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尔议定书又称作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议定书又称作蒙特利尔公约,全名为“蒙特利尔破坏臭氧层物质管制议定书(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the Ozone Layer)”,是联合国为了避免工业产品中的氟氯碳化物对地球臭氧层继续造成恶化及损害,承续19xx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大原则,于19xx年9月16日邀请所属26个会员国在加拿大蒙特利尔所签署的环境保护公约。该公约自19xx年1月1日起生效。

蒙特利尔公约中对CFC-11、CFC-12、CFC-113、CFC-114、CFC-115等五项氟氯碳化物及三项海龙的生产做了严格的管制规定,并规定各国有共同努力保护臭氧层的义务,凡是对臭氧层有不良影响的活动,各国均应采取适当防治措施,影响的层面涉及电子光学清洗剂、冷气机、发泡剂、喷雾剂、灭火器??等等。此外,公约中亦决定成立多边信托基金,援助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移。 议定书中虽然规定将氟氯碳化物的生产冻结在19xx年的规模,并要求发达国家在19xx年减少50%的制造,同时自19xx年起禁止海龙的生产。但是19xx年的春天,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发表了“全球臭氧趋势报告”,报告中指出全球遭破坏的臭氧层并不仅止于南极与北极的上空,也间接证实了蒙特利尔公约对于氟氯碳化物的管制仍嫌不足。 联合国有鉴于此,便于19xx年6月在英国伦敦召开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并对公约内容作了大幅之修正,其中最为重要者即为扩大列管物质,除原先列管者之外,另增加CFC-13等10种物质、四氯化碳以及三氯乙烷,共计12种化学物质,并加速提前于20xx年完全禁用上述物质。 之后联合国又陆续修订管制范围,包括19xx年的哥本哈根修正案、19xx年的蒙特利尔修正案、以及19xx年的北京修正案。其中最重要者为哥本哈根修正案,决议将发达国家的氟氯碳化物禁产时程提前至19xx年1月实施,而非必要之消费量均严格禁止。我国制冷剂的替代研究现状及发展

自19xx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签订以来,各国纷纷展开了对CFCs和HCFCs物质的替代物的研究,在19xx年签订《京都议定书》以前,CFCs和HCFCs类的制冷剂替代研究主要以保护臭氧为目的,主要研制HCFs类制冷剂。但《京都议定书》签订以后,人们转而同时注重臭氧保护和减小温室效应,要求制冷剂不但要OPD值较小,GWP值也要较小。

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CFCs在发达国家已经被禁用,HCFCs因为对臭氧仍具有破坏作用也即将被淘汰。由于GWP较高,《京都议定书》将替代CFCs和HCFCs的HFCs物质列入限控物质清单中,要求发达国家控制HFCs的排放。所有这些都对制冷剂的替代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理想的替代制冷剂除应有较低的ODP值和GWP值外,还应具有良好的安全性、经济性、优良的热物性等优点,争取做到既环保又节能。

新型的替代制冷剂主要包括人工合成型和天然型两大类,有单一工质和混合工质两个方面,混合工质又可分为共沸混和物、近共沸混和物和非共沸混和物三种。

目前合成制冷剂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

1)R134a

R134a的ODP=0,GWP=420,不可燃,无毒,无味,使用安全,其热物性质与R12十分接近,可用来替代R12,用于汽车空调和家用冰箱等领域。但使用R134a,会使能耗增大,且与CFC—12用的润滑油不相溶,与材料的兼容性方面也不同CFC-12。另外它还是一种温室效应气体,所以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

2)R152a

从物化性方面看HFC-152a也与CFC-12接近,用R152a替代R12后能耗可降低3%~7%,但其在空气中含量达4.8%-16.8%时具有可燃性,因此推广使用收到一定的限制。而它可与其它物质混合,组成非共沸混合物来替代CFC-12。

3)R410A

R410A是近共沸混合制冷剂,是由质量分数为50%R32和50%R125组成。ODP=0,主要用来替代R22,单位容积制冷量较大,传热性能及流动性能较好,但同温度下压力值比R22高约60%。

