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车租赁合同

东方路桥集团第三工程公司

小型车辆租赁合同

甲方:鄂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愿意租用乙方车牌号为牌小车一台(带司机/不带司机),本着自愿、公平、互利互惠的原则,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 合同概况

1、租赁期限:

2、车辆的用途:(根据各自情况来写,尽量杜绝跑长途)

3、起租里程:

二、 租金、结算、支付

1、车辆租用单价元/天,本价格包含税金。

2、结算按单价乘以实际租用天数进行计算,税金由甲方代扣代缴。

3、付款方式:租赁期止、价款结算完后付至结算总价的,剩余价款支付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若乙方车辆带司机,甲方免费为乙方车辆驾驶员提供食宿。

2、甲方免费为乙方车辆提供燃油,并报销过路费。

3、甲方在租用期间给乙方借支部分车辆维修费,若带司机并借支部分司机工资。

4、甲方负责对司驾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

5、租赁期止后及时结算,项目经理亲自审核行驶里程、油耗,若百公里平均油耗超过同类型车辆百公里最大平均油耗,甲方有权将超出部分按时价从租赁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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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车辆手续必须齐全、合法、有效,车况良好、全保险且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10万元。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及时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维护,做好车辆年检、续保险工作,保证车辆安全、合法的连续行驶,不得因车辆原因影响甲方使用。本款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2、乙方车辆司驾人员必须持合法有效驾驶证且具有一定的驾驶经验,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文明驾驶;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严禁酒后驾车、私自出车,未经项目经理许可严禁跑长途;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调遣和指挥,做到随叫随到;不得随意将车辆交予其他人驾驶,应与项目部其他人员和当地居民和睦相处。

3、在租赁期内,乙方车辆及司驾人员若发生交通事故、意外及其它致人财产损害纠纷等一切事故,所引发的责任、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五、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租赁期止、价款结清后自行终止。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合同。

3、如发生争议,双方同意由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裁决。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公司

负责人: 年 月 日

乙方: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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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场地租赁合同.doc(汽车)

场地租赁合同doc汽车

广场场地临时租赁协议

甲方: 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1.出租场地情况

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场地座落在本项目 A幢D幢之间 广场

(以下简称该场地)。

1.2甲方提供经营道具 供乙方经营使用。该场地的平面图见本协议附件,仅作为

识别用途。

2.租赁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场地经营使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

形式转让或转租给第三方经营,如有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场地及扣除乙方保证金

做为赔偿。

2.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限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2.3乙方向甲方承诺,遵守甲方制定并保留最终修改和解释权利的《时代广场经营管理

公约》。

3.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本协议的场地临时租赁期为 (日),自 年 月 日 上午 起至 晚

止。

3.2如甲方于上述期间内需要使用该场地做宣传或做任何活动的,乙方必须无条件配

合,进行临时位置调整。

4.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4.1乙方应于租赁期 当日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场地租金 1700元/日,合计人民币: 壹仟

柒佰 元整。

4.2 履约定金:乙方应于签署本合同之同时向甲方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定金),计人

民币 1000 元,大写: 壹仟 元整。

4.3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综合管理费,每日人民币 ¥100 元整。清洁费

¥50元整

4.4 需到甲方公司结算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待一切费用结算清楚,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5.场地返还时的状态

5.1乙方返还该场地时,应自费使该场地恢复至场地交付时之状态或甲方书面认可的状

态。

5.2乙方返还该场地时,甲乙双方应同时到场,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

承担的费用。如甲方发现该场地未按照交付时之状态或者甲方书面认可的状态返还

予甲方的,或者发现乙方还有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综合管理费、违约金或其他任

何费用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或支付一切损失及费用,并可从履约定金中扣

除。如履约定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场地租赁合同doc汽车

5.3租赁期限届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可以提前解除的情形,甲方有权收回该场地。乙方

应于本协议终止日将该场地恢复至场地交付时的状态或甲方书面认可的状态。

5.4若乙方未能如上述约定及时办理场地返还手续,且逾期5日,则视乙方已经放弃该

场地内之任何物品(包括装修、设施设备等)的处置权利,甲方有权以拍卖、变卖、作价等方式处置上述物品,并以处置上述物品之所得扣除甲方费用后无息返还乙方;不足扣除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5.5租赁期间内,甲方提供经营道具供乙方经营使用,合约到期或解除合约时,乙方必

须归还完好的经营道具给甲方,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6.履约保证金

6.1合同履约保证金(定金)于本合同终止一个月后,如无顾客投诉或退换货等情况,

则甲方无息退还。如发生客户投诉或顾客要求赔偿的损失大于该保证金,则甲方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在七日内补足。

7.违约责任

7.1逾期返还场地的违约责任:若乙方延迟办理场地返还手续,则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直至该场地返还甲方为止,每逾期1日,乙方须按照该场地月租金和月综合管理费之总和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5日的,甲方有权停止水电等公用事业供应并对该场地限制乙方出入。

7.2逾期支付相应费用的违约责任:乙方逾期支付履约定金、租金、综合管理费、公用

事业费用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应由乙方支付的任何一项费用,则每逾期1日,乙方应按欠付场地租赁费用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累计超过5日,甲方有权停止水电等公用事业供应并对该场地限制乙方出入,同时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扣除履约定金。

7.3乙方有其他任何严重违约行为,经甲方书面催告后5日内未予纠正的,甲方有权随

时解除本合同,停止水电等公用事业供应、对该场地限制乙方出入并扣除履约定金。

7.4乙方在协议期限内擅自停业、转让给第三方经营或合同期限未满中途撤出的,甲方

有权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定金)及未到期限日期的剩余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并保留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8.其他条款

8.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同时生效。

8.2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证照编号: 证照编号: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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