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重庆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信 用 反 担 保 合 同
担保人(甲方):重庆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8-2号 法定代表人 :谭 正 棋
开 户 银 行 :农业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 帐 号 :31-010201040011183
电 话 :63611559
传 真 :63611559
邮 编 :400015
借款人(乙方) :
住所(地 址) :
法定代表人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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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人(丙方):
住 所(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根据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___ 年 字 号《委托保证合同》(以下称《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事项,由甲方作为乙方的保证人,为其与 (以下称贷款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年 字 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提供信用担保,且由甲方与贷款行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年 字 号《保证合同》(以下称《保证合同》)。
现丙方自愿以保证的方式,就甲、乙方与贷款行三方所签署的上述合同项下载明的各项合同义务,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反担保保证责任。甲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反担保人。甲、 2
乙、丙三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丙方已充分了解且全部同意《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并向甲方保证乙方能够履行《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约定,并自愿为乙方提供信用反担保。
第二条 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 反担保金额包括:
(一)甲方履行了《保证合同》项下约定的保证义务所代乙方向贷款行偿还借款 万元的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实现债权费用;
(二)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以及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
(三)甲方行使追偿权的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第三条 丙方的保证期间:《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届满后2年。
第四条 保证方式 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的义务和责任,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代乙方向甲方清偿《保证合同》及《委托保证合同》项下未能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本金、利息、其它各 3
项费用(包括担保费和违约金及相应的罚息)。
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提出的书面索偿通知时不以任何理由拒付,并放弃作为反担保人的任何抗辩权。
第五条 丙方的其他义务
(一)根据甲方的要求,每月月底或按甲方电话通知,向甲方提供反映丙方生产经营状况、资金、财务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二)配合甲方对乙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贷款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或随时的检查,了解和监督;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否则,甲方有权提前要求丙方履行乙方所承担的《委托保证合同》义务。
(四)丙方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乙方和借款人落实为甲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反担保责任:
1、丙方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其它投资主体合资合作等涉及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的;
2、丙方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破产、申请歇业、清算等行为;
3、丙方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信用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 4
的;
(五)约定的其他义务
丙方负责赴新疆结算摘棉工工资,并将结算的工资首先归还
信用社摘棉工路费贷款(即乙方向信用社的《借款合同》载明的款项),
扣除前述贷款后,凭还款凭证向乙方结算摘棉工工资。 。
第六条 约定的其他责任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如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因丙方违约而造成甲方损失时,甲方
按丙方反担保金额的10%向丙方收取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
方损失时,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向甲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 义务与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
地位、财力状况改变或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文件、合同而免除;
不因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况而免
除。
本合同也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有
效但保证合同无效时;或借款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时,甲方在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丙方应承
担反担保人的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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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三方均要求公证的,应在合同签订地办理公证手续,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三方约定公证的,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有关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变更等须由三方共同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条款已经甲、乙、丙三方认真研究后共同确认,各方自愿签署且无争议。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送 备案。本合同签订地为甲方所在地。
甲方:(公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附件: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6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7
适用于个人生产经营贷款
合同编号:业( )第 号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生产经营借款合同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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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定义和释义.........................................................................................................................1 贷款额度.............................................................................................................................2 贷款用途.............................................................................................................................2 贷款期限.............................................................................................................................2 放款.....................................................................................................................................2 先决条件.............................................................................................................................3 利率与利息.........................................................................................................................3 还款.....................................................................................................................................4 提前还款.............................................................................................................................4 非银行工作日.....................................................................................................................5 担保.....................................................................................................................................5 陈述与保证.........................................................................................................................5 承诺.....................................................................................................................................7 违约事件.............................................................................................................................8 交叉违约...........................................................................................................................10 税收和费用.......................................................................................................................10 适用法律及管辖...............................................................................................................10 其他...................................................................................................................................10 划付授权书.......................................................................................................................14
附件二: 资料清单...........................................................................................................................15
附件三: 个人保函格式...................................................................................................................16
附件四: 担保合同/文件清单.........................................................................................................20
本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贷款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贷款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授权代表:
电话: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讯住址:
邮政编码:
电话:
鉴于:
1.
