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乘试驾车使用管理规定

试乘试驾管理制度

为明确公司试乘试驾车辆的使用规范,确保专车专用,保持试乘试驾车辆最佳的使用状态,为顾客提供良好的试乘试驾服务与体验,提升客户满意度和成交转化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 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试乘试驾车辆。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二、 管理职责

1、试乘试驾车由销售部试乘试驾专员管理,试乘试驾专员对试乘试驾车辆的使用、登记、违章记录、保养、维修、检车、保险、更新等相关使用过程及适用情况进行管理。

2、试乘试驾专员负责车辆的卫生清洁和维护记录管理,并保证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三、 管理制度

1、试乘试驾车辆到店后须在厂家规定期限内完成上牌、保险相关事宜。

2、试乘试驾车辆须按厂家规定张贴标识车贴,并及时更新,保持车贴干净、完整,无气泡、无破损。

3、试乘试驾车辆须去除车身内外保护膜贴,干净整洁无杂物、无异味,发动机舱无积尘。

4、试乘试驾车中除上海大众要求的原装附件外不得有其他附加物。

5、试乘试驾车辆及钥匙由试乘试驾专员统一管理,且只能用作试乘试驾使用,任何人员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私自领取用作他用,非试乘试驾用途领取钥匙要登记记录,非试乘试驾用途(洗车、移库、加油等)移动车辆产生的公里数要记录备查。

7、试乘试驾车辆须每天至少清洗一次(雨雪等特殊情况除外),且应在展厅营业前第一时间清洁整理完毕,以保证当天试乘试驾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并做好车况清洁、检查、维护记录归档备查。车辆使用后须及时整理恢复至待发状态。

8、试乘试驾车辆须停放在指定区域,车头朝外、停放整齐,便于客户试乘试驾使用。

9、试乘试驾车辆应常保持半箱以上燃油,以保障试乘试驾工作的持续有效进行。

9、试乘试驾专员定期对试乘试驾车辆的制动、转向、轮胎、灯光、仪表故障灯等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处理。

10、试乘试驾车辆应严格按照车辆维修保养手册说明进行维修保养,并记录留档备查。

11、试乘试驾前销售顾问须按规定填写试乘试驾登记表,(要求填写试驾车型、开始时间、开始里程、客户姓名、意向车型、销售顾问、试驾专员,返回后填写结束时间、结束里程)且信息真实完整、符合逻辑性,不可缺项落项。

12、销售顾问带领客户试乘试驾前,必须签订试乘试驾协议书,并检验复印驾照,对客户的实际驾驶能力要充分了解,对不符合试驾条件的客户,可建议客户试乘,不可不负责任的(无经销商工作人员陪同)随意让客户开动试驾车,试乘试驾结束后须协同客户填写试乘试驾反馈表。

13、试乘试驾专员/销售顾问须严格按照试乘试驾流程标准和交通法规,在公司规定的试驾路线进行试乘试驾操作,以保障试乘试驾过程中人员和车辆的安全。对试驾过程中客户的不文明危险驾驶行为要及时劝诫制止,对不听从劝说者应立即终止试驾返回。

14、对于客户在试乘试驾过程中由于试乘试驾专员/销售顾问失职所造成的车辆损伤,由试乘试驾专员/销售顾问承担,对于客户失误造成的车辆损伤,试乘试驾专员/销售顾问要及时通知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根据情节严重酌情予以处理。

15、试乘试驾专员每半月查询统计试乘试驾车辆交通违章情况,并落实到个人上报行政部,根据“谁驾驶、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罚。

 

第二篇:行车使用管理规定

行车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行车使用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行车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使用。

2、行车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的1.25倍。在特殊情况下,如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实验,且经检修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定出措施,并在起吊前,对行车全面检修。行车检修时,必须将吊钩降放在地面。

3、一切重大物件的起重须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领导进行,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起重方案和安全措施。起重时只能由一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由经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4、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或起重驾驶人员看不见指挥人员时,严禁进行起重工作,恢复照明后,方可作业。

5、没有得到司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登上行车。

6、起重工作有统一的信号,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人员的应根据指挥人员的信号(红白旗、口哨、左右手)来进行操作,操作人员看不见信号时不准操作。

7、起重物品必须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重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在吊钩已挂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作旋转动作。

8、行车的荷重在满负荷时,应尽量避免离地太高,起吊重物提升的

速度要均匀平稳,不宜忽快忽慢,忽上忽下,以免重物在空中摇晃发生危险。放下时速度不宜太快,防止吊物到地时碰坏。

9、起吊的重物,必须先用绳子或链子很牢固平稳地绑着,绳子或链子不应有打结和拗劲的情况。所吊的物件若有棱有角或特别光滑的部分,在棱角或滑面与绳子相接触处应加以包垫,防止绳子受伤或打滑。

10、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机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起重机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11、起吊重物时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严禁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

12、行车的驾驶室上应装有音响或色灯的信号装置,以备操作时发出警告。

13、行车的技术检查,每年至少一次。首先应检查其有无保险装置,联锁装置和防护装置,以及这些装置是否完好,再检查附件(绳索、链条、吊钩、齿轮和转动装置)的状况与磨损程度和固定物(螺帽开口销等)的状况,以及接地状况。

14、行车应进行静力试验和动力试验,静力试验目的是检查起重设备的总强度和制动器的动作,动力试验是在起重设备经过静力试验证明机械结构良好后进行。

15、行车应有灭火器。

16、禁止工作人员使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

17、起吊危险物品时(如压缩器瓶、强酸强碱、易燃性油类等)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车间领导批准。

18、起吊必须使用专用钢丝绳,严禁用麻绳,铁丝等作起吊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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