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监管协议书

协议编号: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甲方(质权人):地 址:乙方(出质人):地 址:丙方(监管人):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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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了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为保障质押合同及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作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存储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法律关系

1.1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监控质物的责任。

第二条 质物

2.1 质物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质物的具体情况以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签署的《质物交接清单》的记载为准。

2.2 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3 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

2.4 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2.5三方约定,质物的质押方式为 2.5.2:

2.5.1静态质押,即质押期间质物不得存取变动,乙方因正当理由需要臵换质物的,应当提前经甲方书面许可,根据甲方签发的《质物交接清单》办理臵换手续;

2.5.2滚动质押,即甲、乙双方在《质物清单》中约定质物种类、数量、价值的最低要求,超出最低要求的部分出质人可以按照本协议约定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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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质物转移占有

3.1 质物的转移占有是指丙方按照《动产质押合同》所附《质物清单》,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经核对无误后,三方共同签署《质物交接清单》。

3.2 丙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审查的方法。在质物转移占有前,经甲方同意,丙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或丙方查验质物。

3.3本协议项下《质物交接清单》适用于出质、质物臵换、质物返还等环节的质物交接。出质时签署的质物交接清单与《质物清单》不一致的,以质物交接清单为准;质物交接清单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质物交接清单确定质物范围。

3.4本协议项下质物存放地点为: 。

第四条 监管期间

4.1 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控制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4.2 丙方根据本协议第3.1条的规定签发《质物交接清单》时,即质物转移占有完成时,质物的监管期间开始。

4.3 质物根据本协议被提取后,监管期间相应终止,丙方不再承担相应质物的监管责任。

4.4 丙方收到甲方关于质押解除的书面通知后,丙方监管责任解除。

第五条 质物监管

5.1 监管期间,丙方应当根据甲方和乙方的要求,结合质物的属性和特点,选择适宜的保管场所,提供适宜的保管条件,妥善、谨慎保管质物,保证质物的安全,防止质物毁损或灭失。

5.2 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5.3 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导致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 3

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5.4 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臵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

5.5 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检查。

5.6 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5.7 丙方应当在甲方享有质权的质物上明显标识设质标签。如甲乙双方协议增加质物的,丙方应保证增加的质物与同一质押合同项下的原质物同存一处。

第六条 查询查验

6.1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提交质物状况报告,提交频率为 。

6.2 监管期间,甲方有权查询质物,接到甲方的书面查询后,丙方应当及时就甲方的查询事项进行核实,并及时回复查询。

6.3 监管期间,甲方有权随时现场查验质物,乙方、丙方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七条 返还质物

7.1 质物的返还凭甲方签发的《质物交接清单》办理。

7.2提货人凭甲方签发的《质物交接清单》办理质物的提取手续,乙方、丙方应当在《质物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7.3 《质物交接清单》是返还质物的唯一有效凭证。未有甲方签发的《质物交接清单》,丙方无权将质物放予任何他人。《质物交接清单》非加盖甲方预留的印章且经甲方指定人员亲笔签字(格式见附件),并经本协议7.2款规定的审核确认程序,质物不得返还。丙方必须按照《质物交接清单》上注明的各项要素办理提货。

7.4 监管期间,乙方向甲方申请返还质物时,必须事先在甲方 4

存入等值的保证金或提前归还相应融资或追加与提货价值相当的商品作为新的质物。

7.5滚动质押方式下,质物的实际价值、数量超出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数量的,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丙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丙方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数量始终不低于《质物清单》的最低要求。

7.6滚动质押方式下,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时,甲方签发的《质物交接清单》为乙方(含乙方的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没有甲方签发的《质物交接清单》,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给与乙方提货。

第八条 追加质物

8.1 监管期间,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乙方经甲方同意或应甲方要求追加质物的,应按照本协议关于质物交接的有关条款办理,并签署《质物交接清单》。

第九条 质权行使

9.1甲方根据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9.2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0.1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保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 监管费计算方式如下:

10.3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之前将监管费等费用 元存入丙方在甲方开立的质物监管费专户,账号: 。

10.4丙方按月支取实际发生的监管费等费用;至该监管协议终止后,丙方须在三日内退还乙方预存的多余监管费。甲方根据丙方指令 5

划款。

10.5 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丙方应书面通知甲乙双方。

第十一条 留臵权

11.1丙方未足额收取本协议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前,享有对质物的留臵权。

第十二条 保险与保证金

12.1若甲方要求,乙方应当就质物向甲方认可的保险人购臵保险,投保的险种、金额、期限应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指定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

