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监管协议(修订版)
编号:
甲方(质权人):
地址: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乙方(出质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丙方(监管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2
鉴于,甲方和乙方签署的质押担保协议(协议编号为:XXXXXXXXXXX,协议金额为:敞口: 元),质押率为:50%,质押担保期限为 月)。要求乙方将质押担保物(见下文定义)交付甲方,甲方和乙方同意指定丙方为质押货物提供监管服务。 为了保证甲乙双方《动产浮动抵押合同》之有效执行,丙方同意根据本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提供监管服务。
第一条 法律关系及定义
1.1本协议项下的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委托的监管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
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对出质人进行监督、对质物进行监控。对出质人监督是指对出质人对质物的入库、提货等过程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违反本协议约定之行为丙方应及时制止并向甲方报告;质物监控是指对质物的品名、数量等进行查验、核对,及时向甲方报告质物状况,如有不符之处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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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丙方提供的监管服务,并不表明丙方对乙方贷款及其他行为的担保;也不表明丙方对质物的品质、权属和价值的担保;也不表明丙方承担质物的保管责任。
1.3 在本协议中,下列术语的含义为:
1)质物:是指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质押担保协议,乙方质押给甲方的、且甲方委托丙方监管的货物。
2)监管区域:监管区域是指经三方确认的,交由丙方监管,存放质物的仓库、堆场、货场、码头等专门区域,或汽车、火车、轮船等运输途中的交通工具。
3)占有:本协议所称的占有,是指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将质物存放于指定监管区域并交付丙方,丙方在约定监管区域接收质物,并对质物的进出库进行记录和管理。三方认定此时甲方通过丙方实现了对质物的占有。
4)监管责任结束:当丙方根据甲方要求,将全部质押货物解除质押后,丙方监管责任结束;或当本协议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后,丙方监管责任结束。
第二条 质物
2.1乙方质押给甲方的质物品名:煤炭。
2.2质物的计量方式为:按吨(按件/按吨/按容积);质物的价值计算方式为:吨数X单价=价值(质物种类及单价详见通知书)。
2.3 乙方应保证交付给丙方监管的质物,符合本协议以及质押担保协议要求的品名、品质、权属和价值等要求,保证不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否则给甲丙双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4 丙方对监管的质物采用表面审查原则,对于包装货物,丙方只负责对于外包装进行核对;无包装货物,丙方通过外表观察、标记等进行核对。丙方不对质物的品质、权属和价值承担负责。
2.5 如甲方需要丙方对包装货物进行抽检,对质物的权属、品质等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和确认,三方确认的抽检、审查和确认方法如下(可另行附件说明): 2.5.1 2.5.2
2.6、若本协议下质物属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易腐烂、有保质期的农副产品和食品,贵金属、工艺品等高价值物品,以及其他需要特殊装卸、搬运、保管技术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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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的保管条件和专业操作技术符合质物的装卸、搬运、保管等要求。由于保管技术和条件不当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丙方不承担责任。 三方确认本协议下质物
需要乙方提供以下特殊保管要求(可另行附件说明): 2.6.1 。 2.6.2 。 2.6.3 。
第三条 监管区域
3.1本协议下质物存放的监管区域在:*********************************。根据业务需要,三方协商可以增加监管区域,并用备忘录等形式确认。
3.2在监管区域内,丙方享有对质物的监管权,负责对质物的数量、品名以及提货、交接、装卸、搬运、运输等操作进行监督监控。乙方在监管区域内对质物进行任何操作,都必须按照丙方的指令和管理要求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丙方的正常监管工作,若发生乙方不听从丙方的监管指令,强行出货等情形,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3监管区域质物的进出库,交接,计量和其他操作流程如下(可根据具体项目另行附件表述):
3.4在监管区域内,其中以下全部共8项操作工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操作责任。
1)质物进入监管区域的入库搬运;
2)质物搬出监管区域的出库搬运;
3)质物装卸;
4)防止质物被盗,丢失的保安工作;
5)防止质物过期,变质、腐烂等质物保管工作;
6)防止质物爆炸、燃烧等事故和损失的工作;
7)防止质物发生意外事故和损失的工作;
8)其他工作;
第四条 质物监管
4.1受甲方委托,乙方同意,丙方提供的监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并对这些服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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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专门项目小组设计监管方案,与甲、乙方协商确认后组织实施;
2)派驻监管员在监管现场查验、核对、清点质物,获取和记录质物状况数据;
3)定期将质物状况数据上报甲方和乙方;
4)对质物进行监控,发现质物不足或其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甲方和乙方,并采取措施制止、纠正;
5)对乙方进出库等操作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协议要求和违规行为或其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甲方和乙方,并要求乙方采取措施制止,纠正;
