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书

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书

甲方:民族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址: 。

乙方: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址: 。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双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愿意共同遵照执行此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该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及姓氏归乙方。

二、甲、乙双方同意,对子女在未成年期间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论甲乙双方将来能否结婚,双方仍与该子女保留父母关系,享有亲权。

四、甲方对子女享有探望权,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可剥夺甲方对孩子的探望权。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非婚生子婚抚养,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第二篇:遗赠抚养协议书

遗赠抚养协议书

立协议人:

扶养人: 男 岁 职业

住址:

被扶养人: 男 岁 职业

住址:

为了维护孤寡老人的合法权益,使孤寡老人安度晚年,经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协商,签订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 扶养人的义务和权利

1.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扶养人与被扶养人的扶养关系即行成立,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扶养义务。

2. 扶养人负责被扶养人生养死葬,接受被扶养人为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保证被扶养人生活一般不低于扶养人生活水平。扶养人不得歧视、虐待和遗弃被扶养人、

3. 扶养人负责耕种被扶养人的责任田或口粮田,并依照有关规定交纳被扶养人应当承担的各种费用。

4. 被扶养人死亡后,其遗产(1) (2)

(3) 归扶养人所有,其他人不得侵占。

5. 扶养人因丧失扶养能力,有权提出解除本协议。

二、 被扶养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有要求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的权利。

2. 要自觉接受扶养人的扶养,共同维护好家庭关系。

3. 对协议规定的遗赠财产,被扶养人生前有继续使用的权利,但未经抚养人的同意,不得将遗赠财产变卖或赠与他人。

4. 被扶养人因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有权提出解除本协议。

三、 违约责任

1. 本协议一经签订并经公证,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 扶养人未按协议规定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违反协议规定处分拟遗赠财产的,扶养人或被扶养人有权向协议监督机关申请解除本协议书。解除协议书,对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不予补偿。

3. 扶养人对被扶养人有虐待遗弃行为的,协议监督机关应批评教育或在职权范围内予以行政制裁;对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应支持起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 本协议的解除应向原承办公证处备案。

五、 本协议的监督执行机关为被扶养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

府。

本协议一式四份,扶养人、被扶养人、监督机关各一份,公证处备存一份。

扶养人: 被扶养人: 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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