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劳务派遣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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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所称劳务派遣合作,是指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派出
与其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下称“派遣人员”)到甲方提供
劳务,完成甲方指定的工作内容,并由甲方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
相应派遣费用的事项。
第二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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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派遣人员的确定
甲方根据本单位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的需要将派遣人员数量、资格要求、工作内容和使用期限提供给乙方,乙方据此提供备选人员,经甲方考试、面试、体检、考核合格后,双方确定派遣人员人选。
第四条 用工规则
派遣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分配的各项任务,接受并完成因特殊原因增派的临时任务;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接受工作检查和业务考核、测评。 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及教育培训等参照甲方员工的规章制度执行。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以及派遣人员的知识技能,对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予以调换。
第五条 派遣费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派遣费用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劳动报酬费用
劳动报酬费用是指派遣费用中应付给派遣人员作为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报酬费用不准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报酬费用由甲方在次月考核后于10日前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在收到后五个工作日内足额发放至派遣人员本人工资帐户,并 - 3 -
依据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拖欠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
上述时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二)社会保险费用
乙方应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为派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幅度范围内,双方确定缴费标准,单位缴费费用部分由甲方在支付劳动报酬费用的同时一并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该笔资金后一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足额缴纳相应款项。个人缴费部分由乙方代扣代缴。意外伤害保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对乙方派遣人员劳动报酬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甲方有权予以监督,乙方应按月反馈给甲方一份甲方认可的资金使用清单备查。
(三)管理费用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派遣人员管理服务费,甲乙双方确定标准为每人每月 元。根据协议生效时间按年支付。
第六条 劳动保护
(一)乙方派遣人员在甲方服务期间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所发生的费用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 - 4 -
间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按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用工单位须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支付劳动者各项经济补偿金。该补偿金由用工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第七条 商业秘密
甲乙双方均应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
第八条 劳务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至第五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协议变更与转让
订立本协议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按照法律、法规做相应调整;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议履行期间,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不得转让。
第十条 协议解除
(一)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甲方无故不向乙方按时、足额支付派遣服务费用,用工工资及各项保险。经催告三日内仍不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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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工作条件、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派遣人员身体健康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乙方克扣或拖欠派遣人员工资的;
2、乙方未能根据本协议规定为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协议续签和终止
在协议期满前45日,甲乙双方应就是否续约进行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协议,并在协议期满30日之前办理完续签手续。一方不同意续约的,协议期满,即告终止。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违反协议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对方赔偿。
(二)由于乙方未足额或及时支付派遣人员报酬、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三)派遣人员提出辞职的,应提前三十日同时向甲、乙双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离岗审计无问题的,由甲方出具审计报告、离岗手续后到乙方办理辞职手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单方面为派遣人 - 6 -
员办理辞职手续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负担。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事宜发生争议的,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
本协议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在派遣合作过程中,以对方认可的信函及明细清单,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7 -
甲 方(用 人 单 位)
性 质( 所 有 制 ) 法人代表
现 地 址(联系电话)
注 册 地 址
乙 方 (劳 动 者 )
户 口 所 在 地 省(市) 区(县) 乡(镇)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现 家 庭 住 址
身 份 证 号 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合同期限
(一)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二) 甲方派遣乙方的用工单位名称: 。
(三) 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被派遣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
(四) 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
(五)乙方被派遣从事工作岗位如发生变化时,甲方应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六)乙方应按用工单位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七)甲方与用工单位派遣协议到期或提前解除时,本合同尚未到期的,甲方应及时安排乙方到其他用工单位工作,并协商变更本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天。
执行综合计算工作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二)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相关部门和乙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甲方依法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时间双方协商决定。
四、劳动报酬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甲方支付乙方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一)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负责及时救治,或提供可能的帮助,并在规定时间内,由甲方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并在乙方离岗前进行健康检查。
(三)因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有职业危害可能,在用工单位的监督下,乙方须采取以下防护措施: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用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依法支付乙方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变更和经济补偿
(一)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二)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办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3.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八、劳动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法定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且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方和用工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其他事项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和用工单位。
(二)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十、经双方协商约定的事项
十一、变更合同条款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不得代乙方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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