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xx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补充规定)

蒙特利尔议定书

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xx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 (19xx年2月24日订于蒙特利尔)

本议定书之缔约国,考虑到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非法暴力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危及机场的安全操作,损害全世界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心,并扰乱各国民用航空的安全与正常经营;

考虑到这类行为的发生为国际社会严重关注,并为防止此类行为而对行为人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考虑到有必要为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制订补充规定,以对付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

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本议定书作为对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以下称“公约”)的补充规定,在议定书的缔约方之间,公约和议定书应视为并解释为单一文件。

第 二 条

一、在公约第一条中,以下规定应增加作为新的第一款之二:

“一之二、任何人使用任何装置、物质或武器非法并故意为下列行为,即构成犯罪:

(一)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对任何人实施导致或可能导致其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暴力行为;或

(二)破坏或严重损坏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的设施或降停在机场的飞机,或妨碍机场的营运,如果该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机场的安全。”

二、在公约第一条第二款(一)中,应在“第一款”三字之后增加以下6字: “或第一款之二”。

第 三 条

在公约第五条中,以下规定应增加作为第二款之二:

“二之二、各缔约国在必要时应采取同样措施以确立对第一条第一款之二和第一条第二款中所指出的犯罪的司法审判,以便罪犯在其领土内并依据第8条规定不引渡致该条第一款(一)中所指的国家时,第一条第二款亦能包含这类犯罪。” 第 四 条

本议定书应于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尔对参加1988年2月9日至24日于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空间法会议的国家开放签字。1988年3月 1

1日起至根据其第六条规定而生效之日止,本议定书应在伦敦、莫斯科、华盛顿和蒙特利尔对所有国家开放签字。

第 五 条

一、本议定书应由缔约国批准。

二、任何非公约缔约国,可在根据公约第十五条规定批准或接受公约的同时,批准本议定书。

三、批准书应交存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或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这些政府或组织被指定为保存机关。 第 六 条

一、本议定书应于10个签字国交存批准书后并在第10份批准书交存之日起30天之后生效。在议定书生效以后交存批准书的国家,议定书应在其交存批准书之日起30天以后对其生效。

二、本议定书一经生效,应由保存机关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芝加哥)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 七 条

一、本议定书在生效以后,应开放接受任何非签字国的加入。

二、任何非公约缔约国,可在根据公约第十五条规定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同时,加入本议定书。

三、加入书应交存保存机关,加入自交存加入书30天以后生效。

第 八 条

一、本议定书缔约国可书面通知保存机关退出本议定书。

二、退出应于保存机关接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

三、退出本议定书并不表明退出公约。

四、以本议定书作为补充的公约的缔约国退出公约,则视为亦退出本议定书。 第 九 条

一、保存机关应迅速将下列事项通知本议定书和公约的签字国和加入国:

(一)每一签字日期、每一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日期,和

(二)收到退出本议定书的通知及收到日期。

二、保存机关还应将本议定书根据其第六条规定而生效的日期通知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国家。

下列签字的全权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资证明。 1988年2月24日订于蒙特利尔,正本一式4份,每份均用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4种有效文本写成。

2

 

第二篇: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

民航总局公安局关于下发试行

《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的通知

总局公发[1999]174号

民航各公安局、分局、处,各航空公司保卫处,各安检站:

现将民航总局公安局制定的《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下发试行(附件另行下发)。请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进行修订完善,并将实际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于20xx年5月1日前报总局公安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章 定义、类别

1.1 定义

非法干扰行为:指违反有关航空安全的规定,危害或足以危害民用机场、航空器运行安全或秩序,以及有关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1.2 类别

1.2.1 《东京公约》、《海才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恐怖主义罪行):实施或者企图实施劫持、爆炸航空器,袭击、爆炸机场等行为。

