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押 合 同(举例)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有限公司

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甲方):

住所(地址):

法人代表:

质权人(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质 押 合 同

出质人: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

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_

电话: 传真:____________

为担保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出质人自愿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并列入后附《质押物清单》的质押物及/或其权利凭证(统称“质押物”)为质权人的债权设立质押担保。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为选择性条款,如适中请打“√”,如不适用请打“×”)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质权人与 之间签署的编号为 的《 》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保管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拍卖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因债权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它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 质押物

质押物有关情况见附件“质押物清单”。

出质人的质权人同意《质押物清单》因其记载的物质的增减。置换而可以不时的变更,该等变更视为本合同的变更,以质权人出具的保管凭证或者以质权人收到的质物监管人签发之有关保管凭证为准。但该等变更并不影响出质人在奔合同项下所应承担之担保责任。发生前述质物的增减、置换时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及时对《质押物清单》作相应调整并加盖公章。

质押期间,质押物损毁、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选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满届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确认,在本合同签订时,本合同项下质物的估价价值不作为质权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处置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质权人行使质押权的任何限制。出质人同意,本合同项下质物的估价应依质权人自行确定的估价机构及估价办法作出的估价结果为依据。

第四条 出质登记

依法或依约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在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出质人必须开始办理质押等价手续,质权人配合完成。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或依约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应在登记事项变 更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质权人配合完成。

第五条 质押物的交付、占有和保管

除依法需办理出质登记的外,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由质权人占有和保管。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 订之日起7日内将质押物交付质权人。

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押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物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物提存,或者要求提 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物。

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物,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的处理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物毁损或者价值明

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物,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并采取其他措施。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导致质押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出质人应立即采取有效可行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

第七条 孳息的收取

—质权效力及于质押物所生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物所生孳息,用于清偿主债权,但收取的 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八条 特殊的质押物

本合同项下质押物为权利凭证的(包括但不限于票据、债券、仓单、存单、提单等),如该权 利凭证到期日早于主合同项下各具体业务到期日,质权人有权于该权利凭证到期时兑现或提货变现, 并以所收回的款项提前清偿债务,或直接将有关款项全额存入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该等资金自进入保证金账户之日起视为特定化及移交质权人占有,继续作为主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 担保,或与出质人协商提取权利凭证项下货物并办理提存,出质人对此无异议,并应按照质权人的 要求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质物为存单或仓单的,存单或仓单到期日晚于主合同项下各具体业务到期日的,质权人有 权提前支取有关款项或提前拍卖或变卖有关货物,并以所收回的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第九条 质押物的保险

出质人应向与质权人协商确定的保险公司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险种和保险期限投保,投保的金 额不得少于质押物的账面价值,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质权人的要求,不得附有损于质权人权益的限制性条忏。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终止、修改或者变更保险单, 并应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确保本条约定的保险持续有效。如果出质人未投保或者违反前述约 定,质权人有权决定投保或继续为质押物投保,保险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并可与因此可能给质权人 造成的损失一并记入债权余额。

本合同签署后15日内,出质人须向质权人提交该质押物的保险单正本并将保险权益转让给质 权人,质权人为保险金第一受领人。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保险单正本由质权人执管。

第十条 担保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被担保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质权人进行清偿,质权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规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被担保人依据 该等合同规定应向质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被担保人提出的经质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质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被担保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分期还款时,某一期违约,则以后的几期(如有)均可视为违约,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承担担 保责任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质权的实现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质权人有权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物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的 价款优先受偿。

处分质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物。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 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质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质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出质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质权人对质物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以不先行使对债务人的其他担保权利(如有)而直接行使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出质人同意,在任何情况下,质权人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其与债务人在其他贷款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担保物权、违约救济权,均不得被视为质权人怠于或放弃行使权利,亦不会影响其充分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债务人/被担保人清偿主债权,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向出质人返还质押物。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出质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权承担担 保责任。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权益,不因质权人给予债务人任何宽限、任何延期还款、质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替换等情形而受任何影响。如发生上述情形, 视为已征得出质人的事先同意,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出质人对此放弃抗辩权。主合同为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业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项下信用证、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任何修改,无需征得出质人的同意或另行通知出质人,该等修改视为已征得出质人的事先同意,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出质人对此放弃抗辩权。