2.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用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商业贷款; 贷款人同意根据本合同所列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上述贷款。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1. 定义和释义
(1) 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中以黑体标出的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借款人: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是指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继承者、继任者或受让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任何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用款企业:是指由借款人投资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系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
贷款:是指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款项,或视情形指贷款项下借款人当时欠付的贷款的本金余额。
贷款期限:是指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期限。该期限内,借款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条款与条件使用贷款。
担保物:是指本合同附件四中所列各项担保合同/文件项下用于担保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欠付的债务的各项资产。
放款日:是指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的条款与条件实际发放贷款的日子。
还款日:是指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贷款人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欠贷款人款项的日子。
1
划付授权书:是指借款人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的格式向贷款人发出的申请提取并授权贷款人划付贷款的通知书。
银行工作日:是指贷款人对公司客户提供商业银行业务服务的日子。
中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人民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
担保人:指就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向贷款人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机构。
违约事件:是指本合同第14条(违约事件)所指的任何事件或情况。
潜在违约事件:是指随着通知的发出、时间的推移或有关决定的作出,任何可能转化为违约事件的事件或情形。
重大不利影响:是指根据贷款人的自主判断,会对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主要义务的能力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 释义
(a)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附件”是指本合同的附件;当本合同正文中
提及任何条款时,是指本合同正文的条款;当本合同的附件中提及任何条款时,
是指该附件中的条款。
(b)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在本合同项下或依据本合同而作成的任何文件中,已在本合
同中定义的术语在该文件中仍具有相同的含义。
(c)
(d)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合同时应予忽略。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提及用款企业时应当包括用款企业的承继者。
2. 贷款额度
在本合同第6条规定的先决条件得到全部满足的前提下,贷款人将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整)的贷款。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额度与交易文件(如下文定义)项下提供的担保物的价值的比例不得高于 %(以下简称“最高贷款价值比”)。
3.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用于 。贷款人有权但不应有义务对本合同项下任何所借款项的使用进行监控或核查。
4. 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放款通知书对贷款期限实际起始日与实际到期日另有约定的,以放款通知书中的约定为准。贷款期限的最终确定应以贷款人的放款通知书为准。
贷款期限的最后一日应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最终到期日(以下简称“最终到期日“)。 5. 放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采用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的方式。
除以下情况外,贷款支付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2
(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书面详细说明采取自主支付的原因,符合条件的,经贷款人同意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借款人须按照本合同附件一(划付授权书)的格式签署《划付授权书》,并授权贷款人将借款人依据本合同所取得的贷款一次性划入《划付授权书》指定的账户内。划付授权书是不可撤销的,一经发出,即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贷款人将款项支付至以上《划付授权书》指定的银行账户,即视为贷款人履行了本合同项下提供贷款的义务并且视为借款人已经收到了贷款人提供的贷款,借款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形下的、因该笔贷款而产生的所有债务的偿还义务。
放款期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以下简称“放款期”)。放款期结束后,借款人未提取贷款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6. 先决条件
除非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提交的以下文件,并且该等文件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符合贷款人的要求,或借款人满足以下条件,贷款人无义务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1) 借款人已经向贷款人提供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本合同附件二中
所列的全部文件;
(2) 保证人已经向贷款人出具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本合同附件三中
所列的保函;
(3) 本合同附件四所列的各项具体担保合同/文件已经签署并生效,并且任何所需的政
府部门批准、登记或其他手续均已办理完毕;
(4) 借款人已提交贷款人规定的各项证书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房地产他项权
利证书、保险单、保费支付凭证和共有人承诺书(如适用)等;
(5)
(6)
(7)
(8)
(9) 借款人已按照要求在贷款人开立用于放款及还本付息的结算账户; 用款企业已按照要求在贷款人开立用于收付贷款资金的结算账户;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各项声明、保证与承诺均是真实的、正确的、完整的; 借款人不存在已发生并且正在持续的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借款人需提交用款企业的订单、购买合约、购货#5@p等证明文件;
(10) 中国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已经满足
7. 利率与利息
利率: 本合同项下贷款适用的年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
3
率上上浮 %。利率最终确定应以贷款人的放款通知书为准。
本合同项下首期执行的贷款年利率为__%。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本合同有效期内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
调整,仍实行原贷款利率,不分段计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本合同有效期内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前
述利率相应调整,自下一年度的公历1月1日按相应基准利率档次执
