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合作合同书

“ 公司”

合作经营合同书

一、投资各方

甲方: , 身份证号: 。 乙方: , 身份证号: 。 甲乙双方本着共同投资、共同收益和共担风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就投资设立 公司事宜,甲乙双方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特议定本合同书条款如下:

二、设立的公司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称:

2、经营场所:

3、经营范围: (凡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经营)

4、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暂定为 元,日后若需增减注册资本,则由双方另行协商议定。

5、法定代表人:

三、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1、甲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初始资本的 ;

2、乙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初始资本的 ; 各方的现金出资均于本合同签订之后 天内存入双方为成立公司而设立的临时账户之中,任何一方迟延缴付出资的,应按迟延出资金额,并按迟延出资天数,每天向公司支付 %迟延出资违约金。

四、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办事规则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立股东会,由合作各方共同组成。

2、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其中包括:

A.公司的年度、季度经营目标和经营方针;

B.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方案;

C.公司对外借债或为他人的财务提供担保;

D.公司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的增加或减少;

E.公司资产的处分;

F.公司的解散和结业;

G.公司章程的修改;

H.《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相关法规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

3、股东会决定前述事项,应经合作双方一致同意即可实施。

4、公司设一名执行董事兼任公司总经理,总经理代表公司对外行使职权。

5、公司财务费用支出及各项报账项目必须经总经理签字,而总经理费用支出及各项报账项目须经另一股东签字,以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

5、甲方担任 。

6、乙方担任 。

五、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作为公司的股东,双方均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公司的股东会,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提出自己的意见;

(2)参与并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查阅公司的经营资料和财务账册;

(3)按自己的比例分享公司的经营利润;

(4)公司结业清算后,按自己的出资比例分享其剩余财产;

(5)按照本合同书的约定,转让自己所享有的出资。

2、作为公司的股东,双方均承担下列义务:

(1)按合同书的约定出资;

(2)按自己所认缴的出资比例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

(3)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不得自行与公司进行业务交易;

(4)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5)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司的资产、财产;

(6)未经合作方一致同意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拿公司的财产为他人或自己的债务设置抵押、质押或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为他人出具担保书;

(7)及时签署有关文件,协助公司办理注册、年检手续;

(8)不实施其他有损公司及合作他方权益行为。

六、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1、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外聘有资质的财会人员管理财务,每季度财会人员将该季度的各类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现金日记账等等)报送给合作各方审阅。

2、盈余以投资比例分配,即甲方 %,乙方 %,公司的税后经营利润在弥补以前的累计亏损及提取依法应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后,每年分配一次,当年利润(按公历计算)在次年的 月底前进行分配,分配形式为提取现金。

3、亏损以公司财产偿还,若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方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债务。

4、公司成立后,股东缴纳的资金,不得抽逃。

5、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适当留取一定比例(即流动资金 %)的积累资金作为经营风险担保资金。如遇资金紧张不得已的情况下需动用经营风险担保资金时,必须经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同意并由合作双方签字同意支出款项,但

一个月内借款人必须将所动用金额补回。

七、入股、退股、出资转让

1、入股需承认本协议,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退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的条件:①须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②不得在经营不利时退股;③退股需提前二个月告知其他股东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④退股以退股时的公司财产状态进行结算。

3、出资的转让:允许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但该第三者受让有关股份后必须承担本合同书及公司章程约定的义务。合作他方或者第三方受让该出资后,即依法取得公司股东的权利并承担其相应的义务,转让价款付清后,公司应及时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八、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股东同意,禁止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所有,造成损失由其单方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股东与公司竞争业务。

3、禁止股东再参股其他与公司业务竞争的企业。

4、禁止股东与本公司签订合同。

5、股东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九、违约责任

1、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时,守约方有权宣布解除本合同书并要求违反方赔偿全部损失。

2、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而自行退股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如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股东让其声明退股,甚至决定除名。

十、公司经营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公司经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全体股东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②公司违反法律被撤销;③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公司经营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股东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股东出资多少,先以公司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3、公司经营终止后在清算前,股东不得请求分割公司财产,法律有规定除外。 十一、纠纷的解决

股东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公司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十二、本协议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

十三、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股东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在履行过程如有修改必要的,以本协议基础进行增减条文。

十四、本协议正本一式 两 份,股东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经营权转让合同书

经营权转让合同书

转让方(下称甲方):

受让方(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商铺经营权转让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座落在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新城经济开发区(县国土资源局右则)的龙川县旺兴成三鸟批发市场 商铺的经营权转让给乙方(商铺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转让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项下经营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按甲方规定的交款期内将上述款项一次性付清,甲方收到款项后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三、甲方提供的商铺必须符合河源市消防管理规定,甲方负责商铺经营权转让期间的土地使用费;乙方负责商铺经营权受让期间的水、电费。乙方逾期末交费的,每天予以1%滞纳金。

四、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的结构。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动工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所租赁商铺内的一切活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乙方负责。经营权期限届满,乙方装修的设备属不动产的,如装修的楼板、墙壁、办公室等不得破坏,如需拆除的,需经甲方批准同意,属可动产的乙方自行处理,但应保持商铺交付时的原状交还给甲方。乙方如有违反,并责令其恢得商铺原状或处以经济赔偿。

五、乙方经营期间如甲方提供的商铺出现地质下陷、地面及楼层断裂和房屋倒塌(自然灾害除外),甲方负责协助修复。

六、乙方经营期内甲方应保障乙方合法经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家税费、市场管理费、垃圾费除外)。

七、乙方经营期内甲方与任何单位或个人、国家和集体发生债权债务与乙方的享有的经营权无关。

八、经营权届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受让权,但乙方必须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方可办理。

九、经营权届满,乙方必须搬出全部货物,逾期不搬的,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财产所有权,由甲方自行处理。

十、乙方经营期间,商铺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不能继续经营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不可抗拒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不能继续经营的,乙方有权自行修复本商铺并继续经营,经营权使用年限不变。

十一、乙方经营期间,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商铺外的交通通畅,商铺的水、电安全正常使用。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安全使用水、电因此构成修复水电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得经营水果、饮食及水产类行业。

十二、甲方负责市场的统一管理,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与甲方管理部门签订经营者契约并缴纳保证金(人民币) 元。乙方应服从市场管理部门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市场管理公约》。如有违反市场有关规定的按市场《市场管理公约》给予教育和处罚。期满后,甲方免息全额退还其保证金。

十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则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第 2 页 共 3 页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就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当地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复印涂改无效。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名):

乙方(签名):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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