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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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质 量 保 证 协 议 书 质 量 保 证 协 议 乙方(供方):版 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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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协议目的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为了稳定地提高甲乙双方的产品质量,降低成本,防止不合格品的发生,规定甲、乙方应该实施的各项工作。

通过建立甲、乙双方的质量保证体系、供货要求,以保证乙方能持续、稳定地向甲方提供合格的产品,满足甲方的最终用户,使甲、乙双方得到共同发展。

2、 产品名称、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产品类别:

3、 产品验收标准及依据

3.1甲方产品开发部提供的有效版本的技术要求及相关图纸等技术文件;以及由乙方提供的经甲方确认的技术规格书、封样件等;

3.2甲方未提及或明示而国标或行标有规定的则依据国标或行标;

3.3甲方依据GB2828.1-2003抽样检验标准对乙方提供的产品进行检验与质量评定,对整机性能影响较大或合格率较低的乙方送检产品,甲方将根据需要实施全检;

3.4乙方需提供每批次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检验原始记录等证实资料,甲方将对此实施检验或验证,其结果将作为乙方送检产品合格与否的一项判定内容;

4、 质量保证措施

4.1甲方质量保证措施

4.1.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的采购文件中应明确地说明订购产品的资料。主要包括:图号、名称、单机用量、等级(重要度)、技术协议、质量保证协议等。

4.1.2甲方应对乙方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考察与评估,并反馈质量信息及要求改善的纠正预防措施报告。

4.2乙方质量保证措施

4.2.1乙方负责对供方提供的采购文件进行评审与确认,当发现有异议时,应立即反馈甲方,以求得双方对采购文件认识的一致性。

4.2.2乙方负责建立(供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质量保证计划,确保供货产品符合甲方提出的质量要求。

4. 2. 3乙方负责(供货产品)从原材料投入至成品交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与质量检验工作,并能提供各类(进货和过程与最终)检验报告,确保(供货产品)标识及可追溯性。

4.2.4乙方负责供货产品质量问题(包括乙方供方提供的质量信息)的分析与处理,并及时作出纠正或质量改进行动,并向甲方提供有关供货产品质量改进的报告与承诺。

5、质量问题处理

5.1甲方承担的责任

5.1.1甲方没有及时提供有效版本的图样、技术标准、技术要求而造成的产品缺陷(乙方有权利拒绝未经批准的等无效的技术文件);

5.1.2甲方提供的图样、技术标准、技术要求有误而引起的产品缺陷(乙方有义务及时将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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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文件缺陷通知甲方);

5.1.3甲方在制造、保管、运输等过程中处理不当而造成的产品缺陷。

5.1.4乙方应提供(供货产品)在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省级以上质量检验部门认可的型式检验报告。甲方在平时的验收中不进行该供货产品的型式检验。为确保供货产品符合型式检验报告内容,甲方根据需要有责任对(供货产品)实施质量检验(型式检验),若检验不合格,甲方有权追溯全部(供货产品、检测费用)的质量责任。

5.2乙方承担的责任

5.2.1乙方在采购、制造、检验、包装、保管、运输等方面造成的产品缺陷;

5.2.2乙方因设计有误造成的产品缺陷;

5.2.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材料、技术参数、加工工艺而引起的产品缺陷;

5.2.4乙方不得以甲方检验、测试合格报告作为在规定质量责任期内拒绝赔偿的理由。

5.3质量责任期:。

5.4赔偿

5.4.1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协商对在制品采取返工、返修或报废等处理方式,甲方并根据乙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5.4.2因乙方责任而造成的损失,按第9条考核与奖罚处理。

5.5技术、质量、检验问题争议处理

当双方在技术、质量、检验方面有异议时,双方应抱有诚意,协商解决,若协商仍不能解决的,由双方商定的法定计量、检测单位仲裁解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6、 标识、包装和运输

按有关合同规定的要求执行。

7、 供货要求

按供货通知单的时间要求,保质、保量地供货。

8、 供货问题处理准则

供货时效:由乙方将货入至甲方半成品库为准。

质量要求:以甲方的质量验收标准为准;

数量:以合格入库数为准。

9、 考核、奖罚

9.1考核

9.1.1考核内容及时间

a)产品质量要求:

1、抽检每月交验批合格率:

(全检每月交验合格率: / )

2、出厂前使用故障率(零件装配到整机的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台量和当天使用该零件的总量 之比)≤ 1% ;

3、出厂后用户使用故障率(成品交付到用户手中后三包期内出现的确认是该零件造成的故障量和同期销售量之比)≤ / ‰;

4、产品出厂至质量责任期内无批量事故(同类缺陷月累计≥10台)发生;

5、零件交验至最终用户使用过程中无有关安全性的致命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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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供货情况(每月一次):