4)R407C

R407C是非共沸混合制冷剂,是由质量分数为23%的R32、25%的R125和51%的R134a组成,ODP=0,单位容积制冷量大,但传热性能较差。

天然制冷剂方面主要有:

5)碳氢化合物[6]

目前作为制冷剂应用的碳氢化合物主要是丙烷(R290)、丁烷(R600)和异丁烷(R600a)等,其中R600a已在欧洲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广泛用于冰箱中,并且它符合《京都议定书》的要求,ODP=0,GWP=15,环保性能好,成本低,运行压力低,噪声小,但其易燃,易爆。此外R290和R600a组成的混合制冷剂也有一定的发展使用。

6)氨(R717)

氨已被使用达120年之久而至今仍在使用。其ODP=0、GWP=0,具有优良的热力性质,价格廉且容易检漏。不过氨有毒性而且可燃,应当引起注意,不过一百多年的使用记录表明,氨的事故率是很低的,今后必须找到更好的安全办法,如减少充灌量,采用螺杆式压缩机,引入板式换热器等等。然而,其油溶性、与某些材料不容性、高的排气温度等问题也需合理解决。看来,NH3会有更大的市场份额。

7)二氧化碳(R744)

CO2是自然界天然存在的物质, ODP=0, GWP=1。来源广泛、成本低廉,CO2安全无毒,不可燃,适应各种润滑油常用机械零部件材料,即便在高温下也不分解产生有害气体。CO2的蒸发潜热较大,单位容积制冷量相当高,故压缩机及部件尺寸较小;绝热指数较高K=1.30,压缩机压比约为2.5~3.0,比其它制冷系统低,容积效率相对较大,接近于最佳经济水平,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当然除了以上提到的制冷剂外还有很多新型的替代产品,如清华大学研制的清华三号,清华四号等混合制冷剂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通过近年来制冷剂替代工作的进展,我们可以看到人们不再只注重制冷剂的热物性,而更加注重其环保性。在《蒙特利尔议定书》签订以前制冷剂的研究一般以良好的热力学性质和物理、化学性质等为主,如CFC系列的R11,R12等都具有良好的热力性能和化学稳定性,且无毒,不燃,不爆等,但对臭氧层有很大的破坏作用,且能够引起温室效应。在《蒙特利尔议定书》签订以后,在制冷剂的研究替代中首先考虑到的是减小制冷剂对臭氧的破坏作用,比如HCFC系列的R22虽然仍对臭氧有破坏作用但比R11和R12小的多。而HFC制冷剂如R134a已对臭氧没有任何破坏作用。19xx年签订的《京都议定书》对于制冷剂的替代提出

了很高的要求,也更加顺应了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其不但要求替代制冷剂要有较低的ODP,而且具有较低的GWP,这样HFCs也面临淘汰的危险。从上面这些内容可以看出,在制冷剂的替代中是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这只无形的大手在起着作用,它不但推动这制冷剂的替代研究工作的发展,而且也为制冷剂的发展指明了发展方向。

制冷剂的发展趋势

总得来说制冷剂的发展趋势应该满足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并且推动其进一步发展。根据可持续发展中经济发展与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协调一致的核心要求,制冷剂的发展方向有两个:

一个是环保,使用绿色环保的制冷剂已经是大势所趋,绿色环保制冷剂可以是合成的,也可以是天然的,虽然合成的环保制冷剂也对臭氧不会造成破坏,但从地球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来看天然制冷剂是最理想的选择,因为天然制冷剂本来就是地球生态系统中存在的,无论是使用还是排放到环境中,取之于自然回之于自然,对环境的影响比合成制冷剂都小的多,相信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天然制冷剂必将大有发展。

