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问:20xx年2月,王某到一家化工公司打工,化工公司一直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某日,王某在上夜班的路上被一拖拉机撞翻,昏迷不醒,肇事司机逃逸。化工公司在王某送医院抢救的过程中用去2万余元,王某家人也用去5千多元医药费,但王某仍未能苏醒。王某家人要求公司继续抢救王某,化工公司称除非王某家人同意与公司签下“化工公司一次性付王某家属5万元,无论王某能否苏醒,均不再与公司有任何联系”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因救人要紧,急需巨额医药费,王某的家属(文化程度低、年龄大、经济条件差)极不情愿地在协议上签了字,但王某最终未能抢救过来。后王某的家属在进行工伤认定后向化工公司要求支付王某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化工公司以已与王某家属签订了书面协议为由,拒绝支付相关待遇。请问,化工公司与王某的家属达成的私下协议是否有效?

答:《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化工公司在王某发生工伤昏迷不醒的情况下,不按工伤保险政策相关规定执行,而是私下了结,以王某家属不懂劳动法律法规,抢救王某心切,一次性支付王某家属5万元钱就推出不管,与工亡待遇四五十万元的赔偿金额悬殊较大,化工公司与王某签订的书面协议明显显示公平,应属于无效协议。

 

第二篇:员工工伤赔偿协议

员工工伤补偿协议

甲方:宁夏利泉特钢有限公司 乙方:王建宁

王建宁于20xx年1月17日在生产车间向炉内投料时造成眼睛烫伤,送至市医院、银川眼科医院、青岛眼科医院治疗结束,经劳动部门鉴定为七级伤残。根据乙方要求,甲方安排乙方于20xx年1月6日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就相关费用补偿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在外就医及往返差旅费用总计24752元,工伤中心报销16186元,甲方支付8566元,个人无支付。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部门已支付。

三、补助及补偿费用:

1、个人工伤工资应发放43131元(按工伤前个人平均月工资标准3921元计算)。甲方已随每月工资总计发放13548元,需补发29588元。(工伤工资发放时间:20xx年1月21日至12月20日共11个月。20xx年12月21日至20xx年1月6日工资按3921元/月工资标准已补齐。)

2、补发乙方家属陪护工资一个月计3000元。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补助17206元。工伤部门发放标准为2597.5元/月,公司按乙方工资标准补1323.5元×13月=17205.5元。

4、甲方给乙方额外补偿20206元。

以上四项共计发放29588+3000+17206+20206=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 此协议一式三份,乙方一份,甲方二份,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协商处理。 甲方: 乙方:

二0一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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