1

1.2.2 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当面威胁或电话威胁劫炸机;未经许可进入驾驶舱、企图打开驾驶舱门;违反规定不听机组劝阻;在客舱洗手间内吸烟;殴打机组或威胁伤害他人;谎报险情、危及飞行安全;未经允许使用电于设备;偷盗或者故意损坏救生设备;违反规定开启机上应急救生设备,等。

1.2.3 扰乱秩序行为:寻衅滋手、殴打乘客;酗酒滋事;性骚扰;破坏公共秩序:偷盗机上物揣、设备;在禁烟区吸烟;冲击机场、强行登占航空器:等。

1.3 适用范围本程序重点处置以上第二、三类行为,第一类行为按己有预案进行处置。

第二章 处置原则

2.1 处置原则

a)确保航空安全,争取飞行正常。 ˉ !

b)确定性质,区别处置。

c)及时控制事态,防止矛盾激化。

d)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

c)机上控制,机下处理。

f)空地配合,互相协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3.1 机组和航空安全员职责

3.1.1 机长对机上发生的非法干扰事件处置负全责。

3.1.2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具体负责落实机长的指令,在紧急情况下,航空安全员为了保证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先行处置后报告机长。

2

3.1.3 航空器飞行中发生非法干扰时,航空安全员(乘务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机长,机长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地面有关与局,并随时通报事态发展情况。

3.1.4 在飞行中,对非法干扰航空安全的行为,机长可视情节予以劝阻、警告,并决定对行为人采牧管束措施、中途令其下机等必要措施。管束措施是指机长指令航空安全员及其他机组人员(必要时可请求旅客协助)对非法干扰行为人实行看管、强制约束以使其不能继续实施非法干扰行为。

3.1.5 航空器在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机长对航空器有最后处置权。

3.1.6 需要移交地面处理的,要及时收集证据。

3.2 公安机关职责:及时按处警、调查取证,依法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3.3 安检部门职责:分别情况,必要时重新进行安检;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清舱。

3.4 现场(地面)指挥部门:指挥公安保卫部门进行处置;协调航空公司、空管与机场关系;确定是否放飞。

3.5 空管部门:及时传递、沟通空地信息。

3.6 空地配合土相协仟

机长、航空安全员在航空器落地后,应将非法干扰行为人及时移交与地机场公安机关开办好交接手续。

3.7 移交程序(“交接单”见附件一)

3.8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民航总局第72号令)

第四章 信息传递

4.1 遇有非法干扰事件,机场公安、安检、指挥中心、空管及航空公司保卫、航班机组等相关单位必须迅速准确地报告或通报事件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随时续报。

4.2 非法干扰事件信息初步报告的内容:事件性质、信息来源、发生的时间、地点、机型、航班号、飞机号、始发地、目的地、准备降落地、机上旅客及机组人数、是否有重要旅客、所采取的措施等。

4.3 飞行中非法干扰事件信息传递程序:

3

4.3.1 信息来自航空器:处置情况报公司保卫部门。

4.7 凡发生非法干扰事件的机场和航空公司的公安、保卫部门在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事件情况的同时,要按时填报《非法干扰事件情况报告表》和《非法干扰事件月报表》。重人非法干扰事件的信息应直接向民航总局公安局报告。典型或重大的非法干扰事件在处置结束后应及时写出专题报告,逐级上报。

4.8 报告程序单(具体见附件二)

第五章 收集证据

5.1 取证对象

a)事件当事人:非法干扰行为人及权益受侵害人。

b)证人:事件知情人,主要含机场工作人员、航空公司工作人员、乘机旅客。

5.2 证据种类

a)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身份基本情况、座位号、联系方法、事件经过。

b)证人证言:证人身份基本情况、事件经过情况、证人在事件过稆中所处具体位置、联系方法。

c)书证

d)物证

c)视听材料

f)鉴定结论

g)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5.3 公安人员调查取证程序

5.3.1 按警、处警及时,如遇情况紧急可由被调令人员作“亲笔证言”或留下联系地址、电话。

5.3.2 既收集证明当事人违法证据,又必须注意收集与事人无辜的证据。

5.3.3 注重证据并通过证据证明事实。

4

5.3.4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当回避。

5.3.5 调冷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调查人员身份。

5.3.6 要求知情人员如实提供所知非法干扰情况。

5.3.7 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被调查人阋后在末页注明“记录已阅属实”字样,并逐页签名。

