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和解书(范)

劳动争议和解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未签订劳动合同、加班、社保等所产生的劳动争议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自20 年 月 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二、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等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所有款项共计人民币 元,其余款项和权利乙方自愿放弃,前述款项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给乙方,乙方承诺不再要求甲方另行支付其他任何款项。

三、乙方确认:收到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款项后,双方劳动争议一次性了结,各类款项全部结清,无其他任何未了的争议和事宜。

四、乙方已清楚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含义,无异议和不明确之处,愿意按协议约定严格执行。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签名捺印):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外调解书

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庭外调解书

申请人刘满华,女,19xx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竹市镇金钩村9组。

委托代理人王勋庆,男,19xx年9月24日生,住湖南省耒阳市竹市镇竹市居委会1组。

被申请人耒阳钜旺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思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蓉,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龙莉元,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组长。 案由: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争议。

申请人刘满华与被申请人耒阳钜旺鞋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争议一案,20xx年2月21日经耒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属违法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应依法支付赔偿金。现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争议请求本会调解。

经本会主持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双方依法、自愿、互谅互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442.4元给申请人刘满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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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被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首席仲裁员:林昌兰

仲 裁 员:龙 腾

仲 裁 员:罗小平

二O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刘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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