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全国高考模拟参考部分
合同和协议的区别?
合同与协议是同一概念,协议是人们一种习惯上的叫法,类似的提法还有契约,如房契、地【例题·案例分析】 契。我国《合同法》第2条对合同所作的定义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用来约定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样具备上述特征的协议就是合同。 实践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备忘录,名字并不重要,关键是看其内容。
关于撤销权的总结,下面按章节归纳:
(1)第一章,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第六章,破产企业放弃自己的债权等5种行为中:①如该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清算组有权行使撤
销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②如该行为于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则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
(3)第八章,可撤销合同: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第八章,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销权:①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②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第九章,赠与合同的撤销:①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保证的诉讼时效和保护期间的理解
1.保证期间的界定
(1)一般情况下,保证期间在保证合同中订明。
(2)特殊情况下保证期间的法律界定。
①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2.保证期间的作用
保证期间的作用主要在于界定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如果在保证期间行使权利的,保证人需要按照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行使一定权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①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一般保证的“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解释】由于一般保证方式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债权人不能直接向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只能向债务人提起,法律认定,只要债权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的责任就不能免除。
②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保证的诉讼时效计算时间
①正常情况下,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计算时间为债权
人对债务人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
【举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xx年1月1日,C为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为3个月。A到期不归还银行贷款,由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B银行只能先向A提起诉讼,如果B银行在20xx年2月1日对A提起诉讼,由于在保证期间内提起的诉讼,因此保证人的责任不能免除。人民法院在3月1日作出判决,那么B银行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为从3月1日起计算的2年。 ②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计算时间为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
【举例】沿用上例,如果保证合同约定的是连带责任保证,A到期不归还银行贷款。B银行在20xx年2月1日要求保证人C承担保证责任,那么B银行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为20xx年2月1日起计算的2年。
关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
(1)要约是当事人向他人发出的,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约
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因此,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在实际生活中,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为要约邀请。
关于承诺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
根据要约撤销的的条件,可以看出,撤销是在生效之后作出的。从这个角度来讲,承诺是不能撤销的。因为,承诺一旦生效,其最直接、最具有法律效力的后果就是合同的成立。合同一旦成立,就只能是合同如何变更或是解除的问题,而撤销的问题是单方面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后是不允许单方面行为使其失效的,所以承诺是不能撤销的。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2)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
而当事人违约责任是因为在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
(3)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因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否则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而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取决于损害的发生。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无论违约的当事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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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协议的区别?
合同与协议是同一概念,协议是人们一种习惯上的叫法,类似的提法还有契约,如房契、地【例题·案例分析】 契。我国《合同法》第2条对合同所作的定义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用来约定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样具备上述特征的协议就是合同。 实践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备忘录,名字并不重要,关键是看其内容。
关于撤销权的总结,下面按章节归纳:
(1)第一章,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第六章,破产企业放弃自己的债权等5种行为中:①如该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清算组有权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②如该行为于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则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
(3)第八章,可撤销合同: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第八章,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销权:①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②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第九章,赠与合同的撤销:①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保证的诉讼时效和保护期间的理解
1.保证期间的界定
(1)一般情况下,保证期间在保证合同中订明。
(2)特殊情况下保证期间的法律界定。
①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2.保证期间的作用
保证期间的作用主要在于界定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如果在保证期间行使权利的,保证人需要按照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行使一定权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①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一般保证的“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解释】由于一般保证方式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债权人不能直接向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只能向债务人提起,法律认定,只要债权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的责任就不能免除。
②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
责任。
3.保证的诉讼时效计算时间
①正常情况下,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计算时间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
【举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xx年1月1日,C为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为3个月。A到期不归还银行贷款,由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B银行只能先向A提起诉讼,如果B银行在20xx年2月1日对A提起诉讼,由于在保证期间内提起的诉讼,因此保证人的责任不能免除。人民法院在3月1日作出判决,那么B银行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为从3月1日起计算的2年。 ②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计算时间为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
【举例】沿用上例,如果保证合同约定的是连带责任保证,A到期不归还银行贷款。B银行在20xx年2月1日要求保证人C承担保证责任,那么B银行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为20xx年2月1日起计算的2年。
关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
(1)要约是当事人向他人发出的,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
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因此,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在实际生活中,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为要约邀请。
关于承诺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
根据要约撤销的的条件,可以看出,撤销是在生效之后作出的。从这个角度来讲,承诺是不能撤销的。因为,承诺一旦生效,其最直接、最具有法律效力的后果就是合同的成立。合同一旦成立,就只能是合同如何变更或是解除的问题,而撤销的问题是单方面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后是不允许单方面行为使其失效的,所以承诺是不能撤销的。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而违
约责任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2)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而当事人违约责任是因为在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
(3)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因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否则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而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取决于损害的发生。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无论违约的当事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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