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合伙经营协议书

汽车合伙经营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体合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如下: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第1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为:

第2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1.合伙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2.合伙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四、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

1、合伙人 ,出资 万元人民币, 出资(现金、实物、劳务或财产权利),本出资应在合作协议签订之日时缴付。

2、合伙人 ,出资 万元人民币, 出资(现金、实物、劳务或财产权利),本出资应在合作协议签订之日时缴付。

五、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1条 本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由 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2条 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 责任。如某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则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

第3条 在执行合伙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 产损失的,由该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第4条 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和权益为合伙财产,为合伙经营 使用。

第5条 合伙财产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第6条 本合伙企业税后利润提取1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伙人

增加投资、弥补亏损),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职工的福利),余下按投资比例分取红利;(公积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项目)

第7条 企业亏损,按合伙人投资比例承担责任。

六、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合伙人及亏损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七、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1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 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

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

第2条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人授权进行经营活动,对全体

合伙人负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第3条 不参加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

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4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可约定按出资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约定不明或无约定,一人一票,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法定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约定无效);

第5条 被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

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6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活动;合伙人因前述行为所得利益,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

第7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作出决定(可约定):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另,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应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约定其他合伙人的购买权)。

八、 入伙与退伙

第1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约定),并订立书面

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2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可约定),对入伙前合伙

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3条 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此项以约定合伙期限为前提;未

约定合伙期限,以不妨碍合伙事务为前提,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决定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可约定退伙事由,如约定出现以下

第25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名提议合伙人有权要求退伙以自我救济,第35条规定,选择退伙);

(2)全体合伙人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4条 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当然退伙:

(1)当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伙人同意,继承人成为合伙人;或继承人不同意,或法定资格欠缺,或合伙人约定在先,退还继承人财产);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或转为有限合作企业;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向其或其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5)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6)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分额。

第5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3条、第4条第(1)、(2)项规定退伙的,

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6条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

第7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进行结算后,以货币(或约定以实物)退

还退伙人财产;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对其退伙前以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8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时;

(4)合伙协议约定(其他事由)。

第9条 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第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业解散:

(1)当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具体约定);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上书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2条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据上款规定期限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3条 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务,依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第4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依法定顺序进行债务清偿后,所余财产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十、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支付投资份额10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一、其他规定

第1条 本合伙协议中,书面通知等文书送达,以送达本协议所记载各合伙人地址之日,视为送达。

第2条 当合伙人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3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年,自合伙协议被批准之日起算。

第4条 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各合伙人各执一份,登记

备案机关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5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可约定决议方式,

不同意合伙人可选择退伙)。

合伙人签字盖章:

(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补充协议 甲方合伙人:李亚军(李公汽修服务部)

乙方合伙人:助资加盟方( ) 甲乙双方经商议决定,达成以下合作条款:

(1) 甲方现有固定资产门面及设备(价值30万元),甲方愿出

资10万元作为公司股份,另甲方所持有固定资产所剩余20万元由乙方补付给甲方。

(2) 甲乙双方按所出资金额比例进行股份分配。

(3) 若公司发展扩大经营需追加公司开发经费,合伙人可按所

占股份比例进行经费追加。

(4) 甲乙双方未尽事宜可协商解决

合伙人签字盖章:

(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第二篇:二级经销商汽车销售合作协议

汽车销售合作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有限公司

乙方(以下简称):******有限公司

为了共同开拓汽车市场,做好销售合作工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本协议签订十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确认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作为本协议生效的必备条件。

二、 协议签订三日内,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纳 万元整保证金,免息存于甲方帐上。甲方收到保证金后,出具收据。并视乙方为甲方经营的某品牌汽车在的二级销售商。甲方授权乙方经销某品牌汽车,乙方如需向除该地区市以外的各县市销售某品牌汽车应即时报备。本协议终止或协议期满,甲方应把保证金归返乙方(不计息),甲方收回在乙方处未销售的所有车辆。

三、 乙方只能从甲方提车,并按甲方规定的销售区域进行销售活动和统一价格销售商品车,不得违反区域规定和价格规定,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合格资格另选合作伙伴并按某品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

四、 甲方应提供相应的展示车摆放展厅并派专人负责销售某品牌汽车,保持车辆的整洁。

五、 乙方根据汽车销售情况,结合当地风俗节日,开展汽车促销活动时,并将活动情况及时反馈给甲方。

六、 乙方依法独立经营,经营结果自负。甲方给予乙方车价以销售政策通知为准,保证给乙方的销售价格底于甲方自己特约店内的同期最底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一。

七、 如乙方销售甲方提供的汽车,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出具#5@p、合格证和相关手续。

八、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商品车绝对不允许让客户试乘试驾。商品车的 1

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对商品车负有保管责任。

九、 甲方收到乙方的保证金后,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伍辆特殊情况不少于肆辆的样车。乙方展厅的样本周转期为30天,根据甲方调配要求30天内调车费用由甲方负责,30天后由乙方负责。

十、 商品车由乙方自提,提车地点:甲方所在地,乙方提车时应携带介绍信。

十一、 本协议经甲、乙签字盖章生效。有效期壹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作期满后,甲方视乙方销售及合作情况,另商合作协议。

十二、 协议根据某品牌汽车有限公司规定运行,某品牌在设立直销店时该协议终止。

十三、 甲方责任和义务

1、

2、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商品车,须符合国家整车技术质量标准。 派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系,共同开发该地区的市场。

3、 协助乙方举办促销活动,及时传达新的促销政策。在车源紧缺的情况下,甲方将优先向乙方提供所需车辆。

十四、甲乙方责任和义务

1、 2、 乙方只能在指定的区域内从事经销活动,严禁跨区域销售和另行设点销售。

3、

承担。

4、 乙方有义务负责本区域违规销售检举工作。 乙方在提车和销售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

十五、协议根据市场动态趋势运行,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十六、违约处理:

1、 乙方能够完成甲方下达的月任务但甲方还向其他经销商供车,若有发现,每辆处(RMB)10000元的罚款,并于当月兑现。 2

2、 乙方向除甲方以外的经销商提车,若有发现,每辆处(RMB)10000元的罚款,并于当月兑现。

十七、甲方有权向来特约店的直接客户销售车辆。

十八、协议示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协议解决:履行本协议发性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讼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二十、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代表(签章):

电话:

传真:

代表(签章): 电话: 传真: ****年**月**日3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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