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筹和下定

认筹和下定。

认筹:认筹属于开盘前的行为,也就是在房子的价格都还没出来之前,花钱买预约一个选房的名额。开发商认筹的目的,一个是摸底,看楼盘人气怎么样,再就是根据这个来作为定价的依据之一。认筹金是可以退的,所以小编建议要是对某楼盘很有兴趣,还是参加一下认筹,这样就会有优先选房的资格。

下定:是在开盘以后的行为。这个时候房子价格已经出来,你也选定了具体的房号,也就是相当于是这个房子不出意外就是你的了。一般来说下定以后,你不想买了的话,钱是不会退给你的,当然,还有个签认购合同的时候,定金和订金的区别。简单来说,定金是不会退的,订金是可以商讨退还的。

签订认购合同: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简单说来,即是卖方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买方以外的第三人,买方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卖方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

签订认购合同需要注意些什么,这个很关键。详情如下:

商品房认购书注意事项

由于《认购协议书》大多是由开发商事先制订的,因此在部分条款上对于开发商更为有利,这些认购书在内容上通常存在下列缺陷:

1、内容过于简单。实践中有一部分认购书仅包括房屋地址、面积、价格等基本事项,而对于违约责任、定金的退还等重要条款却没有明确,这样会导致购房者不能全面了解交易条件。

2、约定不明确。一部分认购书中有这样的约定,“在签署本认购书后若干时间内签署正式预(出)售合同,逾期则视为购房者违约,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但由于认购书没有明确约定造成没按时签约的具体因素,从而很可能最终签不成正式合同而造成纠纷。

在这个环节可能产生的问题是,购房者在对项目的进一步了解中,可能会发现房屋并不理想,或者开发商本身还存在一些问题,或者对正式合同的补充协议不能达成一致而想退掉房子拿回定金,但由于有认购书的约定,定金很有可能不能返还。因此,在签订认购书时,双方在协议中应明确什么情况下购房人有权要求终止协议,索回定金。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建议购房人在认购房屋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明确认购协议书法律效力

从法律角度看,认购书确定的是房屋是否要买卖的关系,而正式合同确立的是正式房屋买卖关系,二者有本质的区别。由于有关部门对认购书尚未做出严格的规定,所以购房者应当注意:

1、购房者有权利知道,房产商也有义务告知购房者,关于认购协议书及《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中双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2、购房者在认购书中明确:“双方经协商未能就《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或补充协议达成统一意见的,开发商应全额退还定金。”这样

可以为自身留有余地。

3、注意认购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目前多数的认购书都是开发商提供格式合同,对购房者的限制较多,而开发商基本不承担责任。为了避免一方责任倾斜,在签订协议时要注意加上限制开发商行为的条款。

二、审查开发商是否具备商品房销售条件

确认开发商已经拿到预售许可证。预售合同有示范文本,但预订书条款则比较简单,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在预订书中并不写明预售许可证等资质情况,从而规避有关法律规定。对此,购房者不可忽视,因为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认购书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如果开发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谎称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退还购房者交付的定金外,还应赔偿购房者交付定金的利息等资金损失及其他有关财产损失。

三、明确协议条款

认购书要产生合同效力,首先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内容应当清晰、明确。认购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买卖双方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等;

2、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号、户型、面积、单位价格、总价等;

3、签订正式合同的期限、付款地点、签约地点等;

4、定金条款,约定定金在不同情况下发生何种效力;

5、付款方式,包括一次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等;

6、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一般而言卖方的义务应包括:保留双方约定的商品房不得再向第三人出售;按照认购书约定的主要条件为主要内容订立正式买卖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洽谈订立买卖合同;在双方不能就此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或交易惯例或公平原则确定主要条款之外的条款。

7、违约条款,即买卖双方如不能依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时应承担何种责任。

一份认购协议书应具备上述条款,在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认购协议书即告成立。

四、分清“定金”与“订金”

在认购协议书上经常会出现“定金”或“订金”两个名词,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的法律意义大不相同。定金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其目的主要在于对合同的成立、履行起担保作用,并有特定的定金规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一般情况下,订金视作预付款。出现违约事项时,也不能适用定金规则进行处理,一般只能按照预付款的规则进行处理,即接收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返还预付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购房者在签订认购协议书的时候,一定要认真识别“定金”和“订金”。实践中,在认购协议书中多数是以“定金”方式进行约定。

