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绿色通道”协议书

医疗救助“绿色通道”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执法办案安全,切实防止和妥善处置执法办案过程中涉案人员出现的突发疾病等意外情况,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与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签订医疗救助“绿色通道”协议。

一、 县人民医院保证救护车和救护人员全天24小时的待诊,

确保检察院在办案期间启动“绿色医疗救助”第一时间得到优先、及时救助。

二、 县人民医院指定业务副院长或医务科长为联系人,在接

到“绿色医疗救助”电话后,根据情况指派相关专业高年资医生第一时间到达开展救助;

三、 对于年老体弱、身体患有疾病(特别是心脏病、高血压、

糖尿病及自伤残)的涉案人员,在讯(询)问前,检察院应联系“绿色通道”医生,对涉案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并将病人情况及时如实反馈给办案人员,提出诊治方案;如需要住院救治的,要及时将病人移送医院治疗;

四、 对于案情重大、年龄偏大、身体患有疾病的涉案人员,

县人民医院可指派医务人员在检察院办案工作区值班,随时进行监测生命体征及救治;

五、 犯罪嫌疑人在人民医院治疗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由检察院 1

司法警察负责;

六、 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待诊室,并按照规定配备体温计、

血压计、听诊器等常用医疗设备和必须的急救药品。

七、 人民医院要加强医护人员保密纪律教育,严格遵守办案

纪律和履行保守秘密的义务,如发生泄密事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八、 人民医院对检察院办案人员不定期开展医疗和紧急救助

知识培训;

九、 在就诊完后检察院及时支付救助费用,针对每次出诊情

况,按医院规定支付出诊费等相关费用。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

 

第二篇:协议书

协 议 书

关于王义惠要求南康区第五小学赔付医疗费纠纷一事,经协商,甲方(南康区第五小学)、乙方(王义惠法定代理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赔付乙方因摔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计人民币9112.75元,乙方不得再因此次事故向甲方主张赔偿及其它要求;

二、甲方应在20xx年6月30日前把上述款9112.75元打到乙方指定帐户上。

三、以上两条,如甲方违约则须付给乙方违约金壹万元整,如乙方违约则须付给甲方违约金壹万元整。 此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或公章): 乙方:

20xx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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