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的法律效力

"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签订的,要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彼此遵守忠实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书面协议。

以忠诚契约为例:

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

第一, 忠诚契约不具有可执行 性,并且在举证过程中会涉及到对第三人隐私权的

侵犯。

第二, 夫妻之间忠诚的问题属于道德范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当 相互忠实”并不具有可执行性, “应当”只是一种价值提倡,“应当”不等同于“必须”。 第三,因忠诚契约涉及到人身权,而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契约加以限制,忠诚契约的有效缺乏正 当性依据。

第四,忠诚契约中绝大部分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是不 真实的,是一种虚幻的允诺。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首先,婚外情必然被认定为非主流的道德规范,道德的问题应靠道德调整,“法律要给人们留下一个私生活空间”。婚姻必须是自愿的,应当以爱情为前提,每一个人都有选择自己 婚姻或始或终的权利,法律不能加以干预,只能停留于卧室之外。如果双方因家庭琐事感情确已破裂,或一方存在出轨不忠的行为,甚至说一方的性能力已经无法满足对方的需求等,难免就会有一方移情别恋,这时,夫妻忠诚协议就显然成为了个人追求幸福和自由的牢笼。如果法律规定这种协议有效,那么这种人就丧失了对婚姻自主选择的权利,就将生活在极度痛苦 之中。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如果连最低的道德要求都不能保障其实现,何以能够将忠诚契约这样的较高要求的义务 推给道德来约束?对待忠诚契约上,婚姻法必须要在社会秩序 价值和个体自由价值之间做出选择,以便其能够在当事人之间 更好的适用。其次,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事先约定。侵权损害实行的是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损害事实是损害赔偿发生 的基础,赔偿的数额不能由双方当事人预先约定,而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当事人有多大损失就相应获得多少赔 偿。无论何种原因婚姻的结束,婚姻双方的每个人都是受害方,但是无过错方受损害的程度无法通过实际的价值评估得以计 算。因此对于这类协议的效力应该归于无效。现代婚姻的脆弱,导致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来维护婚姻 的安全,保障婚姻破裂后自己的正当权益得以实现。

无效说主要理由有:

1.“夫妻互相忠实是道德义务,非法定义务”

2. 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是人身关系,而人身关系不能由契约来调整;

3.“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

法合乎情理则兴,法悖于情理则亡。

"夫妻忠诚协议是一种身份协议,不应以合同法的观念来理解。这种协议具有非道德性,不仅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的异化,也会形成对人身自由的约束,最终使婚姻自由名存实亡,因此不应承认其法律效力。

忠实义务体现在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互负忠实义务是巩固婚姻关系的基石,是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体现。

夫妻忠实义务,从国外立法的规定看,大体有狭义与广义两种解释: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指夫妻贞操义务,也就是夫妻婚后互负专一的性生活义务,不得为婚外性行为。广义的夫妻忠实义务,除指夫妻贞操义务外,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采狭义说,即忠实义务指夫妻双方对彼此的性行为的专一。当然夫妻在思想感情上相互忠诚也是必须的,但人的思想感情却不属于法律调整的对象。因此,法律只能规范人

表现在外的行为内容。此条文辅一出台就引起法律界的争论不休。

这是一项道德义务,"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法律不应该对此予以规定。"夫妇间是否相互忠诚,应该是夫妇双方之间的私事,也只应由他们私下解决,而不应该诉之公堂,寻求公共权力的干预。