认购书签订后的定金处理

由于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如果一方违约则会发生不予返还或双倍返

还的结果。因此,买卖双方应在认购协议书中就签订正式合同过程可能发生的种种情形分别进行约定,以保护双方权益。

现列举几种情形作为一个参考:

1、如果买方没有在认购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去签约,属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如果卖方在认购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再次签订认购协议书,从而导致双方未能正式签约,属卖方违约,卖方应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2、如果任何一方在正式签约时对认购协议书中确认的条件,如房号、价格、面积等进行修改,从而导致签约未成,改动一方视为违约。如果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如果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3、如果买卖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房款或退回买方;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4、如果由于卖方本身不具备房屋销售(预售)条件而导致认购协议书无效,由卖方向买方返还定金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如果由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证明文件不真实而导致未能签订正式合同,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

6、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

总之,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购房者应对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进行认真审查,适当补充完善,将定金的约定范围加以调整,从根本

上将《认购协议书》与房屋买卖合同区别开,使之独立。这样才能真正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销售人员口头承诺的条件,应在认购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认筹和下定

认购后,签正式合同前,我们应该准备些什么呢?

一般来说,从认购到正式签购房合同付首付,是5-7天的时间。 这期间,我们应该准备好以下东西:

1. 首付款

2. 身份证原件

3. 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口需要户口单页的原件)

4. 结婚证,单身者需要单身证明。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开,需要盖章。

5. 收入证明。这个往往开发商会给你准备好空白的格式,你只需要填了给单位盖章即可。

6. 非高明户口需要准备好社保记录或纳税证明。

7. 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缴存证明

可以要求置业顾问给你列表,一项项的去完成。

 

第二篇:认筹

认筹

首先应明确:任何形式的“认筹”、“内部认筹”“VIP排号”等行为,都是房地产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的非法活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认筹”的具体操作大致有以下几个环节。首先是消费者去开发商那里填写个人资料,在交纳一笔数额不菲的“诚意金”后,将领取到一张叫VIP卡、VIP护照、VIP消费卡或认筹卡等名称五花八门的“证书”。拿到这些“证书”之后,消费者即获得了“认筹”资格。但往往有“认筹”资格的消费者的数量会远远超过楼盘实际推出的房屋数量。

第二步就是所谓的“解筹(”一般的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资格后才开始“解筹”)。在“认筹”数超过实际可提供的房屋数量的情况下,开发商一般采取“抽签”的形式,从已“认筹”的消费者中“抽”出可以选房者。之后,被抽中的选房者在统一选房号统一交首期,统一签署认购书或预售合同,挑中房号后,将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合同”。之后再是签订《预售合同》或者《房地产买卖合同》。

据说,所谓“认筹”是深圳开发商从香港同行那里学来的一个楼盘营销手段,不过,淮橘成枳,“认筹”来到内地之后,却正以另外一种形态“肆虐”开来。

认筹陷阱:

陷阱一:“认筹”楼盘大多没有预售许可证

陷阱二:变相占用消费者资金

取得“认筹”资格时,消费者都将被要求交纳一笔数额不菲的“认筹诚意金”。一般为数千、数万至几十万不等。尽管开发商均承诺,“认筹诚意金”可无条件无息退还。但有专家则认为,这实际是一种无偿占用消费者资金的“融资方式”。

“认筹”所形成的“排号费”不等同于定金,也不是履约的保证,对开发商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如果售楼开发商将预售的房屋卖给了第三方,或随意提高房价,开发商只需要将“排号费”返还购房者,不用支付违约金或双倍赔偿。

如果开放商发现“认筹”客户多、排号购买踊跃,就会随意提高房价,把房子按提价的价格卖出去。而对于原先排号的那些购房者则采取退还排号费的方法,取消其优先选房、购房享受优惠价格的权利。更有个别开发商在认筹后紧接着通知购房者,将诚意金转为“定金”并签定“认购书”,企图将“认筹”合法化,以“定金”的形式吞食“诚意金”。

而按照惯例,一般楼盘“认筹”到“解筹”少说一至两月,多则半年甚至更长。专家说,被无偿占用的这1000多万元“认筹诚意金”对于部分现金吃紧的开发商往往能起不小的作用。

专家分析说,由于近期以来国家的宏观调控对开发企业的资金来源产生了较大影响,“认筹诚意金”就成了不少开发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尤其是在项目开盘前的那段时间内,往往是开发商资金最为紧张的阶段,“认筹诚意金”无疑可解决“燃眉之急”。