行新的贷款利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
人不再另行向借款人发书面通知。
利息的计算: 借款人在此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按照上述原则确定贷款利率。 贷款项下的利息以实际发生的天数在一年三百六十天的基础上计算,
包括利息期间的第一天,但不包括最后一天。
罚息: 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则自逾期之日起直至清偿贷款本息之
日止,按照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为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
%。
如果借款人出现挪用贷款的情形,对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直至清
偿贷款本息之日止,按照挪用贷款计收罚息,罚息为在原贷款利率基
础上加收100%。
如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规定,从违约之日起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
日止,贷款人有权对违约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在原贷款利率基
础上加收50%。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且挪用该笔贷款,并且借款人存
在其他违约事项,贷款人有权决定收取由该笔款项产生的罚息中的较
高者。
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及罚息
计收复利。
8. 还款
借款人应当在每一个还款日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按?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月还息到期一次还本(仅适用于1年期以内(含)贷款)还款方式进行还款。
还款日是指贷款期限内放款日在每一个月的对应日以及最终到期日,但不包括放款日。若还款当月没有与放款日相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个日历日作为该月的还款日。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偿还货币为人民币。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开立一个结算账户用于贷款的还本付息,并应在还款日前在该结算账户中备足应付的本金、利息及其他款项,并在此授权贷款人于每一个还款日当日从该结算账户中直接划扣应付款项。
9. 提前还款
在贷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有权在任何一个还款日提前还款,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借款人至少提前五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简称“提前还款通
4
知”);
(2)
(3)
(4) 除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外,借款人不得提前偿还部分贷款; 提前偿还部分的累计利息及其他到期应付款项应同时一并偿还; 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应付款项均已被支付。
提前还款通知自到达贷款人之日起生效,提前还款通知是不可撤销的,借款人有义务按照其中注明的金额和日期提前还款。
对于未得到贷款人批准的任何提前还款,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贷款年利率支付违约金,借款人还应赔偿贷款人因该等提前还款而产生的所有损失、费用及支出。
10. 非银行工作日
本合同项下提及的任何日子(包括但不限于最终到期日、还款日等)如为非银行工作日,则该日应被视为结束于其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
11. 担保
(1)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应由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个人保函和附件四中列
明的担保合同/文件担保(如有)。该等保函和担保合同/文件与本合同构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统称为“交易文件”。
(2) 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或前后:
(a) 签署或安排其他担保人签署贷款人认为价值足以担保借款人在本合同项
下的全部债务的各项交易文件;
(b) 针对该等交易文件,取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办理完成所有必要的登记和其
他手续。
(3) 交易文件项下设置的担保应为持续性的担保。上述担保无损于贷款人目前或今后
获得的任何其他担保。
(4) 交易文件项下的担保均为独立性担保。在法律许可的最大限度内,本合同因任何
原因无效或被撤销均不影响交易文件的效力,借款人和/或担保人仍应对贷款人承担担保责任。
(5) 本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与交易文件项下的各项担保构成关于借款人和/或担保人担
保责任的一份完整而不可分割的法律文件。如有任何不一致,应以各项具体交易文件中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6) 交易文件项下提供的担保如发生贬值(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物的毁损、保证人丧失
代偿能力等),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就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补充担保。
12. 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向贷款人陈述并保证如下:
(1) 借款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具有签订、递交并履行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交易文件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用款企业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
5
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由借款人投资、登记设立,具备完全的授权、权利和资格拥有其资产并从事其目前正在从事的经营活动;
(3) 借款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接受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交易文件的内容,借款人
签署和履行该等交易文件是自愿的,其在该等交易文件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 借款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每一交易文件均构成对其合法、有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义务,并可依其条款强制执行;
(5)
(6) 用款企业的生产经营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关于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除在本合同签署之日或之前已经向贷款人披露的违约事件外,没有任何违约事件
或潜在违约事件已经发生并且正在持续;
(7) 根据本合同签署之日有效的中国法律,除依法具有优先受偿地位的主张外,在本
合同项下贷款人对于借款人的主张至少和借款人所有无担保的债权人的主张处于同等受偿顺序;
(8) 目前不存在未完结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针对借款人或用款企业的,并将对用款企业
的经营、业务或资产或对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行政程序及其他程序;
(9) 目前不存在未完结的或者可能发生的借款人/用款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任
何性质的经济纠纷;
(10) 除贷款人自身应办理的有关登记之外,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所需的各项政府部门
批准、登记、备案或其他手续均已经完成,并且所需的各项税费均已经完全支付;
(11) 借款人和用款企业没有开始任何行动以使用款企业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
销营业执照、终止、解散、清算、破产或重组,没有因此而指定用款企业或其财产的接管人、清算人、管理人或类似人员,也没有开始采取任何其他类似的措施,或者有任何相关的法律程序已经开始或即将开始;
(12) 借款人签署、递交并履行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交易文件不违反对其适用的任何法
律法规、其作为一方当事人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