一直以来制冷剂的替代研究工作也是沿着环保的方向发展的,并且已经对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20xx年9月为纪念“国际臭氧层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国际气象组织在巴黎发表了由37个国家250名专家联合作出的关于大气臭氧层状况的评估报告。报告指出,自从保护臭氧层的蒙特利尔协议得到183个国家签署之后,各国做了很多努力,大气臭氧层已出现了恢复的迹象,但在今后几十年中依然很脆弱。

19xx年以来的研究表明,破坏同温层臭氧层的气体水平几乎已经达到顶点,但是破坏对流层内臭氧层的化学物质总量正在以缓慢的速度下降。其表现形式是:南极上空的臭氧层空洞近几十年来一直在扩大,但近年来速度已经放慢低于上世纪80年代水平;北极上空的臭氧层空洞正在缩小,表明臭氧层正在恢复。

第二个是节能,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制冷空调等设备越来越普及,同时其消耗的大量的能源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今夏我国18个省市出现电力紧缺问题,中国电监会的一项调查显示,供需矛盾加剧造成今夏电力吃紧,其中空调制冷负荷快速增长是不可忽视因素。今夏我国华东、华中、华南地区持续高温,空调制冷负荷猛增。华东电网、南方电网、华中电网空调制冷负荷比重已超过30%,个别省电网甚至接近40%。而电能的产生又要消耗大量的化石燃料,如煤、石油等,不但造成大量的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而且燃烧产物如CO2等还可引起温室效应等环境问题。因此除了改进制冷技术外还可从制冷剂上下手,通过研制新型节能制冷剂降低制冷空调设备的能耗也是一个发展方向。

附: 表1部分制冷剂的ODP和GWP值[4]

物质 ODP值(R 11=1) GWP值(CO2=1)

CFC11(R11) 1.0 1500

CFC12(R12) 1.0 4500

HCFC22(R22) 0.05 510

HFC32(R32) 0

CFC113(R113) 0.8 2100

CFC114(R114) 1.0 5500

CFC115(R115) 0.6 7400

HCFC123(R123) 0.02 29

HCFC124(R124) 0.02 150

HFC125(R125) 0 860

HFC134a(R134a) 0 420

HCFC141b(R141b) 0.08 150

HCFC142b(R142b) 0.08 540

HFC143a(R143a) 0 1800

HFC152a(R152a) 0 47

HC600a(R600a) 0 15

ODP(大气臭氧层损耗潜能值), GWP(全球变暖潜值)

单双螺杆的特点和区别

双螺杆制冷压缩机的特点:1、需喷油压缩(也可采用少量喷液)。一旦失油时可能产生金属与金属的啮合摩擦,影响运行和转子寿命。2、转子径向负荷及轴向推力大,尤其是轴向推力非常大,需体积和强度大的轴承或平衡活塞来抵消轴向力,轴承使用寿命受影响。 3、油不仅用于螺杆阴阳转子之间之冷却、密封,并作润滑及动力传递(25~60%的动力)。运行时一般需持续起动油泵。油耗量大,油路系统复杂 4、一般轴承寿命为20,000-30,000小时,30,000小时即需大修。 5、主要部件仅为活塞式制冷压缩机的十分之一。 6、单级压缩比高。低温工况时可以采取独有的经济器结构,节能性好,但成本相应有所提高。7、压缩机效率比单螺杆略高。 8、单机头最大制冷量较单螺杆大。 9、对液击不敏感,可以湿行程运转。

单螺杆压缩机之主要特性及优点:

1、使用寿命长,可靠性极高。

基于下列理由故有很长耐用寿命(一般25年以上):

(a)螺杆转子与星轮间的啮合压缩为金属与非金属。转子材料为六齿钢制涂铝保护层,星轮为十一齿52层增强纤维复合强化材料。可以实现柔性零间隙接触密封。

(b)零部件及易损件极少,主要运动部件仅为五件,一个转子,两个星轮,两个滑阀。 (c)由于转子径向和轴向受力完全平衡,故轴承径向和轴向推力极小,轴承可靠性极高,轴承设计寿命达100,000小时,为双螺杆的3~5倍。