5.4 机组人员在飞行中应做好收集证据的准备工作。

5.4.1 应及时向知情旅客发放书写“亲笔证言”的纸张。

5.4.2 做好录音录像准备工作。

5.4.3 收集书证、物证等证据。

5.4.4 “亲笔证言”式样(具体见附件三)。

第六章 法律适用

6.l 根据非法干扰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6.2 对轻微的非法干扰行为予以口头警告、训诫,批评教育后放行。

6.3 对比较严重的非法干扰行为,依法予以警告、责令具结悔过、罚款。

6.4 对以下严重非法干扰行为,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6.4.1 造成航班延误。

6.4.2 造成返航或者迫降。

6.4.3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6.4.4 造成恶劣影响。

6.4.5 造成人员、财产损失。

6.4.6 可能造成飞行安全、空防安全事故的其它行为。

5

6.5 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予以惩处。

6.6 构成民事侵权行为的,依法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第二部分 分 则

第七章 登机前声称劫机、有爆炸物的处置

7.l 本章处置内容:包括对进入机场后、未登机前,在候机楼、机坪、摆渡车、登机廊桥年处戏称要劫机、有爆炸物的非法干扰的处置。

7.2 在上述地点遇到有人称要劫机或有爆炸物时,首先要辨明真伪。如行为人确有劫持、爆炸等破坏行为,或者情况难以辨明时,按照处置劫炸机工作预案进行处置。

7.2.l 获悉有人声称要劫机、炸机或有爆炸物的信息后,立即报告机场公安机关。现场有防爆装置的,应将“爆炸物”迅速放入;现场没有防爆装置的,不要擅自处置,直至公安人员到来。 |

7.2.2 机场公安部门接报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必要时通知安检、消防和医疗部门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

7.2.3 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初步检查声称者的身体及其行李是否有武器、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并视情况疏散旅客。

7.2.4 如声称者的行李已进入航空器,则应迅速查找,将其卸下,撤离航空器,必要时将航空器隔离。

7.2.5 由于可能遇到爆炸物,除公安部门外,其他人员不得检查声称者及其行李。

7.2.6 在未判明情况是否属实之前,将有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

7.3 如行为人显系因对航班延误、民航服务等原因发泄不满而语言过激,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7.3.1 现场工作人员要采取措施控制行为人及其行李物品。

7.3.2 在确定无危险物品后,尽快将声称者及其行李带离现场,然后开展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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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公安部门对声称者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有劫机、炸机或带有爆炸物的嫌疑。

7.5 根据调查结果,公安部门作以下处理:

a)声称者确有劫机、炸机或携带爆炸物嫌疑的,交由刑侦部门立案侦查; b)行为人未携带危险物品,而其声称要劫机、炸机或有爆炸物是发泄不满,语言过激

或开玩笑、戏言的,按照扰乱机场秩序的行为依法处理。

第八章 客舱内声称劫机或有爆炸物的处置

8.1 判明真伪。

8.1.1 机组或其他工作人员遇到客舱内有人称要劫机或有爆炸物时,首先要辨明真伪。如行为人确有劫机、炸机等破坏行为,或者情况难以辨明时,按照处置劫炸机工作预案进行