(13) 用款企业使用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借取的贷款资金不违反其组成性文件、对其适
用的任何法律法规、其作为一方当事人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
(14) 除了在正常生活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或是事先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披露并为贷款
人所同意的债务,借款人或用款企业没有对任何第三方负有任何形式的债务;
(15) 借款人提供给贷款人的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或任何信息在所有实质方
面都是真实、正确和完整的,并且借款人已经向贷款人披露所有可能对贷款人作出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实或情况;
(16) 除已向贷款人披露并贷款人所同意之外,借款人和用款企业目前所有或任何的收
入或资产上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任何形式的其他担保权益或类似安排。
上述每一项陈述与保证应被视为由借款人根据当时存在的情况向贷款人提出放款申请提出之日和每一个还款日重复作出。
6
13. 承诺
借款人向贷款人承诺并保证在贷款尚未清偿完毕之前,借款人应当:
(1) 取得并保持所有中国法律要求的各项政府部门批准(如有),以使其能够签署、递
交并履行本合同,同时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2)
(3)
(4) 确保用款企业的持续合法存续; 确保所有贷款仅被用于本合同所规定的用途; 在贷款人要求时,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用款企业财务状况、业务和经营状况和/
或股权情况(视情况而定)以及担保人(如有)的信息;
(5) 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在本合同项下放款之前,确保对用款企业业务和资产向贷款
人可以接受的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投保并保持该等保险。险种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险。保险期间必须覆盖本合同的整个有效期。保险金额至少应相当于贷款额度。一经贷款人要求,不时向贷款人提交所有已生效的保险单,保险单上注明的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在保险保费或其他费用到期日之前支付该等保费或其他费用并立即向贷款人提交交费#5@p的复印件;
(6) 在借款人或用款企业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重大变更之前,应事先书面通知
贷款人:
(a) 用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投资者组成变更或拟进行变更,或用款企业组成性文
件有任何重大修改(视情况而定);
(b) 用款企业主要经营范围发生变更;
(c) 担保物面临被拆迁、拆除、损毁;
(d) 用款企业的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
(e)
(7) 借款人不再是用款企业的控制人。 如担保物被拆迁,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督促担保人签订新的
抵押协议并重新设置抵押,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如重新设定抵押,在担保物灭失后而新抵押登记尚未办理之前,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8) 在借款人的职业、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立
即通知贷款人该等变化;
(9) 如发生可能成为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的事件或情形,立即通知贷款人;
(10) 发生借款人、用款企业和任何相关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任何不可
抗力事件,立即通知贷款人。
在任何时候,借款人不得以其与用款企业或任何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用款企业未向借款人偿还所借资金)为由拖延或拒绝偿还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所负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或用款企业不得:
(1) 在借款人或用款企业现有或将来的收入或资产上设置或者允许存在抵押、质押或
任何形式的其他担保权益或类似安排;
(2) 进行借款或其他融资行为、为其他公司或个人提供担保或主动承担与其他公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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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义务有关的责任;
(3) 通过交易(不论是否有关联)销售、出租、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用款企业账面价值50 %或以上的收入或资产,除非上述的销售、出租、转让或处置是在用款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进行的;
(4) 除了在借款人或用款企业正常生活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外,向任何第三方承
担任何形式的债务;
(5) 减少或试图减少在本合同签订时的用款企业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数额(如适
用);
(6)
(7) 变更用款企业经营范围; 将用款企业与任何其他公司或组织进行兼并、重组或合并,而根据贷款人合理的
判断,该等兼并、重组或合并将会实质影响借款人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8) 利用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虚假交易产生的票据或应收账款向贷款人贴现或质押以获
取资金或借款;
(9) 拒绝接受贷款人对贷款项下资金的使用、其业务或财务活动的监督和检查;或
(10) 实施贷款人合理认为会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或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权利的行为。
14. 违约事件
任何下列事件或情形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1) 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
规定或交易文件规定的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任何费用;
(2)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或借款人根据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
的任何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在作出时在实质性方面是不真实的、不准确的或具有误导性的;
(3)
(4) 借款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 借款人没有完全适当地履行本合同或其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或协议项下
的任何其他义务或没有完全遵守其中的任一承诺或责任,并在(如果根据贷款人的自主判断,该等未完全适当地履行或完全遵守可以被补救的情况下)接到贷款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采取令贷款人满意的补救措施;
(5)
(6) 借款人或用款企业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挤占、挪用贷款; 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和信息,或
未积极配合贷款人对用款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7)
(8)
(9) 本合同以外的其他交易文件(如有)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 借款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处以刑事处罚;
(10) 用款企业发生解散、清算、破产、丧失偿债能力或类似情况;
(11) 用款企业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
8
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债权事项的行为,没有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获得贷款人同意,或未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
(12) 用款企业及担保人发生资不抵债、申请破产、被他人申请破产、被宣告破产或解
