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协议书

附件1 消防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坚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实施和执行,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消防方针,严格消防监督管理,加强消防管理力度,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 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的安全,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地方消防法规的要求,特签订本消防安全协议书,具体约定如下: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责任界定原则,甲方将消防安全保障工作委托给乙

方负责。

二、甲方责任义务

1. 负责本消防安全防范的组织工作,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消防逃生演习活

动,定期安排防火检查,对火灾隐患及时上报或整改。

2.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各项消防管理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管理

措施。

3. 负责在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和协助政府消防部门进行消防灭火施救工作。

4. 其他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

三、乙方责任义务

1. 积极支持配合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安全防范活动,自觉培养消防意识宣传消防重要

性。

2. 不在所属住宅房屋或车辆内储藏保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3. 不违规使用电器,不超容量用电和不违规使用液化气、管道煤气等燃气具。

4. 教育和培养施工人员学习消防逃生技能、会报警、不玩火和不燃放烟花爆竹。

5. 遵守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6.在有火警紧急情况下能冷静准确向119报警并灭火、指引和协助他人逃生。

7.其他所应承担的消防责任义务。

四、甲乙双方对上述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义务应人真执行,若有违反。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施工现场安全、消防、保卫协议书

×××公司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首都机场T3A航站楼×××精装修工程项目部 施工现场安全、消防、保卫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强化安全管理,落实责任,为施工生产全过程保驾护航,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发生安全、消防、保卫重大责任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第72#令、第84#令及北京市建委有关文件和本工程的合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由×××工程有限公司首都机场T3A航站楼×××精装修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 )制定颁发。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劳务分包在3号航站楼四层、五层施工现场施工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单位” )。 第二章 项目部职责 项目部下设质安部、保安部,全面负责对参与首都机场扩建工程建设的各劳务分包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奖惩。 质安部、保安部有权依据本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各种违章、违法事件进行检查和处罚,并对发现、举报、破获事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与奖励。 项目部和质安部、保安部要带头遵守本规定,并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对现场履行合同的全面照管责任,包括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协调。 项目部要求施工现场实行持有效证件上岗制度,所有人员必须挂证进入施工现场,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都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接受项目部的管理和业主指挥部保卫部的管理。证件由总包与指挥部保卫部联合制发。 按照合同规定,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消防、保卫负有全面管理权,全权负责现场组织、监督和管理,全面执行本安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责任,以及由于分包单位违章造成责任事故的连带责任。 项目部成立现场安全、消防、保卫生产委员会,下设质安部、保安部全面负

责全现场文明安全、消防、保卫的施工管理。

第十条 项目部负责组织与进场的各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安全、消防、保卫安全协议书,

督促劳务分包单位落实并建立安全、消防、保卫保证体系并组织安全教育培

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一条 项目部应落实安全、消防、保卫检查制度,专人定期、不定期检查现场,及

时发现问题,消除安全、消防、保卫隐患。对发现的较大危险隐患必须逐级

上报并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 项目部有权利依据本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章 劳务分包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 按照合同规定,劳务分包必须服从项目部的管理,必须按照指挥部和项目部

要求,与项目部签订生产安全协议书,建立安全、消防、保卫安全生产保证

体系,建立相应的实施预案。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北京市、市建委和总包对施工现场安全、消防、保卫等管

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特殊工种管理,必须持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分包必须接受项目部、总包、监理和指挥部的检查、监督和处罚;对违反相

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教育。

第十六条 对于违章指挥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

第四章 违章处罚与奖励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指挥部对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对劳务分包

单位的逐级处罚制;如指挥部发现分包单位有重大违章行为,除追究劳务分

包单位的责任外,同时追究总包、分包的连带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安全违章处罚

A. 有以下违章行为之一处50元以下罚款:

1. 不按规定配戴安全帽、赤脚、袒胸、赤背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2. 违章、冒险作业,2米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防护不挂安全带;

3.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不随身携带作业证或复印件;

B.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具体情况处100元以下罚款:

1. 无特种作业证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2. 严重违章作业危及他人和自身生命及财产安全;

3. 在安全防护不严的设施及其它设备上无可靠防护冒险作业;

4. 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使用机具、电器设备;

5. 接到隐患通知,不按规定整改,不报送整改回执;

C.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具体情况处200元以下罚款:

1.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2. 指派无特种作业证人员上岗作业;

3. 私自拆改安全防护,电器设备设施;

4. 违反规定不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纠正、检查、处罚;

5. 未按监理批准的方案和规程支搭各种防护脚手架,脚手架未经验收使用;

D. 有以下违章行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生轻微安全事故或造成少量财产损失的;

2. 不服从纠正,辱骂执法检查人员;

3. 违章作业危及他人生命安全;

4. 有以上违章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

E. 有以上违章行为经罚款仍不改正将加倍罚款处理,情节严重将予清除出场; 第十九条 消防违章处罚

A. 有以下行为之一视具体情况处50元以下罚款:

1. 施工现场吸烟;

2. 未经批准使用电热器具;

3. 特种作业人员不随身携带作业证、用火证;

4. 重点防火部位不及时清理易燃、可燃材料;

5. 明火作业不按规定设置看火人员,灭火器具;

B.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具体情况处100元以下罚款:

1. 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

2. 不按规定使用电焊机、气焊气割作业;

3. 明火作业不按规定清理周围易燃、可燃物品;

4. 重点防火部位吸烟,乱扔烟头;

C.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具体情况处200元以下罚款:

1. 重点防火部位附近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2. 垂直下方有易燃、可燃材料不采取措施,违章进行明火作业;

3. 强令工人无证从事明火作业;

4. 擅自动用、拆改消防设备、设施;

D.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生轻微冒烟事故;

2. 破坏消防设备、设施;

3. 随意堆放易燃材料不采取防火措施;

4. 建筑物内存放易燃、易爆材料;

5. 随便乱泼乱倒易燃、易爆材料;

6. 生活违章用火,造成重大危险隐患;

E. 有上下违章行为经罚款仍不改正将加倍罚款处理,情节严重将予清除出场。 第二十条 治安保卫违章处罚

A.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50元以下罚款:

1. 进出场不出示证件,不接受保安检查;

2. 不服从管理、经劝告无效;

3. 未经批准私自留宿他人;

4. 乱扔废弃物;

B.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200元以下罚款:

1. 打架骂人,饮酒后闹事;

2. 不服从检查,无理取闹;

3. 聚众堵博,影响他人休息。

C.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 破坏公物、半成品和成品;

2. 随地大、小便。

D.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责任人清除出场。

1. 3人以上群打、群殴、或打保安和成保人员;

2. 偷事公司和私人财物;

3. 食物中毒和冬季煤气预防工作不到位;

4. 违法违纪造成恶劣影响;

5. 被公安机关查处,违法乱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安全事故和盗抢刑事事件,队按国家规定处罚外,取

消目标责任奖。

第二十二条 以上罚扣款项全部用于奖励安全管理有功单位和人员,包括举报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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