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合作协议

4s店合作协议

合 作 协 议

甲方: yy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yy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yy 市yy 路y1 号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xx 市xx 路x1 号

为向甲乙双方客户提供更便捷优质的服务,实现双方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共同发展的目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 《保险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就双方合作事 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共同努力合作,实现互惠共赢、资源共享。甲方授权乙方为 甲方代理销售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并指定乙方为甲方保险事故车辆维修合作单 位;乙方应严格按照保监会和保险行业协会兼业代理相关规定,为甲方代理销售 保险产品,甲方推荐甲方保险事故车辆到乙方维修,乙方应当对保险事故车辆提 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2.甲、乙双方共同建立客户信息平台,每月互通投保数据和送修数据。双方 共同建立车辆配件价格信息平台,定期互通配件价格信息。

3.甲方的 xxxxxx 保险服务专线和乙方的售后服务热线共同建立二十四小时 事故和困境救援网络,为双方客户提供全天候服务。

4.甲方为乙方提供与机动车辆保险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乙方为甲方保险事 故车辆损失的确认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持。

5.双方相互提供长久稳定的宣传渠道,维护双方的客户资源、企业形象和信 誉。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严格按照国家保监会及行业协会相关规定委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并 按规定标准范围内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乙方应开具兼业代理#5@p。

2、甲方负责对乙方销售等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每年不低于 4 次培训,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可随时进行培训。

3、甲方有权调整业务的承保条件及业务政策,但必须及时向乙方书面通报, 并在通报后次日生效。

4、甲方应及时、完整的向乙方提供开展业务所必须的保险条款、费率、实 务手续说明、管理规定等。

5.甲方有权向乙方定期收集车辆配件价格信息,建立相应配件价格数据库, 对双方配件价格出现差异的情况,及时与乙方沟通达成一致。如果乙方未能按时 提供配件价格信息或为甲方提供不真实的配件价格信息,所产生配件价格争议给 客户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通过乙方代理投保的客户出险时,甲方保证 100%推荐客户到乙方修理厂 定损维修,并确保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以便于乙方进行救援和协助处理事故。

7.甲方为了保证双方互惠共赢,除乙方销售保险车辆外,凡甲方承保的同品 牌车辆(含本省其它地区及外省在郑州出险的事故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优先 推荐给乙方维修。

8.甲方每月汇总乙方代理保险业务数据及推荐事故车辆数据,双方进行核 实。对于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双

方应及时沟通解决,以实现互惠共赢。

9.甲方设立专人负责协调客户的保险理赔服务、疑难案件处理、事故车辆送 修等问题。

10.甲方利用自身的经营服务网络,对乙方的企业形象、维修及服务质量、 优势服务项目等情况协助做好客户宣传、介绍工作。

11.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配件价格下浮一定的百分比进行事故车辆配件报 价,各车型的下浮比例为: 车型: 配件价格下浮比例 x% 车型: 配件价格下浮比例 x% 车型: 配件价格下浮比例 x% 车型: 配件价格下浮比例 x%

12.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维修价格标准及时合理核定事故车辆维修价格,协 议中未约定维修价格的车型,应按照有价有市、适当给付管理费的原则,及时核定维修价格。

13.甲方可根据乙方需求,为乙方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保险产品组合,满足客 户的保险需求。

14.自签约之日起,甲方每年按照乙方业务完成量对乙方进行合作星级评定,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标准随乙方的星级不同而有所区别。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代理销售机动车辆交强险、机动车辆商业保险 产品,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乙方建立业务台账,台帐应逐笔列明保单流 水号、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代理手续费等内容。业务台账应指定专人 登记,并在月末汇总核对一次,以此核对确认的台帐信息作为手续费用结算的依 据。 乙方向甲方索取代理手续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

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

3)中介行为符合《保险法》及本合同各项约定。

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税发[2004]51 号关于 规范保险中介服务#5@p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5@p》。

5)乙方中介的保险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根据保险费减少数额相应 调整甲方的中介手续费。 乙方银行名称: 账号: 开户行: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承保规定执行,所承保的车辆信息必须完整、准确,服 从甲方核保规定。乙方应正确引导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确保投保人本人在投保单 上签字、对公客户(单位为投保人的客户)盖章,认真审核其投保单所载信息的 真实性、客观性、合理性,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内容 及含义。承担因投保人未签字盖章、未履行说明义务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乙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客户 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证明资料及交易记录的核对、登记、留存工作,认真填写《客 4 户身份基本信息补充单》,留存客户身份证明资料的影印件。