散、被责令停业整顿、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被接管、终止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其他类似情形,未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也未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13) 借款人、用款企业及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
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贷款人贷款的,未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的;
(14) 借款人对用款企业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其对用款企业享有的权益,逃
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15) 借款人、用款企业及担保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范围(视情况
而定)变更等事项,未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16) 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成为非法;
(17) 用款企业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资金成为非法;
(18) 根据贷款人的判断,用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不利变化,包
括但不限于 :
(a) 资产负债比例超过 %;
(b) 存货大量增加且存货结构严重不合理;
(c) 涉嫌转移利润;
(d) 现金状况恶化,资金回收明显放慢;或
(e) 发生过多不合理的日常开支;
(19) 贷款额度与交易文件项下提供的担保物的价值比例高于最高贷款价值比;
(20) 当担保物的价值减损时,借款人未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21)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约定。
一旦发生任何以上事件或情形,贷款人可以立即通知借款人并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
(2)
(3) 中止发放或取消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和补救; 宣布所有已提取的贷款和应计利息以及本合同项下产生或未付的全部其他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罚息、违约金、费用等)立即成为到期应付,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
(4)
(5) 要求执行全部或部分交易文件项下的担保; 立即行使本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项下贷款人享有的全部其他权利和救济措施,贷
款人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均应由借款人承担;
9
(6) 从借款人或用款企业在贷款人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划任何款项并用于清偿借
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的任何应付款项;
(7) 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或
采取维护其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措施。 (8)
15. 交叉违约
如在与贷款人或任何其他金融机构的任何其他融资协议或授信安排项下,借款人、用款企业或者按照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格式签署保函的保证人的债务到期应付未付,或贷款人或任何该等金融机构有权宣布该等债务在规定的到期日前到期且须偿还,那么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本合同项下所有应向贷款人偿付的贷款和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和费用)应贷款人的要求应立即到期且须偿还:
(1) 该等到期应付未付在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仍未能予以纠正;
(2) 该等到期债务的金额总计超过了本笔借款金额的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16. 税收和费用
(1) 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各自承担因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税
项。
(2) 为本合同之目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人要求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授信安排费________元人民币)。
17. 适用法律及管辖
(1)
(2)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
在任何一方认为必要时或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可以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 其他
授权 借款人在此同意并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或用款企业在贷款人(包括其
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除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未
付的到期款项。为此目的,如该等账户中款项的币种与借款人在本合
同项下欠付贷款人的款项的币种不一致,借款人在此同意并授权贷款
人按照扣划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扣划相当于到期应为未付
款项的金额。借款人应确保用款企业同意并授权贷款人进行上述扣除
和扣划。
转让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和/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在其权利上设定担保或设立信托。
贷款人有权单方面将其在本合同和有关交易文件项下的权益全部或
部分转让给第三方、设定担保或设立信托。贷款人的上述行动无需征
得借款人事先同意,贷款人可采用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其他方式
通知借款人上述行为。该等转让一经书面通知借款人,即对借款人具
有法律效力。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贷款人及其权益受让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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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继续承担责任。
部分无效
救济和弃权
通知与送达
合同变更
文件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成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影响或有所减损。 贷款人没有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措施均不构成贷款人对该等权利或救济措施的弃权,贷款人对任何权利或救济措施的任何单独或部分的行使不妨碍贷款人以后或另行行使任何该等或其他权利或救济措施。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措施是累积性的,不排除法律所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措施。 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要求、指示或其他文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发送至以下地址或号码,或一方提前至少五个银行工作日通知对方的任何替代地址: 致借款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致贷款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分行/支行/营业部 收件人: 职务: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指示或其他文件在下列情况下视为送达: (1) 如果是通过专人或特快专递发送,则在实际收到时;或 (2) 如果是通过传真方式发送,则在发送人收到确定的传真回应报告时;或 (3) 如果是通过信件方式发送,则在该信件放于标有对方正确地址的信封内并以邮资预付的形式寄出后的第五个银行工作日。 尽管有以上规定,本合同项下的划付授权书、展期申请、提前还款通知书等应以专人递送的方式送至贷款人,并经贷款人正式签收后方视为送达。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变更或修改都必须以书面方式作出并经贷款人和借款人正式签署或盖章方能生效。 本合同附件四所列各项具体担保合同/文件及双方确认作为附件的其
