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伙 投 资 协 议 书

合 伙 投 资 协 议 书

第一条 合伙宗旨:各方合伙人本着自愿、公正、诚信、共赢的原则合作经营。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驾校分校(陪驾公司等延伸产业)的投资、经营。

第三条 合伙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止。

第四条 出资金额:

本合伙经营项目出资共计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出资金额、各方协商一致为原则,各方合伙人按25%比例平均分配。

(注:10%盈余用来支付干股和后续固定投资)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平均比例承担;如果前期成立驾校失败,实际已经投资金额由各方按25%比例平均承担,各合伙人无异议。

第六条 特别约定:

合伙协议期间单方面要求退伙的一方,视为自动放弃在本合伙经营项目中所持的股份及相关权益

第七条 驾校负责人及驾校事务执行:

(一) 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驾校重要事务及决策表决。

(二) 全体合伙人选定驾校负责人或外聘负责人,负责驾校全面各项工作,各合伙人不得无端干预驾校具体事务。各合伙人只享有监督权,无执行权,各方无异议。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驾校的经营权、决定权、监督权 、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驾校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驾校利益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驾校盈利后,先返还各方合伙人原始实际投资股金后,再按本协议第五条

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二) 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驾校财产的统一;

2. 分担驾校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驾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经济业务活动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推选专人清算,15日内未确定

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

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日常支出;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

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

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

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其它合伙人并且除名。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

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它: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

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 补充协议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三) 本合同一式四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 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按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应,即日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月___日

 

第二篇:投 资 框 架 协 议 书

招 商 引 资 框 架 协 议 书

甲方:贵州省黔东南州农业委员会

乙方:深圳市陆港种养公司

为促进贵州省黔东南州农业向现代、高效、旅游、观光、健身、养生方向发展。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深圳市陆港种养公司拟在黔东南州境内,以凯里市为中心辐射全州创建集特色高效、绿色生态、健康环保、旅游观光、健身养生以及精深加工为一体的新型现代化农业,经实地考察和商议,甲乙双方达成如下框架协议: 项目简介

(一)投资方向:

(二)投资方:深圳市陆港种养公司

(三)投资规模: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其中:第一期投资1.5亿,第二期投资3.5亿。

(四)项目地点:凯里经济开发区下司镇淑里村、黔东南州境内

(五)项目建设内容:充分发挥山水资源的服务性功能,打造一个体验原生态农家生活方式的游乐、养生“生态农业示范园”,为游客带来农业主题休闲度假的全新体验。

(六)计划用地:第一期5000亩,主要以淑里村龙山河流域周边土地为主,建设公司发展核心区及公司总部;第

二期向周边地区扩展面积达25000亩以上。

(七)土地利用方式:1、征用;2、流转;3、合作经营。

二、项目推进工作

(一)甲方

1、甲方成立以工委委员、管委会副调研员、农村工作局局长龙生才为组长,管委会主任助理、下司镇人民政府镇长为副组长,区直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协助乙方搞好项目调查、规划等签约前的一切筹备工作。

2、甲方负责提供乙方临时办公场所。

3、甲方捆绑农业、水利、交通、住建、环保、消防、供电、供水、广电、通讯等部门项目资金完成淑里村现有村民居住及生产生活环境的改善改造工作(工程)。

4、甲方负责完成征地拆迁和完善相关手续。

(二)乙方

1、乙方负责组建筹备工作,开展前期工作。

2、乙方力争20xx年12月底完成项目规划编制工作。

3、乙方力争20xx年元月底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并在开发区注册成立公司,法人代表:赖城。

三、相关事宜介定

1、甲方按开发区招商引资所有优惠政策给予乙方优惠。

2、为体现双方的合作诚意,甲乙双方在正式签订合同时

各交1000万元履约金执行双控。

四、未尽事宜在正式合同文本中完善。

五、本协议书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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