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剧合作协议书

合作协议书

(1) (甲方)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2) (乙方)

鉴于:乙方具有创作电视剧拍摄剧本的丰富实践,甲方拟委托乙方进行相关剧本的创作,乙方同意接受委托,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以兹信守。

第一条:剧本

本协议项下剧本名称为:《》(以下简称“本剧”); 集数:拟定20集,其中甲方原有素材折冲5集,创作量按15集计算;

乙方承诺独立完成该剧本之创作,该剧本创作情节、结构、内容、人物、地名等名称、对话、用语等,除甲方提供素材中的酌情延用外,其余部分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利,不存在任何法律争议。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不得将该剧本全部、部分及人物、情节等元素授权任何第三人以任何方式使用。

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乙方听取甲方的意见修改润饰,直至双方满意;乙方在完成大纲后,如果甲方终止合作,乙方创作的大纲中情节、结构、内容及其它创作性的素材,甲方不得继续使用,如甲方的剧目作品中有一处违约使用了,则按照乙方创作的大纲总字数,以10元每一个字做为违约补偿;大纲完成后,双方若停止合作,且甲方在没有支付乙方偿稿费的情况下,乙方有权继续创作,并可以展开和第三方合作的权利。

第二条 创作期限

1.乙方承诺于本协议签订后,在大纲被认可之日起,本的审查而占用的时间不包括在此 工作日内);

2.甲方享有对乙方创作的剧本的终审权。

3.乙方交付剧本形式为完全可供拍摄的电视剧剧本的电子文本。

第三条 权利

在甲方如约支付完全乙方稿酬的前提下,自乙方剧本创作完成之日起的两周年内,甲方独自享有该剧本除编剧署名权以外的全部权利,乙方不得将该剧本以及剧本中的人物、情节等各种构成元素以任何形式授权、转让、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乙方的编剧署名权具有排他性,对提供素材的原工作者,可署名文学策划。

第四条 稿酬及支付

1.本协议总稿酬为人民币万元整,万元/集;

2.乙方交付本剧故事大纲,甲方认可后,支付给乙方总稿酬的,计人民币万元;

3.完成剧本交付甲方认可后,最迟在开机前,支付总稿酬的,计人民币万元;

4.余下的稿酬,在首播之前,由甲方代乙方交个人所得税1000元手续费,即每集共计扣5000元之后,按照实际播出集数减5集,一次性结清。

第五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本协议一方或双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一方或双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的履行,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附则

1、本协议签约地点为XX,未尽事宜,各方经友好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补充合同与本协议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合同为准具。

2、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__________ 法定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 ________

年 月 日

 

第二篇:编剧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书

甲方:王龙翔(身份证号32xxxxxxxxxxxx) 电话:133xxxxxxxx 乙方:韩亚红(身份证号21xxxxxxxxxxxx) 电话:136xxxxxxxx

鉴于乙方具有创作电影拍摄剧本的丰富实践,甲方拟委托乙方进行相关剧本创作,乙方同意接受委托,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以兹信守。

第一条:剧本

1、本协议项下剧本名称为:电影《星星点灯》(以下简称“本剧”);时间长度:105分钟;目前甲方已完成故事梗概与部分大纲,在遵循故事梗概和部分大纲要素的前提下,乙方承诺独立完成该剧本大纲、人物小传、拍摄剧本的创作。

2、该剧本创作情节、结构、内容、人物、地名等名称、对话、用语等,除甲方提供素材中的酌情延用外,其余部分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利,不存在任何法律争议。

3、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不得将该剧本全部、部分及人物、情节等元素授权任何第三人以任何方式使用。

4、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乙方听取甲方的意见修改润饰,直至双方满意;创作过程分为两个阶段:一、采风与编写大纲、人物小传;二、编写拍摄本。

5、乙方在完成大纲后,如果甲方终止合作,甲方须完全支付第一阶段费用。大纲完成后,双方若停止合作,且甲方在支付完乙方第一阶段稿费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继续创作,并可以展开和第三方合作的权利,乙方不得继续创作,或与第三方进行合作,但乙方享有在甲方电影作品中标示编剧、剧本文学两项署名的权利。

6、第一阶段完成后,经双方磋商,如双方都无异议,则进行第二阶段拍摄本编写工作,否则视为合作终止。

7、在第二阶段顺利实施的前提下,甲方获得最终拍摄本前须支付完所有费用,同时乙方享有在甲方电影作品中标示编剧、剧本文学两项署名的权利。

第二条:创作期限

1、乙方承诺于本协议签订后,在20xx年8月18日前完成大纲终稿,在大纲被认可后,另行商定剧本编写阶段的时间安排。

2.甲方享有对乙方创作作品的修改权和终审权。

3.乙方交付作品形式为的电子文本。

第三条:权利

1、在甲方如约支付完全乙方各阶段稿酬的前提下,甲方独自享有该阶段的完全使用权,乙方不得将该剧本以及剧本中的人物、情节等各种构成元素以任何形式授权、转让、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2、因改剧剧本为甲乙双方共同完成,除甲方(王龙翔)外乙方的编剧(或副编剧)署名权具有排他性,对提供素材的原工作者,可署名文学策划。

第四条:稿酬及支付

1、本协议总稿酬为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

2、本协议分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乙方交付本剧故事大纲、人物小传,甲方认可后,支付给乙方人民币捌仟元;第二阶段编写拍摄本,计人民币贰万元,分两次给付(开工时付一万,交稿前再付一万);

第五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本协议一方或双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一方或双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的履行,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由双方协商解决。在任何情况下,双方不得在任何媒体发表有损对方形象的言论;未尽事宜,各方经友好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补充合同与本协议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合同为准具。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王龙翔 乙方:韩亚红

签名: 签名:

签订地点: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

时间:20xx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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