11
他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3份,双方各执1份,抵/质押登记机构保留1份,各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生效 本合同经贷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和借
款人签字,并自本合同首页载明之日起生效。
其他约定 ; ; 。
特别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特别注意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已经对该等条款作出全面、准确的理解。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以下无正文)
12
签字页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支行/营业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授权签字人:
职务:
(公章)
[借款人姓名]
(授权签字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姓名]
(授权签字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13
附件一 划付授权书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支行/营业部:
本人与贵行已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生产经营借款合同》(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借款合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本人特此通知贵行,本人申请按照借款合同确定的利率以□受托支付□自主支付的方式提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人签发此授权书给贵行,同意并授权贵行:
1.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将本人根据借款合同取得的贷款直接划转到以下账户内:
①□交易对手方账户□本人帐户
户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 户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划款金额:(币种)__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交易对手方账户□本人帐户
户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 户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划款金额:(币种)__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承诺,如采用自主支付的方式提用贷款,本人将根据贵行要求定期告知贵行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本人同意,如违反该等承诺,即构成借款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贵行可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本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等措施追究本人违约责任。
本人同意,如上述划付申请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贵行可拒绝进行划付。
2. 本人将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在每期还款日前根据借款合同关于贷款偿还的约定,在还款账户内(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直接存入足够金额,并同意和授权贵行于还款日及之后的任何日期从该账户中扣收当期应付金额和其他应付款项,直至还清。
本人特此向贵行确认,截至本通知发出之日,没有发生借款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本人进一步确认,借款合同中的陈述与保证于本通知发出之日在各方面仍然是正确的。借款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承诺事项均已遵照执行,并且所有适用的先决条件均已得到满足。
本授权书项下的授权不可撤销。贵行无需任何其他同意、授权、文件、证明等即可行使本授权书下的权利。
授权人:
年 月 日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14
附件二: 资料清单
下述文件应为经借款人以贷款人认可的形式证明为真实的复印件:
(1)
(2)
(3)
(4)
(5)
(6)
(7)
(8)
担保物权属证明文件;
担保物相关费用交纳凭证;
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担保物清单; 担保人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 借款人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 借款人资产权利凭证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 用款企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收入、资产、负债、投资者名称及投资份额等情况; 用款企业经最新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和章程; 借款人身份证件; (9) (10)
15
附件三: 个人保函格式
保 函
致: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贷款人”)
鉴于:
(1) 贷款人与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于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签署了
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生产经营借款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贷款人同意按照主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金额RMB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的贷款(以下称“贷款”);
(2) 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先决条件之一,本人_______(以下简称“保证人”)同
意依照本保函的规定向贷款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以担保借款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
除非本保函另有规定,主合同中使用的术语在本保函中应具有相同的含义。保证人向贷款人作出如下承诺:
1. 保证人在此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同意为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借取贷款所产生的全部债务
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 本保函担保的范围包括:
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贷款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贷款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授信安排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到期日应付或在其他情况下成为应付);
贷款人为实现本保函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
保证人在本保函项下应向贷款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以上各项合称被担保债务。
3. 在借款人没有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债务时,贷款人有权根据本保函直接向保证人发
出通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履行清偿义务,在此之前贷款人无需向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采取任何措施。保证人将在收到银行的该等通知之日起五个银行工作日内按通知中所载明的金额和方式向贷款人履行清偿义务。若主合同项下的贷款还设有其他形式的担保,保证人在任何情况下不会要求贷款人首先行使其他担保权,贷款人有权选择其一或同时主张担保权。
4. 贷款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保函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是
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16
5.
