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土地补偿协议

占用土地补偿协议

占用单位:朔州供电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占用单位(个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通知”文件(晋政办发【2005】80号),以及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电网建设工程相关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文件(朔政办发【2006】102号)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补偿协议:

一、甲方占地建设的工程项目名称为: 。

二、所占用土地位于朔州市 区(县) 乡(镇) 村。属 (单位/自然人)承包土地。

三、占用土地范围及面积以实际测量、计算为准(详见本协议第五条),占用土地类型为 (水地/旱地)。

四、铁塔、电杆、拉线的占地为永久性,临时性占地的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甲方给予的一次性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包括:

(1)铁塔占地: 基、每基 元,计 元;

(2)电杆占地: 基、每基 元,计 元;

(3)拉线占地: 基、每基 元,计 元;

第一页(共二页)

(4)涉及青苗的占地: 亩,每亩 元,计 元;

(5)不涉及青苗的占地: 亩,每亩 元,计 元;

(6)砍伐树木: 棵、每棵 元,计 元;

(7)拆迁 (房屋/设施/大棚温室/坟墓)计 元;

六、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全额补偿款。

七、甲方支付补偿款后,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工程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碍施工。

八、甲方占用土地期间,其土地所有权保持原权属不变,归乙方所有,但乙方不得将土地另由他人征用或占用。

九、甲方应本着尽量减少损毁耕地及其附作物的原则,文明施工,保护该区域良好生态环境。

十、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违法协议条款。如有违法,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定,签订补充协议。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盖章(手印)后生效。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方(手印):

负责人(签字): 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页(共二页)

 

第二篇:青苗、占地补偿协议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

1. 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签订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

2. 对本统一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

3. 对本统一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均应在“特别约定”条款中进行约定,除此之外不得直接对合同文本进行改动。

4. 有关本统一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合同文本脚注。

5. 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合同文本脚注。

目 录

第一条 工程基本情况 ………………………………………… 1

第二条 补偿范围 ……………………………………………… 1

第三条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现状………………………………… 1

第四条 补偿标准………………………………………………… 1

第五条 赔偿费用及支付方式…………………………………… 2

第六条 双方责任………………………………………………… 2

第七条 违约责任………………………………………………… 3

第八条 争议解决………………………………………………… 4

第九条 合同生效………………………………………………… 4

第十条 份 数………………………………………………………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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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因开源路至党留庄110kV线路工程项目建设,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需征用现属于 (座落地点)的集体所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双方协商,就乙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基本情况

1、工程名称:开源路至党留庄110kV线路工程

2、工程地点:

3、工程施工期限:

第二条 补偿范围

1、施工临时征地补偿:包括塔基础开挖、运输道路、施工材料临时堆放场地、铁塔组立、放紧导地线、通讯光缆架设、跨越架塔拆、树木砍伐、电缆敷设占地 亩。

2、塔基永久征地补偿:新建塔基 座,占地 亩。

3、电力电缆线路征地补偿:电力电缆线路 米,线路垂直下方及导线边缘两侧延伸 米范围。

第三条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现状

拟征地范围内,乙方所有的建筑物 间,面积 ㎡;构筑物 ,数量 ;林木 , 株;其他经济作物 , 亩。

特殊事项描述: 。

第四条 补偿标准

1、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乙方种植的需清除的未收获农作物,按照 元/亩,共计 元。

2、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乙方地上附着物按照 元/㎡,共计 元。

3、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乙方种植的需砍伐、清理的树木 , 元 1

/株,共计 元。

4、其他物种赔偿标准: 。

5、工程路径以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 为准。

6、乙方种植的农作物在征地前已收获且尚未种植新的作物以及已经成熟且在乙方交地前可以收获完毕的农作物,不计入补偿范围。

7、地上附着物现状以规划部门批复工程路径时乙方已存在被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林木及其他经济作物作为甲方补偿乙方的依据。此后,乙方抢建、抢种、抢栽的地上附着物,甲方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 赔偿费用及支付方式

1、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协议第二、三条规定的占地范围内的全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为 元人民币(大写 )。该补偿款为一次性补偿,任何情况下,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2、双方协商,决定按 种方式进行价款支付:

(1)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全部补偿费用,计人民币 元。

(2)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方支付全部补偿款的 %,计人民币 元,余下款项待占地范围内的工程完工后予以支付。

(3)合同签订后,补偿款依据进度予以支付: 。

第六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与乙方进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工作。

(2)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补偿费。

2

(3)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尽到注意义务,对造成乙方补偿范围之外的财物损害,应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2、乙方责任

(1)乙方应于 年 月 日按照甲方要求将其所属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清除完毕,保证无条件交地。

(2)应向甲方出示具有本工程占用范围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

(3)乙方在甲方工程完工后,不得在甲方经规划部门批复的路径方案范围内重新种植、建筑影响甲方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和其他障碍物。

(4)为甲方的工程施工提供便利条件。在甲方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做好协调工作,配合施工顺利进行。

(5)乙方不得因与村委会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争议不履行本协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协议第五条之规定,未按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各种费用的,每逾期一天按照协议约定的补偿费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对占地范围的土地进行清理,导致甲方无法正常进场施工的,甲方有权进行清理,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第2款第(3)项约定的,甲方有权自行排除影响,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排除影响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不按协议约定清除青苗、交付土地,阻挠、干扰甲方施工,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的,应赔偿甲方因停工或不能施工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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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争议解决

1、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仲裁:提交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甲方: (章) 乙方: (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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