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土地补偿协议书

山林土地补偿协议书

甲方:黔东南州桂鑫矿业有限公司

乙方:施秉县城关镇小河村七组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合理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签订本山林土地补偿协议条款如下:

一、甲方开采重晶石需占用乙方山林土地,乙方同意给甲方使用。

二、甲方的采矿证面积为1.613平方公里,开矿生产所需要占有乙方的所有山林土地每年补偿费为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补偿费在每年 月 日前付清。甲方租赁乙方山林土地的年限以甲方有效采矿证年限为准,在此期间,如甲方采矿证名称或内部法人变更均不对本协议的效力产生影响。

三、本协议中乙方的全组村民户主必需在协议书上签字。

四、付款方式:补偿费用由甲方缴纳到乙方村委再由乙方村委发给乙方。

五、乙方收取甲方山林土地补偿费以后,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和妨碍甲方开采矿石,也不得反悔,否则乙方要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今后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甲方不承担

恢复山林土地原状的责任,甲方在矿山生产中涉及到乙方的任何土地,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收取费用。

六、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小河村、城关镇、施秉县政府法制办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生效,补偿费以收据为准。

甲方:

乙方: 小河村: 城关镇: 二○一三年八月十日

 

第二篇:土地占用补偿协议书

土地占用及附作物补偿协议书

甲方:渠县南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渠县天星镇文峰社区二组

我公司于20xx年2月16日在渠县国土局通过竞买所得的QXP1115号土地,根据该地块的实际情况,需要在周边进行扩大面积,进行土石方开挖,才能确保竞买土地的面积。因此,对扩大面积开挖的土地,以及坟墓迁移、树木、青苗赔偿等事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具体条款如下:

一、占地范围

甲方开发的QXP1115号地块地界向外扩大3米(以现场国土局所放的桩位点向外3米),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以及该地块中的植物、坟墓、树木、青苗等全部由乙方负责拆除、安置,并承担发生的各种费用。(扩大面积的范围按地块现状进行确定)。

二、拆除费用

凡涉及占地范围内的障碍物、土地费等进行一次性处理。甲方付给乙方所有包干费用共计1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乙方将净地交给甲方,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给乙方。

三、拆除及交地时间的确定

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由乙方负责对该占用地块内的所有障碍物进行全部清除,在10天内必须交净地给甲方。在开挖土石方和修建保坎时,乙方必须全力配合甲方,并负责协调好周边关系,所产生的协调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付款方式

甲方在20xx年3月19日付给乙方5万元整(大写伍万元整),余

款待乙方将净地交给甲方时一次性付清。

五、违约责任

任何方不得违约,若单方违约,则违约方付给守约方违约金2万元整,并承担守约方的所有损失。

六、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20xx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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