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协议


        合同编号:2014物流056CK             

***********************公司合同

 

          

服务方(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方(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仓储物流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甲方(服务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委托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为了明确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年,自           日起至                  日止。

二.资信证明及相关资料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有效营业执照、资质审批部门颁发的相关文件、联系方式等各类证件(正本)复印件留档。

2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有效营业执照和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正本)复印件。

3 乙方应在货物入库前将货物的相关单证、产品资料(品名、规格、储存及操作要求等)提供给甲方。

4甲乙双方须自行保证提供证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甲乙双方提供的证件、资料与事实不符,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约的一方全部承担。

三. 费用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2甲方在每票货物出清后与乙方结算费用,结算周期一般为每月一次。乙方应在确认完毕后的7个工作日内付款(可直接银行转帐或支票结算)。乙方应将付款凭证和发票妥善保存一年以上备查。

3如乙方在书面形式的出货通知上明确说明费用由第三方支付的,则该笔费用由甲方向注明的第三方收取。

四.物流服务项目

仓储

1.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租赁场地给乙方(仓储地址:盐城综合保税区柏林路16号),供乙方储存棉花等纺织原料、辅料。提供乙方的纺织原料、辅料的储存、出入库工作,场地及货物均由甲方负责管理。乙方所存放在甲方场地内的货物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2.仓储费用类型和结算标准

3.物流服务作业保障条款

3.1 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所提供的货物产品资料(入库单样本见附件一)所示的品名、货号及操作要求进行货物的装卸、储存。

3.2 甲方安排的仓库管理人员应拥有较为丰富的专业管理经验以确保乙方订单收发货的正确性和库存记录的一致性。

3.3 甲方仓库管理人员在货物入库时,应详细核对乙方提供的入库货物的货号、品名及外包装数量。甲方不对包装物内货物的差异承担责任。在入库货物品质完好(无外观质量问题,如潮湿、霉变等)、数量正确的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入库单证。

3.4 甲方在货物入库过程中发现货物有损坏或数量差异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做相应说明,根据乙方的要求处理相关事宜。如遇货号与品名不符或数量单位有误,致使甲方无法正常进行入库作业的,甲方应立即停止进货作业,并与乙方及时联系解决。

3.5甲方凭乙方后缀为@sinotex-ctrc.com.cn的邮箱发出的盖电子发货章的提货单安排放货、送货事宜,(电子提货单格式见附件二: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提货单),如甲方未按照乙方指令擅自运输、放货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3.6甲方接收乙方电子提货单的指定邮箱:       .com。如后续变更,需提供甲方书面确认的变更说明。乙方的电子提货单邮件,甲方需存档保留至少1年。

3.7甲方在收到乙方关于运输任务书提货单指令后,必须先电话确认提货具体事宜,根据要求,安排好车辆,保质保量,安全及时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如发生非甲方因素所造成货物不能按期运抵目的地或其他无法达到运输计划的要求之事宜,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作出相应调整和对策。

3.8 甲方在接收到乙方后缀为                 的邮箱发出的停止发货通知后,必须立即进行确认,并停止发货。

3.9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积极配合协助乙方人员进入库房进行验货、商检、盘点、审核等工作。

3.10甲方保证每月至少一次对乙方所有库存货物进行实物盘点。并将盘点结果编制成盘点报表以书面形式交乙方备查。

3.11乙方因业务需要,需第三方自行提取货物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尽可能提供便利。

3.12 乙方货物有异状的,在甲方通知后不及时作出处理,由此造成的货物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13 乙方货物在发货时如要求抄码、加贴标签等。甲方应积极配合。

4.违约责任

4.1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甲方须向乙方出具事故情况报告,并根据实际货损数额进行赔偿。在双方确定赔偿金额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可直接银行转帐或支票结算)该笔赔偿金。

4.2甲方保证将原始的进、出、存记录保留一年备查。

4.3合同期间,双方财产应各自向保险公司投保,如发生保险事故,按保险条例执行。

五.保密条款

1所有从本合同范围内获得的商业数据都将被甲乙双方视作机密,都不应在本合同之外使用,也不应泄露给第三方人员,双方在合同期限内以及合同期满1年内必须保持上述承诺。

六.不可抗力

1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事先不能预见、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和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地震、水灾、洪水、台风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2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损失的,遇有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话通知对方,并应及时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与情况说明。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七.合同变更

1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应提前1个月将变更内容书面提供给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变更协议。

2甲乙双方如有一方发生合并,转产、分立或其他法人名称、地位变更的情况,变更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负责或协助办妥合作关系转移变更手续。

3除了双方签署书面的针对本合同的补充或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八.合同终止

1 如因特殊原因而必须解除合同,任何方都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要求,经双方就解除合同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正式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自行解除合同:

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2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适用法律

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十.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从协商开始之日起一个月内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可以向上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诉讼费用除法院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一.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 签 章 )                                  ( 签 章 )

 

第二篇:物流协议合同(详细)

物流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

签订地点:上海

签订时间:

甲方(委托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乙方(受托方):

鉴于:乙方作为货运代理方,为甲方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报关、仓储、运输等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委托货物仓储事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储存货物的具体内容

1、储存货物所属物资大类名称。

2、储存货物具体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质量、包装等以实际出口合同为准。

3、本协议所指的货物不包括任何危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违禁品。

二、物权

境外方将保税货物依本协议的约定,暂时存放在乙方指定的位于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的保税仓库中,其各项货物之所有权仍属于境外方名下。乙方负责在物流园区内储存、保管境外方的货物,并代境外方在物流园区内收货、发货。每笔业务的境外方由甲方在《物流业务委托单》(见附件一)中指定。