处置。

8.1.2 如行为人显系因对航班延误、民航服务等原因发泄不满而语言过激,按照本程序处置。

8.2 在起飞前发生的机组处置

8.2.1 机组、航空安全员应对行为人及其行李物品予以监控;如行为人有随行者,同时注意监控。

8.2.2 立伊按规定报告机场公安机关,请公安人员登机处理。

8.2.3 对周围旅社讲明情况,稳定旅客情绪,防止事态扩大。

8.2.4 动员知情旅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或请旅客提供亲笔证词。

8.3 在起飞后发生的机组处置

8.3.1 如行为人有其他过激行为,应予以约束,等降落后,移交机场公安机关处理。

7

8.3.2 如行为人无其他过激行为,可在飞行途中安排专人控制,待飞机降落目的地后移交机场公安机关处理。 |

8.4 机场公安机关处置程序

8.4.1 机场公安机关接报后,立即派人登机将行为人及其行李物品扣押,带离飞机,并对其座位及行李舱架进行安全检查;如有同行人,可视情况一并带离。其交运行李应从机上卸下,一并扣留。

8.4.2 如航空器尚未起飞或中途降落,在采取前项措施后,一般可不再对其他旅客及行李重新进行安全检查。

8.4.3 尽快做好旅客和机组调查取证工作,按规定与机长办理移交手续。

8.4.4 及时将处理情况报现场指挥部门,由其决定放飞。

8.5 机组在航班结束后将情况报公司保卫部门。

第九章 起飞前匿名电话称要劫机、炸机

或有爆炸物的处置

9.1 所在地机场公安机关在获知匿名电话后,必须紧急采取的措施:

9.1.l 通知空管部门查询此航班是否存在,若该航班没有离港起飞,应立即将此信息通报机长,暂时停止起飞任务,等待处置。(若该航班已离港,州转入下章处置程序处理)

9.1.2 迅速通知有关部门视情成立紧急处置小组,应该参与的部门有下列单位:机场现场指挥部门,机场值班领导,机场安检部门,机场消防部门,受威胁航空公司值班最高领导,航管部门,机场护卫部门,航空地面代理,驻场武警部队,机场公安机关。(若受威胁航班是国际或港澳地区航班,应有边防、海关加入)

9.1.3 速派警力向匿名电话受话人查实匿名电话的具体情况,须含下列要点:

(1)匿名电话的原始对话。(不要加入受话人的推测判断)

(2)受话人的受话电话号码,受话时间,受话地点及通话时间。

8

(3)受话人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部门,职务,氏族,文化科度,个人成份。

(4)受话人对匿名电话人的判断:对方年龄,性别,地方口音。

(5)再次明确,匿名电话中针对的是什么航班。

(6)必须了解,匿名电话有无指明劫机人姓名、特征,爆炸物放在什么位置、爆炸物的种类和数量。

(7)必须了解,匿名电话警告人有无说明劫炸机的目的,实施人的情况,并讲明自己的身份或隶属于何组织。

(8)必须了解,匿名电话有无讲明警告、威胁的目的,有无提出敲诈的企图。

(9)以及有无其他情况。

9.1.4 除了掌握匿名电话的最初信息外,还必须掌握下列情况:

(A)受威胁航班的飞行计划:飞行航路、航段,离港时间,及机组情况。

(2)受威胁航班已知的商务资料:旅客名单、货邮配载记录、交运行李记录。

(3)受威胁航班飞机的情况、飞机号、检修情况、供应品提供记录、供油记隶、机型、适航性。

(4)受威胁航班飞机的地面情况、停机位、交接情况、受监护情况。

(5)受威胁航班前一航段情况、从何而来、运输情况。

9.1.5 速将以上的情况信息,向紧急处置小组汇报。由紧急处置小组评价匿名电话的可信度,作出是否采取非法干扰应急处置措施的决定。

9.1.6 应该在接获匿名判断针对某即将起飞的航班正受非法干扰的威胁同时,集结警力,待命出警。

9.1.7 如果匿名电话的警告涉及爆炸可能的,应该向地方公安机关请求派出排爆专家赴机场协助排险。

9.2 应急处置对策

9.2.1 如果匿名电话警告中的威胁涉及爆炸物品,必须立即选择远离其他飞机及候机楼的停机位,作为紧急处置的现场。在迁移飞机的过程中,机场消防车必须尾随该受威胁的飞机到达指定的应急处置停机位,随时准备抢险救援。