(d)运转时采取喷液取代喷油,密封、润滑和冷却效果更好,啮合阻力低, 具有经济有效之润滑。无油润滑方式,不需要复杂的油路系统,只须少量冷冻机油,油路较双螺杆简明。 (e) 20,000小时后方需检查,30,000~40,000小时后方需较大保养。星轮可以单独拆卸,维修简便。

(f)由于星轮处于一种柔性承载状态,可以调整它与主转子之间的间隙,所以液击不敏感,可以湿行程运转。

(g)半封闭单螺杆电机液体冷却 ,保持长期冷却状态,电机寿命长。

(h)由于转子受力平衡,轴封负荷极度小,寿命长,远高于双螺杆压缩机轴封寿命。

2、效率高。

(a)转子与星轮的"零间隙"配合,最大程度减小泄漏损失和压力损失,效率大幅度提高。 (b)半封闭单螺杆电机液体冷却,电机效率高。

3、由于六齿转子与十一齿星轮啮合时分散和减少了排气脉动,从而使排气平稳,加上交替啮合又有效地排除正弦波音,所以噪音低沉、易隔音。一般比同级双螺杆低0.8~5dB(A)(3ft)。

4、运转时极度平稳,振动值低于0.14Ips。双螺杆压缩机则明显高于此值。

5、现场便于维修,可从顶部或底部拆卸星轮进行维修。目前仅有CARRIER的23XL系列声称其产品也便于维修服务。

单螺杆压缩机与双螺杆压缩机的区别:

1.在力平衡上的区别:

单螺杆压缩机:单螺杆压缩机的螺杆承受的径向和轴向气体力可以自动平衡,星轮齿承受气体力,要求星轮齿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双螺杆压缩机:双螺杆压缩机的螺杆转子承受较大的径向和轴向气体力,要求螺杆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2.在效率上的区别:

在新机状态下,单螺杆压缩机和双螺杆压缩机的效率基本相同。随着运行时间增加,单螺杆压缩机的星轮磨损将导致气量减少和效率降低。

3.在适用性上的区别:

单螺杆压缩机:适合用于高排气压力的场合,如高压空气压缩机、制冷压缩机和天然气压缩机等。

双螺杆压缩机:双螺杆压缩机由于受到转子刚度和轴承负荷等方面的限制,双螺杆压缩机只能适用于中、低压范围,如动力用空气压缩机、制冷压缩机和低压天然气压缩机等,排气压力一般不超过4.5MPa 。

压缩机的品牌

依外部构造分为:

① 全封闭:制冷量小于60KW,多用于空调机和小型制冷设备中。

驱动电机和运动部件封闭在同一空间里,结构紧凑,密封性好,噪声低。但功率较小,不易维修。 常见品牌:法美巴西 泰康,法 美优乐,美 谷轮﹑ 布里斯托,丹麦 丹佛斯,意大利 恩布拉克﹑ 伊莱克斯,日本 日立﹑ 松下﹑ 东芝﹑ 三洋, 三菱﹑DAKIN大金,韩LG,中国春兰等。

② 半封闭:制冷量60~600KW,可用于各种空调﹑制冷设备中。

由曲轴箱机体与电机外壳共同构成密闭的空间,工作稳定寿命长,制冷能力较大,可用于多种工况,可维修,但噪声稍高。分为单级压缩型(常规型,碟阀型,卸载型,连通型)和双级压缩型。 常见品牌:美德 谷轮,德 比泽尔﹑博克﹑格拉索,意大利 富士豪﹑莱富康,日本 三菱﹑ 日立﹑ 三洋,中国泰州雪梅﹑大连冰山﹑南京五洲等。

③ 开启式

压缩机和电机分别为两个设备于外部连接,结构复杂笨重,工作不稳定,已近于淘汰。

2. 回转式制冷压缩机:靠回转体的旋转运动来改变汽缸的工作容积。

依内部构造分类:

① 滚动转子式:制冷量8~12KW,多用于小型空调机和制冷设备中。 为全封闭式,结构紧凑,密封性好,噪声低。但功率较小,不易维修。 常见品牌:日本 三菱﹑ 日立﹑ 松下﹑ 三洋﹑ 东芝,中国庆安﹑黄石东贝等。

② 涡旋式:制冷量8~150KW,可用于各种空调﹑制冷设备中。 为全封闭式,结构简单紧凑,工作性能高,密封性好,噪声低,为今后主导机型。 常见品牌:美德 谷轮,法 美优乐,日本 日立﹑ 松下﹑ 大金﹑ 三洋,中国春兰等。

③ 螺杆式:制冷量100~1200KW,可用于大中型空调﹑制冷设备中。 为半封闭式,结构紧凑,工作性能高,制冷能力大并可进行无级调节,但 润滑油 系统较复杂,噪声较高。分为单,双螺杆型。 常见品牌:德 比泽尔﹑ 格拉索,意大利 富士豪﹑ 莱富康﹑ 多菱,日本 日立﹑ 大金﹑ 三菱重工﹑ 神钢 ,韩国 ,国外 ,台湾复盛﹑汉钟,中国重庆嘉陵﹑大连冰山等。 二. 离心式制冷压缩机:靠离心力的作用,连续将吸入的气体压缩。

制冷量最大可达30000KW,用于大型空调﹑制冷设备中。 工作稳定,性能高寿命长,制冷能力大,可进行无级调节。 常见品牌:美TRANE特灵﹑CARRIER开利﹑YORK 约克 和MCQUAY麦克维尔,日本MITSUBISHI三菱重工﹑HITACHI日立和EBARA,瑞士SULZER,韩国和中国厂家等

 

第二篇:公约2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经缔约方第二次会议(19xx年6月27日至29日,伦敦)

和缔约方第四次会议(19xx年11月23日至25日,哥本哈根)

调整和修正并经缔约方第七次会议

(19xx年12月5日至7日,维也纳)

进一步调整,又经缔约方第九次会议

(19xx年9月15日至17日,蒙特利尔)

和缔约方第十一次会议(19xx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北京)

进一步调整和修正

[请注意《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载有缔约方在缔约方第十一次 会议通过的《调整》。《调整》于20xx年7月28日生效]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还载有缔约方在缔约方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的《修正》(“ 北京修正”)。

在付印之日该《修正》还未生效。它将于20xx年1月1日只对那些批准了该《修 正》的缔约方生效,条件是,属于《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至 少交存二十份批准、接受或核可该《修正》的证书。(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果 没有已经或同时交存对《蒙特利尔修正》的此种证书则不得交存这样的证书。)

前言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

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方,

铭记着 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认识到 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对 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来不利影响,

念及 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

意识到 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并 顾及到技术和经济考虑,

决心 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 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 的发展需要,彻底消除此种排放,

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 同时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估,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全世界处理科学上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 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

注意到 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 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

考虑到 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替代技术的研究、开 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1条 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1.“公约”是指19xx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方。

3.“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或附件B、附件C或附件E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 于混合物 之内的物质;除非特别在有关附件中指明,它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 品内所含任何此种控制物质或混合物,而包括运输或者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 合物。

5.“生产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减去待由各缔约方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之 后再减去 完生用作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数量后所得的数量。再循环和再使用的数量不算作“生产量 ”。

6.“消费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7.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算数量”是指依照第3条确定的数量。

8.“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预期出现的供应短缺 而由一个缔约方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方。

第2条 控制措施

1.已订入第2A条中。

2.由第2B条取代。

3.由第2A条取代。

4.由第2A条取代。

5.任何缔约方,倘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19xx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低于25千吨,为了工业合 理化的目的,得将其生产中超过第1、3和4款规定限额的部分转移给任一缔约方,或从任一 缔约方接收此种生产,但这些缔约方生产总共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按照本条规定的生产限额 。此种生产的任何转移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于转移的日期。