4.2质物监管开始。三方约定,当甲方向丙方签发《出质通知书》(附件一),丙方根据本协议要求,根据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甲方的货物之后,丙方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附件二),质物监管开始。
4.3监管责任结束。三方约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当甲乙双方质押担保合同到期,本协议项下监管质物提取完毕,甲方向丙方签发《解除质押通知书》(附件五)时,丙方的监管责任结束。或根据本协议规定终止本协议,则丙方的监管责任结束。
丙方监管责任终止,不妨碍丙方根据约定继续向乙方提供其他约定的物流服务。
4.4监管期间,三方约定质物的提取按照如下流程:
1) 质物的实际数量超出甲方要求的最低数量的,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可直接向丙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丙方监管下的质物的货物数量始终不得低于《出质通知书》要求的质物的最低数量。
2)质物的实际数量等于甲方要求的最低数量时,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附件四),向丙方办理提货。
3)质物的实际数量等于甲方要求质物的最低数量时,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为乙方(含乙方的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没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给与乙方提货,否则构成乙方在质押担保协议和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宣布授信提前到期、停止乙方使用授信、要求乙方偿还授信、支付违约金、资产保全、仲裁或者诉讼等措施。
4.5本协议监管期间应与甲乙双方的质押担保协议的有效期间保持一致,若需延长,应由三方另行签署新的监管协议。
4.6三方应对质物监管过程中签发单证的签字和印鉴进行约定,并三方留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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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其他服务
5.1受甲方委托,乙方同意,丙方提供的其他约定服务有:无。
第六条 质物价值的确定
6.1、甲方可通知丙方变更本协议规定的质物最低数量、最低价值,变更后的质物最低数量、最低价值以甲方最新送达给丙方的《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附件三)为准。
6.2、本协议所指的质物价值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质物价值=质物价格×质物数量
第七条责任和义务
7.1在监管期间,甲方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丙方提供质押担保协议的相关信息、如果本协议的要求与质押担保协议要求不一致,丙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应及时给予丙方关于质物、出质、提货、价格、最低控货数量和其他要求的书面指示,如果由于这些书面指示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丙方不承担责任。
3)甲方应对丙方的监督监控给予协助和支持,乙方出现未能按监管要求操作,甲方应协助丙方要求乙方改进。
4)当乙方发生停产关闭、负责人逃匿、强行提货、无法偿还贷款等违约行为,导致丙方不能正常监管时,甲方应快速采取措施并向丙方提出书面处理质物的指示,与丙方共同执行。
7.2在监管期间,乙方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
1)乙方承诺用于质押和监管的质物的规格和数量符合甲方和丙方的要求;保证所提供的质物的品质和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瑕疵。
2)乙方承诺提供符合质物监管要求的监管区域,或根据丙方要求对监管区域进行改进。
3)乙方承诺按照丙方对监管区域的监管要求提供质物装卸等操作服务。进出库的操作流程、操作标准、内部单证、信息采集、信息系统管理等均按丙方要求执行,所有参与质物保管操作的乙方人员,可由丙方调度和使用,乙方全力支持丙方为做好质物保管进行的调整和改进。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物保管过程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承诺遵从丙方的监管指令,不强行提货,否则承担由此给甲方和丙方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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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损失。
5)在质物交付和质物换取的过程中,承诺不用不符合甲方质押标准的质物进行替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6)根据协议约定,代甲方按时向丙方支付监管费和相关费用。
7.3在监管期间,丙方承担如下监管义务与责任:
1)妥善、谨慎监管质物,在质物出现不利于甲方的情况时,及时通知甲方。
2)接受甲方对质物的勘验、检查、查询,接收质物后,签章确认《质物清单》。
3)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约定给予乙方提货或换货,办理甲方对质物的提货。
4)定期将质物出入库和库存清单和盘点表报送给甲方。
5)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帐登记记录,登记、核实乙方提货或换货后的质物最低价值是否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6)丙方在乙方质物办理入库后,应当对相关的质押物以粘贴质押标签或以竖立标牌等方式设立质押标识。监督乙方将质物分开放置以便识别。
7)在质物价值接近/等于银行最低控货线要求时,及时通知银行。
第八条 其它物流服务
8.1受甲方委托,乙方同意,丙方提供的其它物流服务有:无。
8.2 对于丙方提供的其他物流服务,丙方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并向甲方提供质物在物流状态下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费用
9.1根据本协议规定,甲方委托丙方提供监管等服务,甲方应承担支付相关费用的责任。在此三方约定,质物监管的费用由乙方代甲方支付。若乙方在付款日到期后十五天内不付款,甲方有义务督促乙方付款;若乙方在甲方催促之后十五天内仍不付款,则应由甲方承担付款责任。
9.2三方约定,当发生甲方在本协议下委托丙方监管事项之外的任何附加服务时的费用时,应由甲方向丙方按时支付,也可由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代为支付。
9.3 对于丙方提供的货代、仓储、运输等物流服务,由三方约定付款事宜。
9.4丙方未足额收取上述相关费用前,享有对质物的留置权。