9.2.2 机场公安机关必须对到达的飞机进行警戒,设定安全警戒圈。 9

9.2.3 机场公安机关必须对匿名电话的情况进行调查,以便找出发话人。

9.2.4 如果匿名电话声称要劫持飞机,必须通知航空公司立即停止旅客登机的计划。如果旅客已登机,应派出足够的便衣警察登机,协助安排旅客撤离飞机。

9.2.5 旅客必须集中安排至隔离的休息室内,重新接受安全检查。

9.2.6 如果匿名电话所威胁的航班还未开始办理值机手续,则应该: (l)专设柜台提供给此航班办理登机牌及交运行李手续;

(2)机场必须加强对现场交运行李的安检及监管;

(3)机场公安机关必须派出便衣警察对换取登机牌交运行李现场进行监视。

(4)如果有条件,机场当局应设置专门的检查通道,让该航班的旅客进入隔离厅,并安排专门的隔离厅让旅客候机,防止经过检查的旅客与其他进入隔离厅的人员混合。

(5)机场公安机关应派出便衣警察在受威胁航班的候机大厅内进行巡视,争取发现疑点。

9.3 如果发现以下疑点,机场公安机关应当负责调查,以发现劫炸机嫌疑人。

9.3.1 乘机旅客证件不符的;

9.3.2 携带或交速违禁物品的;

9.3.3 购票却未办乘机手续的;

9.3.4 办理乘机手续却未经过安检而登机的;

9.3.5 办理乘机手续却没有登机的。

9.4 如果匿名电话所威胁的航班旅客还未登机,则应组织该航班旅客及行李重新接受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是:

9.4.l 旅行证件及机票的检查,必须做到机票、登机牌、证件、旅客四者一致。

9.4.2 同时重新对旅客的交运行李进行x光安检,必须做到每件行李经过安检,同时要注意对检查过的交运行李计算其数量要与值机柜台交运行李数一致,同时还要注意行李票签上的目的地是否与受威胁航班一致。

9.4.3 对受威胁的飞机重新清舱检查,受威胁的航空公司应该提供搜查清单,对该飞机的客舱、货舱过道年部位重点检查。检查人员应由机长负责,由机务、公安、安检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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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 在不延误航班的情况下,对所承运的货邮重新安检:否则应将所承运的货邮卸下,待检查完毕后再另行装机运输。

9.4.5 安排对受威胁航班机上供应品进行检查。

9.5 如果匿名电话中指明劫机嫌疑人的情况,机场公安机关必须根据其提供的线索采取措施。

9.5.1 通过旅客名单查证是否有该旅客,如果有必要重点检查,机场公安机关应当依靠安检验证及安全检查的途径查找疑点,以便可以直接对其盘问或扣留审查。如果无法发现疑点,必须派便衣警察对其实施技术侦察,力争发现新疑点。

9.5.2 迅速通过该旅客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了解其基本情况。

9.5.3 根据上述两方面情况判断匿名电话的警告是否真实可信。

9.5.4 如果匿名电话中指明爆炸物的位置,或者在检查中发现可疑物品,由排爆专家负责搬离、清除,在排爆专家到达之前任何人不要触摸、振动、移动该可疑物品。

9.5.5 迅速清场,疏散周围群众,避免造成伤害。

9.5.6 用防爆毯小心地遮盖可疑物品。

9.5.7 机场公安机关发现可疑物品的来源,主要有以下方法:通过货运标签、交运行李标签、旅客座位、访问工作人员及周围的旅客。如查明来源,迅速查找嫌疑人,并视情况相应采取一定的侦察或强制措施。