5之二.非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任何缔约方,可在任何一个或多个控制期间转移给另一缔约方 第2F条所规定的消费计算数量的任何部分,只要转移其消费计算数量中一部分的缔约方的附 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在19xx年没有超过人均0.25公斤,且有关缔约方的合计 消费计算数量不超过第2F条规定的消费限额。此种消费的转移应由每一个有关缔约方通知 秘书处,说明转移的条件及其适用的期间。

6.非按第5条行事的任何缔约方,如果拥有在19xx年9月16日以前已在建筑或已订约建筑的、 亦是国家立法于19xx年1月1日以前规定的、生产附件A或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的设施,可将此 种设施的生产量加于其19xx年此种物质的数量,以便决定其19xx年生产的计算数量,条件是 此种设施必须于19xx年12月31日以前建筑完成,其生产量亦不使该缔约方控制物质的年人均 消费量超过0.5公斤。

7.根据第5款的任何生产转移或根据第6款的任何生产增加均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于转移或增产日期。

8.(a)作为公约第1(6)条内规定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的任何缔 约方,可以协调 联合履行本条及第2A至2H条内规定的关于消费的义务,但其总共消费的计算数量之和不得超 过本条及第2A至2H条规定的数量。

(b)参与任何此种协议的缔约方应于协议内规定的减少消费量日期以前向秘书处报告协议内容。

(c)此种协议必须在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该组织的所有成员国都是本议定书的缔 约方且已将其执行办法通知秘书处的情况下方能生效。

9.(a)根据依照第6条作出的评估,缔约方可以决定是否:

(i)附件A、附件B、附件C和/或附件E所载的消耗臭氧潜能值应予调整,如果是的话 ,此种调整的范围、数量及时间应为何;

(ii)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应做进一步的调整和减少,如果是的话,此种调整的范围、数量及时间应为何;

(b)关于此种调整的提议应由秘书处于拟议通过该提议的缔约方会议至少六个月之前通知各缔约方。

(c)在采取此种决定时,各缔约方应尽可能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协议。如果为谋求协商一致 尽了一切努力而仍未达成协议,则最后应由占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按第5条1款行事的缔约方多 数票以及出席并参加表决的非按该条款行事的缔约方多数的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以三分 之二多数票通过此种决定;

(d)此种决定应对所有缔约方具有拘束力,并应立即由存放机构通知各缔约方。除非决定中另有规定,此种决定应于存放机构发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10.根据依照本议定书第6条作出的评估,并依照公约第9条规定的程序,各缔约方可以规定:

(a)是否有任何物质,如果有的话,哪些应增入本议定书任何附件,哪些应予删去; 及 (b)应适用于此种物质的控制措施的体制、范围及时间;

11.虽有本条及第2A至2H的各项规定,各缔约方可以采取比本条及第2A至2H条所规定的更为严厉的措施。

各项调整的介绍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第二、四、七、九和第十一次会议根据依 照 《议定书》第6条所作的评估,决定通过以下所列对附件A、B、C和E中控制物质的产量和消 费量的调整和削减(此处案文列出了所有各次调整的累计结果):

第2A条:氟氯化碳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七个月第一天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 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xx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在这 个期间结束时,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生产的计算 数量不超过其19xx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xx年数量至多百分之十。 容许此种增加,只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 工业合理化的目的。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xx年7月1日至19xx年12月31日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控 制物质的 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xx年这些物质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 自19xx年1月1日起,这些控制物质的十二个月控制期间应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xx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A 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xx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生 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 年不超过其19xx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

1款行事的缔约方 的 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xx年生产的计算数 量的百分之十。

4.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xx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 确保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 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xx年生产的 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方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是必要的用途而 允许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5.每一缔约方应确定,在20xx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用于满足 按照每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不超过1 995年至1997三年期间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此类物质的年度平均生产量的百分之八十。

6.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xx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用于满 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A类第一类控制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 不超过1995至1997三年期间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此类物质的年度平均生产量的百分之五 十。

7.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xx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期间, 用于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国内基本的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 不超过1995至1997三年期间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此类物质的年度平均生产量的百分之