要求:无质量问题造成的供货迟滞时间或因生产组织问题造成的供货迟滞时间;

C)服务质量(每年一次):

要求:对信息反馈的处理及时、有效并能为甲方提供合理的产品改进意见;

9.1.2考核结果:由甲方品质部通知采购部,采购部通报并考核乙方。

9.2奖罚

9.2.1处罚

9.2.1.1单项指标处罚

a)每超出指标的一次不合格批(抽检)索赔1%(全检),罚以下如此类推,最高扣罚10%;经判定可作代用或回用品处理的,经甲方评审同意,甲方可对这批产品折价(折价率为原价值的90%~95%)收购;

b)出厂前使用故障按实调换,若发现使用故障率(指属于供方产品质量原因引起),每出现一次则按一次不合格批索赔进行处罚(见a),并追加误工损失;

c)零件交验至最终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生批量事故及有关安全性的致命问题,以及因零件产品质量问题出现ITS验货不合格,乙方必须赔偿实际损失额(所有相关损失);

d)对于甲方发出的不良通知快报,若乙方回复不及时(包括未回复)或回复质量差(无效:无具体原因分析,无具体有效改善对策,无改善时间,同类问题重复发生等),则每出现一次扣当月货款,以下如此类推;

e)连续二批同类产品验收不合格,甲方品质部应向供应厂家发不良通知快报要求整改;若连续三批同类产品验收不合格,则甲方品质部应通报管理者代表审批是否取消该厂家合格供方资格;

f)若发现供应厂家有故意弄虚作假、偷工减料,拉转已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或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入库,以及撕掉不合格检验标签或加贴检验合格标签、冒签检验员签名等行为的,一旦查实,将处以扣款10%~30%,性质严重的将取消供方资格;

g)任何贿赂、利诱、恐吓品检人员及干扰品检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罚款1000~50000元;

h)对于定期或不定期送权威检测机构检测而发现有性能不合格或材质化验不符者,则之前所供应的货价全部照不合格材料价格进行核算,并处以3000~50000元罚款;

i)对于外包装不规范、标示不清、错送或混装等现象的,将作为IQC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内容之一,每出现一次则按一次不合格批索赔金额(500元)进行处罚;

d)因乙方质量问题或因乙方生产组织问题造成交货迟滞,每1小时扣罚元。

9.2.1.2综合处罚

乙方供货质量在同类产品的所有供方中排名始终落后的,交货迟滞年超过3次的,对甲方的改进建议没有任何措施的,甲方供应部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减少供货量、暂停供货直至取消合作资格的处罚。

9.2.2奖励

满足以下条件,可有资格当选为年度优秀合作伙伴,并给予一定奖励(如增加供货量、付款方式优惠等):

a) 全年送货批合格率达到99.8%以上;

b) 全年供货无迟滞;

c) 对甲方的信息反馈处理及时;

d) 现场服务质量好;

e) 能为甲方提供合理的产品改进意见;

f) 所供产品全年无批量质量事故。

10、 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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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其它

11.1甲方按质量信息反馈要求,发出不良通知快报,乙方接到不良通知快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

内进行书面回复,并于五个工作日内派员到供方进行确认,如逾期不前来确认,供方视为认可。(若

不良通知快报中有注明回复或确认要求时间的,则按快报中注明的时间执行)

11.2当双方认为此质量保证协议书条款需要变更时,双方必须重新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

11.3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有效期自签定日起至月日)

11.4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1.5双方任何一方在有效期满一个月之前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改或不再履行本协议书的要求,本

协议书将以同样条件延续到下一年继续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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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质量保证协议

质量保证协议

为了加强甲乙双方的质量管理、稳定提高产品质量、防止不合格品的发生,建立质量保证体制,以满足最终用户的需求,使甲、乙双方企业得到发展。为此,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现达成以下协议作为合同原材料的供货质量保证协议

第一条:质量要求

1.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为甲方提供产品的生产现场应被质量体系覆盖,通过并保持第三方体系认证注册。

1.2法律法规要求

1.2.1对甲方在国内销售的产品,根据中国政府要求,如乙方生产/销售给甲方的原材料,应需获得官方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乙方应保证其生产/销售的原材料满足官方政府上述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提供的产品。如因乙方上述违约行为造成甲方和/或甲方经销商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2.2对甲方在国外销售的产品,乙方应配合甲方实施销售国家/地区的政府法律法规要求。

1.2.3乙方交付的合同产品必须符合甲方企业标准要求。

    1.3质量规格要求

1.3.1双方根据技术协议,图纸、技术规范、企业标准、样件和有关纪要等确定合同产品质量规格,在此基础上开展工作。

1.3.2乙方保证合同产品完全按照甲方确认或认可的材料和过程制成,当甲方在检查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的现象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提供技术资料的要求,乙方应予以全面、积极的响应和支持。