9.6 排除匿名电话所警告的威胁后,机场公安机关值班领导应迅速将对受威胁航班采

取的安全保卫措施情况报告紧急处置领导小组,由紧急处置领导小组认定该航班是否放飞。

第十章 飞行中匿名电话称要劫机、炸机

或有爆炸物的处置

10.1概念及适用范围:

10.1.l 如某航班在飞行中,接到匿名电话声称要劫持该航班飞机,或要炸该航班飞机,或称此航班飞机上有爆炸物的,适用本处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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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受威胁的航空器一定是已从本场起飞或是准备在本场降落的。 10.2 机场公安机关在获知匿名电话后,必须紧急采取的措施:

10.2.l 迅速通知有关单位召开紧急处置会议,并成立紧急处置临时小组,应该参与的部门有:机场领导、机场现场指挥部门、受威胁航空公司领导、空管部门、机场安检部门、

机场消防部门、航空地面代理、机场公安机关。

10.2.2 机场公安机关迅速派警力向匿名电话受话人查实匿名电话的具体情况,内容包括:

(l)匿名电话的原始对话;(受话人应在按听匿名咆话的同时作好记录)

(2)受话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部门)

(3)从受话人处了解打匿名电话人情况(性别、口音、大致年龄)

10.2.3 充实匿名电话时,必须了解的内容包括:

(l)匿名电话是否指明航班及所属航空公司;

(2)匿名电话是否指明劫机人姓名、性别、年龄及有关特征;

(3)匿名电话是否指明爆炸物是什么形状,爆炸物放在什么位置,爆炸物是如何装上

航空器的;

(4)匿名电话是否说明非法干扰的目的及有何要求。

10.2.4 机场公安机关除了掌握匿名电话的原始情况外,还必须掌握下列情况,包括:

(1)受威胁航班的飞行计划:飞行航路、航段、离港时间、预计降落时间、机组情况;

(2)受威胁航班的商务资料:旅客名单、货邮配载记录、交运行李记录:

(3)受威胁航班的其它情况:机上供应品记录、机上餐食记录、起飞前地面机务检修

记录及供油记录。

10.2.5 机场公安机关立即对匿名电话的来源进行调查,尽量找到打电话人。 12

10.2.6 机场公安机关对乘机旅客名单进行排查,核实身份,是否能确定劫炸机嫌疑人。

10.2.7 将收集到的情况信息,向紧急处置领导小组汇报。

10.3 紧急处置小组对匿名电话的真实性进行评价,作出是否采取反非法干扰应急处置措施的决定。

10.3.1 处置决定包括:

(l)通知机组返航;

(2)通知机组在就近机场备降;

(3)通知机组继续执行飞行计划。

10.3.2 立即与该航班机组取得联系,告之航空器受威胁情况,并要求机组执行应急处置决定。

10.3.3 如果己明确劫炸机嫌疑人的,应将嫌疑人的姓名、性别、特征、座位号立即通知机组,以便机组尽快做好应急防范措施。

10.3.4 如果已明确爆炸物放在什么位置,应立即通知机组搜寻并紧急处置。 10.3.5 如采取上述决定时,航空器准备降落机场应立即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10.3.6 如果航空器受到劫持威胁,应立即调动武装警力,待命出警。 10.3.7 如果航空器受爆炸物成胁,机场当局应立即出动消防车待命。 10.4 受威胁航空器机组在获知威胁时,应采取措施包括:

10.4.1 如己明确劫、炸机嫌疑人的,由机长视情决定是否采取制服劫炸机嫌疑人的措施,但必须以确保飞行安全为前提。

10.4.2 如受爆炸物威胁时,应立即组织机组人员对航空器客舱进行检查,检查范围包括:

(l)旅客随身行李:

(2)行李架;

(3)机上供应品,机上餐食;

(4)机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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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 如发现可疑物品,任何人不要触摸、振动、移动,并用防爆炸毯小心地遮盖住可疑物品。