6. 本保函项下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保证人向贷款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 保证人已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和完全接受主合同和本保函的条款与条件,保
证人签署和履行本保函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2)
(3) 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保证人或其财产的、并将会对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或保
证人根据本保函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扣押、诉
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
(4) 如有涉及保证人或保证人财产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
件发生,保证人将立即将详情通知贷款人。
(5) 只要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仍有任何债务尚未清偿,保证人将不会就已向贷款
人履行的其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向借款人追偿或主张权利。如果保证人因
违反本条规定向借款人追偿或主张任何权利,从而导致从借款人处收到任何款
项,保证人应在收到时立即将该等款项支付给贷款人。
保证人向贷款人进一步陈述、保证并承诺,前述陈述与保证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始终是真实和准确的。
7. 贷款人和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的,保证人同意按照变更后主合同内容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人在此特别同意,如贷款人和借款人协议延展被担保债务履行期间的,保证人应在展期后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贷款人和借款人协议增加被担保债务金额的,保证人应在增加后的被担保债务金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8. 保证人在此无条件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和授权贷款人向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保
证人的个人信用情况。
9. 本保函所设立的保证担保独立于贷款人为被担保债务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并不受任
何其他担保的影响。贷款人行使本保函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无论是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也无需首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采取任何其他救济措施。如果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为贷款人的利益设定了抵押或质押,保证人在此同意和承诺,如果贷款人放弃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或者借款人提供的质权,并不影响和免除保证人在本保函项下的任何义务和担保责任。
10. 无需保证人事先同意,贷款人可将主合同项下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保
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并应当为此目的完成相应的法定手续。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将本保函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11. 在本保函项下,保证人应当全额支付应付的任何款项,不得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亦不
得附带任何条件。
12. 因本保函的订立、办理必要的登记或公证手续、履行及强制执行所发生的一切税项、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因此支付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均由保证人承担。
13. 保证人需补偿贷款人因保证人未能履行本保函规定的义务和承诺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及费
17
用。
14. 本保函是独立于主合同的合同。主合同因任何原因而成为无效或被撤销均不影响本保函的
效力,不影响保证人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保证人在本保函项下的连带保证责任延及借款人在主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及赔偿损失)。并且,保证人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不应受到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的影响,不应受到借款人对保证人任何债务或义务的履行或未履行的影响。
15. 以下情形构成本保函项下的违约事件:
(1) 保证人在本保函中所作的陈述和保证不真实;
(2) 保证人违反其在本保函中所作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3) 保证人违反本保函中有关保证人的任何其他义务或责任;
(4) 借款人发生了主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在发生本条规定的一项或多项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
(1) 宣布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
(2) 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贷
款人在主合同项下遭受的损失);
(3) 仅需通知,以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金抵销保证人因违反本保函而向
贷款人承担的债务。
16. 本保函项下或与本保函有关的任何通知、要求、指示或其他文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发
送至以下地址或号码,或该方提前至少五个银行工作日通知对方的任何替代地址:
致保证人:
收件人: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致贷款人:
收件人: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17. 任何一方在本保函项下或就本保函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指示或其他文件应在
下列情况下视为送达:
(1) 如果是通过专人或特快专递发送,则在实际收到时;或
(2) 如果是通过传真方式发送,则在发送人收到确定的传真回应报告时;或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支行/营业部
18
(3) 如果是通过信件方式发送,则在该信件放于标有对方正确地址的信封以邮资预付的
形式寄出后五个银行工作日。
18. 贷款人未能行使、迟延行使或部分行使其在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权利并不构成对该等权利的
放弃或部分放弃,亦不影响贷款人对该等权利的进一步行使或对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在任何法律项下本保函任何条款之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在任何其他法律项下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也不影响其他任何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19.
20. 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双方在履行本保函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可以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贷款
人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保函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21. 本保函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由当事人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
议(如有)应被视为本保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保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2. 本保函自保证人在本保函上签字之日起生效。本保函正本一式3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保证人:
(签字)
年 月 日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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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担保合同/文件清单
以下担保文件和合同应以贷款人满意的内容和格式签署,以担保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及时足额偿还及其他义务的履行,并应根据中国法律进行登记和完善:
1. 由_______作为保证人签署的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函(或保证合同);
2. 由______________作为抵/质押人与贷款人签署的关于 [抵/质押物]的抵/质押合同;
3. 其他担保合同/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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