1.4质量检验要求

1.4.1乙方应对合同产品的质量特性予以检验,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甲方要求。产品最终验收地点为甲方厂内,甲方保留在合同产品的质保期内提出质量异议的权利。

1.4.2除非甲方书面放弃此项要求,乙方应提供给甲方一套与乙方相同的检验基材,供甲方在到货中抽检,并验证其质量。

1.4.3乙方提交合同原材料时必须提供自检报告,并定期(半年或一年)提供合同原材料产品的性能实验报告(必要时甲方有权要求第三方进行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强检项目由具有权威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或双方书面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报告。

1.4.4甲方根据抽检计划,对乙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若发现不合格,则按批次不合格处理,乙方应承担检验鉴定费用。

1.4.5对于不合格情况的处理,如甲方同意办理让步使用(包括放行使用、返修使用、挑选使用)、更换、报废等,需按甲方规定的程序执行。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直接损失。

1.4.6如甲、乙双方合同原材料品质检测结果不一致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仍有分歧,以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的结果为准。

1.5质量审核要求

1.5.1乙方应对合同产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审核,审核内容至少包括产品、过程和质量体系。甲方每年对乙方进行至少一次的监督审查以及甲方质量部至少每年一次对乙方进行质量监察,乙方应积极的配合,对监察不合格项积极整改,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甲方。

1.5.2甲方保留对乙方监督审核的权利,乙方对此应予以全面和积极的配合。

1.5.3乙方在提交新产品、工程更改时应对产品进行审核,同时向甲方提交审核报告,甲方对此进行生产件批准。

1.6变更管理要求

乙方发生以下情况中任何一项,都需经甲方对合同产品重新进行生产件批准。为此目的,乙方应在发生上述改变前将情况向甲方通报,且甲方也有权在通知乙方后派出相关人员赴乙方的生产场地进行检查,重新评审认可。

1.6.1生产过程或生产方法发生变化;

1.6.2异地生产;

1.6.3工艺、工装、模具有较大变化;

1.6.4材料或分供方变化;

1.6.5工装在停止批量生产12个月或更长时间后重新投入生产。

1.7 质量承诺及供应商质量管理

对于乙方因违反本合同条款1.1-1.6的要求,而对甲方造成质量损失,甲方有权采取措施,促使乙方满足要求。

1.7.1 乙方供应的合同产品因质量问题,影响车间正常生产,造成停工、换料、返工、返修等情况,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按第四条之约定支付违约金外,甲方还将暂时停止乙方供货1个月。停止/恢复供货的程序按甲方相关程序执行,此外还将对乙方总经理进行质量通报。

1.7.2乙方在未获得甲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 私自更换原材料、生产场地、生产工艺、分供方等,无论是否造成甲方损失,甲方在发现之日起1年以内不推荐乙方开发新产品。如因此造成质量问题和影响甲方生产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次,承担甲方直接损失。

1.7.3 对于乙方提供的合同产品因质量问题引起召回的,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按第四条之约定支付违约金外,甲方将在发现之日起1年以内不推荐乙方新开发产品或停止使用。

1.7.4 乙方如果质量改进不配合,甲方有权停止其供货资格。

    1.7.5乙方供应的合同产品不合格,符合办理放行使用条件的,乙方可申请办理放行使用,但需按甲方相关程序判定和执行,同时乙方需对其产品进行整改,放行使用申请的次数不能连续超过三次,但材料价格应该下调至甲方提出的价格。如在甲方要求的期限范围内,乙方的整改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可视为乙方能力不足或不配合,将停止乙方供应该合同产品的资格。

1.7.6甲方对乙方供货的产品实施不合格品PPM质量指标考核,采取当月超标当月整改,如在下月重复出现,将对乙方采取质量通报,并要求乙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

1.7.7乙方提供的合同产品如果属于3C认证的范围,乙方应保证其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性。如果乙方提供的合同产品未获得3C认证或认证已失效,甲方将对乙方进行质量通报,要求乙方支付50000元违约金,并暂停乙方供货。

1.7.8因乙方内部管理存在问题并导致批量质量问题发生的,甲、乙双方将对其供应的原材料进行确认,出于防止混料的风险,甲方有权对于不能再利用的合同产品,全部在甲方处进行报废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7.9如乙方供应的合同产品在售后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经与乙方确认乙方不认同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将派出人员到乙方现场进行分析,如确认为乙方问题,除正常索赔外,甲方人员的差旅费、鉴定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质量目标

    2.1 对已供货的合同产品,甲方将向乙方下达年度质量目标,20##年为1000PPM。

    2.2 乙方应按附件1《年度汽车供应商产品质量目标》格式承诺达成质量目标,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三条 质量保证期