10.4.4 机上如有空余座位,应重新安排旅客就座,尽量远离可疑物品。 10.4.5 及时向地面通报空中情况,要求地面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10.4.6 立即返航或者备降就近机场。

10.4.7 机组在采取应急措施时,应尽量避免引起机上旅客的恐慌。 10.5 受威胁航空器降落后,采取措施包括:

10.5.l 受威胁航空器应停靠在指定应急处置停机位。

10.5.2 受劫、炸机威胁的航空器停靠后,应派出足够的武装警察登机,扣留劫、炸机嫌疑人。

10.5.3 如果无法确定劫机嫌疑人的,有必要将机上旅客及其随身行李进行集中,并重新接受安全检查。

10.5.4 受爆炸物威胁的航空器停靠后,机组与紧急处置人员应迅速疏导机上旅客,使旅客有秩序的撤离受威胁的航空器。

10.5.5 旅客撤离后,机场公安机关应以受爆炸物威胁的航空器为中心划定安全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安全围。

10.5.6 对受爆炸物威胁的航空器进行清舱检查,受威胁航空公司应该提供搜查内容及范围,检查人员应由机长负责,机务、公安、安检人员组成。

10.5.7 对旅客交运的行李以及航空公司承运的货邮必须立即卸下并运至指定安全地点,重新按受安全检查。

10.5.8 检查中发现的可疑物林,应由排爆人员负责搬离、清除,在排爆人员到达之前,任何人不要触摸、振动、移动该可疑物品。

10.5.9 对确认的爆炸物,经排爆人员清除后,机场公安机关应迅速调查该物品的来源。

10.5.10 如查明来源,应迅速查找嫌疑人。

10.6 参与紧急处置工作的各部门应当及时向紧急处置小组报告处置过程和处置结果。

10.7 是否已排除匿名电话所发出的威胁,应由紧急处置小组决定。 14

第十一章 冲击机场控制区、强行登占

航空器拒不下机的处置

11.1 范围界定

指冲击机场控制区;不按所购机票指定的航班登机,或不按登机牌规定的座位对号入座,经民航地面或机上服务人员指出、劝阻,拒不改止的行为。常见的有几种情况:

l)冲击安检现场、登机口、航空器活动区等机场控制区,扰乱正常秩序。

2)航空器起飞前,旅客未经服务人员许可擅自更换座位,且拒不听劝阻。

3)未经允许,强行登机。

4)旅客无故拒不下机。

5)持有机票,误上其它航班,经指出、劝阻仍不改正。

11.2 如发生旅客强行登占航空器的情况,航空公司、机场有关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向当事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11.3 运输服务部门按规定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11.4 公安机关处置租序

11.4.l 公安机关接报后,迅速派人到达现场,协助运输服务部门维持秩序

11.4.2 对劝离无效的行为人,则依法带离现场。

11.4.3 发生打、砸、抢竿扰乱治安秩序行为的,迅速将当事人带离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依法处理。

11.5 注意事项

l)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防止激化牙盾:

2)做好现场录像工作和其他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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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群体性强占航空器事件应遵循“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处理原则。

第十二章 在客舱内酗酒滋事、性骚扰

打架斗殴等扰乱秩序行为的处置

12.1 本章内容针对的行为:酗酒滋事;性骚扰:打架斗殴;在禁烟区吸烟;偷窃机上物品;等。

12.2 起飞前机组人员应对以上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经机长同意,即通知机场公安机关将行为人带离航空器。

12.3 飞行中发现酗酒滋事者、打架斗殴等,应责成其同行者予以控制。如无同行者或同行者控制不了的,航空安全员可报请机长同意,对其采取临时管束措施,落地后交机场公安机关处理。