9.5 本协议项下甲方(或乙方)应支付丙方的监管等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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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管费:
2)(如果不提供该项服务,免收该项费用)监管区域搬运,装卸管理费;
3)(如果不提供该项服务,免收该项费用)质物权属、品质等证明文件审查服务费:
4)(如果不提供该项服务,免收该项费用)质物运输、仓储、货代等物流服务费:
5)(如果不提供该项服务,免收该项费用)其他服务费用:
9.6 关于费用的详细约定请见附件六《费用约定书》。
第十条 特殊质物及铁路运输的免责条款
10.1、对于危险品、贵重物品、易腐烂和易变质食品等特殊物品,在监管期间的存放、保管、装卸、搬运、输送、防盗防抢等特殊设施由乙提供,特殊操作方法由乙方负责,操作责任由乙方承担。丙方不对由于设施、保管、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10.2、三方理解,由于中国铁路运输的特殊情况,如果甲方要求丙方在铁路运输途中对质物进行监管,在铁路途中出现的货物丢失、损坏、变质、短少等造成甲方损失,按照铁路法等有关规定由实际责任人负责向甲方赔偿,丙方将积极协调铁路和相关部门解决赔偿和其他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协议终止
虽然本协议对协议终止有上述规定,但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各方约定可以解除本协议: 11.1丙方在下述情况发生时,可以随时通过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立即终止本协议:
1) 甲方或乙方未能给予丙方及时准确的信息和指示;
2) 甲方或乙方违约的行为构成对本协议条款的实质性违反,并且未能在接到丙方相关通知后15天内得到解决;
3) 乙方停产、乙方负责人逃匿、乙方进入清算程序或已实际丧失偿债能力或破产;
4)乙方未能按时付款,付款日到期后15天仍未付款而甲方也未能偿付的。
11.2甲方在下述情况发生时,可以随时通过书面通知丙方立即终止本协议:
1)丙方未能及时执行甲方指示;
2)丙方的行为构成对本协议条款的实质性违反,并且未能在接到甲方相关通知后15天内得到解决;
3)丙方或其代理人进入清算程序或丧失偿债能力,或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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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丙方在本协下的承诺和保证不再真实和正确。
11.3若丙方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丙方应在收到甲方关于该通知的回执之后,向甲方提交关于质物情况的说明书;并给予甲方60天的时间寻找新的监管方。在此期间,丙方仍应承担本协议下的监管义务并享有收取费用的权利以及留置权。
第十二条 跌价处理
12.1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若出现乙方用于质押担保由丙方监管的质物的市场价格发生跌价,甲方应及时向丙方下达《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如果实际监管数量低于依据《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得出的最低监管数量,甲方和丙方都应向乙方提出补足货物要求,乙方应根据其与甲方的约定及时补足货物或追加保证金。
12.2 质物发生跌价可能造成的货物价值的减损,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为避免任何歧义,甲方在此确认,丙方监管质物是基于质物的数量,对于质物价值的变化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向丙方提供质物的单价等价值信息仅用于丙方计算质物的总价值,其目的仅为提供甲方参考,丙方对于该价值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本协议所指违约,是指三方中的某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应承担的责任,如果由于一方或多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责任造成另一方或多方实际损失,按各自违约责任大小赔偿实际损失。
13.2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甲方有权宣布授信提前到期,立即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已发放的授信并有权停止发放未发放的授信。
第十四条 质物处置
14.1 当乙方发生停产关闭、负责人逃匿、强行提货、无法偿还贷款等违约行为,导致丙方不能正常监管时,甲方可以与丙方协商对质物采取转移、保全等处置。处置的具体方法,甲方和丙方另外签署协议约定。
第十五条 印鉴
为保证本协议的履行,三方同意,在本协议相关单证中使用专门的印鉴和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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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发单证的指定人员为:杨宇虹, 其签字式样为: ; 甲方的预留印章式样为: 乙方签发单证的指定人员为: ,其签字式样为: ; 乙方的预留印章式样为: 丙方签发单证的指定人员为:崔领明, 其签字式样为: ; 丙方的预留印章式样为:
第十六条 保险
本协议的有效期间,甲方和丙方有权要求乙方就质押监管的货物进行投保,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投保的险种、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应当符合甲方和丙方的要求。
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协议时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当事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三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丙方履行监管责任完毕之时终止;或根据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况终止;或与甲乙双方签署的质押担保协议的贷款期限一致,贷款期限到期,本协议终止,监管责任终止。监管责任期限应为上述情形中较短的一个为准。
甲方单位盖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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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质押及监管协议
编号:
甲方(质权人):正佳供应链(香港)有限公司
地址:
乙方(出质人,委托采购方): Handy Baby Products Ltd
地址:
