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标准

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标准

为落实“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工作标准。

一、协商调解劳动争议的范围。集团、子分公司、矿厂处级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属劳动争议调解的范围: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⑵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⑶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⑷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协商调解劳动争议遵循的原则。坚持以实事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同当事人民主协商;依据事实及时调解;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三、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⑴集团、子分公司、矿厂处级单位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负责日常工作。各 1

级调解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区科队(车间)、班组设立调解小组,形成企业内部调解组织网络。各级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和下属调解小组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⑵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双方人数对等。职工代表由工会委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⑶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四、建立调解员队伍。⑴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组成。⑵各级调解委员会委员均为调解员。调解员的聘期至少为1年,可以续聘。⑶调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监督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的履行。⑷调解员调离本单位或需要调整时,由原推选单位和组织按规定及时推举或指定;调解员不能履行调解职责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整;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失职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企业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五、建立内部劳资双方沟通协商机制。集团及各单位依法建立健全职代会(职工大会)制度,厂务公开、集体协商 2

和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职工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单位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职工做出说明。

六、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集团及各单位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关心职工的诉求,畅通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引导职工理性维权,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发生。职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单位行政转达,并向职工反馈情况。

七、建立预防在先的协商机制。⑴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⑵职工可以要求所在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⑶职工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⑷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⑸协商的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⑹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 3

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八、全面履行调解组织的职责。重视源头治理,建立分类处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包括:⑴积极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⑵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⑶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⑷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⑸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⑹参与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⑺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九、受理调解申请。⑴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⑵当事人口头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当即启动调解程序,当日进行调解。⑶当事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的,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日(工作日,下同)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该在3日内作出《受理调解通知书》。⑷《受理调解通知书》下达3日内召集双方当事人进 4

行调解。并在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15日内调解结束,下达《调解协议书》。⑸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可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 职工一方在10人以上的争议,并有共同请求的,职工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人参加调解活动。调解组织应优先立案,优先调解。

十、调解程序。⑴调解组织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⑵调解组织负责人主持召开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组织指定1至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⑷调解组织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⑸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的结果和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调解协议书一式3份,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⑹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 5

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回避制度。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员的回避由调解组织负责人决定;调解组织负责人的回避,由调解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十二、调解纪律。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不得故意伤害当事人。

十三、坚持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制度。企业和职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十四、调解组织应加强档案管理,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存档文件应包括:⑴调解申请书;⑵受理 (不予受理)通知书;⑶调查笔录;⑷调解会议记录;⑸调解协议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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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汇报

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建设

工作情况汇报

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在市人社发【2010】131号《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出台后,根据要求我们成立了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并推行出台了加强我区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在市调委的指导下,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不断前进,当前56家调解组织均被列为我市“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第一批示范性单位”。各基层调解组织正处逐步完善过程中中,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通过人社局指导逐步完善形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根据建设要求由工会指导完善机制体制,人民调解组织约 家,正着手通过基层司法所指导逐步将劳动争议入纳调解范围。在实际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当中,我们发现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外人员申请劳动仲裁现象,因此我们联系区级相关部门,通过沟通使其督促直属事业单位或直接在本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以便从内部解决和预防争议的发生。为了促进基层调解组织体制机制建设,在辖区内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经研究,我们将陕西省军区军人服务社、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雁塔区科技产业园等6家调解组织作为雁塔区“规范性调解组织”代表单位。

因辖区内用人单位较多,包括高新和曲江经济区,其仲裁在雁塔区,但均设有劳动监察部门,故用人单位情况的掌握和汇总,需要与相关部门(如高新、曲江劳动监察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的沟通和协调。由于情况复杂,此项摸底工作无法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开展。鉴于种种原因,我们正在与各方沟通协调,克服困难,争取完成工作。2010年7月30日,在收到市调委2号文件后,我们立即召开会议组织学习了荆局长讲话精神。随后,由各相关科室传达学习了市总工会许主席讲话精神。

调解,是对争议的柔性化处理,是一种“绿色”纠纷处理机制。因此我们将调解作为主要工作来抓,将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调解业务培训工作同时进行,以期在培训的同时系统性指导用人单位建立本单位调解组织体系,并带动更多的用人单位积极参与到全区“调解大环境”中来。在全区实施建立和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当中,我们将调解组织的日常管理办法、调解员的培训考核作出了明确;并将调解工作纳入到对各街道相关工作的考核范围内,下一步会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我们定于2010年9月初进行调解业务培训活动,具体情况正在安排部署当中,涉及培训内容、培训结业资格证书的相关情况,请市调委给予指导。

在众多的劳动争议案例中,我们发现众多的用人单位所需要的更多是在用人过程中的劳动争议或纠纷的规避,而非仅仅的调解组织机构建设。在工作中,我们不断学习,从调解仲裁工作中总结好的方法,着手整理和制订相关的办法和防范,通过对用人单位的培训和建议,帮助其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依法行使其对劳动者的义务。如:指导其依法制定签订劳动合同,如何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超出则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等;建议用人单位通过在劳动合同的约定中、在招聘和录用过程中的相关程序和措施,以规避劳动争议的发生,从多种渠道寻求预防争议的方法。这些工作看似非目前所重要的,但却恰恰是用人单位所必需要的,通过这些工作能更大的带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其对争议的预防乃至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起着不容置疑的作用。

调解,字面意“协调、解决”,就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关系的协调,问题的解决。调解工作目的是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其工作方法多种多样,我们将不断努力,并相信在市级部门的带领和指导下,我市劳动争议将越来越少,劳动关系将越来越和谐,我们的社会将更加稳定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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