毕。

二、合作内容

乙方利用其拥有的网络平台,发布甲方提供的、依据本协议承诺销售的产品或服务信息,同时通过乙方网络平台集合团购用户的信息,并代甲方收取产品或服务的费用,待团购结束后,再将代甲方收取的费用在扣除乙方服务费用后移交甲方的行为。

三、参加团购的产品或服务

1、甲方通过乙方在线团购交易平台销售的商品名称是 。市场零售价为: 元/每销售单位,本次团购价暂定为: 元/每销售单位,支付乙方手续费金额为甲方销售额的百分比 %。甲方希望本次团购的最低人数为:_ 人,甲方希望本次团购的最多人数为: 人。本次团购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_ 年 月 日,参加本次团购的乙方网站用户需在团购有效期内消费方能享受团购价格。

2,如果在当次限定时间内的购买人数达到最低人数的要求,即表明团购成功。

3、在团购成功的前提下,参加团购、且已向乙方交付团购产品或服务费用的团购用户将会收到由乙方通过甲方指定手机号____________或________________或________________发送到其手机中的其参加团购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订单号、交费金额等。同时,乙方还应在截团日后,将参加本次团购的所有团购用户的姓名、订单号、交费金额等信息提供给甲方。当该团购用户到甲方营业场所进行实际消费时,甲方需将团购用户手机中的团购信息与乙方提供的团购用户信息核对,确定无误后,依本协议之约定向团购用户提供产品或服务。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必须如实填写《团购服务承诺》,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商业惯例、本协议及《团购服务承诺》向团购用户提供其承诺的产品或服务。

2、甲方有义务如实向乙方提供合法经营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检验报告原件、商标注册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乙方在双方合作期间如发现前述文件有任何不实之处,可随时单方解除与乙方之合作,且由甲方承担因团购合作协议提前解除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3、甲方协助乙方策划本次团购的宣传内容,甲方需按照双方约定的格式向乙方提供相关文字内容、图片等商品信息、服务信息,乙方有权根据页面情况处理前述信息。

4、甲方保证其提供给乙方供乙方发布的商品信息、服务信息等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并

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信息及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本身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甲方因违反前述承诺而引起的一切纠纷均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若因此使乙方遭受任何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5、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声誉,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次团购有效期届满,对本次团购所涉及的服务或产品,不会下调原价,不会在店内展开其他的打折优惠活动,不会给予其他普通客户以团购价的相同折扣优惠;如甲方上调价格,甲方承诺仍按照本协议确定的团购价格提供同等质量的服务或产品,不会影响本协议之执行。

6、甲方应确保依照协议内容提供团购产品及服务,在协议执行期间内如发生停业、转让等导致不能继续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协助处理,乙方为协助甲方处理此类情况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可在甲方依本条第5款缴纳的团购赔付保证金中扣除,若未能弥补乙方之损失,由甲方负责另行赔偿。

7、甲方必须承诺:在消费者的消费过程中根据事先约定提供产品或服务,对于团购产品或服务提供与平时零售产品或服务同样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做到不欺诈、不加价、不强行推销,以令人满意的产品或服务来提升品牌和销量;如甲方违反前述规定,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合同责任外,还将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在 会员中心的“消费评分和消费点评”中给甲方打出低分或差评。

8、乙方仅为甲方与团购用户之间的团购交易提供服务,并不是团购交易中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本协议项下的团购产品或服务完全由甲方提供并保证数量与质量。

9、根据甲方提供的产品、团购价、人数限制,以及甲方的企业资质、市场影响力等因素,乙方将可能但并不保证为其在自有、当地、全国性媒体上给予免费在线发布团购信息,以尽可能地促进团购圆满成功。

10、为帮助甲方提高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乙方同意将本次团购信息在乙方网站历史页面内保留不少于

11、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团购信息发布后___内,就团购产品或服务,仅与乙方进行独家团购合作,不会与同类其他团购网或相似业务模式进行合作。若甲方违反此约定,除被乙方扣除团购赔付保证金外,还需承担乙方为此次团购活动投入的手续费和相关信息服务费。

五、支付与结算

1、在甲方依约向团购用户提供团购产品或服务后,根据实际发生消费的数量,乙方按月向甲方移交代收费用。具体移交办法为:自团购信息在乙方网站发布后至团购结束,每月25日前甲方向乙方提交当月甲方向团购用户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单及其他相关数据供乙方核对,核对无误后,乙方应

于每月最后一日前将该月实际发生的团购产品或服务的费用中依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应归甲方之全部分的 %移交甲方,剩余 %的代收费用转作团购赔付保证金,金额为: % ×团购产品团购单价 ×依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团购产品或服务的数量上限。若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相应扣除;若合作期间,甲方严格执行本协议,乙方将于团购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全额返还。

2、甲方接收乙方移交款项的账户为支付宝账户:_________或银行帐号:

六、产品质量及服务质量保证

1、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团购用户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包括但不限于#5@p、收据等。

3、甲方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团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4、甲方以其通过乙方网站发布的团购信息、产品说明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及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数量和质量与表明的数量和质量状况相符。

5、甲方提供的团购产品或服务,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团购用户约定,需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或与团购用户的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礼拒绝。

6、甲方提供的团购产品或服务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商业惯例确定的标准。

7、因甲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本条各项之约定,而引发团购用户投诉或诉讼的,由甲方负责解决。掌握直接、确实证据的团购用户直接向乙方投诉,且依商业惯例等可以认为甲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其所在行业一般产品或服务标准的,乙方有权从甲方提交的团购赔付保证金及乙方尚未移交给甲方的团购产品及服务费用中扣除相应金额以率先赔付团购用户;若因此使乙方遭受其他损失,且团购赔付保证金及乙方尚未移交给甲方的团购产品及服务费用未能弥补该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另行赔偿。

七、保密

1、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或双方的机密资料和信息(下称“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成比例、成交单数、客户数量、消费者信息等均应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

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该等保密信息。

2、任何一方均应保证本方员工了解并遵守上述保密条款之约定。

3、在本协议终止之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

八、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火灾、暴动或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管制或其它类似的且依据商业惯例被视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暂时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该方应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及时、充分地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协议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减轻其负面影响。在履行上述义务后,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无需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甲方的团购信息未能正常发布的,乙方须补充发布。

3、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20日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计超过60日,则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九、违约责任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均应当依法向守约方支付全面足额的赔偿。

十、纠纷解决

1、在双方就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

2、如协商不成,双方应当将有关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本合同的订立、效力、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十一、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本次团购活动结束后90天内。但本协议个别条款本身对其适用期限另有明确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2、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因违反法律或政府规定或因其他原因而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

行力,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该条款的删除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不应视为在本协议各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代理关系、合伙关系。任何一方均无权代表另一方明示或默示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也无权使另一方受到任何此方面的约束。任何一方都不因另一方的上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5、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签字日期: --------------[以下无正文]-------------- 乙方: (盖章)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日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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