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

中小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一、合同管理总则

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各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或相互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保险合同等。

3、合同管理原则

合同管理必须遵循依法办事,预防为主,层层把关,跟踪监督,及时调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

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有关政策。

4、保守商业秘密

管理、参与合同工作的一切有关人员,应当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

二、合同管理职责

1、企业合同管理部门(法务部)的主要合同管理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条例,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3)、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4)、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5)、做好合同统计、归档、保管工作。

6)、监督、检查本公司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7)、宣传合同法和有关法规,培训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采购人员。

8)、依法处理本公司的合同纠纷。

9)、制止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10)、按期统计、汇总本公司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2、供销部门的主要职责

1)、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合同。

2)、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关方面会审。

3)、对所签合同,认真执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发生问题及时向法务部通报。

5)、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6)、协助法务部对合同纠纷的处理。

3、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加强与供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2)、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妥善保管收、付凭证。

3)、配合法务部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审签管理

1、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严禁将合同业务介绍信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介绍信的存根应当保存五年,以备核查。

3、除及时清结者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采用法务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须送交法务部审核。

4、所有合同都应按顺序由法务部统一编号。

5、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6、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7、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由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交由各分公司经理、各部门经理或主管负责保管。

8、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要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

9、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管辖地,并力求选择本公司所在地法院。

10、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应当亲自在合同文本上签名盖章。

11、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四、合同审签程序

1、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 对法人必须审查原件或者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必须有最近年检章)。

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

2、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 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

◆ 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 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签订合同,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4、签订合同,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所使用的当事人名称、印章等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5、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但可归入合同档案保存,

以备考查。

◆ 名片;

◆ 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

◆ 各类广告、宣传资料;

◆ 各类电话、BP机等通讯工具号码;

◆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6、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时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物的依据。

五、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1、合同履约管理

1)、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3)、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对不符合制度和合同约定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5)、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 对我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 我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通过邮递方式传送的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应当连同信封一并收存。通过邮递方式传送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必须使用挂号信函,并保存邮局收据、回执备案。

2、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变更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而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

2)、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3)、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及时向法务部报告。

4)、我方当事人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六、合同纠纷处理

1、合同纠纷管理

1)、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2)、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3)、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公司法务部参加仲裁或诉讼。

4)、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5)、合同发生纠纷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代理人参与处理纠纷。

6)、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书、证据、答辩书、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等,在结案后十日内,由承办人送交法务部备案。

2、合同纠纷处理程序

1)、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法务部、公司领导,法务部、供销部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解决纠纷所需的相关材料。

2)、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3)、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当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4)、向法院提供原始证据时,必须先行复制,并请求法院的承办人员出具证据收执。

七、合同资料管理

1、档案资料内容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合同档案:

◆ 谈判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报审及批准文件;

◆ 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 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复印件;

◆ 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 我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 对方当事人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主体资格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 双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往来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视听材料;

◆ 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

◆ 合同正本、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 标的验收记录;

◆ 交接、收付标的、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2、合同资料归档、统计与管理

1)、公司所有合同都必须统一编号,由法务部妥善保管。

2)、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十日内,应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法务部。

八、附则

1、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2、法务部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务主管确认后交行政部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3、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篇:施工合同管理制度

施工合同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于控制风险,做到管理有规章,签订有约束,履行有检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等。

三、职责

1、公司总经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及重大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买卖合同的批准签订。

2、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组织宣传、学习贯彻《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公司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示范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公司内部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档案管理;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3、公司经营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洽谈与签订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国家、省、市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工作;负责公司有关示范文本的编制和推广使用工作;负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工作,参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调查。

4、公司工程部负责公司内部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洽谈与签订工作。

5、公司物资部负责公司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

6、项目部经理负责内部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履行工作。

四、合同的签订

1、合同主体的审查订立合同前,应当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要重点审查业主的项目立项文件、招标文件,以确定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审查项目资金落实程度及业主以往合同履行情况,以确定业主的履约能力,签订分包合同要重点审查承包人

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资质等级,管理能力和实际业绩。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同意。

2、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有示范文本(包括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的应当使用示范文本。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

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依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2.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双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3 对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

2.4 对方延误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的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变更或解除合同。若需变更或解除时,由合同经办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见,经批准签订的部门或领导审核后,认为已出现了本制度

5.2条规定的情形的,应提交公司审查并签发解除合同的函,对方没有违约,应同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依法签署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合同变更必须由原合同起草部门负责更改,办理书面的合同变更手续。做好变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的发放的范围相同。

4、对方提出合同变更的,变更程序也应按5.3规定的程序执行,合同变更引起索赔的,合同变更必须与索赔同步进行,索赔协议时合同变更的处理结果,是变更后合同一部分。

5、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中止(包括停、缓建),必须及时办理中

止手续,收集因中止合同给本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复继续履行时,依相同程序办理恢复手续,合同的恢复与中止都必须通知合同的审批部门或领导。

6、合同未履行完毕,但确定不用继续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做好中止记录,收集履行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工程结算工作,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

六、合同的履行

1、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合同履行执行情况台账。

2、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书、电报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经办人员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向对方当事人交付重要资料、#5@p时应由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3、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合同履行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查明原因,通过取证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含违约)报告。当本公司找到对方的索赔(含违约)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解释或提出反索赔,公司员工不得擅自在对方当事人出具的索赔报告、对账单等确认类文书上签字盖章,确需确认的,应视具体内容经公司领导或部门(项目部)负责人同意。

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办公室处理,公司办公室应立即将基本情况上报公司领导。

七、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1、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2、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及公司办公室,由部门经理和办公室主任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

应立即报公司办公室。

3、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获知对方当事人准备或已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的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办理。

八、合同日常整理

1、合同办公室、经营部、物资部、工程部、项目部设立合同管理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其他部门不设合同管理员。

2、公司的公章(即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签订合同时,合同各方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签字并盖章,合同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公司骑缝章,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有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公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公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3、签订合同正本、副本份数按需要确定,正副本应区分清楚,合同签订后交公司办公室一份留存。其余各职能部门或合同履行部门派专人保管与签发,所有合同复函均应做好发放记录。

4、已签订的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工程联系单、索赔报告、对账单、合同台帐等资料应集中有合同管理员保管,合同管理员应对上述材料分类登记成册,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结账时可以从合同管理员签领相关材料。

5、对于合同履行和竣工结算均已完成的工程,合同执行部门应向合同管理部门提交合同履行情况的工作报告。管理部门审查后,连同合同、结算书以及一切往来文书、经济签证、变更记录、竣工验收证书等所有资料装订成册,送交公司档案室存档保存。

6、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办公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部门。

九、考核与奖惩

1、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2、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予以奖励。

3、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3.1 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3.2 为他人提供公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3.3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未签订书面合同。

4、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4.1 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4.2 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4.3 遗失重要证据;

4.4 发生纠纷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4.5 公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为及时报案和报告;

4.6 未履行规定手续擅自在对方出具的确认书、索赔报告上签字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4.7 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5、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0一0年一月

联峰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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