三、具体物流业务的委托方式

每笔业务运作前,甲方均须向乙方发出《物流业务委托单》,指定该笔业务的出口方、进口方和境外方 ,明确物流业务的委托事项,乙方按《物流业务委托单》上甲方的指示完成物流服务。

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物流业务委托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货物验收

1、乙方在收货时应用外观目测的方法,对整个货物的最外层包装进行检查,当发现最外层包装有损坏或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做好书面记录,由甲方协调处理。

2、乙方仅按出口合同、进口合同及其相关单证上货物的件数(最外层包装为单位)进行收、发货,最外层包装以内货物的实际情况与乙方无关。

五、保管场所: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仓库。

六、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无特殊要求。

七、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运输方式

乙方凭甲方的通知办理入库、出库手续。甲方自提货物时,应向乙方发出《提货委托书》。《提货委托书》均须注明实际提货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提货车辆车牌号码,以及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出仓编号。

八、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1、计费项目、标准

甲方《物流业务委托单》或其他委托单委托乙方操作的进口、出口、仓储、运输等物流业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乙方物流操作主要收费项目、标准见本协议附件二《上海诺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物流园 区物流服务收费标准》,且乙方有权自行按实测算的实际计费吨计收物流费用。乙方有权按季对《上海诺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物流园区物流服务收费标准》作出调整,该等调整自乙方以传真方式向甲方发出变更通知后即行生效,自执行之日起按新收费标准执行。

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按每票发生的时价确认执行。

收、付外汇产生的费用和加班费、运输费、其他特殊物流服务项目的费用乙方按实向甲方收取。

快递费用由始发方各自自行支付。

2、结算方式

乙方于次月初向甲方提供上月甲方实际发生的进口、出口、运输、仓储等物流费用及代付代收项目结算清单。甲方收到乙方结算清单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确认或提出异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甲方未做出明确表示,则视同甲方已确认),应当在收到乙方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九、保密条款

双方应维护所获知的对方商业信息的机密性和专有性,在协议期间或其后两年内,除正确和合法的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外,不得将另一方的商业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对方授权或同意),或为自身商业目的使用另一方的商业信息。如有违反上述保密条款约定的,由违约方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十、责任

1、出口方如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己方或他人的货物损坏、变质的,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

2、如遇易燃、易爆、易碎、易渗漏、有毒等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出口合同中详尽载明,如有必要还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运输、保管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全部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甲方应保证出口方按照一次报关、一次送货的原则进行运作,如果出口方因客观情况需要一次报关、多次送货的,须事先报物流园区海关并获批准后才可执行。甲方应保证进口方按照一次报关、一次提货的原则进行运作,如果进口方因客观情况需要一次报关、多次提货的,须事先报物流园区海关并获批准后才可执行。

4、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乙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己方或他人货损的,一

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5、甲方应保证进、出口单证上货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包装、产地、唛头、品质等内容均已填写并与进、出口实物一致,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假的情况;并保证在出口货物的最外层包装上如实标明货物的唛头。乙方如发现甲方违反上述约定可拒收甲方的货物。因甲方上述原因使乙方违约和违反海关规定所造成的各种法律责任、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6、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的运输业务,甲方有责任对运输货物办理运输保险。如果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投保,乙方有义务办理。乙方已尽提醒职责,如果甲方不保、漏保,发生货物运输缺失或损毁均由甲方自行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

甲方负责办理货物的仓储保险。甲方有责任对其出口至物流园区仓库的全部货物办理仓储保险。如果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投保,乙方有义务办理。乙方已尽提醒职责,如果甲方不保、漏保,发生货物仓储缺失或损毁均由甲方自行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

乙方在运输、卸货、拆集装箱、进库、仓储、保管、出库、装集装箱、装车过程中因乙方的责任造成货物的破损、丢失,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运输条件储存、运输货物,造成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论乙方对甲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如何,乙方均按下列三种赔偿方法中赔偿金额最少的一种金额赔偿。

6.1、按货物的报关单申报金额或发票金额赔偿;

6.2、每一包裹或每一货物最外包装为单位赔偿人民币500元;

6.3、每立方米或每吨货物赔偿人民币2000元;

7、甲方对《物流业务委托单》或其他委托单上指定的出口方、进口方、境外方在本协议范围内的所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8、乙方对于甲方、出口方、进口方、境外方在通关、运输、存储期间的合理要求,应尽量予以满足或配合,或者积极寻求解决方法。

十一、不可抗力

甲方同意乙方得以免除因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因素而引起的货损、延期、全部或部分的给付不能等赔偿义务。此等非能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火灾、禁运、动乱、恐怖活动、政府命令或其他军事或机关法令规定。当事人依本不可抗力条款免责者,他方当事人支付价款之义务并不因此而减免。

十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1、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应在30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 (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2、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不具理由,在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30天后终止协议。协议终止后,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协议双方仍应承担协议终止前本协议规定的己方应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十三、通知条款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相关事项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应根据以下联系方式,以书面为之,

传真、快递或挂号邮寄均视为有效,传真件以传真发送之日为送达日;快递件以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日;挂号邮寄件以投递后的第3日为送达日。本合同各方认可的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十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十五、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到期后如双方对合作情况及各条款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续一年。

十六、本协议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代理人(签名): 其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物 流 业 务 委 托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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