一方面,对夫妻互负忠实义务的理解应遵从立法者的本意。该条文的具体规定位于婚姻法第一章的总则位置,却并没有把它放在夫妻具体权利义务的第三章。该位置分布表明,对于夫妻互负忠实义务的条文只是一个倡导性、原则性的规定,旨在提倡,并非起到强制作用。在没有具体协议约束的情况下,这种倡导性义务是隐性的,是不确定的,一旦签订了协议,忠实义务就显性化了,成为具体的内容,并可以用于评价一方行为。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这足以表明,忠实义务并非一般法律意义上的法定义务。因此,笔者认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本为道德义务,是伦理道德对婚姻关系中夫妻性行为专一的最高要求,违反忠实义务的婚外情行为是非道德的。但是,当单纯的道德调整无法满足当事人对于夫妻忠实的要求,人们只能诉诸道德外的约束力量来平衡彼此的关系。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忠实义务的明确规定,正是法律对现实社会中流行已久并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伦理道德赋予法律属性的体现。但是,将道德的规范置于法律的调整范围之下,并不一定就使其成为法律规范。"法律的内容主要是规范,但不都是规范。在法律中有原则、概念、术语、有效日期等方面的规定,其不属于规范,因为这些法律规定并不具备上述法律规范应有的逻辑结构,它们是为了使人们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律规范而规定的。所以,当我们说法律是一种能够规范或者规范的总和时,是指法律内容主要是法律规范。"因此,新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非由假定、处理、制裁等三要素构成,不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而且没有明确的可操作性,和较高程度达到确定性。因此,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法律所倡导的一项原则性义务。

 

第二篇: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夫妻忠实义务是基于婚姻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对一方人身自由的特殊限制,既是维系婚姻家庭稳定的纽带,又是符合社会伦理道德所倡导的价值观,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夫妻之间从忠实义务出发而订立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立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做出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也产生了相关问题,但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并不意味着问题无法解决。本文以婚姻法第四条为视角,来探讨夫妻忠诚协议相关法律问题,以便实务中得以合法合理解决。的主题是让法律服务更便捷,不用为了找律师东奔西跑,直接在网站下单,律师审核和代写完通过邮箱或网上下载就可以轻松使用自己的文书了,此外只要客户定制了我们的代写离婚协议书或者代写服务,就可以享受免费法律咨询。信法网向全国代写法律文书专项业务,方便广大群众,不出家门,花费较小的费用,就能享受到相当于专业律师提供的代书代理辩护等全套法律帮助。 律师团主要提供以下代书服务:一、非诉业务代书服务,代理书写信访材料,仲裁、听证、调解书协议书申请书答辩书代理词代理思路,告状信,举报信,报案信,检举信,合同协议,法律意见书及其它各种非诉法律文书;二、诉讼业务代书服务,代理书写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申诉书、抗诉书、代理词、代理思路等,代理书写刑事案件被告辩护词、辩护思路、上诉状、申诉状。离婚协议书代写 律师代写 代写离婚协议书 文书代写 代写起诉书 代写起诉状 代写遗嘱 代写遗书 律师代写协议

婚姻法解释三并未对夫妻忠诚协议作出规定,立法者亦有自己的考虑,然而,在实践中,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往往在离婚诉讼当中被提出,法院需要对此协议是否有效作出判断。那么,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何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来裁判,应当来说是法治的内涵和要求。

一、关于婚姻法第四条的解读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几点:首先,从主体上看,忠实义务的主体为合法的婚姻当事人,即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其次,从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角度而言,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且自身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反,妻子亦享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再次,从时空上看,这种忠实义务只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的解释,夫妻关系自办理登记领取结婚证时起生效,至夫妻离婚时或夫、妻一方死亡或宣告死亡时终止。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才负有互相忠实的义务;最后,从立法旨意上看,该条规定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倡导性、宣示性的道德要求,强调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有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以及传统伦理道德秩序的建构。 从婚姻关系的属性可以看出,夫妻忠实义务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具有人身权的属性,并且人身权下

的身份权是夫妻忠实义务的根本属性,没有婚姻关系就不可能产生夫妻忠实义务,婚姻关系是夫妻忠实义务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而夫妻互相忠实是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成立的必然结果。夫妻忠实既是社会人伦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对公民婚姻生活必要的约束与规制,从这一点出发,夫妻忠实义务是对配偶双方某种权利的限制,但是,它追求的是一种更高的价值或者说人文关怀,即婚姻的和谐,并且在此基础上,婚姻的价值更进一步得以提升。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

一般而言,夫妻忠诚协议系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约定,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给付对方一定财产的协议。从社会伦理角度而言,忠诚协议符合社会伦理道德所倡导的价值观,是配偶双方内心的真实意愿,也是个体自主性的体现。从法理上看,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损害赔偿的约定,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要求,通过约定,实现在婚姻过程中的自我保护,减少家庭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因此,不管是从社会伦理角度,还是法理角度,都倡导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忠诚协议,虽然表面上对一方的自由和权利作出了限制,但是,很显然,我们要看到忠诚协议的价值和出发点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