3.乙方承诺全年为甲方代理保费不低于 万元,并认可甲方的考核办 法。

4.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销售、维修车辆的客户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维 护客户救援网络。

5.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真实的配件价格信息,如果乙方配件价格做出调 整,应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应按照甲方的配件报价收取客户的配件费用(即配件下浮后的价格按 照本协议第二条第十一款规定),包含甲方推荐的事故车辆及甲方赔付的三责车 辆,乙方一定按照协商配件价格下浮的百分比收取费用,如发现不按照双方协商 配件价格下浮比例收取,乙方应向甲方客户(含三责车)退回差价。

7.乙方应恪守诚信,不得有自己或协助客户伪造现场、扩大损失等有损甲方 利益的行为,一经甲方发现,

甲方将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关系,情节严重的,甲方 有权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乙方售后救援车辆应配合甲方XXXXX 保险服务专线24 小时全天候的救援 调度。

9、甲方根据乙方投保车辆赔付率水平的高低,调整本协议第二条第十一款 规定的配件价格,如乙方当年赔付率较低,甲方次年给予乙方更优厚的价格,如 有乙方当年赔付率过高,甲方有权提出次年降低配件价格或代理手续费,相应减 少对乙方事故车辆的送修。

四、保险费的划缴方式

甲乙双方严格按照保监会“见费出单”相关要求执行,即“先交纳保险费、 再出具保险单”。乙方应要求其投保人通过转账或刷卡方式将其保险费交纳至甲 方的保费收入帐户,甲方在确认保险费到达甲方帐户上后,再签发打印保险单证。 乙方在甲方签发打印保险单证之前,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保险合同成立、 生效的任何意思表示。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以甲方签发的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五、退保说明

1、投保人自保单生效后退保,投保人应提供其身份证明资料,填写《保险 事项变更申请书》,说明退保的理由,经甲方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办理手续,并扣除相关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告知投保人。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法律规定情况外,不得退保。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按法院最终确 定的数额进行赔偿。

七、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在协议执行期间,应加强工作联系,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 题,确保完成合作目标。

2、甲乙双方按照《保险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各自上级主管部门的有 关规定开展业务。

3、甲、乙双方应信守合同,全面、认真地履行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严 守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将双方业务合作的重要资料及事项透露给第三 方。

4、本合作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一方如要变更或终 止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本协议才能变更或终止。

5、本协议签订后,上年度合作协议自行终止。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7、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上无内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奇瑞汽车4S店二网合作协议

奇瑞汽车二级经销商合同

甲 方:

地 址:

乙 方:

地 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以自愿、平等互利为原则,就乙方经销甲方之奇瑞品牌汽车系列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达成以下协

议:

第一章 合同关系

第一条 合同双方保证自己是合法存在的法人组织,具有经营与经销本合同

指定产品的资格,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第二条 经销区域范围

1、甲方授权乙方销售甲方产品的行政区域为: 市 区 区域.甲方要求乙方无偿提供安全的、足够的固定有形销售展场和人员配备:

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乙方没有按照目标销售任务完成购车数量,

甲方有权在该区域发展新合作客户.

3、乙方同意为上述指定区域之经销商,并承诺全部履行本合同下之义务。

第三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自日起至日

止。

2、本合同期满,乙方可申请续签,但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甲方。如乙方已

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产品年度采购任务,同等条件下将有优先权续签合同约

定的销售区域范围和代理销售系列产品的权利。

奇瑞汽车4S店二网合作协议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乙方按甲方要求凭《订货单》向甲方提出奇瑞汽车产品的需求,甲