丙方(监管方): 深圳市正佳盐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
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NO:2012 《委托采购合
作协议》项下乙方各项义务的履行,乙方愿以自己合法所有、存放于
甲方认可的仓库中的货物质押给甲方。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
甲方占有上述出质货物,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监管义务。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依法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质物规定
1、乙方提供为甲方所认可的质物,作为编号为NO:2012 《委托采购合作协议》项下乙方偿还应付甲方的货款及其他费用的质
押担保,由丙方按照本合同进行占有,履行保管和监管责任。
2、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货物,乙方应当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所有权
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报关单、货
1
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若因质物所有权的瑕疵,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甲方及其代理人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若质物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编号为 NO:2012 《委托采购合作协议》项下乙方偿还应付甲方的货款及其他费用。
4、提供的质物的价值应不低于甲方付款总金额(即委托付款总额)的2倍,价值以对应批次的采购#5@p显示的单价乘以质物清单上对应批次的质物数量计算。质物以《质物清单》(见附件1)列明的为准,如《委托采购合作协议》或《质物清单》中对质物的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质物与实际移交的质物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质物为准。
5、在乙方全部偿清编号为NO:2012 《委托采购合作协议》项下乙方偿还应付甲方的货款及其他费用前,不论乙方是否提货、换货,库存质物最低价值等于质物单价乘以质物数量(或重量),质物单价以甲方书面认可为准。
6、对质物的占有、监管,不影响、不抵消或不妨碍甲方依《委托采购合作协议》而享有的全部权利。本协议项下乙方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并不意味着当然地豁免、降低、减少、抵消乙方在《委托采 2
购合作协议》项下的义务、乙方所提供的其他担保责任和乙方的保证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 占有和监管
1、乙方同意将交由丙方保管的货物质押给甲方,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以及甲方的指示对货物进行保管,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保管和监管责任。
2、甲方采用间接占有的方式监管质物,委托丙方直接占有质物。丙方签发《质物清单》时,占有转移至甲方,质押监管开始。乙方须保证配合丙方对质物的占有、监管。
3、丙方确认,丙方对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若由于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存在法律上的瑕疵造成甲方的质押权落空或者不利影响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在监管期间,丙方承担如下监管义务与责任:
(1)按照合同法和保管合同妥善、谨慎处理质物,在质物出现不利于甲方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及时通知甲方。
(2)接受甲方对质物的勘验、检查、查询,签章确认《质物清单》。
(3)审核质物(包括进出库的质物)和保证提货、换货后的质物最低价值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5款的规定。
(4)每个工作日上午10时前将监管的质物的进出库和库存信息以传真方式(指定接收传真机号码为:0755-83482997 )或电子数据方式(指定接收邮箱为:leiww@exlgruops.com )传送给甲方,并自行做 3
好数据备份,丙方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5)丙方应当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帐登记记录,登记、核实乙方提货或换货后的质物最低价值是否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5款的规定。
(6)丙方在乙方质物办理入库后,应当对相关的质押物以粘贴质押标签或以竖立标牌等方式设立质押标识(见附件6)。质押标签或标牌中质权人甲方以作为质押标识。
(7)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合同法或行业惯例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与责任。
5、丙方占有、监管质物的存续期间自丙方签发《质物清单》之日起开始计算,至甲方书面通知丙方解除全部货物质押时终止。
6、丙方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对质押物设立质押标识,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的生效。即使丙方没有在质押物上粘贴质押标签,有关质押仍然有效。
第三条 提货规定
1、质物的实际价值超出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的,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丙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丙方占有、监管下的质物的货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库存质押物最低要求通知书》(附件2)要求的质物的最低价值。
2、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时,乙方应当事先向甲方出具《提货申请书》(见附件3),并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即打款赎 4
货)或者向甲方事先提供与《库存质押物最低要求通知书》要求相符的质物交付丙方占有、监管(即以货换货),经甲方同意后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见附件4),向丙方办理提货。
3、补充或追加的保证金数额所代表的提货价值或提前还款后的提货价值,按照担保率的倒数关系计算,即提货价值=补充或追加的保证金数额或提前还款额 × 1/担保率,担保率为50%。