十 五。

8.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xx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用于满 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A类第一类控制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 不超过零。

9.就计算本条第4至8款所述的国内基本需要而言,缔约方年度平均生产量的计算包括 它根据2条第5款转让的任何生产配额,而不包括它根据第2条第5款获得的任何生产配额。

第2B条:哈龙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xx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A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xx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生产一种或数种 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 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和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 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xx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xx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A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

约方,应 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

第1款行事的 缔 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在20xx年1月1日前超出部分至多 为其19xx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此后超出限额部分可等于其19xx年至2000三年期 间 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二类控制物质的年度平均生产量。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 方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xx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用于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二类控制物质的生产的计 算数量不超过19xx年至19xx年三年期间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此类物质的年度平均生产量 的百分之五十。

4.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xx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用于满足 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内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二类控制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 零。

第2C条: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xx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 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xx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 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xx年消费的计算数量 的百分之八十。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 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xx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xx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B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19xx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生 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 年不超过其19xx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 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xx年生产的计算 数量的百分之十。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xx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B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第一缔约方,应 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

第1款行事的 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在20xx年1月1日前至 多为其19xx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此后超出限额部分可等于其19xx年至2000三年 期 间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B第一类控制物质的年度平均生产量的百分之八十。本款应 予实施,但缔约方法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4.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xx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用 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B第一类控制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19xx年至2000三 年期间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此类物质的年度平均生产量的百分之十五。

5.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xx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 其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B第一批控制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第2D条:四氯化碳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xx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 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xx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 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xx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 之十五。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 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xx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19xx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 其附件B 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 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 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xx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 之十五,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方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 消费量除外。

第2E条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xx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三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 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xx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 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19xx年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 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 为其19xx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xx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B第三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xx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十。生 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十。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 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xx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ZK〗〗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xx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B第三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 期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 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xx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 之十五。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方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 消费除外。

第2F条:氟氯烃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xx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下列数量之和:

(a)其附件A第一件控制物质19xx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点八:及 (b)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19xx年消费的计算数量。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xx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1款所述总和的百分之六十五。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xx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1款所述总和的百分之三十五。

4.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xx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1款所述总和的百分之十。

5.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xx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C第一类控制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1款所述总和的百分之零点五。但这类消 费应限于维修在该日已经有的冷冻和空调设备。

6.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xx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7.自19xx年1月1日起,每一缔约方应尽力确保:

(a)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使用应限于尚无其他环境上更适宜的替代物质或技术可供采用的情况;

(b)除为了保护人类生命或人类健康的罕见情况外,使用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不应用超出附件A、B和C所列控制物质目前的使用范围;

(c)除为了满足其他环境、安全及经济上的考虑外,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选用应是为了使臭氧的消耗减至最低限度。

8.生产一种或一种以上此类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xx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 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以下两个数字 的平均数;

(a)其19xx年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同期19xx年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点八的总和;

(b)其19xx年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同期19xx年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点八的总和。

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 , 超出部分至多为以上界定的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

第2G条:氟溴烃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xx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第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 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 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本款应予实施,但缔

约方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 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第2H条:甲基溴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xx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E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xx年消费计算数量。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 确保其在这些时期内该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19xx年生产计算数量。但为满足按照 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 为其19xx年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xx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E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xx年消费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七十五。生产该物质 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这些时期内该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19xx年生产计算数量 的百分之五十。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计算数量可 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xx年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xx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E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xx年消费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十。生产该物质的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这些时期内该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19xx年生产计算数量的 百分之七十五。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计算数量可 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xx年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4.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xx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E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xx年消费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三十。生产该物质的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这些时期内该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19xx年生产计算数量的 百分之三十。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计算数量可超 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xx年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5.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xx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E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这些时期内该物 质的生产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 产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在20xx年1月1日前至多为期19xx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 百分之十五。此后超出部分可等于其19xx年至19xx年三年期间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 E 控制物质的年度平均生产量。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方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是必要的用 而允许的生产量和消费量除外。