质权人为债务人/被担保人开立信用证后,又相继与之叙做进口押汇融资或其他形式的后续融 资,无需征得出质人的同意,出质人对这些融资仍以本合同承担连续的、不间断的担保责任。出质人应在进口押汇协议或其他后续融资协议签署后按照质权人要求及时依法办理质押登记。

主合同被依法确认为无效后,出质人对主合同无效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 声明与承诺

出质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1、出质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并对质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2、出质人保证质押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出质人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 许可(内容包括财产共有人知悉本合同内容并同意用共有财产提供担保),或按本合同要求在签署 页出质人处签章。出质人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质权人保存。

3、出质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出质人为第三人且为公司的,提供该担保,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 过规定的限额;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出质人已经 或将会取得设置本质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4、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5、出质人未向质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质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

6、若在质押物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质押物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出质人应及时书面通 知质权人。

7、有两个或以上出质人和质物的,各出质人之间在各自质物价值范围内对被担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缔约过失

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拒绝或拖延交付质押物或拒绝或拖延办理出质登记,或者因为出质人的 其它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质权不能有效设立的,构成缔约过失,由此使质权人受到损失的, 出质人应对质权人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质押物;

2、出质人以任何方式妨碍质权人依法及/或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押物;

3、发生本合同第六条所述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的情形,出质人不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4、出质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者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5、出质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6、出质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7、出质人在与质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8、其他质权人认为违约的情形。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 质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出质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出质人的授信;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出质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 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4、宣布出质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出质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

7、行使质权;

8、质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

第十六条 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 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七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 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 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1、质押物清单;

2、公司股权出资登记书: 。

第二十条 其他约定

1、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若质权人因业务需要须委托 有限公司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 出质人对此表示认可。质权人授权的 有限公司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 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向该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5、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6、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并注销质押登记后,出质人领取质押动产或权利凭证 最晚应不迟于债务清偿完毕之日起30个工作日。出质人逾期不领取质押动产或权利凭证,质权人有权提存。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动产或权利凭证灭失、毁损风险)及相关费用均由出质人自行承担,质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名章且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一方为自然人的需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依照法律规定将质押物交付质权人或出质 登记手续依法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贰 份, 双方 各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由各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出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共有人(如有):

年 月 日

质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押 金 合 同

押 金 合 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乙方经上门测量、设计与甲方友好的沟通确定为乙方提供的帝森牌厨房产品共计货款为: 元,甲方付给乙方该产品定金共计: 元。于产品到达 市安装前付清余款 元。

双方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安装到位后免费上门进行甲醛检测,确保产品环保;

二、甲方同意在180天之内为乙方宣传该产品,并能说服亲朋好友也使用帝森产品完成5套帝森橱柜的订单;

三、每完成一个帝森橱柜订单,乙方返还甲方已交押金的20%;

四、超过180天介绍的订单乙方将不能再返还甲方之前押金,但可以赠送帝森牌礼品;

五、甲方必须亲自带亲友来展厅才能办理上述业务;

六、返还押金不使用现金,使用网上转账形式以方便双方对账确认;

七、乙方本人银行卡号为:

开户行:

持卡人:

八、甲方来店要求返还时请携带押金收据及本合同并更换新的押金收据。

返还明细:

第一次返还:金额: 元 ,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 第二次返还:金额: 元 ,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 第三次返还:金额: 元 ,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 第四次返还:金额: 元 ,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 第五次返还:金额: 元 ,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

九、由于甲方为乙方完成的定单金额与甲方本人已交纳的押金总额并不相同,所以返还将使用甲方与甲方介绍的这两个数的平均数作为依据,取20%进行返还。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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