4、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甲方要求质物的最低价值时,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为乙方(含乙方的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没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给与乙方提货,否则构成乙方在授信及质押担保协议和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宣布授信提前到期、停止乙方使用授信、要求乙方偿还授信、支付违约金、资产保全、仲裁或者诉讼等措施。
5、以上各款中质物的最低价值适用本合同第一条第5款的约定。
6、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的有效签章为盖章加指定人员亲笔签名,
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的指定人员为: 刘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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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式样为
非甲方指定人员的亲笔签字和上述印鉴,质物不得出仓、出库。丙方违反上述规定给与乙方提货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方在签发《提货通知书》后,应以原件或传真方式向丙方发送。如以传真方式发送,传真的传真机号码为:0755-83594557 ,丙方在收到《提货通知书》传真件后,应核对有关印章、签字、传真机号码,并应与甲方指定人员刘壮志 (电话:0755-83482954 )进行电话核实,核实无误后,准予办理乙方的提货。甲方以传真方式发送《提货通知书》的,甲方应该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提货通知书》原件交与丙方。丙方在收到甲方的《提货通知书》后,应立即对乙方在丙方的库存作出帐务处理,减少丙方占有监管的质押物的数量,增加乙方非质押货物的数量。在乙方实际向丙方提取货物时,丙方应向乙方交付解除质押的货物。其余由丙方占有、监管的未解除质押货物,丙方不得向乙方交付。
7、丙方按照甲方《提货通知书》在给与乙方提货后应签发《提货通知书回执》(见附件4),并送达甲方。
第四条 价格规定
1、质物价格按照甲方、乙方送达给丙方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见附件5)列明的价格确定,甲方有权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和本协议的约定做相应调整。
2、当质物的现时市场价格与质押生效时确定的质押物价格相比较跌幅大于5%时,不论甲方是否通知,乙方应在3日内按照市价跌幅的 6
比率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物;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的,视为乙方在整个授信额度项下的违约,甲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宣布授信额度提前到期,并要求提前偿还已使用额度。
第五条 费用支付方式
1、协议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由乙方承担甲方委托丙方对质物实施监管而发生的全部费用。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费用标准和支付时间见《费用约定书(一)》(附件7)。
2、乙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甲方的各项费用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3、根据本协议规定甲方行使其享有的质权,甲方应承诺其行使质权所得款项应优先支付乙方对丙方的未付款项。
第六条 其它约定
1、占有监管期间,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办理质物的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单和保险权益转让书由甲方保管,投保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应当符合甲方要求,并在偿清授信及质押担保协议项下的债务前连续办理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保险赔偿金直接用于偿还授信本息及费用。
2、甲方对乙方、丙方在本协议或授信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是甲方享有的权利或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本协议、授信及质押担保协议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权利和权力,不能作为甲方对任何破坏本协议行 7
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3、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争议、纠纷,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其它:
关于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采用书面方式,由各方加盖行政公
章生效 。
第七条 声明与保证
1、三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主体。
2、三方签署本协议是自愿的,是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方、丙方已悉知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和条款,并清楚地认识到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律后果,甲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注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3、乙方保证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财产,在订立本协议前或订立本协议后不被抵押、质押、租赁给其他人,也不存在其他影响或妨碍甲方质权的其他情况。
4、三方诚实信用地履行本协议,并为他方行使本协议权利提供必要、充分的协助与配合。
5、甲方、乙方、丙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其内部权限的限制来对抗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或者对本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8
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未给付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二点向
