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质押合同(八)

 

 

 

个人借款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质权人:兴业银行               

出质人: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

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

(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二、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三、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出质人为质权人给予债务人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

一、出质人,指为主合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本合同中,出质人为提供质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及质物共有人。

二、质权人为主合同中的债权人。

三、质物为出质人提供给质权人、其具有处分权的财产,不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

四、担保方式,本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质押担保,出质人又称担保人。

第二条  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特别约定条款一。

第三条  主合同

一、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二、主债务实际期限与前款约定借款期限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所记载的期限为准。

第四条  质物

一、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特别约定条款三。质押存续期间,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孳息以及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等。

二、在质押有效期内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上述质物价值总额减少至不足以担保全部借款本息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五条  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质物处置费、电讯费、差旅费等。

第六条  质押期间

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特别约定条款四。

第七条  质押登记

一、在本合同签订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合同项下质物需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质物登记手续。在质押登记手续办妥后,有关登记文件应由质权人保管。

质押登记情况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特别约定条款四。

二、出质人在质押登记期满后,必须积极协助质权人办妥续质押登记手续。

三、质物所生孳息依法应当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负责办理质物所生孳息的出质登记手续。

第八条  质押财产及相关凭证的交付

一、出质人应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及有关权利凭证及时交由质权人占管。

二、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孳息和质物管理费用。

三、质权人应妥善保管和维护好质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质物的安全、完整。

四、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物,也不能以挂失或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等方法主张权利凭证无效。

五、出质人或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清偿其全部债务后,质权人应将保管的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退还给出质人。

第九条  费用的承担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质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登记费、公证费及质物的保管、估价、处分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支付或承担。

第十条  质权的实现

一、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出质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质权人无须经过诉讼程序或仲裁等法律程序有权直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在优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借款本息。

(一)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清偿债务(包括因债务人、出质人违约而由质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本息);

(二)因市场变化等因素致使或可能致使质物价值减少的;

(三)债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质权人宣布提前收回担保债务;

(四)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依法、依质物性质或依约定应提前实现质物项下权利的;

(五)其他质权人依法有权处分质物的情形。

二、如质物权利先于债务履行期实现,则质权人有权先行实现质物权利,并以所得利益提前清偿担保债务。

三、出质人为两人(含)以上的,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处置任意或各个出质人提供的质物。

第十一条  出质人声明与承诺

一、质物为相关所有人共有的,则以其设定质押时,出质人承诺在本合同中签署的出质人已包括所有的质物共有人(含质物的法定所有人)。因质物权利存在争议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出质人承担。

二、除了本合同设立的质押或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其他担保外,在质物上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债务负担,也不存在任何产权和使用权或处置权方面的争议、纠纷。

三、出质人对于质物的权利是完整、合法的,不具备任何不适宜于质押的瑕疵。如第三人对质物提出权利主张,或对质物处分提出异议,或质物因具有未为质权人所明确了解、接受的瑕疵,致使质权人未能完全获得质物价值取得质权,则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出质人承担。

四、如出质人为法人的,则:

(一)出质人是依法注册且在借款期限内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有权签署并执行本合同。出质人有合法资格将依法可供质押的质物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质押。

(二)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之质押已分别得到其董事会或相应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授权且不违反适用于出质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质人若有违反其公司内部的任何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出质人负责,与质权人无关。

五、出质人保证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六、出质人以质物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在不影响债务人今后偿还债务的前提下,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款项。但如果债务人同时面临出质人的追偿和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出质人同意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质权人的债务。

七、如果债务人与出质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八、若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则出质人对质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其他任何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其担保责任的承担也不以质权人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

九、当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时,无论质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任何行使的担保方式),出质人均应承担担保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

十、质权人转让债权的,质权人无须征得出质人的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一并转让给其他方。质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出质人。由于质权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应予配合。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十一、出质人与第三人就质物发生任何纠纷时,出质人保证在十天内书面通知质权人。

十二、如本合同中质物的兑现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将其兑现,并以所得价款用以提前清偿债务。

第十二条  担保人义务的独立性

一、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出质人担保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任何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均不影响出质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三、质权人、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是未加重债务人责任的,无须征得出质人同意,出质人仍应继续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四、质押期间,出质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在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上设立的质押权继续有效,出质人的继承人或继受者无权就此提出抗辩。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出质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一)违反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与承诺;

(二)因故意或过失而造成质物毁损、灭失或无效;

(三)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二、违约发生后,质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出质人限期纠正违约;

(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依法处分质物用于清偿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

(三)要求出质人支付主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特约定条款五);

(四)要求出质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实际损失。

三、本合同有效期间,因出质人以外的其他因素致使或可能致使质物价值减少,质权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依法处分质物用于清偿借款本息以及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特别约定条款一中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三、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通知地址变更的,按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5个银行工作日;

2、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3、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四、出质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质权人的,质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

第十五条  管辖、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争议的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特别约定条款六。

三、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出质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成就后生效:

(一)立约双方已签字或盖章;

(二)质权人要求对合同进行公证的,则本合同公证手续已依法办理完毕。

二、本合同自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清偿之日起终止。本合同终止后,质权人应将其保存的质物及有关权利证书交还出质人。

三、在本合同生效期间,质权人给予债务人、出质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质权人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质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四、质权人有权对出质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建设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出质人应允许质权人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向上述部门、机构所建立或认可的信用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并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五、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特别约定条款

一、对立约方的说明

(一)质权人:兴业银行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二)出质人:

1、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2、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3、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二、主合同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编号         的《                   借款合同》,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币种)      (大写)              元整的借款,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止。

三、出质人自愿提供自己所拥有的并经质权人认可的                  (质物名称)设定质押,质物详细情况见所附质物清单(附件)。

四、质权与主债务同时存在,主债务清偿完毕后,质权才消灭。如质押登记部门要求,质押期限可登记为自               止 ,如质押期限届满,债务人未清偿主债务,则:

(一)质权人依法享有的质权不变;

(二)出质人应与质权人办妥续质押登记手续。

五、出质人违约的,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支付主合同项下借款金额     %的违约金。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或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七、本合同壹式    份,质权人、出质人和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补充条款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附件:

合同编号:                   《个人借款质押合同》项下:

质 物 清 单

(个人定期储蓄存单)

质 物 清 单

(凭证式国债)

质 物 清 单

(其他权利凭证)

出质人(签章):                     质权人(公章):

银行经办人员(签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篇:委托贷款质押合同

委托贷款质押合同

编号:( )年( )字( )号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山东慈德通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出质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质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为了确保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年( )字( )号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原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乙方经审查,同意甲方所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第一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第一条 甲方所担保得主债权的种类与数额为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的种类和数

额。其种类为 ,本金数额为(大写) ,币种为 。

第二章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二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若根据主合同的规定上述约定在执行中发生变化,则上述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自动变更。若以主合同约定贷款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期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第三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质物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四章 质物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 ,该质物的具体状况详见本合同附件:

□编号: 《动产质押清单》; □编号: 《权利质押清单》。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物。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签订时,本合同项下质物的价值为(大写) ,(币种 )。本评估价值并不作为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处臵质物时的估价依据,

也不构成对乙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

第五章 质物的移交和保管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质物(权利质押的为权利凭证)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由甲方交付乙方。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正本均由甲、乙双方确认后,由甲方交予乙方保管。

第六章 质物的处分

第九条 如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动产的,乙方有权采取如下方式处分质物:

(一)与甲方协议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债务;

(二)以质物拍卖、变卖后取得的价款优先清偿债权。

第十条 如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出质的权利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方式处分质物:

(一)对质押的权利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已取得转让费、许可费优先清偿债权;

(二)对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或提取货物变卖,以其所得款项优先清偿债权。

第十一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处分质物时,甲方应予以配合,不得设臵任何障碍。 第十二条 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得的款项应按下列顺序清偿贷款债权:(1)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和逾期利息;(6)利息;(7)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第十三条 如主合同项下债权为外币,乙方按本章约定处分质物后,按处分质物取得款项之日乙方公布的外汇现汇卖出价将处分质物所得的款项折算抵偿。

第七章 保险

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如为动产,则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应到乙方指定或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质物的全额保险手续。

第十五条 主合同债务人未清偿全部债务之前,若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将保险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乙方。保险赔偿金应作为主合同的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帐户待债务到期后清偿或提前清偿债务。

保险合同应经乙方认可,其中不应有任何损害或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

第十六条 在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全部债权为清偿之前,甲方应一直维持保险有效。

第十七条 本本合同终止之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八条 在本合同终止之前,甲方应将动产质物的保险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八章 提存

第十九条 非因乙方保管原因,动产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主债权的,且主合同债务人拒不提供相应担保的,乙方可以拍卖、变卖质物,并将拍卖货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也可以向第三方提存。

第二十条 如本合同项下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的乙方可以在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后兑现或者提货,并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货物变卖所得的款项用于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也可以向第三方提存。

第二十一条 乙方同意转让本合同项下质物的,甲方应将所得的价款向乙方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第九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财产保险、公证、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等费用。

(三)甲方保证自己享有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的所有权,本合同项下质物如为共有的,已取得共有人同意。

(四)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五)甲方保证设立关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造成不合法的情形。

(六)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做出任何处分,未设立任何质押,该质物之上亦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者权利;且依本合同约定解除质押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对质物馈赠、转让或再质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臵质物。

(七)甲方保证其没有亦不进行任何有可能使乙方受到损失或使质物减值的行为。

(八)甲方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具有所有必要的权利与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九)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采取措施以避免乙方受侵害。

(十)在合同主债务人清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十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停业等情况,须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若甲方变更地址、名称、法人代表,应在变更七日内通知乙方。

第二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随时行使质押权,并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

1,依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人违约,乙方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

2,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未得以清偿之前,主合同债务人被宣布解散、破产、

停业等;

3,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而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全部债权; 4,甲方有本合同第25条行为的;

5,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对乙方实现质押权产生影响的;

6,出现使主合同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二)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的,有主合同债务人继续清偿;处分质物所得的款项清偿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三)乙方有权收取质物所产生的孳息。

(四)乙方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质物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或者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与赔偿。

第二十六条 乙方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损毁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七条 如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无法依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该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交当地公证部门出具有关不可抗力发生的书面证明。

第十二章 质押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依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当办理出质登记的,则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办理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质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后成立并生效,但本合同中依法律规定须移交质物或经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方可生效的条款和内容自办理上述质物移交之日/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均应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章 附件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编号: 《动产质押清单》; □编号: 《权利质押清单》。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中约定的通知,采用电报、传真方式的,一经发出即为送达;

采用邮寄方式的,在投邮三日后,即视为已送达。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 各执一份,其法律效

力相同。

第三十六条 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甲、乙双方在 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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