12.4 飞行中,对性骚扰、争抢座位(行李架)打架斗殴的,机组应视情调整当事人的座位,避免发生冲突。

12.5 飞行中发生治安案件直接威胁机组、旅客人身安全、飞行安全或无法制止事态发展时,航空安全员应报请机长同意对当事人采取临时管束措施。

12.6 机上发生此类非法干扰事件时,机组应通过空管部门及时通知降落地机场公安机关做好处理准备。

第十三章 飞行中违反规定使用电子设备、开启或

损坏应急救生设备等危及安全行为的处置

13.l 本章内容针对以下行为:

13.1.1 违反规定使用移动电话、对讲机、游戏机等电子设备。

13.1.2 偷盗、违反规定开启或损坏机上应急救生设备。

13.1.3 未经许可进入驾驶舱或企图打开驾驶舱门。

13.1.4 在洗手间内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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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 殴打机组人员。

13.2 在机上违反规定使用电子设备的处置。

13.2.1 [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在航空器为飞行而关闭舱门时刻开始,至结束飞行打开舱门时刻止,航空器内所有人员不得开启和使用可以发射无线电信号的便携式电子设备,这些电子设备包括:

a)移动电话;

b)对讲机;

c)遥控玩具和其他带遥控装置的电子设备;

a)民航总局、机长认为干扰飞机安全运行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装置。

13.2.2 [限制使用的电子设备]在航空器起飞、爬升、下降、进近、着陆等飞行关键阶段,机组人员可根据航空公司规定,限制旅客使州便携式计算机、收音机、CD播放机、点子游戏机、视频录放机等可能干扰机载电子设备的便携式电子设备。

13.2.3 在飞行期间,当机长发现存在电子干扰并怀疑该干扰来自机上时,应立即指示其他机组人员、航空安全员在客舱巡查。

13.2.4当发现违反规定使用电子设备的,机组人员应立即进行劝阻;不听劝阻,提出警告,仍坚持不改者,对其设备暂时予以扣押、保存。

13.3 偷盗、违反规定开启或损坏机上应急救生设备的处置。

13.3.1 机上应急救生设备,包括紧急脱离航空器的舱、门、梯等设施,供救生脱险用的救生衣、救生艇、灭火器、急救包箱,供报警呼救用的灯、光、点、色等设备物品。

13.3.2 对子偷窃、故意损坏应急救生器材设备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音,并将行为人及相关证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3.3.3 对于无意触碰、开启机上应急救生设备的,机组人员应及时制止。未造成后果的,可对行为人进行教育;致使设损坏、造成严重后果的,机组人员应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收集有关证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3.3.4 机长应指令机组人员在旅客登机后进行必要的通告和宣传,对机上应急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查,航空安全员要注意及时收集非法行为证据。 13.4 未经许可进入驾驶舱或企图打开驾驶舱门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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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 机组人员发现旅客企图打开驾驶舱门时,应与立即予以制止,并说明有关规定。

13.4.2 对不听劝阻企图强行进入者,航空安全员或其他机组人员应当立即将其制服,并采取管束措施。航空器降落后,移交机场公安机关处理。 13.5 在洗手间内吸烟的处置。

13.5.1 根据规定,乘坐中国民航班机,禁止在机上吸烟。凡违反此规定,机组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

13.5.2 要立即检查洗手间,消除火灾隐患。

13.5.3 对不听劝阻者,应收缴其烟具予以暂时扣押,收集证物,并进行必要的证人、证言记录,待飞机降落后,交机场公安机关处理。

13.5.4 机场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至航空器,及时受理,并做好调夺取证工作,依法处理。

13.6 殴打机组人员的处置。

13.6.1 当发生殴打机组人员事件时,航空安全员应立即制止。

13,6.2 对不听制止者予以制服,并采取管束措施。航空器降落后,移交机场公安机关处理。

13.7 统一适用程序

13.7.1 通知航空器起飞或降落机场公安机关,在到达目的地后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3.7.2 机场公安机关接报后,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和调盗取证工作,依法处理。

13.8 法律依据:《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氏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航总局第83号令)第127条、《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内禁止吸烟的规定》(民航总周7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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