12.2 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丙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

12.3丙方应当就其监管责任投保责任保险,保险金请求权人为甲方。丙方不能投保责任保险的,应当按照不低于监管责任对应贷款余额5%的比例向甲方缴存保证金。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13.1 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两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13.2 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3.2.1

13.2.1 ; 13.2.2 ; 13.2.3 。

第十四条 通信和联络

14.1 本协议项下的往来通知、确认及其他相关文件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至接受方(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4.2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当事方同意,可以选择发送电子数据单证。

14.3 甲方签发的任何文件应当与甲方预留印鉴及签名样式一致,丙方对甲方签字及印鉴负有审查责任,必要时应当通过电话、传 6

真等方式进一步核实。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 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但甲方就其实际损失享有优先受偿权:

15.1.1. 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的事件外,质物毁损灭失或由于丙方未尽到保管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

15.1.2. 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放货的;

15.1.3. 因丙方原因,存放仓储质物的仓库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15.1.4. 因丙方违反本协议5.3款的规定,未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或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

15.1.5. 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其他情况。 15.2 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5.2.1. 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

15.2.2. 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

15.2.3. 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

15.2.4. 因乙方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15.2.5.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15.3 甲方因违反本协议对乙、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乙、丙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协议效力

16.1 无论本协议是否已经终止或失效,一旦丙方根据本协议3.1条签署了《质物交接清单》,该清单项下质物的监管继续适用本协议。

16.2 如果甲方与乙方所签署的主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其他相关 7

性质的正式合同或附属文件全部或部分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16.3 如果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以及整个协议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17.1 本协议项下争议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其他

18.1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8.2 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18.3 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签约三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甲方有权签字人: (盖章)

乙方有权签字人: (盖章)

丙方有权签字人: (盖章)

年 月 日 签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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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存单质押协议书

存单质押协议书

甲方(接款方):

乙方(调资方):

甲乙双方在诚信、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资金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开出大额存单为甲方公司作项目质押贷款用途,现就相关事宜双方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意向存款金额 ___5亿元人民币 (存单),首单 500万元人民币。

二、三年定期(到期收取本息)。

三、存单收益人:乙方。

四、返还回报:存单金额 20%

五、存单作用:乙方在_____ 银行 支行开出大额存单做为甲方向银行做担保贷

款质押品之用。

六、贷款银行应向乙方保证存单到期前30天内无条件退回存单给乙方并保证乙方资金的返

回。

七、乙方在甲方所在地操作银行开立个人账户,在约定时间内把首单资金打入事先开立的个

人账户(以进账单为主)

存单质押协议书

,乙方安排人员到甲方指定银行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并核实确认本次业务的可操作性,同时银行按此单业务出具真实有效的“退单承诺函”。

八、甲方银行按照事先确认的承诺函样板使用本行行签纸,打印成正式的银行《退单承诺函》,

于银行营业时间内在行长室里按此单业务正常程序将《承诺函》加盖真实有效的章(行政公章),行长及经办人签字,担保银行相关人员应提前备齐资料,核保工作要求一次性完成,《退单承诺函》经乙方确认无误后收取甲方固定回报,即刻把首单资金转入甲方指定银行事先开立的账户,其余甲方按乙方要求开出汇票后,当天甲方和乙方办理有关质押合同的同时与乙方同台交割。

九、操作期间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1

十、甲方确认的贷款银行符合乙方要求后,由乙方安排操作形式及流程。

十一、甲方承诺贷款银行在质押合同上写明:

1、银行保证存单到期前30天内无条件将存单退还给乙方支取本

息,乙方不承担第二还款来源义务。

2、我行将全程监控该笔资金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

安全性及有效性,确保固定资产按期形成及价值评估。

十二、违约责任:

1、 乙方责任:如甲方按上述要求做到,乙方无资金显示,属乙方违约,乙方应退还甲

方此次业务交付的操作费,并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2、 甲方责任:甲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或提出本协议以外乙方不认可的其他条件,属甲方

违约,此协议便自动终止,甲方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3、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

可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本协议壹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律师事务所留存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任何一方违约都与中介无关。

十四、自此协议签完后3日内如未开始履行自动作废 。

单位名称(甲方) 单位名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法定代表(或授权人):

公司邮箱: 公司邮箱:

签约地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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