    3.1乙方提供的合同产品质量担保期见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和/或其他约定。若政府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延长上述质量保证期,或者甲方根据市场要求延长上述质量保证期,则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延长的质量保证期。甲方对配套原材料的质量担保期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产品保用期一般随整车保用期。

3.2以上关于质量担保期的规定不仅适用于随整车销售的合同产品,同样适用于售后维修用的合同产品。

第四条:违约责任(质量索赔)

4.1质量缺陷及故障索赔的目的

4.1.1维护甲方的产品在市场和用户中的信誉及形象, 明确乙方因合同原材料品质不良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4.1.2提高乙方供货质量,加强质量意识。

4.2质量缺陷及故障索赔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4.3质量的判定

4.3.1合同原材料品质判定的依据是甲乙双方认可的产品图纸、样品、检验规范等相关技术资料。

4.3.2用于质量判定的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及有关仪表等应保证量值的准确。

4.4索赔范围

4.4.1因乙方所供合同原材料的质量不合格造成甲方工厂选件、换件、翻库、误工、误产,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4.2在甲方日常的质量检验抽查中发现的乙方所供合同原材料不合格。

4.4.3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甲方企业标准质量抽检中等被查出的乙方所供合同原材料不合格。

4. 4. 4乙方违反本协议义务的。

4.5索赔程序

4.5.1由甲方发现质量不良部门填写《索赔通知单》报送甲方供应商管理处备案。

4.5.2甲方依据《索赔通知单》,由甲方财务部门核算后,通知乙方。

4.5.3如乙方对索赔情况有分歧时,需在接到《索赔通知单》后3日内做出书面回复。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任何回复,甲方视为乙方认可。

 4.5.4经双方对所发生的索赔金额签字确认后,甲方财务部门将直接从合同原材料货款中扣除索赔款。

4.6索赔费用计算

4.6.1在甲方工厂内发生的不合格放行使用的赔偿

4.6.1.1由甲方的供应商质量管理处办理不合格放行使用申请,严格履行有关程序要求,第一次办理放行使用按产品协议价格的20%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1000元人民币的,按1000元计算。甲方财务部门凭乙方确认签字盖章的赔偿通知单开据索赔发票,从货款中直接扣除。并由甲方配套采购处和质量管理处立项通知乙方限期整改。

4.6.1.2  6个月内第二次办理放行使用按产品协议价格的30%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不足人民币1000元按1000元计算。

4.6.2乙方用于甲方生产的合同原材料质量不合格的赔偿

4.6.2.1造成甲方生产停线

违约金按每停线1分钟折合人民币3000元计算,每天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4.6.2.2造成下线更换不合格件及重复拆装发生费用的赔偿

违约金=不合格件价格×数量+返修工人数×工时×50元/小时+检测费+拆装过程相关损坏件价值,不足人民币1000元按1000元计算。

4.6.2.3凡被停供的乙方,按最后一批次合同原材料产品价格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6.3对未经甲方同意或未按照要求进行认证乙方私自更改原材料、关键工艺、异地生产、私自国产化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不支付乙方所欠全部货款,并要求乙方立即停产整顿。

4.6.4对于抽检材质性能等不合格的从上次合格批次后开始索赔,可以放行使用的按放行使用索赔,不可以放行使用的索赔全部货款或由乙方承担全部返修费用。

4.7不合格件的处置

4.7.1甲方检查及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件,经确认不能修复使用,若使用会造成严重后果,则实施不合格件就地销毁。经甲方确认可以在现场修复使用的,可以由乙方负责修复,经甲方检验合格后可以投入使用。如不能在现场修复的,原则上不得返回乙方,除不超过5件样品可以返回乙方做实验研究外,其余全部就地销毁(销毁时乙方或乙方委托代理人参加)。

4.7.2甲方对入厂检验及现场发现的不合格品退回乙方后,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故意将不合格件再次送到甲方时,一经确认则实施就地销毁(销毁时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参加)。同时,该批件如果其它件合格,全部按第二次放行使用处理。发现一次,在对乙方评级时下调一级,二次出现取消乙方供货资格。

4.7.3乙方对甲方索赔通知未在规定日期提出异议的,甲方将视为乙方认可,同时将不合格件就地报废处理;乙方对索赔无疑义,但要求运回不合格件样品进行实验的,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运回,否则每超过一天,按照不合格件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人民币收取保管费,占地面积的核实由甲方物流部门出具相应的手续。如超过15天,则视为乙方放弃该财产,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8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每出现一次,应向甲方支付10000违约金。

第五条:其他

5.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

    5.2 补充协议:

   甲方:吉林市瑞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盖章)        传真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

    

    日期:

  

    乙方:(盖章)                                    传真电话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

    

    

    日期:                                         

                                                               

                             

附件1:

索赔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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