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

成都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撤快处快赔协议书

                                                                                    

注:1.在填写签署本协议前请详细阅读该协议书背附内容。

2.如涉及多车事故,可使用多份协议书。使用多份协议书的,协议书表述内容必须一致,并在备注栏注明与此次事故相关联的其他事故车辆车牌号、行驶证车主及驾驶人员名称。各方当事人均需在备注栏签字确认。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


须 知

一、目的、依据:

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推进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撤快处快赔暂行办法》。

二、《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撤快处快赔暂行办法》适用范围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   事故车辆均在四川省范围内投保交强险;

②   在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道路上发生机动车之间道路交通事故;

③   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车辆可自行移动;

④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⑤   事故各方车辆损失不超过5000元。

三、处理程序:

1.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均应采用摄像、拍照、标划事故位置或其他方法固定事故现场证据后,立即将车辆撤离现场、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立即向各自的承保公司报案;

2.当事人自行协商事故损害赔偿事宜的,按要求填写本协议书。相互签字确认后,各执一份。

3.事故发生后立即或24小时内约定具体时间共同前往“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四、注意事项: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① 造成人员伤、亡的;

② 驾驶人未随身携带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③ 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④ 事故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的;

⑤ 一方肇事逃逸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车辆可自行移动的,当事人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应对现场进行摄像或拍照或标划事故现场位置后立即撤除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交警处理:

① 事故车辆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保险标志的;

②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事故车辆;

③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④ 四川省以外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的;

⑤ 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⑥ 在夜间21时至次日凌晨7时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

五、填写说明:

1.应注意字迹工整、项目齐全,内容真实,严禁涂改,填写完毕后各执一份。

2.事故时间栏:须填写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分钟。

3.事故地点栏:须填写事故发生在某区、某路(或路口)、某街的具体地点。

4.事故当事人栏:填写前须认真核对各方当事人证件信息并如实填写。

5.事故车辆栏:牌照号码应注明号牌种类,如:川A12345(黑牌)

6.保险信息栏:公司名称填写保险公司简称;交强险保单号须如实完整填写。交强险报案号:在报案时向承保公司索要报案号并准确填写。

7.事故发生基本情形栏:根据事发当时情形在对应“□”中打“√”;当事各方均无“事故发生基本情形栏”所述情形的,应在“其他不属于上述事故情形栏”对应“□”中打“√”,并分别描述事实情况。

8.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栏:各方当事人均有“事故发生基本情形”栏所列情况的,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责任;一方当事人有“事故发生基本情形”栏所列情况,其余各方无“事故发生基本情形”栏所列情况的,有发生情形的一方全责,其余各方无责。

9.签名栏:事故各方必须共同签名确认,一经签署即表明各方当事人对协议书所载全部内容无异议。

10.备注栏:在涉及多车事故、使用多份协议书的情况下,协议书表述内容必须一致,并在备注栏注明与此次事故相关联的其他事故车辆车牌号、行驶证车主及驾驶人员名称。各方当事人均需在备注栏签字确认。

六、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服务中心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9:00;周末及节假日:9:00至17:00

 

第二篇:辽宁省机动车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辽宁省机动车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辽宁省机动车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辽宁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辽宁省机动车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道路交通通行效率,保证保险理赔方便、快捷,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机动车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机动车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各方均在本省(不含大连)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不涉及人员伤亡、各方机动车财产损失均在2000元以内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不含大连)行政区域范围内地级市城区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沈阳地区仍适用《沈阳市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办法(试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机动车交强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第五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机动车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机动车发生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需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当事人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像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并迅速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二)各方当事人均应立即向各自机动车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获得报案号。 (三)填写《机动车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式样附后),确认后签字各持一份。 (四)无《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事故责任

等内容,共同签名。 第六条 各方当事人负有道路交通事故主次或同等责任的,由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理赔。 (一) 事故各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各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本车损失。 (二) 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的,受理方保险公司应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共同查验。2000元以内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超过2000元的部分,按交通事故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由全责方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各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由全责方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通过全责方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第八条 在办理保险理赔时,一方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超过2000元或当事人、保险公司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由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等窗口免费发放《协议书》,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投保时发放《协议书》。第十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负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一)追尾的;(二)逆行的;(三)倒车的;(四)溜车的;(五)开关车门的;(六)违反交通信号的;(七)未按规定让行的;(八)机动车因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九)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第十一条 对于造成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当事人未及时自行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第十二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道路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由辽宁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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