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反其它合同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
偿对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2、乙方违反编号NO:2012 《委托采购合作协议》或者本协议,
甲方有权债权提前到期,并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或补救措施,要求乙
方及其担保人提前偿还相关债务。
3、丙方因监管不力造成质物短损、甲方质权落空或部分落空的,就
质权落空或者质权落空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协议生效
1、本协议于三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至乙方偿清编号为 NO:2012 《委托采购合作协议》项下乙方偿还应付甲方的全部债务时终止。
2、下列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与本协议正文有相同
的法律效力:
附件1:《质物清单》
附件2:《库存质押物最低要求通知书》
附件3:《提货申请书》
附件4:《提货通知书》及《提货通知书回执》
附件5:《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
附件6:《质押标签》
附件7:《费用约定书(一)》
3、本协议中手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一式六份,每方各执两份,每份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9
甲方:正佳供应链(香港)有限公司 (盖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司盖章:(盖章) Handy Baby Products Ltd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公司盖章:(盖章)深圳市正佳盐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0
附件1
质物清单
编号:
致:正佳供应链(香港)有限公司
出质人将下表货物存入监管方拥有使用权的仓库/场地,并由监管方进行保管。监管方
同意对上述货物进行保管,并按照相关协议履行监管责任。
出质人将下表货物质押给贵司,并对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该质物已经交付给贵
司指定的监管方占有、保管、监管,作为编号为 NO:2012《委托采购合作协议》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本质物清单为编号NO:2012《委托采购合作协议》不可分割的附件出质人保证在监管期间,质物的最低价值/最低数量始终不低于为人民币________ 万元,在质物的实际价值/实际数量等于质物的最低价值/最低数量时,出质人保证按照 《货物质押及监管协议》的约定办理提货手续。
货物明细为:
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位 单价 备注
货主(出质人)签章 :
年 月 日
11
附件2:
库存质押物最低要求通知书
编号:
致:深圳市正佳盐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库存质押物质押期间应始终符合以下要求,请
贵方审查执行!
质押物 :
质押物最低价值余额 :
正佳供应链(香港)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2
附件3
提货申请书
编号:
致:正佳供应链(香港)有限公司
根据编号为NO:2012号《货物质押及监管协议》的约定,本公司(在选择项内打“√”):
□、本公司已将共计 万元的保证金/金钱划入贵公司的保证金账户上,该笔保证金作为编号为 《委托采购合作协议》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
□、已归还编号为 《委托采购合作协议》项下 万元货 款。
按照约定,现申请办理如下质押物的提货手续。
货物明细为:
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位 单价 备注
此次提货的价值为提货经办人为,身份证号码为
货主(出质人):
年 月 日
13
附件4
提货通知书
编号:
致: 有限公司
公司前来办理下表中质物的提货、出库手续,提货的经办人为 ,身份证号码 。请贵公司予以审核并办理以下货品的提货、出仓和出库手续为盼!
货物明细为:
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位 单价 备注
本次提货后,质物的最低价值为 万元,并构成对授信协议项下质押担保的质物的变更。
正佳供应链(香港)有限公司 (预留印鉴)
指定人员签字: (预留签字)
年 月 日
-----------------------------------------------------------------------------------------
14 根据编号为NO:2012号《货物质押及监管协议》的约定,本公司同意
提货通知书(回执)
编号:
致:正佳供应链(香港)有限公司
贵司签发的 号《提货通知书》已经收悉。根据NO:2012号《货物质押及监管协议》的约定,本公司已办理贵司签发的以上《提货通知书》的提货、出库手续,提货人为 公司。本次提货明细如下表:
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位 单价 备注
本次提货后,质物的最低价值为 万元。
监管方: 有限公司(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15
附件5
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
编号: 致: 有限公司
根据编号为 NO:2012号《货物质押及监管协议》的规定,现将确定的质物价格或者调整后的价格通知给贵公司,请按照下表确定的质物价格执行。
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位 单价 总价
特此通知!
正佳供应链(香港)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6
附件6:
质押标签
货主(出质人)
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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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费用约定书(一)
根据NO:2012号《货物质押及监管协议》的约定,《货物质押及监管协议》协议三方一
致同意本协议项下由乙方(出质人 公司)承担甲方委派监管方对质物实施监管而发生的全
部费用。
监管费收费标准为:人民币元/人/月,以人计收,共人民币/月。
支付时间为: 每月5日前支付本月费用。
其它:
乙方应按照约定按时全额支付甲方费用,否则甲方有权行使本协议下规定的权
利。
甲方: 正佳供应链(香港)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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