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口支援高等学校定向培养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

附件三:

对口支援高等学校定向培养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协议书(参考样本)

甲方(培养高校):

乙方(定向高校):

丙方(定向生本人):

根据20xx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口支援高校申请定向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单独招生指标办法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教高厅

[2010]4号)的要求,就丙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录取丙方为 年 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甲方向丙方发放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丙方学习期满、符合硕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硕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回到乙方工作,甲方将丙方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直接转交乙方,由乙方及时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转交丙方。

三、乙方负责管理丙方学习期间的户籍关系和人事档案,保证丙方的学习时间。丙方学习期间的工资、医疗保险、福利待遇和职务(职称)晋升等,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学习期间丙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乙方负责安排丙方工作。

— 5 —

四、丙方必须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乙方工作,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

五、丙方若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由甲方通知乙方。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退回乙方处理。丙方在学期间欲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等),须提供乙方的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盖公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持有一份,按本协议执行全部条款。

七、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高校公章: 乙方高校公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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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

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

甲方(培养单位): 中国海洋大学

乙方(定向单位):

丙方(定向生本人):

丁方(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根据2010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录取丙方为2010 年 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丙方学习期满、符合硕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硕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可将丙方的毕业证书、硕士期间档案等直接寄送乙方。

三、 乙方负责管理丙方学习期间的户籍关系和人事档案,保证丙方的学习时间。丙方学习期间的工资、医疗保险、福利待遇和职务(职称)晋升等,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丙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基础培训学校,基础培训结业考核合格后,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转入甲方,乙方负责安排丙方工作。

四、 丙方必须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乙方工作,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服务期为8年)。

五、丙方若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由甲方通知乙方。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退回乙方处理。丙方在学期间欲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等),须提供乙方的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六、丙方第一学年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甲方继续硕士学位培养阶段学习。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并盖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到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丁四方各持有一份,按本协议执行全部条款。

八、违约情形及处理

丙方有以下情况,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去定向单位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经费和在读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九、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四方分别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丁方单位公章:

丁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非在职考生 )

定向协议书

甲方(培养单位):中国海洋大学

乙方(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丙方(定向生本人):

根据2010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录取丙方为200 年 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甲方向丙方发放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丙方学习期满、符合硕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硕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可将丙方的毕业证书、硕士期间档案等一并直接寄送乙方。

三、丙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基础培训学校,基础培训结业考核合格后转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丙方必须回到乙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 乙方

负责指导丙方就业。

四、丙方必须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在校期间若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由甲方通知乙方。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丙方在学期间欲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等),须提供乙方的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五、丙方第一学年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甲方继续硕士学位培养阶段学习。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盖公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到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持有一份,按本协议执行全部条款。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丙方有以下情况,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去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经费、普通奖学金,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八、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分别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丙方签字: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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