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秋学期与学生、家长安全责任协议书 2

蓼泉镇中心小学与学生、家长安全责任协议书 尊敬的家长,亲爱的同学:

为有效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拟订本责任书。

一 、家长对学生应承担的安全教育责任和监护责任

1.家长应经常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和安全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学生:(1)不乘坐无牌、无证、无照车辆,上下学不乘超载、超速、非客运车辆。 (2)不准扒车追车,不准强行拦车,不准抛物击车。不准在道路中间招呼车辆。 (3)年龄在12周岁以下学生不准骑自行车,骑自行车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能打闹追逐,违章载人等。

2.家长应对子女存在安全隐患的不良行为(如旷课、夜不归宿;翻越围墙、门窗;自行外出、擅自离校;擅自攀高;私拉电线,乱接电源;在校园玩火、玩电、玩爆竹、玩锐刃钝器物、在宿舍玩火;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携带管制刀具;自杀、自伤;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和网吧;违反教育教学活动安全规定等等)进行教育和矫正;

3.学生的监护人是父母(包括父母委托的监护人或依法裁定的监护人),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没有监护关系(《办法》第七条);

4.学生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家长知道应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

5.监护人应对监护对象的行为负责;不得让学生脱离监护单独居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

6.学生由于自身的行为过错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如旷课、夜不归宿;翻越围墙、门窗;未经老师允许,私自走亲访友,私自出校和留校;擅自攀高;私拉电线,乱接电源;在校园玩火、玩电、玩爆竹、玩锐刃钝器物;打架斗殴、辱骂他人;课间休息时,追逐、打闹,做有损身心健康的活动或游戏,向窗外乱扔杂物;携带管制刀具;自杀、自伤;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和网吧;违反教育教学活动安全规定等等),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 1

拒不改正的(《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疾病, 但未告知学校,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办法》第十条第(三)款);

4.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办法》第十条第(四)款);

5.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学生伤害的(《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6.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办法》

第十条第(五)款;

7.在学生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8. 因学校教职工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职工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办法》第十四条);

9. 家长教育不当,监护不力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10.学生在课堂教学中不遵守纪律造成自己和他人伤害事故发生的;

11.学校教育及管理行为并无不当,完全由学校及其教职工以外的人员过错造成的;

12.学生在校外购买食品发生饮食安全事故;

13.学生参加各项体育活动、实验等,学生未按照教师的要求私自违规操作发生的安全事故。

14.学生违犯学校规定私自到河里洗澡、玩耍造成事故的;

15.家长在周末不按时接送学生致使学生无人管护造成学生伤害的;

16.家长使用农用车辆,无照或酒后驾车,超载等造成学生伤亡的。家长接送非亲生子女,一车多接多送(一名以上)孩子造成学生伤亡的。

三、学校责任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四、附则

1.本责任书经学生和学生家长签名后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和学生家长签名之日到学生在我校毕业。

2.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学校、家长签名后,分别有学校和学生监护人保存。

学 校(盖章): 学生签名:

法人代表: 班主任签名:

学生家长签名:

20xx年8月30日 20xx年8月30日 2

 

第二篇:学校与学生家长安全责任协议书(封面打印)

长顺县马路中学

学校与学生家长

安全责任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家长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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