专家警告说:“对于这些?认筹诚意金?,政府及其他机构并无任何监管措施。一旦项目出现问题,开发商卷款而逃,受损失的就是消费者本人了。”

陷阱三:排队之“谜”

几乎所有的楼盘在“认筹”之时都要排队,坊间也流传着不少人雇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排队、甚至有人提前彻夜排队“认筹”的说法。

为何会有“乐此不疲”的排队现象呢?有知情者道出了其中的奥妙:一些开发商、代理商、“炒房者”就是要营造这种极端热闹的氛围,制造出楼盘“供不应求”的假象,不明就里的消费者看到越是排队的人多,越觉得房子难买;越觉得房子难买,就越愿意排队。而那些尽管排了队,也交了“认筹诚意金”但最后并未抽中选房权的消费者就

越愿意出钱从“炒家”手中买到选房权、甚至再出更高的价格从“炒家”那里买房。

“排队”有奥妙,“解筹”也暗藏“杀机”。

由于在一般情况下交纳“认筹诚意金”之后,即可参加抽号(通过抽签的方式在所有认筹者中抽得获得选房权者),而且“认筹诚意金”可无条件退还,这就给“炒家”提供了机会。知情者介绍说,“炒家”一般都会“一盘多认”,也就是在同一个楼盘内多次“认筹”,而“认筹”数越多,被抽中的机会就越大,往往抽中一个号转手就能卖钱。更有甚者,那些“有门路”的人往往通过关系在一开始就先占个“号”,然后再转手倒卖。

今年初,发生了一起较严重的“解筹”风波——一家代理商在代理一家楼盘的销售时,组织了“认筹”和“解筹”。结果,楼盘全部房屋仅100余套,但“认筹”数高达1000余个。“解筹”当天,现场一片混乱,有激动的消费者冲进抽号现场,砸开了抽号箱,发现抽号箱内有很多相同的号码!

陷阱四:故意控制房号

记者从知情者处获悉,不少开发商及代理商在“认筹”时,往往故意控制房屋销售的数量。知情者打了一个比方,有些楼盘往往只放出1/3的房屋,这1/3的房屋销售完了之后就对外声称“全部售罄”,从而故意制造楼盘热销的假象。“越说房子卖完了,消费者越急,越急就越想买。但等不到多久,就会发现有人愿意转手,但价格自然高出了很多。”专家警告说,“这往往都是开发商或中介在当中做的手脚。”

陷阱五:开发商随时提价,优惠成“空中楼阁”

所谓的“认筹”一般都有折扣。一般的楼盘都会以折扣2至3个百分点等优惠方式吸引消费者前来“认筹”。不过,有专业人士指出,这种“优惠”其实完全是虚幻的。因为,在“认筹”阶段,开发商一般不会公布销售价格,如果“认筹”的人数超过预期,开发商将立即提价。如此一来,之前的所谓优惠无疑是“空中楼阁”。

有知情人士透露说,某楼盘开发商的领导层关于定价的决策就随着“认筹”人数的不断增加调整了数次。结果,最后的定价比最初的预期高出了整整1100元/平方米。

地产专家:“认筹”带来了极大危害

记者日前采访了市房地产协会的一位专家,该专家就坦言:“?认筹?给房地产市场带来了相当大的危害。其中最大的危害就是为房地产炒作提供了一个几乎毫无风险的平台。”

该专家分析说,由于“认筹热潮”人为制造了楼市“供不应求”的假象,不明真相的消费者也跟风买房。而“炒家”只要付出可“无偿退回”的“认筹诚意金”就有可能获得选房权。在热销假象的迷惑下,真正愿意买房自住的消费者在经过多少次的往来奔波以及漫长等候后,往往非常想获得“苦苦追求但又未能得到”的选房权。结果,自然给“炒家”创造了机会。

另外的一大危害就是推动了房地产“虚热”势头。“认筹”与“炒作”互相推波助澜,导致房价逐步上升。结果,不仅消费者付出了更多,而且一旦房价回落,在高位买进者定将遭受巨大损失。

购房认筹中的惊天骗局

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发展商不得发布任何销售信息,严禁以“认筹”、“内部认购”“内部登记”等任何形式变相无证销售商品房,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排号费、诚意金、认购费等任何含有预定款性质的费用。

所谓“认筹”就是开发商在项目正式发售前通过一些优惠方式,吸引有购房意向的消费者预先向售楼方缴纳“排号费”、“诚意金”等费用,依照付款时间先后顺序取得号,在解筹时消费者可凭号顺序的先后挑选,购房并享受排号时约定的价格打折的优惠。

下面带大家来看看认筹的欺骗本性,以及对消费者乃至整个房价市场的危害!