方根据情况予以满足,对乙方提供的需求不能满足的,应提前通知乙方。

第六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奇瑞汽车产品的销售价格表;提供宣传资料及其他

有关的产品销售资料的样本及适量成品;并定期提供咨询和商务培训等服

务,以提高乙方产品销售及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稽查。

第八条 在甲方的授权下,乙方可使用“奇瑞”商标进行对外宣传、促销工

作。

第九条 甲方有权与该区域集团用户直接成交,乙方不得干预,并应积极支

持。视实际合作情况,给予乙方适量的协助费用。

第十条 甲方可派驻1-2名业务人员,需协助乙方的销售,驻点期间,甲方严

禁乙方以任何方式向驻点人员提供借款,甲方驻点人员与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的借款或乙方以任何形式给驻点人员的奖励均属个人性质,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派驻乙方的销售人员,仅代表甲方协调甲乙双方在经营过程中的业务关系,并非全权代表甲方。期间与乙方发生的非甲方业务范围内的一切商务活动,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与甲方无关。

第十二条 甲方考核乙方区域经营管理事项:

1、 乙方应服从甲方区域业务经理的督导

2、 乙方不得销售非甲方提供的奇瑞品牌车辆(含奇瑞系、旗云系、威麟系、

瑞麒系),一经发现处以20000元/台罚款;

3、 乙方不得跨区域(非本代理区域)销售甲方车辆,一经发现处以20000

元/台罚款;

4、 乙方不得跨区域展示甲方车辆或未开#5@p,客户便提走车的,一经发现

处以30000元/台罚款,

5、 以上违约处罚在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乙方要及时补充保证金的余

额),甲方有权依据《奇瑞汽车商务政策》对违约乙方进行处罚,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解除合同。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经销汽车产品的经销权,并应达到甲方规定的区域经销商规划标准。

第十四条 甲方对乙方车辆管理要求条约:

1、 自乙方接收车辆起,须及时对产品履行销售业务。

2、 在经营期间,甲方商品车在出库后如果发现破损、划伤、缺失和被盗、

被骗、意外损伤等一切经济损失,必须由乙方全部承担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3、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私自调动车辆或驾乘车辆上路,一经发现甲方有

权在乙方的保证金中扣罚10000元/次以示提醒。

4、 乙方须派专人(经甲方备案认可)凭加盖乙方公章的介绍信、加盖乙方

公章的提车单前往甲方处提车,并提供车辆交接收到条。

第十五条 乙方对奇瑞汽车的整个销售过程负责,在销售过程中的一切费用支出由乙方支付。

第十六条 乙方享有参加甲方组织的商务培训的权利,

第十七条 乙方有权向甲方举报其他经销商跨区域及低价销售等不规范销售行为。

第十八条 乙方在甲方的授权下,可使用甲方商标进行宣传、促销工作。 第十九条 乙方应努力做到均衡销售,并保证年度销售目标完成率100%。 第二十条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市场管理办法,做到在销售区域内销售和按甲方统一定价销售甲方的奇瑞汽车产品,严禁有不规范销售行为发生。 第二十一条 乙方必须按奇瑞汽车有限公司相关标准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必须维护甲方及产品的社会形象,做到用户重大投诉为零。

第二十二条 甲方对乙方形象要求条约:

1、乙方须有2-3名专业销售团队从事甲方产品销售运营。

2、乙方须有专业门头形象悬挂甲方产品标示。

3、乙方须有专业区域摆放展示甲方提供的车辆。

4、乙方须有专业区域摆放产品宣传物料。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甲方产品的市场开拓力度,乙方必须保证成立专门负责甲方产品销售的专业部门,并调度专项资金销售甲方产品。

第二十四条 为了确保甲方的产权、产品及市场管理原则不受侵害,乙方作为奇瑞汽车产品二级代理经销商须向甲方交纳网络风险管理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 )甲方为乙方提供( )台展车,由甲方进行管理,并根据甲方制定的市场管理办法对违规行为按标准进行扣减;合同期满或乙方合同资格被取消后,甲方将剩余款项与乙方结清,不计利息退还乙方。

第四章商标

第二十五条 甲方目前拥有和使用的商标、图案及其它标志,乙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的注册。

第二十六条 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之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宣扬他是甲方的合作经销商,尤其是在店头、商务广告、标志、#5@p、稿纸等物品上使用甲方标志,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合同解除

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解除,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七条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第二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被撤消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第三十条 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合同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合同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十一条 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或以行动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解除合同;

第三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合同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三条 以上约定,如乙方出现任何违约,甲方有权将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乙方正常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时,不视作乙方违约,甲方对此表示认同。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任何更改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

第三十七条 甲方的《奇瑞汽车商务政策》系该合同的有效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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