忠诚协议是双方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的约定,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这种约定是否有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呢?需要我们从现有法律规定及精神,作出判断。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任何一方采取了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或者一方重大误解,或者内容显失公平,都将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可以被撤销或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忠诚协议若符合以上三种要件,即是合法有效的,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双方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从这个意义上讲,忠诚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附条件,是财产给付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协议就生效。在忠诚协议中,这个条件是任何一方违背了忠实义务,而由此产生财产给付另一方的法律后果。

由于现行法律未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作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进行约定,并不能因为忠诚协议限制的人身自由权或者过多注重这种自由权利而否定其效力。其实,忠诚协议的约定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吻合,给付的财产具有违约赔偿性质,这种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另外,私法上强调意思自治,注重意思自治的自主性、合法性和正当性,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以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作出权利处分。所以,依法成立的忠诚协议能够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司法裁量

在实践中,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往往在离婚诉讼当中被提出,法院需要对此协议是否有效作出判断。那么,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何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来裁判,应当来说是法治的内涵和要求。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不离婚,不得请求损害赔偿。并且,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是,忠诚协议不应受此限制。忠诚协议之财产给付,其违约金是弥补精神损害的特殊性质的违约金,具有行使上的专属性。正如前文所述,忠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同时,这种约定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有利于利益的平衡。因此,法院应当结合法律行为成立生效要件以及法律原则、精神作出裁决。

四、结语

夫妻忠诚协议乃夫妻双方基于家庭和谐稳定考虑而订立的协议,这既是以人为本的体现,更是社会伦理道德规范之要求,订立该协议本身不是目的,本质上是为了更好地维系夫妻和谐、融洽的关系,增进感情,正如婚前财产协议性质一样,夫妻忠诚协议,并不能保证忠诚,这种忠诚并不能靠协议的设立来完成,最重要的是夫妻双方出于内心的真正考量,对婚姻和家庭负起责任,承担婚姻家庭义务,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20xx年10月,王某与刘某结婚。婚后,王某发现丈夫刘某与其前女友关系暧昧,交往频繁,但刘某声称俩人属正常交往。在此情形下,20xx年5月王某与刘某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刘某应忠诚于婚姻,如出现婚外情等情况,刘某应赔偿王某30万元或放弃等值的夫妻共同财产。20xx年6月,王某在掌握刘某出现婚外情证据的前提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并支持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内容。

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是对婚姻法第四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第三种意见是无强制力说,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本身并不违法,但若一方不履行,司法也不能介入强制履行,应由道德规范来调整。

认为本案的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应予支持,理由如下:

首先,对于不忠事项及其法律后果,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是有明确规定的,但只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不忠事项,且未对具体的法律后果如赔偿金额等作进一步规定。笔者认为,对除重婚、同居外的其他不忠事项以及不忠行为的具体法律后果,夫妻双方有意思自治之合法性与正当性。

过多纠缠于婚姻法第四条究竟是属法定义务还是道德义务并无意义,因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不忠事项加以制裁,便说明夫妻相互忠实就是一项法定义务,否则该条规定就缺乏法理基础。至于说夫妻忠诚协议限制了宪法所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更是站不住脚,因为,夫妻忠诚协议主要是针对婚外情等背离婚姻的不忠行为进行规制,笔者实在想不出究竟是何种人身自由遭到限制,难道是发生“婚外情”的自由?显然这不是正确答案。此外,夫妻忠与不忠并非归属身份范畴,而是夫妻身份关系下的具体事务安排。身份协议是为创设或解除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基础性协议,并在此基础上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如行政登记)形成或解除身份关系。如离婚协议属解除夫妻关系的身份协议,但要解除夫妻身份关系,仍须经过离婚登记。所以,夫妻忠诚协议不是身份协议,因为其并不为创设或解除身份关系而提供前提。

据此,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对重婚、同居等不忠事项的具体法律后果,以及除重婚、同居外的不忠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但也未禁止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故可推定对于不忠事项及其具体法律后果,诸如不忠事由、承担责任的方式及数额等,可由夫妻双方自行约定。该约定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便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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