侵害一:消费者丧失知情权。

消协统计数据显示,八成以上楼盘都采用了“认筹”方式,“认筹”以后“蓄客”的时间短则数月,长则半年甚至一年,在这段时间里面,不公布销售均价,不公开选房,消费者手中只握有一个缥缈的“优先权”,而对欲购房资料一概不知。为保证“认筹”的成功与“火爆”,有的开发商四处“放号”,有的售楼小姐手里就握一定数量的“认筹号”,向看盘的顾客推售。楼盘的“认购”量,往往是推盘量的几倍甚至十几倍,给人一种楼盘“供不应求”的市场假象。

举例,东莞位于东城区火炼树的“尚书苑”楼盘,从今年4月19日起开始接受认筹,据发展商公布只有300多套房子,结果到6月底已经引来了将近1000人“认筹”,没有结束;“XXXX湖”楼盘首期推货量才135套,而3月18日接受预约认购当天,就发放VIP卡200多张。这种“紧俏”、“热卖”的气氛对欲购房消费者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一解筹就糊里糊涂地匆忙选购下了定金。如据发展商公布,南城“XX小城”开盘当日推出200套单位就卖出194套,沙田“XXX港”“解筹”开盘当日推出280多套单位,到中午时分便有250套售出。虽然不排除其中数据水分,但抢购热潮从中可见一斑。

记者采访了数名购房者均表示,交纳了定金之后,我们什么都不知道,只能等通知去解筹。

侵害二:迫使消费者放弃了选择权

购房者原本可以货比三家,从容选购合意的房子。消费者由于在某一处楼盘交纳了“诚意金”等于上了“套”,弃之可惜,从而在不知不觉中,丧失了选择的余地。但一些开发商、代理商、“炒房者”就是刻意要营造抢购的极端热闹气氛,找人来排队制造出楼盘“供不应求”的假象。

许多不明的消费者看到越是排队的人多,越觉得房子难买,就越愿意排队。甚至在同一个楼盘多次“认筹”的人也不在少数,因“认筹”越多,被抽中的机会就越大,往往被抽中一个号转手就能卖钱,而那些尽管排了队也交了“认筹诚意金”但最后并未购中选房权的消费者就越愿意出钱从“炒家”手中买到选房权,甚至再出更高的价格从“炒家”买筹号,更有甚者,那些有门路的人往往通过关系在一开始就“先占”号,然后再往外转手倒卖。据调查,“认筹”楼盘的售楼小姐手中都有推销“认筹”号的任务。

侵害三: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认筹”还有一个噱头就是:销售折扣。一般的楼盘都会以“九折优惠”、“1万元抵2万元”等方式吸引消费者前来“认筹”。可是在“认筹”阶段,开发商只明确了购房者有获得优惠折扣的权利,并不确定房屋单价,如果“认筹”的人数超过预期,开发商就趁机提价。这点其实是购房者致命的伤害,即使购房者自己无利可图,更加伤害了其它的购房者。

侵害四:无偿占有消费者的资金

据了解,目前开发商的普遍做法,“认筹”金额少则三五千,多则一两万;“认筹”时购房者以现金方式支付,由发展商出具收据,一般楼盘从“认筹”到“解筹”少说一至两月,多则半年甚至更长,这样占用“认筹”资金少则几百万元,多则几千万元,规避了国家财务制度对企业流动资金数额限定的规范,这实际是发展商一种无偿占用消费者资金的“融资方式”,存在有非法融资的嫌疑。尽管开发商均承诺“认筹金”可无条件无息退还,但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风险来源较多,消费者不但没有获得利息,而且万一没有领取预售证的楼盘“烂尾”,消费者更会损失惨重。

侵害五:消费者没有任何法律保障

购房者在购得VIP卡,特别是前期的“认筹”客户在确立自己的“认筹”编号后,几乎都以为板上钉钉,但这种想法有时候只能一厢情愿。因为与商品房预售或现房销售

相比,“认筹”活动中当事人之间虽然多数未签协议,即使有协议,协议的内容不受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这种认筹的营销手法,为开发商提供了一个毫无风险的炒作平台,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推动了房价的虚高,残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只有大家联合起来抵制这种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行为,才能最终获得胜利和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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