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腹生子引发子女抚养权纠纷 代孕协议应属无效

借腹生子引发子女抚养权纠纷 代孕协议应属无效

发布时间:2010-8-18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作出

一审判决,判决双方签订的“借腹生子协议”无效,儿子小涛归被告郭某抚养直至18周岁,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郭某与妻子李某结婚后多年但一直未能生育。20xx年,被告认识了刚刚大学毕业的原告刘某。同年6月,两人有了关系,原告怀孕。同年10月8日,双方签订了第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承诺不破坏、不拆散被告的家庭,而被告向其支付10万元作为生活费并在其怀孕期间每月支付2500元、承担产检及分娩的所有费用;孩子出生后入被告的户口,由两人共同抚养等。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支付了相应款项。

20xx年2月22日,原告产下一男婴小涛。同年3月11日,双方又签订第二份协议书,约定:原告同意小涛由郭某和李某夫妇抚养,原告承诺不破坏、不拆散其家庭,并离开被告独立生活;被告给予原告13.8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在孩子18周岁前,不告知其亲生母亲的身份,且不得单独与孩子见面,不管以后结婚与否都不能找任何理由要回孩子。因产后对儿子思念不已,原告向法院起诉索要孩子的抚养

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述两份“借腹生子”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当属无效。关于非婚生子女小涛的抚养权问题,综合分析比较原、被告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被告明显优于原告,故判决小涛由被告携带抚养至小涛年满18周岁时止,之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以案释法】

近几年来,买卖子宫、代孕生子等新名词在社会上不断涌现。一方需要金钱,一方需要孩子,荒唐的交易一拍即合。

本案主审法官林降雄说,原、被告双方的这种“借腹生子”的金钱交易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破坏了家庭和伦理道德,应认定无效。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林降雄分析,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对此,有专家指出,代孕生子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孕育孩子的过程是个充满爱的经过,父母和子女之间血浓于水的哺育亲情才是孩子成长最宝贵的财富,可是代孕的孩子一旦出生就面临骨肉分离。对于代孕母亲而言,金钱只能换来一时的物质满足,却可能毁掉无辜孩子一生的幸福。如果将女性的身体和婴儿商品化,那么,社会赖以

为继的伦理基础将不复存在。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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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抚养费纠纷

《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如何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例点评

(一) 、 案情回放

20xx年6月已有家室的陈老板与深圳某公司的文员小丽发生了婚外情,随着时间的推移,小丽怀孕了。陈老板得知后忑忐不安并要求小丽尽快去医院做人流手术,小丽表面上同意,心里面却坚持要让小孩生下来,因为小丽认为,只有将孩子生下来,才能控制住陈老板,从而使自己一辈子衣食无忧。于是小丽借故请假去医院检查而直接去了机场,坐飞机回了自己的湖北老家。此后,在老家产下一女婴。

一年后,母女俩回到深圳找陈老板,要陈老板安排住处和支付女儿的抚养费。陈老板认为,当初我叫你把小孩做掉,你非得要生下来,一切后果应由小丽自己承担,故拒绝见面与支付抚养费。

无奈之下,母女俩找到法全婚姻咨询事所的婚姻法专家刘伟民主任,请求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刘主任详细了解了相关情况后,决定帮助小丽母女俩维权,通过法律途径向女儿的生父追索抚养费。20xx年11月小丽以女儿的名义向深圳宝安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案的民事诉讼,要求陈老板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108万元。

陈老板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在答辩举证期间向法院提出对女儿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并否认该女儿为其所生。后当事双方均同意由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法院随后指定深圳某鉴定中心进行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该女孩系陈老板所生。

该案最终由法院调解结案,小丽终于争取到了女儿的108万元抚养费。

(二)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

本案有以下几点值得总结。

(1)、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呢?根据《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本案小丽的女儿享有婚生子女的全部权利,故其有权向生父追索抚养费,其生父陈老板亦负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2)、 小丽女儿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与给付期限如何计算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的比例确定。第11第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到子女18周岁为止。

本案的抚养费是根据陈老板当年的总收入按每年60000元至18周岁为止共计108万元且一次性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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