5之二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xx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 其 用于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E控制物质生产

的计算数量每年 不超过其19xx年至1998三年期间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此类物质的年度平均生产量的百分之 八十。

5之三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xx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期间,其用于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内基本需要的附件E控制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

6.本条下消费和生产计算数量应不包括缔约方用于检疫和装运前用途的数量。 第2I条:溴氯甲烷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xx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期间,其附件C第 三类控制物质消费和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方决定为满足它们议 定认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消费数量除外。

第3条:控制数量的计算

为第2条、第2A至2H条和第5条的目的,每一缔约方应确定附件A、附件B、附件C或附件E内每 一类物质的下列计算数量:

(a)生产量,计算方法是:

(i)将每一种控制物质的每年生产量乘以附件A、附件B、附件C或附件E内所载该物质的消耗臭氧潜能值:

(ii)就每一类物质,将乘积加在一起;

(b)进口量和出口量,计算方法与(a)项叙述的方法相同;

(c)消费量,计算方法是将其按照以上(a)和(b)两项确定的生产的计算数量加上进口的计算数量,再减去其出口的计算数量。不过,从19xx年1月1日起,在计算出口缔约方的 消费量时,不应再减去它向非缔约方出口的控制物质数量。

第4条:对与非缔约方贸易的控制

1. 从19xx年1月1日起,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 附件A控制物质。

1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附件B控制物质。

1之三.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任何附件C第二类控制物质。

1之四.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附件E控制物质。

1之五.从20xx年1月1日起,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

1之六.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附件C第三类控制物质。

2. 从19xx年1月1日起,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 附件A控制物质。

2之二.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后,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附件B控制物质。

2之三.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后,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任何附件C第二类控制物质。

2之四.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后,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附件E控制物质。

2之五.从20xx年1月1日起,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

2之六.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后,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附件C第三类控制物质。

3. 到19xx年1月1日,缔约方应依照公约第10条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内列出含 有附件A控制 物质的产品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 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3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三年之内,缔约方应依照公约第10条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内列出 含有附件B控制物质的产品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 生效后一年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3之三.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三年之内,缔约方应依照公约第10条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内列出 含有附件C控制物质的产品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 生效后一年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4. 到19xx年1月1日,缔约方应确定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进口 以附件A所列 控制物质制造但不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的可行性。如果确定可行,缔约方应依照公约第10条 规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内列出此种产品的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 方,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4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五年之内,缔约方应确定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进口 以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制造但不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的可行性。如果确定可行,缔约方应依 照公约第10条规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内列出此种产品的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

对该附件提 出异议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 口此种产品。

4之三.在本款生效之日五年之内,缔约方应确定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进口 以附件C第二类控制物质制造但不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的可行性。如果确定可行,缔约方应 依照公约第10条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内列出此种产品的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 异议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 种产品。

5. 每一缔约方承诺在可行范围内尽量劝阻向非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生 产及利用附件A、B、C和E所列控制物质的技术。

6. 每一缔约方不应为了向非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出口有助于生产附件A、B、C和 E所列控制物质的产品、设备、工厂或技术而提供新的津贴、援助、信贷、担保或保险方案。

7. 第5款和第6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可改进控制物质的密封、回收、再循环或销毁 、可促进发展 替代物质、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助于减少附件A、B、C和E所列控制物质排放的产品、设备、工 厂或技术。

8. 虽有本条的规定,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如经缔约方会议确定充分遵 守第2条、第2 A至2I条以及以本条规定并已按照第7条规定提交数据以为佐证,则可以允许从并对该国作本 条第1至第4之三各款所指的进口和出口。

9. 为本条的目的,“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一词,以任何特定的控制物质 而言,应包括尚未同意受当时对该物质生效的控制措施约束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10. 各缔约方应在19xx年1月1日以前审议是否对本议定书做出修正,以便将本条 的措施扩大适用于与非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就附件C第一类和附件E所列控制物质的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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